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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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2007]24号)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省直各系列、各专业主管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精神,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现就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技术交流。

二、确定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成绩使用办法凡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证书以及达到全国通用标准分数线的人员,申报评审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有效期限制。

我省将根据全国通用标准,结合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情况,确定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有效期为六年。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一)下列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在国外留学取得国家认定的学士及以上学位或公派出国留学、进修一年以上的;2、参加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考试合格(其中BFT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及参加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合格;3、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二级合格证书,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三级合格证书,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4、公开发表译文(属国家职称外语考试已开考的语种,出版物有中国标准书号,译文包括汉译外和外译汉)一万汉字以上申报中级、三万汉字以上申报副高级、四万汉字以上申报正高级资格,并经有关部门审核。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7)正文:---------------------------------------------------------------------------------------------------------------------------------------------------- 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2011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7月2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规定。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和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依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规范用工,配合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琼人社发〔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人社发〔2023〕10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政法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司法局、财政局,人民法院,总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员会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南省司法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总工会海南省工商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联合会/海南省企业家协会2023年11月1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强化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着力强化风险防控,加强源头治理,健全多元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柔性高效、灵活便捷的优势,实现各类调解联动融合,推动案结事了人和,促进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27年,基本实现各级各类调解组织体系健全、多元联动融合、队伍建设增强、管理制度完善、基础保障有力,协商调解平台“有场所、有设备、有调解员、有经费、有制度、有标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和有关部门参与、司法保障、科技支撑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更加健全、部门联动质效明显提升,协商调解解决争议案件量在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诉讼案件稳步下降至合理区间,协商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琼治欠发〔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治欠发〔2021〕2号各市、县、自治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现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

海南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1月24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海南省劳动保障监察若干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及配套性文件的通知》(琼府办〔2016〕238号),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决定在我省推行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管理,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实施目的通过启用《海南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工资监管平台”),推进“多网融合、一网监管”、全面打造全省劳动用工监管“一张网”,运用大数据技术进行统计分析和监测预警,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信息化监管,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主要内容(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注册登录海南省政务服务网,进入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施工单位登录账号,施工单位使用账号登录工资监管平台新建本单位下工程项目账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工资监管平台管理的具体实施。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制劳动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保障制度的健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劳动合同。

第二章合同主体第二条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第三条劳动者姓名:[填写劳动者姓名](以下简称“乙方”)第三章劳动合同期限第四条劳动合同期限为:[填写合同期限]第四章工作内容与岗位要求第五条乙方在甲方从事的工作内容为:[填写工作内容]第六条乙方的岗位要求为:[填写岗位要求]第五章工资与福利待遇第七条乙方享受的工资待遇为:[填写工资待遇]第八条乙方享受的福利待遇为:[填写福利待遇]第六章工作时间与休假第九条乙方的工作时间为:[填写工作时间]第十条乙方享受的休假制度为:[填写休假制度]第七章劳动保护与安全第十一条甲方应提供乙方所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甲方应做好乙方的劳动保护工作,确保乙方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八章违约责任第十三条若乙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若甲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的约定,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章合同解除和终止第十五条本劳动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填写解除或终止的情况]第十六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方式:[填写解除或终止的程序和方式]第十章争议处理第十七条本劳动合同的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一章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详见附件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实际情况,可在此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注释: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关于劳动条件的协议。

工资待遇:指劳动者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的工资和其他经济待遇。

休假制度: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享受的休息和假期的规定。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我厅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琼人社规〔2019〕4号,以下简称《通知》),取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一、出台背景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修改为“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

2019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 号,以下简称30号文件),将鉴定机构的设立审批改为备案管理,要求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办法。

二、主要内容《通知》分为“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优化备案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监督管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备案对象和主体。

备案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原经行政审批设立的鉴定机构,二是新申请设立的鉴定机构。

备案主体为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部分,优化备案流程。

精简申请材料同时缩短办理时限。

第三部分,加强信息公开。

按照30号文件精神和我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中关于建立全省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的要求,明确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负责建立全省鉴定机构数据库及全省鉴定机构信息联网查询系统,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提供查询服务。

第四部分,强化监督管理。

按照“谁备案、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政策要点(一)关于优化备案流程的问题。

一是简化办理流程、实现极简审批。

对比我省之前的鉴定机构设立审批流程,《通知》将备案流程由原来的“受理-审批-特殊环节(实地考察)-办结”四个环节,简化为“提出备案申请-出具备案回执”两个环节,取消了审批及实地考察环节,将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优化为当场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4.09.11•【字号】•【施行日期】202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地市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三亚金融监管分局、儋州金融监管分局,各金融监管支局:为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业务,我们制定了《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海南省水务厅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海南监管局2024年9月11日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担保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函的开立第三章保函的使用和解除第四章保函的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5号)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的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琼人社规〔2023〕5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是指银行保险机构、工程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代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立的用于替代施工总承包单位以现金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书面担保凭证。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
审查备案管辖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争议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琼人社发[2012]346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11.30
【实施日期】201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劳动用工和集体合同审查备案管辖范围的通知
(琼人社发〔2012〕346号)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2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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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关于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通知
琼人劳保〔2007〕417号
各市、县、洋浦开发区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精神,结合我省劳动用工实际情况,决定在全省实行劳动用工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的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并提交《劳动用工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设的劳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琼单位、部从驻琼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手续,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其他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一律实行属地管理。

单位登记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一致的,在实际经营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二、劳动用工备案的程序及内容
(一)招用职工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招用职工的,应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3、《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一式两份(见附件2);
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劳动者更换工作单位的);
5、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二)解除、终止职工劳动合同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已签订《劳动合同书》文本一份;
4、《解除或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见附件3)一式两份;
5、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

(三)其他情况的备案程序。

用人单位名称、法人代表、单位类别、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

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

备案时,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后的复印件一份;
3、法人代表变更后新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宣布注销用人单位的文件、法院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登记证明一份。

三、劳动用工备案的监督检查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1、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工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办理录用备案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3、用人单位办理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劳动用王备案管理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出具伪证,不得谎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得隐匿、销毁有关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三)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用工备案义务、备案内容不真实、不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及时登记、调查,依法予以处理。

(五)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备案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经办机构盖章、备案经办人签名的《劳动用上备案申请表》,作为劳动保障监察的重要内容。

四、劳动用工备案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统一领导,指定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

劳动关系、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统计、就业和失业等相关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搞好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项涉及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相互衔接,实现资源共享,避免相同内容重复备案。

各地要依托金保工程劳动保障业务专网,到2008年底,实现省、市(县)两级劳动用工信息数据的交换与共享,基本建立全省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二)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做好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的前期准备工作。

要通过调查摸底,充分掌握用人单位户数及现有劳动用工情况,建立所辖区域劳动用工备案台账,并在此基础上,指导每一个用人单位也相应建立劳动用工台账,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

(三)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工作流程,方便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要采取提前通告、跟踪催办和监督检查等办法,督促用人单位及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四)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制度。

按照《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的要求,认真做好劳动用工备案统计工作,保证准确、及时、全面的完成统计汇总和上报任务。

《劳动用工备案情况统计表》实行半年报和年报制度,半年报在每年的7月10前,年报在次年1月10前报送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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