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是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为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 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主体:行政主体 目的: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 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称呼: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 二、特征 1、主体广泛。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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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 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513号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 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 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 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 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 执行。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 行为。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 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 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 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 么?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动态上讲,抽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象, 对象的普遍性 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 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 准立法性。 准立法性 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不可诉性 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2、参照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 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 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 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 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 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 •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 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 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 的阐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处理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相似的情况。
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能够适当地向不同的行政对象作出统一的处理,保证行政活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不涉及具体的细节和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给出一些笼统的、抽象的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需要行政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细化和操作。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为依据。
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
在特定的行政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和要求。
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改进和适应变化,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对象时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法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对一类或多类相似情况的统一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公正。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能够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即使如此,因为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第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5、公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8、29、30 ①标准文本为国务院公报文本; ②公布后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外汇汇率、 货 币政策确定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规施行的,可 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③公布后30日内由办公厅报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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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行政法规解释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31~33
①条文本身明确、补充—— 1、由国务院解释; 2、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政府可要求解释;(政府对政府) ②属具体应用问题的—— 1、国务院各部门与省级政府的法制机构可请求解释, 2、由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答复; 3、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法制机构对法制机构) #
第三节 行政规章的制定
行政规章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具 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 1、部门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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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门规章:71、72条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直 属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 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规则等规范性文 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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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一)根据行政立法权的取得方式不同 1、职权行政立法 是指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并在 职权范围内所进行行政立法的活动。 特征: 1)是行政机关职权的组成部分; 2)自行政机关成立时就存在; 3)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就职权范围内的 任何事项自主的运用行政立法权制定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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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抽象行政行为
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 序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立项与起草
2、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审查 4、通过(决定)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审议通过 行政法规
签署 总理
发 布 国务院公报
备 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常 务会议
部委常务 会议
部门规章
部长或 国务院公报或 委员会 全国范围内发 主任 行的报纸
[案例分析]
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 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 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 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 管部门归口管理。” 请问: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否属行政立法?为 什么? 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行政规定 (红头文 件)
练习: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 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 A、国务院各部委 C、审计署 B、中国人民银行 D、国务院办公厅 ) C、审议 )
低于宪法、 法律
行政规章 规定、办法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 低于宪法、 事项; 法律、法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 规 管理事项。
第五讲 抽象行政行为
3、从行为的性质上看,该行为从性质上看应认定为一种行政执法行为,而
不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立法行为。 4、从行为效力上看,通知首先是对铁路企业的运输经营产生实际影响的行
为。
5、通知是一个整体的决定,该决定涉及的行为虽然具有时间段,但该决定 的执行是通过一次性行为完成的。 综上,铁道部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院怎么做?
不能宣布抽象行政行为无效并予以撤销,只能不予以适用,直接适用法 律或更高层次的合法抽象行政行为,还可以向相应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 机关,或者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案例:
2000年12月21日,铁道部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960号批复作出 通知。该通知确定2001年春节前10天及春节后23天,北京、上海铁路局、
7、解释 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出补充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行政立法的解释同行政立法本身具有同等效 力。
8、修改与废止 由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有关上位法的变化等原因的出现,行政立法也必 须随之发生变化,及时地进行修改、废止。
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若对行政立法没有相应的制 约,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立法,将造成对公民或组织权益的广泛的和严重 的损害。行政立法一旦被滥用,甚至将招致行政专制。所以,应对行政立 法规定一定的范围限制,特别应强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审查。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A、制定行政法规 B、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 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198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发 布试行有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 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 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第七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七章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指的是行政主体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由于《行政诉讼法》正式使用了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理论界便提出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与之相对应。
这两类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点:一是适用对象,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不特定对象,而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特定对象;二是适用次数,抽象行政行为一经制定便可反复多次适用直至其失效,而具体行政行为只是一次性的处理,不能多次适用。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从动态和静态两方面进行考察分析:从动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从静态方面看,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概括起来,抽象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如下:第一,对象的不特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政对象,即它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人或事,所以带有一种普遍性的特征。
第二,可反复适用性。
内容的可反复适用是抽象行政行为的明显特征,也是区别于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标志。
第三,不可诉性。
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是目前我国的行政行为的一个特点。
随着行政法治化进程的发展,这一特点正在发生改变并将发生深刻改变。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理论界比较认同而且比较方便实用的分类方法,是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范程度与效力等级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即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还有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不同为依据,将其分为依授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规则的行为;等等。
第一,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行为。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按效力等级可分为:制定行政法规的行为和制定行政规章的行为;从制定的机关来分,则可以分为:国务院制定、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制定、发布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现实行政过程中的各种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3、行政委托:是指为了实现特定行政目的的需要,行政主体依法将其职权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的行为。
4。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5、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行为。
7、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的方式取得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包括行政征税、行政收费、公益征收。
8、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9、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法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0、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或实现行政目的,强制形成行政上必要的状态的行为,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11、行政裁决: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议双方之外的第三者按照一定的准司法程序对与行政管理活动相关的民事争议进行协调或裁决的行政行为。
12、行政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使职权侵害或将要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向有权国家机关提出申请,有权国家机关通过制止或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排除侵害并填补因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或损失而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行为。
13、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撤销、变更违法行为或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等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救济制度。
简答题1、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①许可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许可领域的具体化,《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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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指以行政机关名义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
简称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理行为,即行政机关对具体事项或案件所作的裁决与处理的行为;行政指导行为,即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目标,根据自己的判断,适用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相对人的行为;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如对外签订的协议、契约等。
现代西方行政法学中,普遍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最重要的行政行为类型。
它构成了行政权力的最基本内容,并且使行政行为体系化。
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行政立法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通过立法机关将其准备做的行政行为转化为法律规范的行为,它表现为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第二部分是行政处理行为。
这种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领域的事项进行处理时作出的决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即对具体事项或案件所作的裁决与处理的行为。
它们虽然也属于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不同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行政机关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是正当的,不违法。
只有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时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的地位不同于作为自然人的行政主体,其地位只能是抽象行政主体。
如果这样的行政主体拒绝履行被监督机关(主要指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时,行政机关就可以对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执行权是上级行政机关行使的。
与此相对应的是下级行政机关行使的监督职权。
即使这些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单位或者个人,那么对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还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通知其开户银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存款,但对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