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四节 其它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是指行政立法行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主体为 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 序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主体:行政主体 目的:为实施法律、执行政策 效力:有普遍约束力 称呼:决定、命令、行政措施等。 二、特征 1、主体广泛。 2、效力的多层级性与从属性。 3、规范性。
• 分析: “513号通告”究竟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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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划分标准,凡是针对非特定人且具有普遍约束 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行为均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由于513号通告是针对所有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证 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 显然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 而且513号通告对上述所有人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即所 有在1995年以后购车的人都必须安装电控补气和三元净 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方可获准年检。 加之513号通告并不是一次性的,而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行为,无论什么人,购买几辆车,都必须按照上述标准 执行。 所以,该行为符合抽象行政行为的标准,不是具体行政 行为。
• 案例: • 私家车主刘工超状告北京市环保局、北京市交通局及北
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尾气排放通告案。该案中,原 告在自家轿车上安装了韩国生产的尾气净化器,尾气排 放明显低于《汽油车双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 称“双怠速标准”)地方标准限值,达到北京市机动车 年检执行的尾气检测标准。但不符合被告北京市环保局、 交通局及公安交管局3家单位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 条件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下 简称“513号通告”)关于“化油器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 补气和三元净化器,经验收达标取得绿色环保标志后, 方可获准年检”的要求。刘工超由于未装置“513号通告” 中所指的尾气净化系统,其车当年未获准年检。刘经行 政复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3被告联合作出 的 “513号通告”有关内容违法。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营业执照、卫 生许可证、屠宰许可证等证照齐全。1997年国务院发布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该市政府根据其中确认并颁发定 点屠宰标志牌的规定发出通告,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 牌。据此,市工商局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营业执照吊销, 卫生局也将卫生许可证吊销。乙、丙、丁三家屠宰场对此 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称通告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需 遵守执行。三家屠宰场遂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理由是什 么?
第十二章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 一、概念与特征 1.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从动态上讲,抽象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活动;从静态上讲,抽象行政行 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具有 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2.特征: 1.对象的普遍性 对象的普遍性。即以普遍的、不特定的人或事为行为象, 对象的普遍性 其所针对的是某一类人或事,而非特定的具体的人或事。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即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一类人或事 2.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具有约束力,同时带有后及力,不仅适用于当时的行为或 事件,而且适用于将来发生的同类行为或事件。 3.准立法性。抽象行政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行政行为,但它又 准立法性。 准立法性 具有法的特征,带有普遍性、规范性、强制性。 4.不可诉性 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直接对象, 不可诉性 这是《行政诉讼法》作出的规定。
2、参照 •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3条规定:“规章的解释权属于规章 制定机关。”“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 我国的“参照”相当于美国法院的强尊重态度,即只审查规章解释的 合法性,而不审查规章解释的合理性。 •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 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 题的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参照规章时,应当对规章的规定是否合 法有效进行判断,对于合法有效的规章应当适用。”“规章制定机关 作出的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的规章解释,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参 照适用。”都肯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对规章解释的合法有效性进行审查, 但都没有提到可以对规章解释的合理或者适当进行审查。 • • 《立法法》没有规定规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理办法,其实质是 授权人民法院对违法无效的规章及其解释享有不适用权。在现实生活 中,法院已经开始在行政案件的裁判中,对规章合法性作出较为明确 的阐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处理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的行政行为。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决策和执行,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抽象性。
首先,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
它并不局限于某个具体的个体、具体事物或具体事件,而是适用于一类或多类相似的情况。
通过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能够适当地向不同的行政对象作出统一的处理,保证行政活动的一致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抽象性。
它以一般性的标准、原则和规范为依据,不涉及具体的细节和情况。
抽象行政行为在实施过程中,通常会给出一些笼统的、抽象的指导性意见或要求,需要行政对象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具体化、细化和操作。
再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法定性。
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必须依法行事,并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法定依据为依据。
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律的范围,遵循法律的程序和要求。
抽象行政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形式,具有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的合法性和效力。
最后,抽象行政行为具有灵活性。
在特定的行政情况下,抽象行政行为能够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需要和要求。
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改进和适应变化,使得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应对行政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总之,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法处理行政对象时所采取的一种行政行为形式。
它具有普遍性、抽象性、法定性和灵活性等特点,通过对一类或多类相似情况的统一处理,提高行政效率,维护行政公正。
第五章 抽象行政行为

四、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 制定、 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当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 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一)立项与编制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年度规章 制定工作计划; 制定工作计划; 起草; (二)起草; 审查; (三)审查; 决定和公布; (四)决定和公布; 解释; (五)解释; 备案。 (六)备案。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其他行政规 范性文件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依据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而成为行政复议的间接审查对象。 在行政诉讼中, 在行政诉讼中,合法有效的其他行政规范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 性文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以作为 人民法院判决的理由。 人民法院判定的法律规范要报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 上一级行政机关和权力机关备案,接受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备案的机关对之有审查权。 在适用上, 在适用上,上级行政机关和本级或上级权 力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符合法定情形 的行政法律规范。 的行政法律规范。
三、行政立法的原则 立法法》 《立法法》对我国行政立法的原则作了明确规 包括: 定。包括: 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二)行政立法权限法定原则; 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三)行政立法程序法定原则;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原则; (五)民主立法原则; 民主立法原则; 科学立法原则。 (六)科学立法原则。
2.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行政立法的法律规范效力范围。 地域效力。 (1)地域效力。 人的效力。 (2)人的效力。 时间效力。行政法规、 (3)时间效力。行政法规、规章应当自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30日后生效 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抽象行政行为概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行为形式,它具有高度抽象的特点,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
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带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的行政行为形态,具有明确的制定目标、制定方法和制定程序,对于行政行为规范、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与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点、制定过程、法律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一种基于普遍原则和规则的行政行为形式,它与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无关,具有普遍性、原则性和稳定性。
抽象行政行为强调对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遵循,具有一定的抽象性质。
二、特点1. 高度抽象:抽象行政行为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质,不针对具体的对象、时间和空间进行操作,而是关注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的适用。
2. 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是基于一般规律和普遍原则制定的,具有普遍性适用的特点。
它不仅适用于当前特定情况,更适用于类似情况的处理。
3. 原则性:抽象行政行为着重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公正、公平、合理、效能等,具有一定的道德和伦理要求。
4. 稳定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较为稳定的特点,一般不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改变,保持相对稳定的适用性。
三、制定过程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过程主要包括问题发现、目标设定、制定方法、程序审查等多个环节。
1. 问题发现:行政机关首先需要识别存在的问题,发现需要采取行政行为进行处理的事项。
2. 目标设定:在识别问题的基础上,确定明确的目标和要求,明确需要达到的效果。
3. 制定方法:根据问题的特点和目标的要求,制定适当的方法和措施,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的方向。
4. 程序审查:确保制定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和程序要求,进行相应的程序审查和合法性审核。
四、法律保障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依法进行,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保障。
1. 法律依据: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制定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支持,明确了行政机关的行为权限和范围。
2. 程序保障:法律规定了制定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合法性审核、听证等程序环节。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第三节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涵义⏹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为国家行政机关。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未来发生的不特定事项为相对人设定权利义务。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主要表现为规范性文件。
⏹二、抽象行政行为特征⏹(一)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二)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具有非特定性⏹(三)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和持续的效力⏹三、抽象行政行为形式⏹(一)行政立法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第二节行政立法行为⏹一、行政立法的涵义⏹(一)动态意义¡ª¡ª特定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
⏹(二)静态意义¡ª¡ª上述立法活动所表现出来的结果形式,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一)行政性质⏹1、表现⏹(1)主体;⏹(2)对象;⏹(3)目的。
⏹⏹1、表现⏹(1)¡°产品¡±;⏹(2)¡°过程¡±。
立法效果⏹⏹⏹四、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一)监督机关及其权限⏹1、权力机关的监督⏹(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2)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3)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2、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1)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2020司法考试知识点《行政法》: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是一个相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理论概念。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后,理论上就更多地将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对行政行为的基本分类。
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制定抽象性规则的主要法律法规是,2000年发布的立法法,2001年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抽象行政行为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是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
它不同于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制定的法律、军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不同于非政府组织制定的内部规则。
第二,是一种制定规则的行为。
它不同于处理具体行政事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能够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自主性几种。
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为执行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是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补充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根据法律或者上位规则规定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原法律或者上位规则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作出规定的抽象行政行为,其特征是在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约束下创设一部分补充性的新的权利义务;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直接对法律或者上位规则尚未规定的事项,在根据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管理权限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自主创设权利义务的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法律的关系是准确理解抽象行政行为性质的要点。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执行法律,将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具体应用到对行政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去。
因为社会的发展和行政职能的变化,行政机关需要拥有制定行为规则的权力,以便实现其管理职能。
即使如此,因为行政机关对人民代表机关的从属关系,行政机关制定的普遍性规则在本质上仍然是对法律的执行。
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它与法律的一致性。
抽象行政行为

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制定程 序基本一致,具体如下:
1、立项与起草
2、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
3、审查 4、通过(决定) 5、签署 6、发布与备案
审议通过 行政法规
签署 总理
发 布 国务院公报
备 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务院常 务会议
部委常务 会议
部门规章
部长或 国务院公报或 委员会 全国范围内发 主任 行的报纸
[案例分析]
1999年10月,应某县人民医院的要求,县人民政府发布文 件,批准该县所有医院扩大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该文件 从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医院据此均大幅提高收费标 准,结果加重了就医者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影响。 依据有关法律和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某省医疗机构管理规 定》第37条规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由省卫生和物价主 管部门归口管理。” 请问:1.县人民政府发布文件的行为是否属行政立法?为 什么? 2.县人民政府发布的文件是否合法?为什么?
行政规定 (红头文 件)
练习:不定项选择题 1、以下关于行政立法表述正确的有( )
A、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作 出的; B、行政机关制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也是行政立法行为; C、行政立法的特征是准立法性; D、行政立法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 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是规章的制定主体的有( A、国务院各部委 C、审计署 B、中国人民银行 D、国务院办公厅 ) C、审议 )
低于宪法、 法律
行政规章 规定、办法
1、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 性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 低于宪法、 事项; 法律、法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 规 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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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行政行为名词解释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五、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六、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七、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能够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条件行政行为要成为法律规范,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要件: 1、要有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2、要有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应当是合法的。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效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相对人和行政主体都产生法律拘束力。
(1)行政行为生效后,即在相对人心目中确立了行政行为的效力。
(2)行政行为的效力也可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种情况。
外部效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对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效力。
如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四、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行为合法性是指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规定。
根据这一标准,行政行为合法性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1、行政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 2、行政行为是在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实施的; 3、行政行为是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下做出的; 4、行政行为不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
五、
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救济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
指法律救济的形式和途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1)申请复议是最常见的一种救济途径。
(2)向上级申请复议也是一种救济方式。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手段。
六、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对于行政行为的形式,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行政行为必须具备的法律规范的形式,它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
七、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抽象行政行为是由宪法和法律直接规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宪法和法律间接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