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朐县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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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潍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城区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585吨燉小时和1650万平方米,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在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热管理体制不顺,热源、管网和换热站未实现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混乱,职责不清、服务质量和效率与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居民居住环境和采暖设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供热质量高低不齐。

三是现行收费方式存在缺陷。

在当前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模式下,供热质量与企业利润呈反比关系,部分换热站为获取非法利润擅自降低供热质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供热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减少中间环节,理顺供热管理体制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供热资源整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25•【字号】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施行日期】200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3•【字号】潍政办字[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2〕7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加快推进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提高城乡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实现城乡环境卫生质量的整体提升,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创新潍坊、文化潍坊、生态潍坊、幸福潍坊”建设,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水平,在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立健全“村收、镇运、县(市)处理”农村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全面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实现垃圾处理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乡人居环境。

二、任务目标(一)总体任务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稳步推进各项工作,从2012年开始,利用3年时间完善健全城乡环卫一体化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实现城乡环卫一体化管理全覆盖。

(二)2012年任务目标。

提升中心城区(含市属各开发区)城乡环卫一体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1.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郊区主干道两侧及村内环境卫生。

进一步提高整治标准,加大整治力度,按照城市社区和街巷标准,清除积存垃圾。

2.将环卫保洁范围由村内延伸到村外。

在辖区内铁路、公路、高速路、河道两侧,村与村之间连接路,林带周边、厂区周边等部位,落实保洁经费和保洁人员,明确作业标准,建立完善常态化、规范化作业体系。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国市监质发〔2024〕97号•【施行日期】2024.10.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市监质发〔2024〕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10月18日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工作方案质量是一个城市发展水平和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体现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质量强国建设纲要》提出,要推动质量强市、质量强业向纵深发展,打造质量强国建设标杆。

县域作为基本单元,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

为更好发挥质量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以县域为抓手,推进质量强县(区、镇)培育建设,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推动各县、区、镇等县级城市,立足自身定位和资源要素优势,制定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健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深入实施质量提升行动,导入全面质量管理方法,推动城市管理理念、方法、模式创新,促进城市精细化、品质化、智能化发展,增强区域质量发展新优势,因地制宜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建设质量强国。

到2027年,培育建设100个以上积极性高、质量工作基础好,质量效益水平全面提高,人民群众质量获得感、满意度明显增强,先进质量文化蔚然成风的质量强县(区、镇)。

二、重点任务(一)推动经济质量效益型发展。

深入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大力增强质量意识,视质量为生命,以高质量为追求,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潍政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各重点企业:《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6月28日市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8月26日潍坊市城区排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区排水管理,保障排水系统安全正常运行,提高城市排水防涝能力,改善水环境,根据《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区排水,是指城区内产生的污水和大气降水的接纳、输送和排放。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区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城区排水设施(以下简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

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第三条我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四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从事城区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以及直接或间接向排水设施排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城区排水管理工作,各区(含高新开发区、综合保税区,下同)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五条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区排水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7•【字号】潍政办发[2008]37号•【施行日期】2008.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3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正常的城市规划管理秩序,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蔓延势头,现就加强规划监管严厉查处违法建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对城市规划的管理工作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分管领导要经常检查规划落实情况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街道、村(居)等基层组织的“一线”作用,从源头上制止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市规划管理秩序。

市政府建立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有关矛盾和问题,研究确定对违法建设查处中发现的疑难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进行协调,组织集中强制拆除重大违法建设。

联席会议由分管副市长或其授权的分管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市城管执法、规划、国土、建设、市政、房管、公安、财政、法制、信访、消防、监察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

二、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

市、区两级城管执法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规划部门要加强与城管执法部门的衔接,将规划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建设案件及时移交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对城管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有违法嫌疑的建设项目,在接到城管执法部门协查函后应当日告知是否经规划部门审批,3日内出具该建设项目能否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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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朐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城市管理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

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建设山水园林宜居城市。

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推动全县城市管理工作实现新的跨越,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打造最具发展承载力、最具环境吸引力的独具风貌特色城市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县人大、政协会议精神,以推进城市管理科学发展,提升市民幸福指数和满意度为目标,按照“整体布局、分步实施、突出重点、休现特色、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方针,从小处着手,从细节抓起,提高城市综合管理、动态管理、科学管理、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生态宜居城市建设管理新突破。

二、工作目标以提升环境卫生保洁水平、市政设施建设档次、城市秩序监管和城市管理科技含量为重点。

不断创新管理模式,加大行政单位配合和资源整合力度,增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全面开展城市管理提升年活动,着力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多方参与、科学高效的大城管管理新格局,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三、任务及措施一、公共服务设施管理。

加强公共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

各相关单位应建立协调机制,在规划设计建设各类供水、供电、供热、排水、国防线路、公厕、公共绿地、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过程中,做好协调规划,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实现绿化管护与环卫保洁协调管理。

实现环卫保洁与绿化管护统一实施;严查各类绿化破坏行为,保护公共绿地;加大新建居民小区环卫保洁设施规划管理。

今后县城各类新建小区必须将地下垃圾箱、垃圾收集设施等环卫保洁设施,全部纳入小区开发建设规划,与小区建设同步进行。

二、临时性建设工地管理。

对城区各种排污、供暖等基础配套设施破路建设临时施工现象,严格审批,制定相应的措施方案,解决带来的各类管理问题;理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将城区临时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权重新划归县城管局,实现对城区临时性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监管的统一归口管理,有效解决“管”“批”不一致而导致互相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

三、着力推进数字化城管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城市管理信息资源,按照2011年7月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现场会提出的要求,于2012年底建成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现与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对接。

对街面所有执法车辆和人员(包括环卫作业)进行GPS定位,实施监管、科学调度,第一时间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对环卫车辆设置电子围栏,有效控制垃圾运行路线。

充分发挥万米单元网格作用,建立起从发现问题、受理立案、任务派遣、处置问题、结案归案快速处置机制,达到管理网格化、精细化、规范化,有效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提高城市管理服务效能。

四、全面推行城乡环卫一体化。

按照“有设施、有机构、有队伍、有制度、有考评”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机构组织,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和保洁清运队伍。

并使各管理组织,得以有效运转;按照“分级负担、保障支出”的原则建立落实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相关设施建设、配套车辆购置和保洁费用;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

建立健全市场化运作的保洁体制;制定了清扫保洁、垃圾清运、保洁员管理、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县第二生活垃圾处理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镇街垃圾中转站等城乡环卫一体化基础设施建设及村居垃圾收集设施、车辆配套;认真搞好城乡生态环境卫生综合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相关街办、部门(单位)责任,彻底清除常年积存的垃圾,消灭卫生死角,解决垃圾围村、垃圾占路、垃圾下河等问题,净化城张乡生产生活环境。

五、户外广告管理整治。

按照“政府出资、统一设置”的原则,更新城区门头牌匾。

将城区沿街门头牌匾的更换列为政府的民生工程来看待,在吸收沂山路、朐山路等路段改造设置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申请建设资金,采用政府统一设置广告底牌的方式,完成城区主要道路门头牌匾的更新;研究制定《城区门头牌匾设置标准》。

针对我县门头牌匾设置的现状,结合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根据《临朐县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了我县《城区门头牌匾设置标准》、门头牌匾设置申请书、审批表,规范了门头牌匾的审批、管理;与规划局、住建局等单位联合,对新建楼盘沿街门店广告牌设置提前介入,将广告牌匾的设计纳入楼房销售合同中去,做到“一步到位”,达到“整齐美观、材质高档”的标准;对县主要道路立柱式户外广告做好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做到设计、审批、设立、更新、日常监管统一归口管理。

六、违法建设的管理整治。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始终保持对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特别是加强对搬改造片区违法建设防控,力求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维护城市规则的严肃性;充分发挥打击违法建设联动机制作用,严格落实《关于建立严厉打击城区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的通知》的要求,明确各街办、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单位)的监管职责,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局面。

督查室要做好违法建设管理督查考核,对未有效遏制违法建设或未及时完成县政府交办拆除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要制定合理的搬迁补偿办法。

与各搬迁指挥部做好衔接,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各指挥部、物价局等部门充分协商,出台合理的补偿、评估标准。

确保做到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平房加盖二层不予补偿,打断抢建利益链条,从而根除违法建设。

七、市容市貌环境管理。

适时的开展专项整治。

针对不同时期、季节、路况、事件,开展有针对性的联合专项整治,提升市容管理水平;全面推行市容契约化管理。

通过前置监管,改变管理被动应付局面。

引导群众自觉形成维护市容管理的良好风尚,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根据《临朐县城区道路便民摊点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坚持助推困难群体就业和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疏堵结合、方便市民的原则,规范城区无设施摊点群的管理及临时季节性摊点管理,实现各类摊点的有效监管。

完善门前包干责任制度。

进一步完善各机关、部门、酒店、宾馆门前“六包”责任制,落实机关单位对出租门店的监管理责任,实现市容管理的有效对接。

八、完善农贸市场管理。

以县政府为主导,各相关部门积极参与,制定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按照《临朐城市商业网点规划(2008-2020)》要求,对农贸市场网点进行合理布局,把农贸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新建开发项目、旧城搬迁改造区域,预留出市场建设用地,配套农贸市场建设。

在主城区外高标准规划新建一处农产品批发市场。

推进小型农贸市场建设和便民市场设置。

建立以批发市场为龙头,中心市场为骨干,小型农贸批发市场为基础的农贸市场网络;建立农贸市场建设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机制。

保持农贸市场的准公益性,对城区符合规划的新建农贸市场,给予优惠政策扶持,降低运行成本。

建立农贸市场长效管理机制;出台一套比较完善的市场建设和管理规定,配合工商、三产等部门加强管理,明确界定部门管理责任,解决职责不清、部门之间相互扯皮、产权单位管理缺位的问题。

九、加大乱停乱放车辆整治。

完善与公安交警部门联动机制,人文化管理车辆乱停乱放,加大乱停乱放车辆劝阻和处罚力度,实现乱停乱放机动车的有序管理;加强流动广告车监管、审批,取缔各类流动广告车上路宣传行为;规划建设城区小型物流园区,统一物流车辆管理,治理物流车辆占用人行道、机动车道、临时停车位(区)进行物流货物装卸、分发的行为;加强城区工程出租车管理,充分利用好工程出租车停车场,解决工程出租车挤街占道的行为;改造提升部分路段两侧人行道,下落路缘石,积极盘活现有的停车资源,施划停车泊位,增加机动车泊位有效供给,缓解当前“停车难”现状;增建绿茵停车场,拓展城市停车空间,实现机动车有序停放;安装螺旋式停车架,增加非机动车车辆停放区域,实现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车辆的有序停放。

解决非机动车占道路、占车位停放现象;设立规范停车指示标志,引导和规范文明停车。

加强文明停车教育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市民文明、守法停车和节约停车资源的意识,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停车资源,改善车辆的停放秩序。

十、加强建筑工地管理。

加强建筑工地的管理,由县政府制定出台《关于加强建筑工地管理的办法》,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责任。

所有的建筑工地和待建工地的主要通道和施工场地出入口必须“硬化”,落实覆盖、封闭、洒水、控制扬尘措施,进出工地的施工车辆做到封闭运输、净车上路。

建筑工地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设置建筑围档,围场作业,做到整洁美观;严格按规定的时间作业,有效控制噪音扰民,禁止超标排放噪音、振动。

制定切实可行的商砼、物料运送车辆管理制度,采取“定时间、定路线、定方量”的三定措施对其进行城区准入审批管理,实现建设工程车辆的有序监管。

严格落实《临朐县城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要求,实施建筑垃圾处置准运管理。

明确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规定和相关部门职责。

对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准运管理,定点处置。

同时,联合住建、交通、交警等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遏制私拉乱倒的违法行为。

十一、城区环境卫生管理。

全面推行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

将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小广告清理等作业内容全部交与各中标保洁公司。

实现城区环卫保洁作业的“管”“干”分离。

并增添新的专业保洁机械,根据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造时的增加保洁面积,提升城区保洁整体水平。

要加大对清扫保洁的检查考核力度,严格按照《临朐县环境卫生督查考核标准及要求》的规定进行考核,落实相关政策,对现各类考核结果,确保清扫、保洁效果。

要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坚决淘汰清扫保洁达不到标准和要求的企业。

要加大城区环卫保洁设施建设与投入。

落实相关的费用,及时更新、添置地下垃圾箱、垃圾桶等环卫保洁设施。

十二、全面构建大城管的管理格局。

县政府要建立加强城市管理联动机制。

按照县政府统一领导,县有关部门、街镇要加强组织协调配合,优化配置行政资源,健全完善城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加强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情况交流,协商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出台合理化的建议,形成城市管理合力;要成立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为核心的管理机构,充分调动各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处理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做好城市管理中的服务工作;完善落实城市管理考核机制。

县政府督查室要结合的城市管理工作实绩。

用科学的考核提升执行力,以考核推动工作落实。

四、保障措施(一)加强制度保障。

完善和落实城市管理工作机制。

各相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建立和落实城市管理工作制度,制定相关措施,层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

要完善舆论监督机制,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限时整改,确保群众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合法权益得到维护,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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