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追偿与行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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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是行政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与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密切相关。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一种制度。

而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补偿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以及相关的法律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因违法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原则上体现了权益保护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依据法律,由相关法律明确界定赔偿的条件、范围和方式。

行政赔偿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任意决定,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2. 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不论其身份、地位、财富状况等,都应享有同样的赔偿权益。

平等原则体现了公正和公平的价值观。

3. 全面补偿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对损失进行全面补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全面补偿原则保证了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4. 追溯原则:行政赔偿应当追溯到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还原受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追溯原则确保了被损害方能够得到实际的赔偿,避免了不公平和不合理的赔偿结果。

二、行政补偿的概念和原则行政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通过给予补偿来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制度。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似,都是权益保护的实现手段,补偿的方式也有相似之处。

行政补偿原则主要包括: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行政补偿是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被剥夺或限制权益的当事人进行补偿。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确保了政府在行使行政权力时能够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2. 合理补偿原则:行政补偿应当合理、公正地进行,保证被补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法规。

在行政诉讼法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被认为是一项关键性的条款。

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对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与补偿的规定进行论述。

以下将分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赔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一种补偿方式。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赔偿的原则有以下几点:1.平等原则:行政赔偿的原则之一是平等原则。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赔偿请求时,应当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平等地位,不得歧视,不得有任何偏袒。

2.依法原则:行政机关在对行政赔偿进行处理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公正的裁决。

行政机关不能凭主观意愿或个人喜好进行裁决,而应依据法律适用相关的行政赔偿规定。

3.合理原则:行政机关在判定行政赔偿数额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合理判断,尽量使被赔偿方得到公平的赔偿。

二、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追责行政违法行为的两种不同方式。

在行政诉讼法中,补偿是一种行政行为,与赔偿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区别。

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是指由行政机关依法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经济赔偿,以弥补对其合法权益的损害。

而行政补偿则是指行政机关采取行政行为修复、恢复原来的合法权益或通过其他方式消除违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不利影响。

三、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程序,以确保被赔偿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1.申请条件:行政赔偿与补偿的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且必须在两年内提起申请。

同时,对于涉及到超过两年的复杂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2.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向行政机关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和有关事实的陈述,以支持其赔偿与补偿请求。

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相关调查以核实相关情况。

3.受理与裁决:行政机关在依法受理赔偿与补偿申请后,将进行合法性和事实性的审查。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行政赔偿是指政府或政府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其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赔偿其损失的一种制度。

以下是对行政赔偿的名词解释。

一、行政赔偿制度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过错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而受到损失时,应当对其进行赔偿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不当行为行政不当行为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未依法行使职权、违反法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丧失职业操守等情况下,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损失的行为。

三、行政赔偿的主体行政赔偿的主体包括赔偿请求人以及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因行政行为引起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他们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制定、执行行政行为的政府机关或具有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双重身份的行政机关。

四、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主要包括物质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道歉赔礼等。

物质赔偿是指通过金钱等方式对受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补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对因行政不当行为而遭受到精神痛苦或精神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赔偿;恢复原状是指赔偿请求人因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失后,应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排除妨碍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正常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妨碍;消除危险是指消除行政不当行为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危险;道歉赔礼是指政府机关就行政不当行为向赔偿请求人表示歉意并进行道歉。

五、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的程序包括赔偿请求、责任认定、赔偿计算、赔偿决定、执行赔偿等环节。

赔偿请求是由赔偿请求人提交给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其进行赔偿。

责任认定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事实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义务。

赔偿计算是根据赔偿请求人的具体损失情况,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计算。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

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2号《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忻2021年12月13日杭州市行政赔偿和追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当赔则赔、应追尽追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统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行政赔偿追偿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承担。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的法治监督、指导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行政赔偿和追偿工作。

第五条行政赔偿和追偿案件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赔偿、追偿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行政赔偿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确定。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行政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 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行政法:行政法是指规定国家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和行使职权的方式、程序以及对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3.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6.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适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8.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授权的组织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9.比例原则:指政府在才去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活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若为了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可能采取对个人或组织权益不利的措施时,应当将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而且要保持二者之间适度的比例。

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

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10.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其行为应守信用,个人或组织对政府行为的正当信赖必须予以合理保护,以使其免收不可预计的不利后果。

11.行政裁量权:行政主体就其法定管辖范围的事务进行自主选择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权力。

12.行政复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再次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一、原因不同二、范围不同三、程度不同四、程序不同行政补偿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前由于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也可能是在损害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之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只能发生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由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解决。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都是国家行政部门的一种补救措施,主要是为了补偿在行政事务处理的过程中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的民众或者组织等。

而且在一些危险的责任领域,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和大的区别。

那么,作为两个不同的概念,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有哪些呢?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应该如何区分?▲(一)、原因不同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二)、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三)、程度不同行政赔偿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补救程度不如行政补偿充分。

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损害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而行政补偿没有这种限制。

而且,对国家赔偿法规定范围之内的行政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国家也并非全部赔偿,而是限于最低限度的直接损失。

国家赔偿法规定“计算标准”的作用之一为了限制赔偿的数额。

行政补偿采取补偿实际损失的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多大的损害,国家就补偿多少。

当然,行政补偿所针对的损害必须是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遭受特别的损害,而不是普遍的损害。

从损害这一点来看,行政赔偿着眼于赔偿的最高数额,而行政补偿着眼于损害的特定性,没有数额的限制。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

第十四章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是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行政法领域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功能。

本文将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概念、原则和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赔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因行政行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进行补偿的行为。

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治理能力的体现,也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调整行政关系的一种重要手段。

2. 原则:(1)法定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以法律为基础进行,不得超越法定的范围和条件。

(2)平等原则:行政赔偿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歧视或偏袒特定的权利主体。

(3)补偿性原则:行政赔偿应当以补偿受损失的权益主体为目的,追求经济、物质上的补偿。

(4)合法性原则:行政赔偿必须在行政行为侵权的事实清楚、权益主体受损的损失明确、行政行为的违法性确认的基础上进行。

二、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程序是保障权益主体获得合理、公正补偿的重要环节。

行政赔偿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阶段:当权益主体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材料,包括证明损失的证据、行政行为的证据等。

2. 受理阶段: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及时受理,并核实相关事实和证据。

如果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告知申请人。

3. 调查阶段: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查明涉及的事实和责任,评估损失的程度。

4. 决定阶段:行政机关根据调查情况、法律规定和行政裁量权,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如果决定给予赔偿,应当明确赔偿的方式、金额等具体内容。

5. 履行阶段:行政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后,应当按照决定的内容及时予以履行。

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赔偿义务,权益主体可以采取诉讼等合法途径强制执行。

三、行政补偿的概念与原则1. 概念: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消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对个人和组织进行的损害而采取的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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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财产权的情形
❖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 (4)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下述情形排除行政赔偿范围之外:(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
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阻止 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二行政补偿的特征:(1)承担行政补偿责任的行政机关作 出的是合法行为; (2)并无该项义务的个别人或部分人受到 了特别损失;(3)实际发生了损害事实,且并与该合法行 为有因果关系;(4)一般仅补偿实际遭受到的损失的一部 分而非全额补偿
❖ 追偿的性质和形式 ❖ (一)追偿的性质:国外有代为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观
点。 ❖ (二)追偿的形式:一是公务员先向受害人赔偿损失,然后
请求国家予以补偿;二是国家先向受害人赔偿,然后再责令 致害公务员支付赔偿责任
三、追偿的要件
❖ (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损失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 织支付了赔偿金或恢复了原状
四、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 (一)一般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因行政侵权行为受到 直接损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行政赔偿的请求人)
❖ (二)特殊情况下的行政赔偿请求人:(1)受害公民死亡 的,其继承人是行政赔偿请求人;(2)受害的公民死亡的, 与其有抚养关系的其他亲戚也是行政赔偿请求人;(3)受 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 (4)追偿金额的确定应与被追偿者相协商,协商不成,赔 偿义务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经被追偿者申请,可酌情减 免追偿之责。
❖ (一)追偿人:(1)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引起赔偿的 该工作人员所在行政机关为追偿人;(2)法律、法规授权 的组织的成员行使职权导致侵权赔偿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追 偿人;(3)受行政机关委托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行使授权, 造成侵权赔偿的,委托行政机关是追偿人。
(二)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侵权主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2.违法行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仅包括具体行政
行为,也包括违法事实行为) ❖ 3.损害后果(是前提条件;仅限于在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4.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论:损害结果的发生与行政侵权
行为有直接关系)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因过 错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归责 原则,属于主观归责原则,行为人必须主观上有可归责的过错存在,才 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依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评判侵权行为引起的原 则、性质与内容,不问其是否违法或有无过错,而是从侵权行为的结果 着眼,从结果责任出发,实行客观归责。
❖ (二)被追偿人:(1)在数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的情况下, 该数人均被追偿人;(2)经合议的事项造成损害赔偿的, 所有参加合议的个人均未被追偿人,但对最终形成决议表示 反对的人除外;(3)法律、法规直接授权的组织的内部成 员实施加害行为的,该行为人是被追偿人
第三节 行政补偿
❖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合法行使行政 职权的过程中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时,由国家 行政机关对其所受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的一种制度。
七、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 (一)行政赔偿的方式:1.金钱赔偿 2.恢复原状 3.返还财产
❖ (二)行政赔偿的计算标准: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赔 偿计算标准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3.侵犯 财产的行政赔偿计算标准
第二节 追偿
❖ 一、追偿概述:是国家向行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 法则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人员)承担 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对加害行为 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四、追偿金额
❖ (1)追偿金额的范围,以赔偿义务机关所支付的损害赔偿 金额(包括赔偿金和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所需费用)为限
❖ (2)如果赔偿义务机关因为自己的过错而支付了过多的赔 偿金的,对超额部分无权追偿。
❖ (3)追偿金额的大小,要与过错程度相适应,同时考虑被 追偿着的薪金收入。
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 (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 ❖ (二)实施侵害的被授权组织 ❖ (三)委托的行政机关 ❖ (四)行政复议机关
六、行政赔偿程序
❖ (一)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 (二)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 (三)行政赔偿请求的提起与受理:(1)请求行政赔偿要
件;(2)请求行政赔偿的方式;(3)行政赔偿申请的受理 (4)行政赔偿申请的拒绝 ❖ (四)行政赔偿诉讼程序:(1)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 (2)行政赔偿诉讼的当事人;(3)行政赔偿诉讼的管辖法 院;(4)行政诉讼赔偿的举证制度;(5)行政诉讼的审理 形式
第一节.行政赔偿
一、行政赔偿概述:是指国家 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违 法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 国家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 制度。
(一)行政赔偿的特点
(1)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政赔偿的范围是特定的。 (3)行政赔偿责任的途径是多渠道的。
❖ (三)违法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执行了行政相对人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的一种归责原则。该原则以 职务违法行为为归责的根本标准,而不问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
❖ (一)侵犯人身权的情形:(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 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 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 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 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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