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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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药品管理法规

2023年药品管理法规

药品管理法规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法律,它涉及到药品生产、销售、使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

以下是关于2023年药品管理法规的主要内容:
药品生产管理:药品生产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药品销售管理:药品销售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等方面。

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药品使用管理:药品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包括药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方面。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药品监管管理:药品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对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是保障公众健康和安全的重要措施,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监测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不良反应,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为了应对药品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处置措施、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方面。

总之,以上内容是关于2023年药品管理法规的主要内
容,这些法规将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是指针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以维护公共健康、保障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为目的,由政府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国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药品法律法规规章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一、药品管理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是我国药品管理的总法律,规定了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了药品的分类管理机制,明确了有关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等环节的法律责任和监管要求,为各级政府管理药品提供了法律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补充细化法规,对部分条例未能详尽规定的领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药品的注册、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了更为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范,它强调了药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生产许可证办法、GMP认证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常规管理等,它对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药品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由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药品监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它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布药品管理的政策和法规,设置和实施药品监管的专项行动,保障人民的用药安全等。

2.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省级以上政府设立的专门负责药品监管工作的行政部门。

它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政策和法规,开展药品生产许可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协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药品监管专项行动等。

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1. 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5年9月20日制定的法律。

其主要内容包括:•药品的定义、分类和管理;•药品生产、经营、质量控制和统计监测;•药品的进口和出口;•药品广告的管理等。

药品管理法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健康、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药品管理法》制定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及药品质量管理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规范规定的各个环节,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包括:•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原材料、辅料的采购和管理;•药品生产过程的控制;•药品检验和质量控制;•药品批签发和记录等。

3. 药品注册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管理规定是对药品注册申请和审批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药品注册是指申请为药品取得许可证的过程。

药品注册管理规定的作用在于:•确保药品注册申请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药品注册管理规定包括:•药品注册申请的内容和要求;•药品注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程序;•药品注册证书和批准文件的颁发等。

4. 药品经营管理法规药品经营管理法规是对药品经营行为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药品经营包括药品的批发、零售、运输和储存等环节。

药品经营管理法规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健康、防范假冒伪劣药品、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经营管理法规包括:•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核发;•药品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药品经营审批和备案管理等。

5. 药品市场监管规定药品市场监管规定是对药品市场监督管理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药品市场监管是指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药品市场监管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人民健康、保障药品市场秩序和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药品市场监管规定包括:•药品市场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力;•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处理;•药品投诉和举报受理和处理等。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第一部分药品管理法一、无证经营药品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从非法渠道采购药品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三、生产销售假药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物法律法规与制度介绍最新完美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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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药品电子监管码应用
药品电子监管码的应用实现了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程电子监管,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查询药品信息,保障用药安全。
二十三、药品监管政策宣传与普及
1.药品监管政策宣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药品监管政策,提高公众对药品法律法规的认知度。
2.药品安全知识普及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积极开展药品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合理用药。
八、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
1.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办法》建立了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规定了药品不良反应的报告、评价、处理和信息公开等程序,以促进药品安全性的提高。
2.药品风险评价与控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风险进行评价和控制,采取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药品召回、限制使用、撤销批准等,以保护公众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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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物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药物法律法规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核心,涵盖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和监管等多个环节的法律法规体系。本文将重点介绍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1.药品管理法
十、药品价格与医疗保险管理
1.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价格管理办法》旨在规范药品价格行为,防止价格垄断和哄抬,保障药品市场的公平竞争。该办法规定了药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等机制。
2.药品医疗保险管理
《药品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明确了药品在医疗保险中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使用,提高患者用药的可及性。
十四、生物制品与中药管理
1.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
针对生物制品的特殊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生物制品注册管理办法》,对生物制品的注册、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药品管理规定法规定(3篇)

药品管理规定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药品管理,保障公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合理、经济;(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三)实行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使用许可制度;(四)实行药品注册、审批、监督、检查制度;(五)实行药品追溯制度。

第四条国家实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配合的药品管理体制。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药品安全。

第二章药品生产管理第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二)具有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药品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

第八条药品生产许可包括以下内容:(一)药品名称、剂型、规格、生产批号;(二)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三)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四)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

第九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确保药品质量。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药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药品方可出厂销售。

第三章药品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药品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设施和卫生环境;(二)具有与药品经营相适应的药学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三)具有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内部控制制度。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一: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本主要介绍了常用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包括国家和地方性的规定。

以下为内容概要:一、国家级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详细介绍了药品管理的基本原则、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等内容。

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了药品生产的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要求,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详细规定了药品经营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包括药品采购、贮存、销售等环节。

4. 《药品广告管理办法》: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发布和内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地方性法律法规1. 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介绍了北京市对药品生产和经营的管理要求,包括企业资质、质量控制等方面。

2. 上海市《药品安全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上海市对药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药品生产许可、经营许可等。

3. 广州市《药品销售管理办法》:介绍了广州市对药品销售的管理要求,包括药店的设置条件、经营管理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1. 《食品安全法》:涉及药品的安全性、质量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对药品管理有重要影响。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管理与医疗器械管理有密切关系,此法规对医疗器械的生产和经营提出了相关要求。

3. 《药典》:对药品的质量标准进行了规定,包括药品的质量指标、检验方法等。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文2.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相关附件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模板和示范文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生产许可证:指药品生产企业按照法定的资质要求、质量管理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准许证书。

2. 药品经营许可证:指药品经营企业按照法定的资质要求、经营管理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准许证书。

3. 药品广告审查:指对药品广告进行审查、核准和监督的过程,保证广告内容合法、真实、科学、准确。

4. 药品销售的返利:指药品经营企业为促销药品而向销售人员和医疗机构提供经济利益的行为。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一、药品管理概述药品管理是指针对药品从生产、流通到使用环节的各项管理措施和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二、药品生产管理1. 药品生产资质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程序和要求,以及生产场所、设备和人员要求等。

2. 药品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药品生产必须符合药品生产工艺规范,严格控制药品的生产过程,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药品流通管理1. 药品经营许可管理: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药品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要求经营场所、设备和人员等。

2. 药品批准和备案管理:药品上市前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包括药品的注册、审评和审批流程等。

3.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药品经营企业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质量可溯源,避免药品质量问题。

四、药品使用管理1. 药品处方和销售管理:医疗机构的药品处方必须符合规定,药品销售必须遵循医生的处方。

2.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管理: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需及时监测和报告,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药品广告管理1. 药品广告审查和审批:药品广告必须经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和审批,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合规。

2. 药品广告监督和处罚:对于违反规定的药品广告,将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保护消费者权益。

六、药品法律责任1. 药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药品格政处罚的申诉和复议:对于受到行政处罚的药品企业,可以进行申诉和复议,维护合法权益。

七、附件: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格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3.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格八、法律名词及注释:1. 药品生产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用于合法从事药品生产的证明。

2. 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用于合法从事药品经营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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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含义和作用法的定义: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法律的定义: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体系⑴宪法⑹劳动法(社会保障法)⑵行政法⑺婚姻法⑶刑法⑻诉讼法⑷民法 (9)军事法⑸经济法 (10)仲裁法二、法律渊源(即法的形式)(一)我国立法体制和立法程序(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6)国际条约广义、狭义的法律广义上的法律,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之外,还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部门、地方)、地方性法规。

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刑法》、《行政处罚法》。

(二)法律渊源的效力关系1.下位法服从上位法2.一般法服从特别法3.后法优于前法三、违法和法律责任构成违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违法必须是人的行为。

违法必须是侵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人。

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过失。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2、民事责任3、行政责任第二章我国药品管理立法的发展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后)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演变及改革1953年4月27日卫生部设置药政司,1957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药政司改为药政管理局,1961年1月9日卫生部成立医疗器械工业局。

1978年7月22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1979年1月1日总局成立了中国药材公司、中国医药工业公司、中国医疗器械工业公司和中国医药公司。

从1978年至1980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了医药管理局或总公司(行政性公司),一些地县也相应建立了医药管理机构。

虽然自此以后,医药事业从中央到地方实现了统一管理的体制,结束了长期分散多头管理的局面,但行政性公司既担任“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存在很多弊端。

其后,又经过了几次改革,如1985年《药品管理法》诞生并规定国家卫生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1988年5月3日国务院决定在国家中医管理局的基础上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等,可一直未解决行政执法职能与行业管理职能分离的问题。

1998年3月,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撤消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药政局,决定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将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能,卫生部的药政、药检职能,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药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能,统一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使,以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

2000年6月,国务院批转了《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对地方政府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作了规定,即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200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调整省级以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123号),其中提出:现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由省级以下垂直管理改为由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业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卫生部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国办发[2008]123号文件明确,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省级政府的工作机构,由同级卫生部门管理;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机构作为同级政府的工作机构1.药品行政法规管理阶段(1949~198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上,为某一种商品专门制定一部法律的现象并不多见。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十分重视药品管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的法规文件。

早在1950年,经政务院批准,卫生部就制定公布了我国药品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

1963年,卫生部、化工部和商业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的若干规定》,这是关于药品管理的第一个综合性规章。

但在“十年文革”期间遭到了严重破坏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工作迈上了新台阶。

1978年,国务院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

但由于《药政管理条例(试行)》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内容简单,几乎全是义务性规定,再加上法制建设不健全,致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处理2.药品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立阶段(1984~1997)1980年,在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上,与会人员反映,一些地方乱售伪劣药品现象比较突出。

对此,国务院在批转卫生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中,明确要求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以《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有一部完整的法律加以规范。

就这样,我国第一部药品管理法律的起草工作在这一年的12月16日拉开了序幕。

(1984~1997)经过多次修改,1984年4月17日,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将药政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1984年9月20日,是我国药品管理立法史上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鸿在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政法(草案)〉(修改稿)两点修改意见的说明》,指出“有些委员提出,《药政法》的名称不够确切,因此,建议改为《药品管理法》。

”同日,《药品管理法》经审议通过,自1985年7月1日起施行。

至此,经过7次重大修改的《药品管理法》终于诞生了。

3.药品管理法律体系调整和完善阶段(1998年以后)随着我国医药事业的飞速发展,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缺点与不足,如法律责任规定的粗疏、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协调等。

再加上1998年国家药品监管局的成立,整个药品管理体制开始发生深刻变革。

于是,国家药品监管局在1998年10月启动了《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起草工作。

不到3年时间,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于2001年2月28日在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明确了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统一了对新开办企业和药品的审批,规定了实行药品认证制度、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等内容。

1998年以后⏹法的形成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又启动了《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当今社会条件下药品监管的客观要求,为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截至目前,国务院共颁布了17部与药品相关的行政法规。

⏹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44个部门规章。

特别是2006年以来,针对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中出现的情况、新问题,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改进立法方式,立法质量得到不断提升。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修订颁布,规范了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的使用,强制要求药品通用名称明显标注,限制不合理的商品名和商标的使用;并强调药品生产企业未根据药品上市后的安全性、有效性情况及时修订说明书,由此引起的不良后果由该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颁布,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展示会、博览会、交易会、订货会、产品宣传会等方式现货销售药品;明确了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进和销售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并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修订实施,着重加强了真实性核查,强化了对资料真实性核查及生产现场检查的要求;抽取的样品从“静态”变为“动态”,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调整了新药生产申请中技术审评和复核检验的程序设置,确保上市药品与所审评药品的一致性。

——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修订《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明确了药品广告审批和备案的程序和时限,进一步严格了药品广告审查管理,规范了药品广告的发布内容,加强了后续监管,加大了对违法药品广告的惩治力度。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对外公布,明确了药品召回的含义、级别和召回主体,强化了企业责任,充分体现了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不断完善。

2000年,国务院颁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根据该条例,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10个规章,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等。

目前,《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也已列入计划,正在抓紧进行。

2006年,国家局还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1998年以来的490多件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与此同时,各地药品监管部门充分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因地制宜,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如《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云南省药品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条例》等。

《药品管理法》有待于完善之处一、《药品管理法》应对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与药品经营企的管理过程相一致,违反药品的购进验收程序,购进验收记录不符合规定,违反药品保管、储存要求等行为应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二、《药品管理法》中关于同一违法事项处罚标准应当统一。

《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而第八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两个条款相比较,我们发现,相同违法事项中不同的行为者(购与销)处罚的规定和幅度不一致。

对于假药罚则规定,应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相符。

三、药品不良反应补偿有待法律规定。

《药品管理法》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实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并对如何报告、评价与控制药品不良反应(ADR)做出了规定。

但是对在正常使用药品中出现ADR,尤其是严重的ADR给患者造成不良后果而涉及的责任承担和经济赔偿这些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此,应尽快出台适合我国国情的ADR补偿制度。

四、近些年来我国药品监督管理中“药品不良事件”提时有出现,我们认为应该对此含义做出法律界定以免引起歧义。

五、药品召回制度有待建立。

药品召回制度是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

在我国,药品召回制度虽然没有法律规范,但在实际的药品市场活动中已经出现这种召回行为,国内的企业多是以主动请求退换货的形式,而外资企业则直接提出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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