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美国文书中国内地使用公证及驻美领馆认证2018最新指南

美国文书中国内地使用公证及驻美领馆认证2018最新指南美国文书中国内地使用公证及驻美领馆认证2018最新指南。
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是美国文书在中国有效使用的前提。
办理中国驻美国使领馆认证的法律依据: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由于各国间的经济、文化交流的扩大,人员的交往也日益频繁,送到对方外使用的文书也日益增加。
如果都要一一进行认证,就会大大增加外交、领事机构的工作量,也增添了文书使用者的麻烦。
因而,海牙国际司法会议在1961年制定了《关于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规定文书使用国的外交领事机构毋须再对文书签发国的文书进行认证(但是为了保证文书的真实性,公约规定了附加证明书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加入该公约,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该公约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
领事认证:是指一国的外交、领事及其授权机构在涉外文书上确认公证机关、认证机关或者某些相关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
美国大使馆认证范围:凡美国出具的、发往中国使用的文件,如:生活担保书、职业证明书、商标证明等,必须先办理认证手续。
个人需要认证的文件包括:领养、婚姻状况、身份、亲属关系、工作经历、出生/死亡证明等;公司需要认证的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资格、劳动协议、资产证明、委托书、合同文件签名等。
提供的公证认证服务包括:由当地公证员(Notary Public,又称地保官)公证;该公证员所在县/郡(County)的认证;本州州务卿(the Secretary of State)认证;美国国务院认证办公室认证,又称美国联邦政府认证;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
来源于/html/zlzx/6795.html。
国内法院对于国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国内法院对于国外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规
定是怎样的
国外证据在国内使用的越来越多,国内法院目前一般都要求提供相关公证认证文件。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法律规定
《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构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国外证据未公证认证法律风险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法律文书,有责任提供的一方若未能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对该文书交由形成国公证机构公证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在我国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无法作为法院判案依据,文书提供方将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国外证据公证认证建议
1 对于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在依法提交法院之前首先经当地公证机构证明,然后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果该国和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 对于在我国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进行公证,再由香港注册的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
3 对于在我国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和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四个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
4 对于在我国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或其他法律文书,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后,再将公证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送的副本进行对比确认,或由法院请求本地的公证员通过海基会进行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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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各类文书公证及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2018最新流程

德国各类文书公证及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2018最新流程德国各类文书公证及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2018最新流程。
德国的华人相对比较多,因此德国与我国之间文件上的往来也是相对比较频繁的。
德国文件要在国内使用必须经过使馆公证认证以证明文件的真实性,从而使文件在使用的过程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常在中国使用的两大类德国文件:(一)民事文件德国结婚证、法院判决书、同一人声明、出生证、无犯罪证明、单身证明、委托书、学历证明、死亡证明等(二)商业文件德国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存续证明、银行资信证明、公司规章细则、公司决议、公司发起人决议书、首任董事决议书、公司董事/股东/成员登记册、公司股权证明文件等德国文件在中国使用所需资料:1、提供所需办理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公证认证申请表德国公证认证流程:初次公证(V orbeglaubigung)一般情况下,只有经初次公证的文件,才能申请再次公证。
文件初次公证的受理机关,是由出具文件原件的具体单位决定的。
德国各级行政部门所出具的文件,由相应的行政机关受理初次公证;德国各级法院所做的司法判决,一般由本级法院的相应部门受理初次公证。
此外,公证处出具的公证文书,法庭宣誓翻译所做的翻译文书,由本辖区所在的州级法院负责受理初次公证。
再次公证(Endbeglaubigung)文件再次公证是指德国联邦外交机构确认初次公证文书上官方办事人员签字真实性的手续,德国联邦外交部目前将这项职能委托给位于科隆市的联邦行政管理局(Bundesverwaltungsamt)代办,德国境内所有再次公证的手续都需在此办理。
只有经过再次公证的文书,才能提交给中国驻德国使领馆认证。
领馆认证(Legalisation)最后的认证手续一般由申请人住所地辖区的中国驻德国使领馆受理,柏林大使馆领事部受理柏林市和勃兰登堡州、梅前州、萨克森州、萨安州、图灵根州五个东德联邦州的领事认证,汉堡总领事馆负责受理汉堡市、不来梅市、石荷州和下萨克森州的领事认证,法兰克福总领事馆负责黑森州、莱法州、萨尔州和巴符州的领事认证,慕尼黑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巴伐利亚州的领事认证,杜塞尔多夫总领事馆负责受理北威州的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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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境外证据海牙认证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篇一: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最高院民四庭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201X-08-26 17:03:15)按语:为了加强对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指导,统一执法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参考。
现将该问题解答予以公布。
各地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联系。
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务问题解答(一)第一部分涉外商事程序部分一、管辖1、如何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理解“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综合考察当事人住所地、登记地、主要营业地或营业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诸多因素。
2、当事人的协议管辖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何处理?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如果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
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3、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对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涉外商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4、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何办理?答: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已经在外国法院起诉,在该外国法院做出终局判决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办理。
老挝公证办理2018最新流程指南

老挝公证办理2018最新流程指南老挝公证办理2018最新流程指南。
老挝文书拿到中国使用,首先必须办理好公证手续,之后还需中国驻老挝使领馆认证。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在经济、民事交往中,公证机构处于第三人的立场,与当事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证书又具有真实、合法的特点,而且不受人员、语言地域、行政隶属关系等左右,是国际国内通行可靠的法律文书。
那么,在老挝如何办理公证呢?一、老挝的哪些部门可以接受公证?老挝公证的办理机构,是隶属于司法部门的公证处,如司法部的公证司,省或直辖市司法厅的公证局,县司法局的公证办公室。
二、哪些事项可以在老挝做公证?1. 合同公证2. 遗嘱公证3. 夫妻婚前或婚后财产公证4. 复印件效力公证5. 签字或手印公证6. 翻译件公证7. 文件送交日期公证8. 文件暂存及认定公证(如个人遗嘱)9. 个人和相片一致性公证三. 办理公证一般应提供哪些资料?1.当事人身份信息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为法人的,应提供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投资许可证,行业准许证。
除翻译件类公证外,办理其他种类公证时,当事人为个人的,需亲自办理,如为法人的,可授权个人办理(需有授权书)2.所需公证资料的信息所有需要公证的资料,应提供资料原件。
3.公证文件所涉及到的财产的信息当事人为财产所有权人的,需出示财产所有权权属证明原件,当事人非财产所有人的,除财产权属证明外还需财产所有权属人的授权书。
四、如何认定无效公证?1. 哪些人有权提出公证书无效的认定?1.1申请公证的当事人1.2因公证而受有损失的第三方1.3 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员2. 公证无效应满足什么条件?2.1 当事人没亲自办理或无权办理的公证;2.2 所办理公证的文件不符合事实及合法;2.3 公证员办理与自己、夫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2.4 使用虚假材料办理的公证;2.5 被强迫或受欺骗办理的公证;3. 哪些机构可以认定公证无效?3.1在县公证办公室办理的公证,向省或首都司法厅申请3.2在省或首都公证局办理的公证,向司法部公证司申请3.3在司法部公证司办理的公证,向司法部申请3.4向法院提起诉讼,认定公证无效。
2018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程序最新指南

2018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程序最新指南2018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程序最新指南。
美国是当前中国人士汇聚地之一,其国外优良的政策,以及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等,凭借其得天独厚的优势,每年成功的吸引众多的人士远赴美国加拿大,同样每年从美国回国的人士亦是逐年增减的,留学回国,回国工作定居等等,这就增加了美国文件在中国使用的机会,其美国文件是不能直接在中国使用的,这已经是众多虽然有备回国,但还是成了众多人士的共同的=困扰。
美国加拿大出具的文书是需要办理相关的公证认证手续时候方能在国内被认可。
以下详细介绍美国常在中国使用的文件的公证认证相关事宜。
(一)美国使馆公证认证文件的范围包括什么?美国使馆公证认证文件主要有两大类:1、个人文件:结婚证、法院判决书、出生证、房屋委托书、儿童寄养委托书、无犯罪证明、单身证明、学历学位认证、死亡证明、同一人声明、驾照认证、入籍证明等2、商业文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司资信证明、公司存续证明、公司股东和董事信息证明、委派书、在职声明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司产品证书、公司发票等(二)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1、美国结婚证:美国结婚证复印件/申请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2、美国法院判决书:美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申请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3、美国出生证:美国出生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护照复印件4、美国无犯罪证明:美国无犯罪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护照复印件5、美国同一人声明公:新旧护照复印件/起草声明书复印件6、美国房屋委托书:美国房屋委托书公证认证复印件/申请人护照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7、美国死亡证明:美国死亡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护照复印件/死者护照复印件8、美国单身证明:离婚者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配偶死亡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护照复印件9、美国入籍证明:美国入籍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护照复印件10、美国公司文件:依据所需要处理的事宜提供公司文件复印件(1)在美国成立公司在中国开设分公司,提供美国公司章程、公司存续证明、银行资信证明认证文件(2)涉及到股东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提供美国公司章程、公司存续证明、资信证明、公司决议、董事会决议、会议纪要等的认证文件11、公证认证申请表(三)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的基本步骤是什么?在非海牙国家使用办理步骤:1、委托美国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办理公证2、其次把公证好之后的文件交由美国外交部办理认证3、最后把文件送往中国驻美国使馆办理使馆认证在海牙国家使用办理步骤:1、委托美国当地的国际公证律师办理公证2、其次委托美国外交部或高等法院办理加签(四)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的时间需要多久?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时间通常是15个工作日,加急办理时间是7个工作日(五)美国文件使馆公证认证办理注意事项是什么?1、所办理的文件是属于委托书或声明书,需要按照具体的要求规范起草声明书,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2、在办理同一人声明可以通过起草一份同一人声明书,再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则只需要办理一份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可以节约办理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流程怎样

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流程怎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若境外当事人在境内的话,就很简单,作为原告可以直接去立案庭当着立案法官的面签署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否则需要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
若当事人在境外且在境内无住所,可能就麻烦一点,因为每个国家办理委托都不一样,而且国内人在境外和持境外护照的人办理委托也都不一样,现以香港、澳门、台湾、日本、美国为例简单介绍涉外法律文件公证认证流程。
公证认证哪些文件依前述规定,需要公证的是两类文书,委托书和域外证据,似乎很明了,但实践中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
(一)委托书除了委托书,还有委托人的主体登记文件需要一并公证认证,于公司而言是公司的注册登记信息、商业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董事会决议等,于个人而言是身份证件复印件。
尽管民诉法中没有规定这一点,但实践中这部分内容是不可或缺的。
对代理人来说,还需要注意的是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和文件的份数。
做一次公证认证很麻烦,有的时间还挺长,所以尽可能把法律程序中所需的文件一次办妥,宁多勿少。
授权内容方面,代理人开始代理的是一审原告,要考虑到后续的二审、执行甚至再审,所以委托书中的授权要尽可能都覆盖到,把一审、上诉、执行、再审阶段的诉讼权利全写上。
份数方面,公证认证文件建议不少于五份,这样一旦进入后续程序可以随时提交授权文件。
试想如果没有上诉的授权,一审判决了境外当事人不服想上诉,而上诉期只有30 天,临时去办公证认证,能不能来得及,万一来不及那就丧失了上诉机会。
(二)域外证据民事证据规则规定“域外形成的证据”需要公证认证。
中国诉讼案件中涉及国外证据文件都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手续

中国诉讼案件中涉及国外证据文件都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手续中国诉讼案件中涉及国外证据文件都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手续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当代中国也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
客观地讲,中国现在是世界上发展速度最快、变化最活跃的一支力量。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迅速,生活压力的减小,越来越多的人们选择出国旅游或者在国外生活。
跨洋公司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
然而也随之带来了新的问题,跨国起诉,国外的证据被毫无根据的被认可,也增加了矛盾,导致问题严重化。
也正是因为这样,各国都有一个规定,国外文件到本国使用,都需要办理使馆的认证。
最近接到国内两位律师的不同的文件性质,都需要办理公证认证。
经过章律师的介绍,孟先生找到我司。
美国结婚证的公证认证。
情况比较特别,孟先生的姐姐在美国去世,都是和以前的丈夫也是在美国结婚的。
去世后孟先生起诉了姐夫,为了争取姐姐的财产,但是作为国外证据要求提供结婚证的公证认证。
办理结婚证的公证认证,使馆需要提供夫妻双方的护照扫描件,由于姐姐已经去世多年,没有姐姐的护照,那美国我们的公证人这边在沟通后可以只提供一方的护照扫描件即可。
郑先生通过王律师的介绍,找到我司帮其办理泰国公司文件的公证认证,泰国之前很少接触,但是可以办理,只是服务费用和时间相对较多,考虑到都是律师转推荐,我们给客户的价位和服务速度都相对较低,确保在法院诉讼时的正常使用。
文件办理公证认证的流程:1.当地国际公证人公证;2.送外交部办理认证;3.最后送中驻泰国(美国)使馆办理认证。
小国家,不常做的时间在20个工作日左右;经常办理的国家时间是15个工作日左右。
这里所说的外国人,既包含持外国护照的永久居民,也包括拿绿卡的人士。
对于美籍或加籍等华人,均需按照外国人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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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外国证据材料公证认证2018最新指引。
随着中国和国外在各个方面交流的日益深入和广泛,在此期间,中外方的各种纠纷也随之增多,这时在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的也就增多了。
期间涉外证据使用的频率因此也增加,那么涉外证据在国内法院使用必须公证认证吗?
在涉外商事案件诉讼中,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大量涉案证据是在中国领域外形成的这一事实。
对于境外形成的证据,目前的司法实践要求必须履行一定的证明手续、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后,方才具有证据效力。
其直接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
(一)关于公证
根据《证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国外取得的证据首先要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公证是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公证机关的业务范围十分广泛,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民事方面,主要包括证明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各种民事合同和非合同民事法律行为即单方法律行为,如收养、遗嘱、委托、赠与、证明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意外事件、不可抗力等和其他法律上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如证明声明书、成绩单、毕业证书等),以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根据我国《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公证机关是
国家的证明机关,国家通过公证手段,依法规范、确认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使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过程都能在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之内并得到国家法律的认可。
公证机关的职务活动是我国司法活动的有机部分,公证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经公证机关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具有可靠的依据,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直接确认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行为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公证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而属于中介机构,其对于公证事实和行为的真实性、公证文书的内容负有审查的义务,只对于其上的签名、印鉴是否属实予以公证。
一般而言,这些国家都有较完备的对作伪证予以制裁的法律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如不真实,由其本人承担不真实的法律后果。
公证是一种证明活动,它最主要的任务在于证明。
学术界通常观点认为:公证书具有证据上的效力、强制执行的效力、法律上的效力,其中证据上的效力是最重要的。
经过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在法律上均
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因为公证文书需要遵循严格的原则和程序,对当事人提出的公证事项,要进行严格审查,认为真实合法才予以公证。
这对于保证公证文书的信用提供了必要的保证,所以第1款规定对在国外(域外)形成的证据首先要求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予以证明。
(二)关于认证
对于在国外形成的证据,第1款还要求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公证的同时,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此认证与诉讼程序中对证据的认证含义不同,后者的认证是指诉讼当中,法官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证据材料的说明、质对和辩驳后,对证据材料作出的可信与否的认定。
而这里所说的认证是对该国公证文书真实性的确认,即证明该国公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属实。
认证的目的是使一国公证机关所制作的公证文书能为使用国有关当局确信和承认,认证的作用在于向文书使用国证实文书的真实性。
因为在一国境内有权进行公证的机关可能为数甚众,他们所出具的公证文书如果不经过认证,对于外国而言极难辩其真伪,而经由外交或领事机关进行认证,则其真实性
可以得到确认,所以认证制度在国际文书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诉讼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对在国外调取的证据在所在国进行了公证,法官由于对各国的公证制度不可能全都了解,往往难以确认该公证的可信度。
我国驻各国使、领馆是国家和政府的派出机构,他们对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等项事务都有较深的了解,由其对驻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进行确认,可以大大增加国外形成证据的证明力。
从国际上讲,公民、法人在国外形成的证据须经公证证明,再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得到承认,这是国际惯例。
但是,目前我国已与一百多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随着侨居国外的中国血统的外籍人、华侨、侨眷日益增多,随着我国公民、法人与各国经济、文化交往的扩大,对于在与我国尚来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形成的证据如何认证的问题,第11条未予规定,是个缺憾。
遇到此种情况,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涉外证据在国内法院使用公证认证流程
1、委托国外律师公证人将涉外证据进行公证;
2、将经过公证的涉外证据在该国外交部进行公证;
3、外交部公证的涉外证据在中国驻该国使馆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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