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实施方案

河长制实施方案

“河长制”,即由中国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下面是本人整理的河长制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西安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地质灾害易发区禁止开採地下水

西安将加强水资源管理,对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县(开发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严格地下水开採,在地面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易发区一律禁止开採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实行取水许可。未经批准或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除应急备用外,一律予以关闭。地铁施工、房地产开发等重大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制定基坑降水收集利用办法,减少水资源浪费。

同时,严格水功能区监管,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未完成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区县(开发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放污染物项目。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禁止无証排污或不按许可规定排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佔河道水域,严格涉水活动的社会管理。清理整顿侵佔河道、非法採砂、乱倒乱挖、污水直排等突出问题。

到2020年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万吨

西安将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到2020年,扩建污水处理厂6座,新建污水处理厂11座,新增污水日处理能力万吨,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6%、85%。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强化污水截流收集,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到2020年,主城区实现污水全收集,雨污全分流。

全面推进村镇生活污水处理,20XX年建成30处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工程,到2020年全市50%的镇建有污水处理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60%以上,将蓝田县、周至县建成国家级,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户县建成省级农村污水处理示范县区。

同时,加强污泥处理处置。对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到无害化处置进行全过程监管。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集中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完成现有污泥处置设施改造。20XX年建成日处理能力1000吨的污泥处置厂1座,到2020年共新建污泥处置厂5座,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项目不符合生态要求不得审批

西安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耗水、重污染、高风险产业的发展,凡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建设项目不符合排污总量削减、替代比例或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建设。

保障城乡供水安全,2020年前,建成渭北供水、涝渭地下水源地、?河二水厂改迁建、引汉济渭西安输配水管网等重点水源工程。提升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监管能力,严格饮用水源保护,坚决取缔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影响水质安全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水源地上游及周边地区开发活动。

一河一策把渭河建成未来城中河

在河流综合整治中,实行一河一策。在渭河城市段营造两处大水面,建成西安生态长廊、未来的城中河。完成泾河两岸堤防建设,建成泾渭湿地﹔完成灞河上游段综合治理,对入渭段公裡进行高标准综合整治,建成未来西安新中心新地标的生态屏障。加快完成?河综合治理。尽快完成全流域治理和潏河、滈河堤防和绿化工程建设。加快推进沣河进涝河渼陂湖水系生态修復。加快公式河沿线

已规划的污水处理厂建设,实施截污工程,早日实现达标排放。加强黑河上游段管理,保水源地安全。

对我市秦岭48道峪口,实施分类保护。凡具有城市供水功能的峪口,全部禁止开发。积极开展植树造林,增强森林植被固土护坡、涵养水源、调节径流的功能。严厉打击偷盗採伐,加强峪口内农家乐管理,加强汛期峪口内人为活动管控。

20XX年福建省河长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XX〕2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流域保护管理责任,促进流域保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在全省全面推行“河长制”,通过努力,使乱占乱建、乱排乱倒、乱采砂、乱截流等“四乱”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突发水环境事件得以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河流断面水质、水生态、水环境面貌明显改善,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全面落实,基本实现“水清、河畅、岸绿、生态”的目标。

二、职责分工

(一)组织协调机构。“河长制”由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承担考核工作,监督各项任务落实。各市、县(区)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辖区内“河长制”实施工作。

(二)河长、河段长设置。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分别由省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省直部门为联系部门,流域所经的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市、县(区)政府相关负责人担任辖区内河流的河段长,同时明确联系部门和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确定乡(镇、街道)河段长、村级(居委会)专管员。汀江、晋江、赛江、龙江、木兰溪流域分别由流域所经的设区市政府领导担任河长,确定一个市直部门作为联系部门,市、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由流域所经的县(市、区)政府确定县(市、区)、乡(镇、街道)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其他流域由所在地的市、县(区)政府确定河长、河段长以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并确定联系部门。各级河长、河段长名单由各级政府发文明确,通过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并报上级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河长、河段长职责。河长、河段长是包干河流保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导下级河段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河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上下游之间纠纷,组织整改包干河流突出问题,开展水环境应急事件处置,协调处理流域保护管理、水环境综合整治的重大问题。河长、河段长的联系部门,负责协助河长、河段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责,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河段长。省级河长负责指导实施跨设区市流域保护管理和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督促检查。市、县(区)河长、河段长具体承担辖区内“三条蓝线”划定与管理、河流调查建档、河流管养、水功能区监管、生态保护修复、水环境监管与治理、水环境安全隐患整顿及应急处置、联合执法等工作任务,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及责任人职责分工,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修复与治理工作,按年度组织实施。乡(镇、街道)

河长、河段长及村级(居委会)专管员的职责由县(市、区)政府予以明确。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流域所经市、县(区)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河流进行全程踏勘,摸清各河流现状,制定具体可行的治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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