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税法纳税差异-调整表-之-最终完成版21页word文档
会计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广告与宣传费
17
递延收益
会计上规定政府补助可一次或分次确认损益。税法要求在实际收到时一次性确认。
18
应付账款、其它应付款、预收账款
由于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不能清偿或不需清偿的部分,会计上要求企业将该应付款项划为金融负债,并按市价低于账面价值部分进行调整。税法规定应并入所得征税,实际支付时纳税调减。
19
预计负债
会计上按照履行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税法要求,除另有规定者外,预计负债在实际发生时扣除。
20
应付职工薪酬
工资奖金、补贴、津贴、非货币福利、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计算所得税时按照实际发放数据实扣除。
21
预收账款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收账款会计上作为负债处理,但按税法规定应按照预计利润率计算预计利润并入当期利润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以后实际结转收入时,前期已纳税款允许退还。
2
交易性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
3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会计上按公允价值计量,税法按历史成本作为计税基础。但由于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会计处理时不确认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
4
长期股权投资
在成本法下,被投资方宣告分配,投资方确认投资收益时应首先按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计算本期应当冲减的投资成本;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在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随着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的变动而作相应调整;计提减值准备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不作账务处理。税法规定,计税基础按照历史成本确定,被投资方用留存收益转增股本,投资方相应追加投资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法与会计差异(2015年 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

第一部分: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视同销售 (一)、税法处理 (2)、视同销售的范围 ③、《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 [2009]31号) 第七条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 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 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收入 确认
补充: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关系
1、资产税务处理的历史成本原则 (1)计税基础(相当于原税法“计税成本”,税务局认可的价值) 计税基础=历史成本-(税)摊销、折旧、准备 (2)会计上相对照“账面价值”(财政部认可的价值) 账面价值=账面余额-计提准备-摊销、折旧等 (3)“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的相互关系 两者可能一致,亦可能不一致。 不一致举例: ①交易性金融资产: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存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跌价准备 ③固定资产 税: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税法折旧 会:账面价值=历史成本 -会计折旧-减值准备 ④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初始投资成本+损益调整+ 其它权益变动+其它综合收益)-减值准备 ⑤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价值=(历史成本+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减值准备 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面值+利息调整+应计利息) -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账面价值=初始成本+公允价值变动
龚厚平
税务爱好者
联系电话:158-811-366-92 邮箱:ghp66@
课程目标--通过学习本课程, 您将能够:
1、掌握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涉及税 收法规; 2 、掌握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纳税调整的会计规 定; 3 、熟悉相关的会计案例涉及会计账务处理和填 表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及纳税调整摘要:资产负债表法下所得税费用的计算复杂且不易于理解、掌握,本文先从分析会计准则与税法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差异开始,进而分析差异对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的影响,最终掌握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关键词:计税差异当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所得税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费用。
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是当期应交所得税,会计确认的所得税费用是按照权责发生制,把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确认为费用,导致了会计上所确认的本期的所得税费用不一定等于税法确认的当期应交所得税。
一、《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会计要素确认、计量方面的差异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一是对收入、费用的确认时间或口径上不一致影响当期应交所得税计算;二是对部分资产、负债确认标准不一样,产生暂时性差异,影响递延所得税的计算。
(一)收入和费用确认、计量上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1.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收入确认方面,企业会计准则同时符合五个条件,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主要判断企业是否已经具备纳税能力,不需要进行会计职业判断,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固定性。
如分期收款销售中,会计准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法是买卖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会计准则在商品发出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不确认收入,但已办妥托收手续,而税法应计入纳税所得额纳税。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预收账款,会计准则于交房时确认收入,而税法在收到预收账款即确认为应税收入。
2.费用确认和扣除方面的差异。
(1)有扣除标准的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对工资薪金支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借款费用等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而税法对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公益性捐赠等都规定有扣除标准和条件,符合条件和在标准内的准予扣除。
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及纳税调整agz

③ 资产减值准备转回的限制
针对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操纵利润的问题,新准则规定除流动 资产减值外,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回后不得计入损益。
④ 债务重组处理方法
新债务重组准则改变了“一刀切”的规定,将原先因债权人让步 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的做法,改为将债 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对于实物抵债业务,引进公允价值作为 计量属性。按新规定,一些无力清偿债务的公司,一旦获得债务全部 或者部分豁免,其收益将直接反映在当期利润表中,可能极大地提升 其每股收益水平。
暂时性差异:即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对收入和费用确认和计 量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四种类型:
A. 某项收入会计在本期确认,而在税法中却不确认,而将其 确认为以后某期的收益,如权益法按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 自己享有的份额确认的投资收益。(未来应纳税)
B. 某项费用会计确认为当期费用,但税法却不允许当期扣除, 而留待以后扣除,如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和保修费用等。(未来 可抵扣)
• 准予执行到期的内资企业优惠政策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关系
二者 联系
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是调整微观经济业务事 项法律规范
会计准则与税法相互影响、共同发展
税法规范一般是建立在会计规范的基础上, 同时会计规范也需要适应税法规范变革的要求
会计准则是税法贯彻执行的重要基础
制定标准的主体不同
税法是由国家税务机关,具体说就是国家税务总局来制定,会计标准是 由财政部门来制定,这是两个不同的政府部门。
暂时性差 表现形式 异类型
应纳税暂 资产账面价大 发生 时性差异 负转回
纳税额的调整方 科目及记账
法
方向 科目方向
减少纳税所得额 贷 增加纳税所得额 借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与协调共79页

合同或协议约定 的时间
约定的收入或实 际收入额
资产的差异
资产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的比较
一、资产的初始计量 二、资产的期末计价 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 四、资产的损失处理 五、资产的处置
收入的计量
会计的计量 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已收或应
收金额 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通常为现销价格或未来
现金流量现值 税收的计价 销售给第三方的公平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国
家定价;预约定价
收入的计量方法
会计
税收
基本原则 已收或应收金额的公 允价值(增加现值)
现金折扣 总额为收入,现金折 扣计入财务费用
无论金额大小都需按规定计税
计价基础差异
会计
税务
堵住:利润表的进水口,资本所得 对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
不进入利润表
均征税
排除:资产负债表的水分,计提减 资产减值准备符合条件
值准备
的允许税前扣除
部分使用公允价值、现值 取得资产按取得方式不同,计价基 础不同 持有资
统一按报关单上的 日 期 和 FOB 价 金 额 作为确认外销收入 。 申报所得税使用的 汇率为外币买入价 ,而不是平常使用 的中间价。
利息收入
会计
税务(依据合同)
条件: 1、与交易相 关的经济利益 能够流入企业
企业存款利息-征所得税 企业对外贷款利息-征所得税 集团内部统借分贷,高于银行借 款利率的征收营业税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代销收入
会计
税务
视同买断: 1、委托方:代销清单 2、受托方:按实际售价确 认收入
收取手续费: 1、委托方:按受托方代销 清单; 2、受托方:按应收的手续 费确认收入 。
2019-10新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云南精品文档

注意: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 纳企业所得税;
报表体系核心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
计量基础 历史成本
公允价值
收益计量原则 实现的原则
实现和未实现的
收益的计算 信息特征
收入—费用=利润 可靠性
收益=期末净资产价值 -期初净资产价值-投 资者投入+向投资者分 配
相关性
科学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
投资者持续投资
按资产负债表观提供信息
防止企业短期行为,避免超分配
• 资产虚增——利润虚增——超分配利润
• (一)理念变化: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理 念转变
• 1、何谓利润表观?
• 利润表观要求准则制定者在准则制定中,首先 考虑与某类交易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 和计量。在利润表观下,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 确认与合理计量收益的跨期摊配中介,成为利 润表的附属。
• 利润表观认为,必须首先按照实现原则确认收 入和费用,即收益=收入-费用。
• (九)改变了合并报表的基本理论
• 新的合并财务报告准则所依据的基本合并理论, 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报 表的范围更关注实质性控制,不一定考虑股权 比例,母公司对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均需纳入 合并范围。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 是持续经营的,也应纳入合并范围。
• (十)调整了金融工具准则
• (五)修改了存货计价方法
• 新的存货准则取消了“后进先出法”。企业只 能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 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会计与税法差异与调整

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财务会计处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目录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三、扣除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四、资产类项目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五、准备金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关系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5%)应纳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二、收入类项目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税收法规 依 据 处理规定 依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 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 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 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 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 年期间内平均摊销。 固定资产修理如果符合税法规定 的3个条件应视为改良支出。
第104条 第3款
扣除办法 第34条、第36 条
财务费用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 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 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 当期财务费用。
第77条
扣除办法 第37条
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一览表
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 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 会计科目使用 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 说明-财务费用 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 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 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 第80条 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 第1款 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第43条 条44条 外购的商誉不得摊销费用。
第22条第4款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高于被投资企业的,除国家税收法规 规定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以外,均需 按规定补缴税款。 除另有规定者外,在被投资企业 会计帐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时, 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对于被投资方发生的亏损,投资 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 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扣除办法 第31条
固定资产
房屋建筑物应计提折旧。 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企 业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预计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 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 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数递 减法。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 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 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 照帐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对可收回金额低于帐面价值的差额, 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 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 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 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 价冲减工程成本。 工资、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会 计制度规定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同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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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行次项目企业会计准则1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企业所得税法21.视同销售收入(填写附表一)(1)《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问题,只有如何确认销售收入的问题,在这里借鉴一下税法概念。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①确认销售收入,然后根据销货成本与销售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销货成本。
②不需要确认销售收人,直接结转销货成本,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2)细述如下: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会计上,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将货物交付代销方时,委托方应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不确认收入。
当委托方收到受托方开来的代销清单时,根据代销清单列的已售商品金额确认收入。
(3)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的会计处理也要看委托代销的方式是视同买断方式还是收手续费方式。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在收手续费方式下,受托方销售代销货物时,按收取的手续费,作为劳务收入确认人账,不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②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非同一县市)。
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会计上一般不作处理,只需要账簿记录即可。
32.接受捐赠收入(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接受捐赠收入在会计核算时已计入“营业外收入”,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接受捐赠则计入“资本公积”,未计入当期利润的,需要纳税调增。
(2)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入帐价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及预计净残值,按确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对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1)委托代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
税法中规定的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在会计上的处理基本不存在争议。
(2)税法上,委托代销的视同买断方式和收手续方式这两种情况都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对于这两种情况,不属于企业所得税中的视同销售,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可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
以参照是否取得应税收入。
(3)机构之间货物的移送(非同一县市),税法上,需要缴纳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货物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4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1)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七条规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八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4)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因此,如果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不符合税收规定,应在此处做纳税调整;如果符合税收规定,无需填列。
(1)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对接受捐赠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可按税法规定结转销售成本、投资成本和计提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额等。
5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租金收入与按国税〔2019〕79号文件规定确认的租金收入一致,则不需填(2)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时,如果该业务具有实质性融资性质,在销售成立时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同时要核算未实现融资收益。
对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建造合同和提供劳务收入,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企业会计制度或准则和国税函〔2019〕875号文件均(1)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②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和折让金额;③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的金额;④调增金额,填报账载金额与税收金额的差额;⑤调减金额,不填。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有关收入确定的规定: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按照扣除商业折要求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两者确认收入一致,则不需填报表A105020。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前提下,企业取得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如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会计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税法无差异,不需调整;如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损益,则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计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企业取得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上在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并自购建的长期资产可供使用时起,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同样,收到当期确认为递延收益的要纳税调增,转入损益期间要纳税调减。
(4)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①政策性搬迁,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贷方核算,最终计入当期损益。
对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搬迁资产处置收入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②属于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的,或属于政策性搬迁但企业未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这与企业将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款先记入“专项应付款”后转入“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存在明显差异,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增。
搬迁完成后,企业将递延收益随购建资产的使用或处置转入当期损益的,为避免收入的重复确认,应通过表A105020进行纳税调减。
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4)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6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略(1)跨期收取的租金、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要求按“应付”日期确认收入。
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②关于特许权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9〕875号)明确,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纳税人会计上确认的特许权费收入与此不一致,也需要填报表A105020。
(2)分期确认的销售货物、建造合同、提供劳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不考虑未实现融资收益,需要填报表A105020。
(3)政府补助递延收入。
纳税人务请注意,表A105020只填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的税会差异,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填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8行“不征税收入”,其中,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还应填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
(4)其他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
例如在政策性搬迁业务中,作为搬迁收入组成部分的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0号)规定,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参与汇总清算。
7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略略8 7.特殊重组略略9 8.一般重组略略10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填写附表七)(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将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略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投资性房地产所涉及的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和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1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略(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纳税调整(不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税法不予确认因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损益。
(2)投资性房地产所涉及的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和财政[2019]80号文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迟滞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12 11.境外应税所得(填写附表六略略13 12.不允许扣除的境外投资损失略略1413.不征税收入(填附表一[3])(1)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会计上将不征税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略1514.免税收入(填附表五)(1)会计将国债利息、股息红利等收入列入“投资收益”科目核算;(2)下列与债务相关的收入不免税:持有外国政府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地方政府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企业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转让国债获得的收入。
(3)下列投资收益不免税:转让股权取得的投资收益;连续持有居民企业上市流通股票不足12个月股息、红利收入;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