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培训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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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法律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环境保护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为了确保我们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

作为中国的环保法律体系的核心之一,环境保护法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1.1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了公众的权利和责任,要求公众在环境决策、环境评估和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作用。

公众参与的方式包括公众听证、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决策等,有效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1.2 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它强调在环境破坏发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即防患于未然。

预防原则要求在规划、设计、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降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风险。

1.3 回收原则回收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它鼓励资源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回收原则的实施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通过加强废物分类、建设回收网络等方式,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4 推动者付费原则推动者付费原则是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强调污染者应承担环境损害的责任,并为环境治理和修复支付相应的费用。

推动者付费原则可以激励企业改善环境行为,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2.1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制度之一。

它要求在重大建设项目实施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的潜在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地保护了环境和公众的利益。

2.2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通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建设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等方式,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治理。

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2.3 水污染防治制度水污染防治制度是环境保护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引言公众参与是指在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政府和公民之间相互交流、合作、参与共同决策的一种方式。

公众参与是现代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环境治理的必要手段之一。

在我国,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也得到了更加重视。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公众参与的基本原则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1. 公众权益优先:公众参与应当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应当优先考虑。

2. 透明度:公众应当获得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环境数据、环境评估报告等。

3. 及早参与:公众参与应当从环境决策的早期阶段开始,确保公众有充分的时间和机会参与决策过程。

4. 协商和合作:政府和公众应当通过协商和合作的方式,寻求共识,实现环境保护的共同目标。

公众参与的方式和途径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规定了多种形式的公众参与方式和途径,包括:公示和公告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应当通过公示和公告的方式向公众进行公开。

相关信息可以在政府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上公告,以便公众了解和参与。

公众听证会在某些重大环保决策中,可以组织公众听证会,邀请相关利益相关方和专家学者就环保决策进行意见交流和讨论。

公众听证会提供了一个公开、透明的平台,使公众能够更好地表达意见和建议。

公众投诉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投诉和举报的方式,向有关环保部门反映环境问题,促使相关部门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的渠道和机制,及时处理并回应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参与评估和审核环境评估和审核是环境决策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公众有权参与环境评估和审核的过程。

公众可以提供环境数据、参与环境调查,就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评估和审核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公众参与的挑战与对策在实践中,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公众参与还存在一些挑战,包括:1. 信息不对称:有些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相关信息不充分或者不公开,导致公众无法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不足摘要环境科学是一门新兴科学,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在我国起步也比较晚,公众对有关问题还缺乏比较深入的了解,为了加强全民族的环境资源意识,增强危机感,树立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良好风气,公众参与原则应运而生。

然而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贯彻并没有最初想的那般如意。

政府该如何主导,公众该如何参与,将是本文的研究对象。

关键字环保法原则政府主导公民参与不足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概述1.环保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出现的背景现代的公众参与原则是在人们对环境保护要素属性认识深化和环境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20世纪60年代以前人们基本上只把环境当做是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要素来看待。

出于对经济利益的最大需求,人们对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近乎掠夺,从而是环境质量恶化。

尤其是在新中国发展的初期,经济虽然快速增长,但伴随而来的不仅是环境的恶化,更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

也正是这些因素的出现才引起了人们对环境的关注,开始了反思。

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关系到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

保持清洁舒适优美的环境,既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所以,环境危机的解决必须依靠政府和公众的合作。

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离不开公众的广泛参与,同时也需要政府的指导。

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指出:“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负有保护和改善当代和未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责任。

”公众参与原则由此而来。

2.公众参与原则的概念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保护环境的权利,同时也负有保护环境资源的义务,都有平等地参与环境资源保护事业、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

3.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一般认为公众参与原则有三个理论基础: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

其中公共信托理论是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

论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之公众参与原则摘要:要理解公众参与原则,就必须对该原则所蕴含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公众参与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民主推动力量,是环境法制革新的民主化方向,,在深化改革、转型发展的新时期,要坚持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逐步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创新公众参与方法,创造公众参与条件,不断丰富中国环境法的新内涵,认真践行中国环境法的新使命。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公众参与;基本原则;制度完善1、前言在我国,环境保护关系到全国人民的切身利益,环境质量的好坏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活和健康。

保持一个良好的、清洁、舒适的环境,既是是人们的愿望,也符合人民的利益。

因此,个人、集体和国家在环境建设的根本目标、利益是完全一致的。

所谓公众参与原则,是指社会公众均享有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都能平等地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管理,并有权对政府的决策行为、管理行为和单位、个人的环境资源的利用行为进行监督。

公众参与的原则在20 世纪80年代末才正式确立。

这一原则的明确化使得我国的环境保护有了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在环境保护和发展方面起到了指引和宣传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

参与的积极性。

然而这一原则的确立到现在也不过是短短20年的时间,尽管积极作用应该给予肯定,可是它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

2、公众参与原则定义与理论依据2.1环境保护法所调整的利益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所调整的利益的特殊性。

环境法的使命是保护环境,而环境的基本特点是其整体性。

环境法所要保护的环境或者说环境整体本质上是人类的利益,而不是人类个体的利益[1]。

"环境法不是为个人私利而忙碌的法,而是为人类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法"[2]。

环境法调整人类整体利益的特殊性,决定了在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中的公众的范围不能仅局限于利益相关者或利害关系相关者,也不能仅限于一定数量的人或团体。

因为环境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对于一国而言是就是指一国民众整体的利益,这种利益既需要居住于环渤海湾地区群众的广泛参与,也需要居住于云南地区民众的参与。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结合我国实际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预防原则:强调预防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发生,要求采取预防措施,预防环境问题的发生。

2. 保护优先原则:强调对环境优质区域和脆弱环境的保护,重点保护生态功能区、重点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等。

3. 公众参与原则:强调公众对环境事务的参与,加强公众监督和环境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对环境问题的了解和参与。

4. 环境利用均衡原则: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5. 监管加强原则:要求加强对环境的监管和执法力度,保障环境法律的有效实施,加大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

6. 责任追究原则:要求追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任,加强对责任人的惩处和给予适当的赔偿。

7. 公平原则:要求在环境保护中坚持公平原则,促使各方平等参与环境治理,防止环境不均衡问题的出现。

8. 分级管理原则:将环境保护工作划分为国家、省级、市级等多个层级,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和职责。

总之,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旨在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些原则在实践中指导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对保护环境和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作者徐琪钧系别法学专业法学年级10级学号 102111240指导教师落志筠导师职称摘要: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事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环境问题得以改善和解决的有效途径,鼓励和保障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管理,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的分析,提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机制。

Abstract:关键词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key words目录一、公众参与原则的涵义 (1)二、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1)(一)、环境公众财产理论 (2)(二)、环境的公共信托理论 (2)(三)、公民环境权 (2)三、确立公众参与原则对我国环境保护的积极意义 (3)四、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 (4)五、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施机制 (5)浅谈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我国 1989 年《环境保护法》第6 条中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是本法中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和体现,研究并完善这一原则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营造和谐社会有着重大的意义。

公众参与原则是民主主义理念在环境管理活动中的延伸,是许多发达国家在环境法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法律制度。

其含义是指在环境活动中,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环境利益相关的决策活动,以使该项决策符合广大公众的切身利益。

“国外环境保护的实践己经证明,公众参与制度是符合环境管理特点的富有成效的制度,其在环境保护中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①由于环境保护是一项全民性的公益性事业因此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强调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就是作好环境保护工作重要的一环。

综观国内外环境保护实践中公众参与的情况可以看到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全文)

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全文)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是指在环境决策与管理过程中,公众有权参预并发表意见,为确保环境保护的公正和透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起到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法律、程序和实践三个方面详细介绍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

一、法律基础1.1 《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预原则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该法明确规定公众有权参预环境决策,可以通过公众听证会、公众评议、公众参观等方式来发表意见。

1.2 《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是我国环境决策的重要法律,对环境法公众参与原则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公众可以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表达意见,评估单位必须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

1.3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保障了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法律途径。

公众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提起诉讼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决策或者撤销违法决策。

二、参预程序2.1 公众信息公开环境决策的信息公开是环境法公众参预的前提。

政府应当将环境决策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开,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资源状况、决策依据等。

2.2 公众听证会公众听证会是一种常用的环境法公众参预形式。

在环境决策关键环节,组织公众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公众提供直接参与和表达意见的机会。

2.3 公众评议公众评议是公众参预环境决策的一种方式。

国家制定的重大环境项目必须进行公众评议,公众可以就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议,并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三、实践案例3.1 城市规划环境参预案例某城市规划环境项目公众参预的具体实施方案,通过在社区举办座谈会,组织社区居民就规划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表达意见,最终形成为了顺利的规划环境。

3.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预案例某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众参预的案例,通过开展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的方式,广泛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提高了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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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作用,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任责无旁贷地落 在政府身上。在我国,公众参与绝大多数仍然 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缺乏自觉性,属于“自 上而下”形式,这与其他西方国家“自下而 上”的模式有着本质的区别。由于政府机构的 臃肿、低效率和利益相关性,政府对于环境监 管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纰漏,有学者指出,政府 并不总是环境权益的最忠实守卫者,其诸多的 职能导致其中立性有限,使得人们的环境权往 往成为达 成经 济目标 实现的 牺牲 品。特 别是该 企业是当地的纳税大户时,更是如此,如紫金 矿业的污 染事 件,这 种由上 至下 的环境 监管模 式在近些年环境污染事件更显得力不从心,因 而大力发展和促进公益环保团体,实现自下而 上的监督模式,有利于改变此种困境。 三、完善我国公众参与原则的建议 ( 一 ) 建立环境权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 健康、适宜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我们知道, 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权,而我国环 境立法中却有意无意的回避该项权利,而以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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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参与 原则 提供了 法律基 础。 ( 三 ) 民众基础公民的环保意识发生了巨大转 变,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理念已经不再 适 应 当 今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 3 ] 进 入 21 世 纪 , 我 国 环 境 污 染 事 件 不 断 频 发 , 如 2005 年 广 东 北 江 流 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6 年 吉 林 石 化 松 花 江 事 件 , 2006 年 湘 江 镉 污 染 事 件 , 2007 年 无 锡 太 湖 蓝 藻 水 华 事 件 和 2008 年 山 西 临 汾 市 新 塔 尾 矿库溃坝事故等事故,这些事件都对该区域居 民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公众 的 生 活 质 量 , 还 如 厦 门 PX 项 目 , 广 东 茂 名 PX 项 目。通过这些重大环境事件,民众的环境意识 都得到了 一定 的提升 ,对于 其居 住区域 的环境 项目都有极大的警觉,这些现象是公众参与原 则的民众基础之所在。 二、我国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原则存在的问题 ( 一 ) 立法简陋研究指出,我国环境法公共参 与制度存在较多的问题,包括如缺乏专门规 范、立法原则过于抽象和信息公开制度不完 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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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自然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参与并平等地进行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民主、环境法治以及环境正义等环境基本价值的具体体现,对于监督政府守法、保障环境法的良好实施以及推进环境保护活动的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已经成为西方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例如美国20世纪70年代颁布的《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法律中对公众参与制度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国际环境立法方面,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明确规定:“环境问题最好是在全体市民的参与下,在有关级别上加以处理。

每一个人应当能适当地获得公共当局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包括在其社区内的危险物质和活动的资料,并应有机会参与各项决策进程,各国应通过广泛提供资料来便利及鼓励公众的认识和参与。

”公众参与原则也是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1996年8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民间社团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此规定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态度和政策。

公众参与作为一种具体的法律要求首次出现在1998年的国务院颁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在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得到进一步的明确。

2006年2月14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使得公众参与原则的实施更有法律保障。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介绍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价值体现。

第三章在于介绍公众参与原则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体现。

第四章论述我国环境法律中有关于公众参与原则的规定及其不足之处。

第五章主要是论述对完善我国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措施。

中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愈来愈严重,如酸雨、臭氧层破坏、全球性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锐减、土壤退化的加速、淡水资源的枯竭与污染、森林面积急剧减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等。

而治理的速度似乎愈来愈赶不上破坏的速度,除了人口过多、资源匮乏、环境容量太小、生产方式与消费方式太落后等多种原因以外,从更深层次上看,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公众参与程度太低。

公众参与是公众对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参与。

参与的主体是公众,一般意义上的“公众”是众多分散个人的集合,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是一个群体概念。

但凡涉及到社会经济活动的事情,真正的主体就应该是个体的人。

因而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也不应该是抽象概念下的公众,其应该强调个体。

公众参与是发达国家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在环境保护领域,公民有权平等地参与环境立法、决策、执法、司法等与其环境权益相关的一切活动。

公众参与原则的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资源保护的宪法依据。

早在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6条就已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这为公众参与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原则性的法律依据。

《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第13条均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公众、团体和组织的参与方式和参与程度,将决定可持续发展目标实现的进程。

”《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由上可知,我国的立法在许多方面不够完善:首先,就环境的知情权而言,“人们有权知道环境的真实状态”这一权利应在立法中得到确认;其次,就公众监督污染企业和环保主管机关而言,我国公众参与的法律基础亦相当薄弱。

最后,就政府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而言,和其他国家相比,虽然《环境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

”但仍欠缺相关的配套规定,实际运作上亦然。

这导致除每年在“地球环保日”、“植树节”等重大节日环保机关会走上街头或通过媒体做一些宣传之外,平时缺乏与公众近距离、深层次的沟通。

具体表现为:其一,现行立法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基本上是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发生之后的参与,即末端参与。

这与公众参与的根本性质有很大差距,与实现环境法目的所要求的公众参与相
差甚远。

其二,现行立法中已有的一些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公众参与的范围较窄,不利于环境保护的发展。

公众参与的范围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是当代环境立法的趋势。

如法国的《环境法典》规定,国家、地区、省、市镇、公有机构、合资企业在从事涉及全国利益的大型公共治理项目时,在该项目的制定阶段,必须组织相关的公众审议,让公众充分了解该项目的影响,并参与到其决策中去。

而中国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公众可以参与的范围相对来说是狭小的。

如《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仅规定了建设项目和规划可以有公众参与的机会,忽视了国家立法、政策以及替代方案等战略方面,而恰恰在这些方面很容易对环境造成巨大危害。

因为这些宏观的环境措施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如果缺少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其决策失误的比率无疑是较高的。

公众参与的形式单一,缺乏鼓励公众全过程参与的激励性规定。

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需要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而这些条件并非仅靠环境立法所能解决的,但我国目前整个法律制度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都十分缺乏,公众参与民主决策、参与国家管理的机制尚未建立。

公民及其团体在法律上的地位不明确,甚至没有法律地位。

更没有积极鼓励公众广泛参与的激励机制,使得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困难重重,举步维艰。

综上,我国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一直以来都没有得到修改和完善,并具体化为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

“原则是软法,只有抽象的思想上的指导作用,没有具体的、可检查的约束力”,因此我们必须检讨将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截然分开的传统观念,积极地将该原则具体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完善环境保护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建议
(一)明确公众的权利和义务
依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践,公众在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中应拥有以下权利: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诉讼权,环境赔偿权,环境检举权、控告权,环境批评权、建议权,环境受教育权和环境结社权等。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环境信息公开是环境知情权的重要内容,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重要前提。

所以,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制度化,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环境信息必须公开,建立覆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应着重从以下三方面入手:(1)将行政公开与宪法中的公民言论自由权有机结合。

一方面,行政公开有助于自由权的充分行使;另一方面,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又是行政机关获取公众信息的有效途径,使我们的政府成为多言与纳言的政府;(2)加强公开程序制度建设。

包括公布制度、表明身份制度、行政决定送达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制度、查询制度和救济制度;(3)尽快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定公民的信息权,加快信息公开的立法。

(三)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行为规范。

也就是说,公益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法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进行审理并判决,以制裁违法行为的活动。

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面对环境侵害和环境纠纷的增多,都相应地建立了以公众参与为本位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例如美国的《行政程序法》、《情报自由法》、《信息公开法》以及环境法等,规定了“公民诉讼条款”据以参与环保法令的执行。

[5]公益诉讼是公众参与环保、实现真正参与的途径,它不仅监督了执法和司法,也提高了公众的环保意识。

面对日益恶化的环境和公众要求环保的呼声,我国现行的诉讼体制已不能满足环境诉讼的需要。

要改变这种状况,达到保护环境预防污染的目的,首先,我国应弥补立法的空白,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其次,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和公众的正当环境权益,因此不应过分强调诉讼中的原告资格及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可以适当放宽对原告起诉资格的要求;再次,扩大受案范围将政府的决策性行为纳入诉讼范畴;最后,应当考虑在资金、技术和法律援助等方面给予更多的支持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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