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合专业技术人员分类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管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指事业单位在与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时,明确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以及双方在履行专业技术岗位职务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岗位职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及其按本办法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任职上岗应贯彻公开、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人事部门是实施本办法的业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聘任??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逐步实行岗位总量控制与岗位结构比例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即各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总量内,按照单位内部职能部门的工作需要,设置其具体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其高、中、初级职务的结构比例,并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条件除单位工作人员基本条件外,还应针对履行具体岗位职责的需要,制定包括各个专业技术岗位明确的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等内容的岗位任职条件。
??第八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要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主要面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公开选聘。
有的岗位若在本单位无合适人选的,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聘任前须完善有关手续。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我司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根据上级有关职改精神,结合我司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基本条件(一)工程系列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在专业技术岗位从事生产、安全、设备等技术工作的人员。
1、技术员:本专业专科、本专业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上报确定;高中专业年限5年,初中专业年限10年,上报评审。
2、助理工程师: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本专业专科毕业任技术员三年以上,上报确定;本专业中专毕业任技术员四年以上,上报评审。
非本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后5年以上。
高中任技术员4年,且专业年限10年。
初中任技术员4年,且专业年限15年。
申报助理工程师必须参加计算机考试取得合格证。
3、工程师:本专业本科、本专业专科毕业,任助理工程师四年以上;本专业中专毕业任助工4年以上,且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高中任助工4年以上,且专业年限20年;实践经验丰富,业绩突出。
申报工程师必须参加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上报评审。
4、高级工程师:本科以上学历任工程师五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任工程师五年以上,实际经验丰富,工作业绩突出者,经答辩合格。
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上报某某市评审。
5、以上学历系指前学历,后学历起算工作时间,必须是在管理岗或专业技术岗位上。
(二)经济系列任职资格报考条件:在岗从事经济管理工作的人员。
1、初级:高中毕业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1年以上;2、中级:中专毕业,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已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大专毕业,从事经济工作6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经济工作4年以上。
(三)会计系列任职资格报考条件:在岗从事会计专业工作的人员。
1、初级:中专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2、中级:大专毕业以上学历,取得助理会计师后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
(四)政工系列评审条件:在岗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党群、国家及企业政策解释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摘要:事业单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专业技术岗位是事业单位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岗位。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
1. 引言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
专业技术岗位作为事业单位中快速发展并蓬勃壮大的岗位,其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介绍《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从而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提供指导。
2.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概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的管理办法。
它旨在通过建立科学的选拔、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推动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发展。
3. 管理办法的内容3.1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立和管理在事业单位中设立专业技术岗位需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和审批程序。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明确了设立专业技术岗位的必要条件和程序,并规定了岗位的分类和职责。
3.2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拔和聘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选拔和聘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包括制定选拔标准和程序、开展面试或考核等,并规定了聘任期限和职务晋升的条件。
3.3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是提高他们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规定了培养和教育的内容、方式和程序,包括开展岗位培训、组织学习交流、鼓励自主学习等。
3.4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和评价《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对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考核和评价提出了具体要求。
包括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制定奖惩措施等,以激励和引导岗位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绩。
3.5 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激励和保障为了激励和保障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激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一、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一)评审1、范围对象:根据云政发(92)124号文件“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的对象是:在各级政府编制部门确认的企、事业单位中,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党、政、群机关一律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直属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具有拟定计划、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协调服务等行政管理性质的,也不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党、政、群机关下属的独立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是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在国家批准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范围内的,可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目前,职称评审,国家批准开设了30个系列(1)高等学校;(2)中专;(3)中学;(4)小学;(5)技工学校;(6)实验技术;(7)自然科研;(8)卫生;(9)工程;(10)农业;(11)经济;(12)会计;(13)统计;(14)审计;(15)体育教练;(16)工艺美术;(17)新闻;(18)出版;(19)档案;(20)图书资料;(21)文博(群文靠);(22)艺术;(23)播音;(24)外文翻译;(25)律师;(26)海关;(27)计量检定;(28)公证;(29)社科研究;(30)刑事科学技术。
围绕30个系列,按权限范围经省人事厅批准组建了62个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经昆明市人事局批准组建了53个中评委;经区人事局批准组建了3个初评委。
每年各级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一次,评审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下半年进行。
(具体时间在每年转发给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文件后面附着的各评委会组建方案及评审计划)2、政策依据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政策依据是:云政发(92)12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的安排意见》,云职发(92)5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及工作程序》,昆人通[2004]94号《云南省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管理试行办法》,各《试行条例》、经常性评聘各职务系列《实施意见》以及职改转入经常性评聘工作以来省、市人事(职改)部门做出的有关规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在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人员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他们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影响着单位的发展和运行。
因此,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规范和完善是至关重要的。
那么,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是如何制定和执行的呢?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从多个角度为您解析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重要性,具体内容涵盖了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和原则,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以及案例分析和实例说明。
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在人才日益成为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的今天,事业单位作为一种公共组织,同样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力量来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事业单位制定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这样的举措不仅有利于优化管理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更可以激发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激情和创造力,使其更好地为单位发展贡献力量。
管理办法的目的和原则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选拔、培养、激励和考核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管理办法的制定要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等原则,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为专业技术人员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保障,同时也为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在管理办法的执行过程中,事业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具体管理方法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健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体系和激励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和信息报送程序,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和引导等。
通过这些具体方法和措施的实施,可以帮助事业单位更好地管理和发展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人才与事业单位共同成长。
案例分析和实例说明以某事业单位为例,通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该单位成功引入了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单位的业务拓展和技术创新注入了新的活力。
在管理过程中,该单位不仅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的业绩考核和评价,更强调员工的工作环境和条件保障,为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机会,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有效激发。
事业单位专技岗位晋升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专技岗位晋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专业技能的不断更新,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的晋升管理成为了一个需要重视和改进的问题。
为了更好地激励专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事业单位专技岗位的发展,制定和完善专技岗位晋升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旨在建立一套公正、透明、科学的事业单位专技岗位晋升管理机制,为专技人员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提高岗位晋升的质量和效率。
2.原则:–公开透明:晋升标准、评价指标、程序流程等事项公开透明,确保公平竞争。
–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综合评价个人绩效、专业能力和业务贡献等因素。
–科学准确:晋升评价指标科学设计,考核内容和方式与实际岗位需求相匹配。
–激励导向:通过晋升管理机制激发专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晋升条件和标准1.晋升条件:专技人员在当前岗位工作满一定年限,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绩效考核成绩达到一定水平。
2.晋升标准:根据事业单位各专技岗位的性质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晋升标准,包括技能水平、工作业绩、团队合作等方面的考核标准。
四、晋升程序和流程1.申请阶段:–专技人员根据晋升条件,主动申请晋升,提交相关材料及申请表。
–申请表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介绍、工作经历、岗位相关业绩等内容。
2.综合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相关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确保评审过程公正、客观。
–根据晋升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的资格、绩效、能力进行评价和打分。
3.面试阶段:–面试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综合能力的测试。
–面试由评委会组织,由专业人士组成面试小组进行。
–面试结果作为评审晋升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4.评审结果公布:–评审结果经评审委员会讨论确认后,公示评审结果。
–公示期间,任何人员都可对评审结果提出质疑和异议。
–引入公众监督机制,确保整个评审过程的公平公正。
5.晋升确认和宣布:–根据评审结果,晋升人员资格得到确认。
–上级主管部门宣布晋升结果,并颁发晋升证书。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

连云港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办发[2008]23号)和《连云港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1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以下简称“三级岗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实行总量控制、条件控制和程序控制。
第三条三级岗位总量根据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体控制目标及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确定。
第四条三级岗位主要用于培养、引进国家和省市重点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采取设置与聘用相结合的方式,从本单位主系列专业技术四级岗位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五条三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和具体任职条件。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八条聘任到正高级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三级岗位:1、国家“973”计划项目参与人;2、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参与人(个人排名前三);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负责人;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5、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等奖及以上人员(三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6、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7、“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以上人选;8、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9、水利部“5151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人选;10、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1、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二)、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2、获得省政府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3、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政府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14、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中华农业科技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国家级星火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或省农技推广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农技推广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省农技成果转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15、其他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特殊人才,获得的同等奖项和荣誉,须经市组织、人社部门认可。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为了更好的招聘到人才,下面是店铺为你介绍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管理,保护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职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一套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优胜劣汰、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事业单位活力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试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要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和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保证职工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第五条省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单位的类型、层次、专业性质、人员状况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进行宏观调控。
医学全.在.线 第六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审定本级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本级所属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类型,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
设置岗位要依据下列原则:(一)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省、市两级所属的技术性强、人才密集的事业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
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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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聘任制度,规范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应根据工作需要,坚持党管干部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自主择岗,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政府依法监管,群众参与监督的基本要求,实行竞争聘任和择优聘任。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量实行结构比例控制。
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编制、工作任务、人员结构等因素,制定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结构比例指导意见,负责核定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并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单位的性质、人员编制、人才结构等情况,对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级别、数量进行合理安排和明确规定。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
第六条事业单位要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特点,具体制订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做到职岗相符,职级相符,职责相符。
第七条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按国家和省规定程序通过评审和考试、考核认定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或经批准试行“以聘代评”的;(二)能全面履行所聘岗位工作职责(三)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尚未达到国家法定的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聘任条件。
第八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基本程序如下:(一)单位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任条件、用人部门要求等事项;(二)应聘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三)单位人事部门对被推荐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四)单位采取公开竞争等方式进行遴选;(五)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考核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六)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在单位进行任前公示,公示一般不少于7天;(七)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约,并公布聘任结果;(八)单位人事部门办理聘任有关手续。
第九条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占用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数额。
单位负责人(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聘任。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转换工作岗位,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应按本暂行办法重新进行聘任。
第十一条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受聘人员凡与聘任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新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上工作。
涉及聘任事项时,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制度。
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应以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三条聘约采取书面形式,聘约包括所聘职务、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聘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等。
试行全员聘用制事业单位,已签定聘用合同的,聘约可适当从简。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每一任期一般为1至3年,也可与一个重大项目(一个课题)的周期相同,但不能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五条聘约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
如确需变更聘约内容,双方应协商一致。
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原聘约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约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约无效。
第十七条聘约中规定的聘约的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约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一)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约的;(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三)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连续6个月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四)年度考核或者任期考核不合格的;(五)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六)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七)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单位不得解除聘约:(一)聘期未满,又不符合第十八条所列条件的;(二)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约:(一)单位不履行聘约的;(二)考入高等院校、依法服兵役、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在前述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外,单位和受聘人员中一方要求解除聘约的,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解除。
但承担重要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如提前解除聘约,将给单位带来技术项目的终止、知识产权纠纷、技术失密及可能产生较大经济损失的,在聘约终止条件未出现时,不能提前解除聘约。
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单位或受聘专业技术人员违约,应按聘约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解聘、调整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任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和取得的工作实绩,以及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
第二十五条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规范考核程序,坚持考核标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履约情况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聘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六条任期考核由单位组织实施。
基本程序是:被考核人填写《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登记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测评;单位考核组织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等次意见;聘任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任期考核结果的使用:(一)合格以上的,具备申请续聘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优秀的可优先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二)基本合格的,暂不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给予3至6个月的告诫期,告诫期内有明显改进的,可视同为合格,仍无改进的,视为不合格。
(三)不合格的,不得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
解聘、低聘或调整工作的人员有关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方面有下列权利和责任:(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制订单位内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各项规章;(二)根据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工作需要和聘任条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择优聘任,包括低聘、解聘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三)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职务工资、津(补)贴、奖金分配可适当向急需的关键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一流人才倾斜;(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权限。
第二十九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属事业单位负有指导、协调、检查、监督的职责,有权对下列情况作出处理:(一)未按本办法签订聘约的,责令其补办手续;(二)未按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聘任的,不予核定工资;(三)未按本办法进行任期考核而办理晋升、续聘的,宣布其结果无效;(四)对其它违反国家和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规定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专业技术人员或在聘任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因聘任结果、履行聘约等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三十二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各地、各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今后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30日后施行。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要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贯彻"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精神,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职务岗位设置第四条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方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职务实行总量控制、结构比例控制和最高职务档次控制。
第五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
确定结构比例,应根据层级、知识与技术密集度、规模及承担的任务大小分别确定,并适当考虑实际需要。
第六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评聘工作,按其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1、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结构比例控制下,可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
2、财政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和职务(岗位)数额控制。
第七条事业单位要根据省级人事职改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指导意见,制订适合本单位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方案,并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具体制订本单位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