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调查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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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

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

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是一种规范员工行为的制度,旨在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良好形象。

本文将从违纪行为定义、处理程序以及处分方式等方面进行讨论,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运作方式。

一、违纪行为的定义违纪行为是指员工在工作中违反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违纪行为严重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可能对员工个人和组织都带来不良后果。

因此,明确违纪行为的定义是制定有效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基础。

二、违纪处理程序(一)违纪调查:组织在发现员工存在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程序应当公正、客观,并依法依纪进行。

(二)证据收集:调查人员应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证据可以包括书面记录、监控摄像等。

(三)听证程序:对于涉及严重违纪行为的员工,组织可以进行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可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证整个处理过程公正透明。

(四)处罚决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程序(如有),组织应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并依照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进行处罚决定。

三、处分方式(一)警告:对于轻微的违纪行为,组织可以给予口头或者书面警告。

警告可以起到提醒员工的作用,促使其改正错误。

(二)记过:记过是一种有正式记录的处分方式。

对于较为严重的违纪行为,组织可以给予员工记过,以警示全体员工,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

(三)降级:降级是指将员工职位等级下调的处分方式。

对于重大违纪行为,组织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将员工降级,以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和危机。

(四)解聘:解聘是一种最严厉的处分方式,一般应用于严重违纪行为或多次违纪的情况。

解聘可能对员工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但也是维护组织利益和整体形象的必要手段。

四、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的重要性(一)规范员工行为:违纪处理与处分制度能够约束员工的行为,使其在工作中遵守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维护组织形象:处理违纪行为,可以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避免不良行为对组织造成负面影响。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公布日期】1991.07.13•【文号】•【施行日期】1991.07.13•【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1991年7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了保证办案质量,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正确执行党的纪律,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必须遵照本规定审理案件。

第三条案件检查结束后,必须移送案件审理部门或专兼职审理人员进行审理。

第四条审理案件应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的规定,分级负责。

第五条审理案件的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犯错误的党员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理案件人员的回避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之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审理。

案件审理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纪委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常委决定;其他案件审理人员的回避,由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违纪案件的受理第六条案件审理部门受理下列案件:(一)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二)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直接检查的,并需由本级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处理的案件;(三)需呈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四)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备案案件;(五)本级纪委负责同志或上级党组织交办的案件;(六)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原由本级纪委、同级党委及上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的申诉复查案件;(七)原由下级党委、纪委批准经复查复议后申诉人对复查结论和复查处理决定仍不服,下级党委、纪委呈报请求复核的复查案件;(八)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

其中,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的,由受理案件的纪委检查部门或商请移送案件的机关补充调查后移送审理。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

党章关于处分违纪党员程序的规定党的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分为一般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程序即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

特殊程序即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含)以上党委、纪委直接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

实践中,对企业、农村、机关、社区等党的基层组织中的普通党员给予纪律处分,履行一般程序的比较常见。

需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程序下,临时党支部没有处分决定权。

临时党支部由执行某项临时任务的党员组成,党员临时在这个支部过组织生活。

他们的组织关系仍在原来的党组织。

由于临时党支部在组织上的临时性,它所担负的任务与正式党支部的任务也就有很大的不同。

临时党支部没有对违纪党员执行纪律处分的职权,因此不能对违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确需给违纪党员处分的,可以临时党支部名义将该违纪党员的违纪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上级党组织或转交违纪党员所在党组织,由他们决定是否给予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及给予何种处分。

对于担任较高职务的党员,多数是按特殊程序办理的。

例如,省纪委审查副厅级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由省纪委直接决定其纪律处分,并报省委批准,不走支部大会决定程序。

特殊情况是指哪些情况?1996年中央纪委《关于对党章第四十条第一款所称的“特殊情况”如何理解的答复》明确规定,“特殊情况”包括:(1)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基层党组织讨论的;(2)所在的基层党组织瘫痪,或该基层党组织领导人同违纪问题有直接牵连的;(3)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拒不处理或故意拖延不作处理的;(4)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撤销或合并,无法作出处理的;(5)跨地区、跨单位的案件需由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作出处理的;(6)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7)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情况。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22•【文号】•【施行日期】2022.09.22•【效力等级】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奖惩正文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2022年9月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9月22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严格按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实施党纪处分。

第三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实行分级负责制。

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主要依据党员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其中系党员干部的,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优先依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第四条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对违纪党员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含纪律检查机关,下同)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上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五条党纪处分决定自有处分批准权的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一般规定第六条除本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另有规定外,给予各级党委管理的党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以由同级纪委审查批准;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须经同级纪委审查同意后报请这一级党委审议批准。

第七条给予担任两个以上职务(不含党代会代表)的违纪党员党纪处分,按照其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党员所担任的职务中属于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职务有两个以上的,区别下列情形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一)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二)除前项所列情形外,有一个职务系党的中央或者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纪委)委员的,应当按照该职务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三)除前两项所列情形外,应当按照违纪党员所担任的最高一级党组织管理的多个职务分别对应的处分批准权限就高履行处分审批程序。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

违纪违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组织纪律管理,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维护组织的形象和权威,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管理党员干部的思想言论和行为,做到公正、廉洁、勤勉、担当,发现并及时处理党员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条违纪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违反廉洁纪律、违反组织纪律、违反政治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宣传纪律、违反组织活动纪律、违反参加管理纪律等。

第二章违纪违规处理原则第五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坚持党的纪律原则,做到严格、公正、公开、有约束力。

第六条处理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照程序,依法依规处理,不得滥用权力。

第三章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第七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由党的基层组织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进行核实和认定。

第八条党员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和事实,严格按照纪律规定进行认定,确保处理公正。

第四章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第九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轻微的党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的方式可以为个别谈话、集体谈话、组织授课等。

第十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严重的党员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方式可以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第十一条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违纪违规行为的申诉和复核第十二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可以提出书面申诉,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十三条对党员纪律处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基层党组织审查后,可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决定。

第六章其他规定第十四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及时、准确,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需做好工作记录,并按照相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党的基层组织。

监督执纪问责 定义

监督执纪问责 定义

监督执纪问责定义
监督执纪问责是指对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追责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廉洁政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

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是党的纪律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通过严格的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纠正党员干部的不良行为,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监督执纪问责涉及到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职责和权力。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纪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党员干部应该自觉接受监督,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监督执纪问责的过程包括发现问题、调查核实、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和追责问责等环节。

在发现问题阶段,可以通过巡视、审计、信访等方式获取线索,也可以通过举报、检举等途径获得相关信息。

在调查核实阶段,需要对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

在处理违纪违法行为阶段,根据事实情况和党的纪律规定,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在追责问责阶段,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涉及的干部进行追责,依法追究其责任。

监督执纪问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
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自觉接受监督,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矩,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为实现中国梦、民族复兴作出贡献。

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党的事业不断向前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中纪发〔2008〕19号2008年6月)为深入推进反腐倡廉,有效运用法律、纪律、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现就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组织处理是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近年来,各级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坚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措施推进反腐倡廉,取得了积极成效,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总的看,组织处理运用还不够规范,组织处理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不仅有利于组织处理与纪律处分相结合,更好地发挥惩戒作用,严肃党的纪律,提高查处案件的效率,而且有利于团结、教育、挽救干部本人,警示教育其他干部,增强查处案件的政治和社会效果。

二、正确把握组织处理的方式和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下列三种:(一)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二)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三)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

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党组织可以采取组织处理措施:(一)在案件检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者妨碍案件调查的,可予以停职。

(二)对有证据证明违纪问题明显、但短时期难以完全查清的被调查干部,根据情况可先采取组织处理措施。

不宜在现岗位继续工作的,可予以调整;不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予以免职。

追究纪律责任的规章制度

追究纪律责任的规章制度

追究纪律责任的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纪律教育,维护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章》和《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违纪行为1. 违反政治纪律:不执行党的政治路线、方针、政策,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搞两面派活动,对抗组织审查,参与非法组织,进行反党活动等。

2. 违反组织纪律:不遵守党组织决定,隐瞒不报个人重大事项,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工作任务,泄露党组织的秘密等。

3. 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贿赂、违规揽客,乱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腐败等。

4. 违反工作纪律:人员安排不当,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消极怠工,迟到早退等。

5. 违反生活纪律:铺张浪费,虚报福利,清廉贪欲,不正当性关系等。

三、追究责任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纪事实后,应立即成立调查组进行核实。

2. 调查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 根据调查报告,有关部门应根据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进行纪律审查或纪律处分。

4. 纪律审查应当依法进行,保障被审查人的合法权益。

5. 纪律处分应当依据有关法规和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维护党的纪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四、追究责任的处分1. 通报批评: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口头批评或书面通报。

2. 警告处分: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书面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

3. 记过处分:对较重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轻重降低评定考核结果。

4.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记大过处分,赔礼道歉,并降低职务等级或岗位等级。

5. 降级或撤职处分:对涉嫌违法犯罪、性质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 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嫌叛党叛国、犯罪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追究责任的监督1.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上下联动、互相制约的纪律审查和监督网络。

2. 公开透明:对追究责任的程序和结果要及时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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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镇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镇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

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

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

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

召开总支(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

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

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
作出处分决定。

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

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

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

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

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七、本《工作制度》由镇纪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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