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的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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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

国际法之条约保留条约保留(一)概念与范围条约的保留是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目的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特点:1、保留是单方面的声明活动,并不必然产生提出保留的缔约方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一国可以对他国的保留提出反对,而对其他国家的保留不表态甚至表示接受。

相关案例:曾有14个国家一致对1946年《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第8条有关强制解决争端的规定提出保留,英国对这14个国家的保留都提出反对,而黎巴嫩则只是对前苏联的保留提出了反对。

2、保留必须是一项书面声明。

3、保留须在一国表示同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提出保留不是随时可做出的,否则条约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公约规定,如果条约需要批准,则在签署时提出的保留需在批准时予以正式确认。

但有的条约本身就允许保留在任何时候提出,如1931年《统一支票法公约》。

4、保留通常是针对多边条约提出的5、保留的意义在于排除或更改条约适用的某些效果。

对一些义务性条款的保留,其实就是选择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一)不得保留的情形:1、条约规定禁止保留;2、条约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之内;3、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相关案例:人权事务委员会意见:人权事务委员会1994年一般性评论第24号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保留问题所表示的意见指出,对属于强行规范或习惯国际法的保留,对侵犯人权的行为提供救济保障的保留,或逃避委员会监督作用的保留,都不符合约的目的和宗旨。

与此相关的重点案例:这个条款是涉及结社权的,因为中国有一个《工会法》,中国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八条第一款的内容与《工会法》的规定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做出保留,但是挪威、瑞典和荷兰这三个国家明确提出反对中国的这项保留。

它们在提出反对的同时还表示,这项保留与本公约的目的和宗旨是不一致的。

国际法知识点1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条约的保留

条约的保留

第一章条约的保留一、定义: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做的单方面声明,不论其措辞或名称如何,该国意图借此排除或更改条约中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二、保留的构成要素:(一)保留的对象为多边条约(二)必须是一项单方面的生命(三)在缔约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四)符合保留的目的三、保留的目的(一)保留的排除效果: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二)保留的更改效果: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四、保留与解释性声明第二节保留的效力一、保留规则的发展:(一)传统规则——全体一致原则:一向保留必须得到其他所有缔约方的同意才能有效1、国际联盟成立之前2、国际联盟时期3、联合国时期(二)泛美联盟的实践——反向一致原则:一项保留只要不是被条约所有的缔约国反对,那么该保留就是有效的二、现代保留制度的确立1951年国际法关于《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保留问题的咨询意见——即反对保留必须经全体同意才能做出,也反对可以无限制地任意保留。

衡量保留有效性的关键标准是保留是否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符合三、现代保留制度的内容(一)推定允许保留(二)保留的提出:1969公约规定,出三种情况之一外,一国可以在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约束时提出保留,这三种情况是1、该项保留为该条约所禁止2、该条约规定只允许做出一些特定的保留,而该项保留不在其内3、在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场合,该项保留与该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相符合(三)保留的接受与反对1、凡条约明文准许之保留,无需其他缔约方事后予以接受2、如果从谈判方的有限数目以及条约的目的和宗旨可见,该条约在全体当事方之间全部适用的是每一当事方同意承受条约约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须经全体当事方接受3、如果条约是国际组织的长成,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必须经过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4、凡不属于以上情形,除非条约本身另有不同规定,那么(1)如果保留经另一缔约方接受,就另一缔约方面而言,保留方既成为条约之当事方,但须以条约已经在他们之间生效为前提条件(2)一缔约方表示同意承受该条约约束而富有保留的行为,至少有另一个缔约方接受该保留则有效(四)保留以及反对保留的法律效果1、如果一项保留已经有效成立,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的另一个当事国之间,该保留的范围修改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2、在没有提出保留的其他当事国相互之间,则不修改条约的任何规定3、如果反对保留的国家并未反对条约在该国与保留国之间生效,则在该两国之间仅不实用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条约与保留

条约与保留

(三)条约的保留问题条约的保留也是与条约的缔结程序有关的一项重要制度。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条规定,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其目的在于排除或改变该条约的根据以上的定义可以看出,一国对条约提出保留的目的是为了免除该国的某项条约义务或变更某项条约义务。

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因为双边条约的任何一方提出保留,则表明双方对条约内容尚未达成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重开谈判,以达成协议。

多边条约则不同,由于这类条约涉及国家多,各国利益往往又相互矛盾,要使所有缔约国对条约全部条款都完全同意,有时不易做到或经常做不到。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条约的广泛适用性,不至于因为一些个别的分歧而将某些国家排除在条约范国家对条约提出保留的权利是基于国家主权原则。

一般地说,只要有关条约没有明文禁止保留或所提保留必须在条约签署时提出,或在批准或核准等其他任何表示接受条约约束行为时提出。

如果一国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的条约时提出保留,该项保留还须在批准、接受时正式确认。

缔约国在签署时未提出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

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

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

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

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

浅析我国的条约保留实践作者:李洋洋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21期摘要:条约保留作为国际法中的重要实践,往往需要一个国家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针对某些规定作出单方的声明来排除、改变其对本国的效力,以实现规定保留的法律效果。

中国缔结条约的数量随着改革开放不断上升,形成了广泛的实践成果。

在条约保留方面我国遵循了国际规则,充分借鉴了不同的学说理论,在相关程序和保留事项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参加多边条约一经赞同不再提出保留,而是集中在签署和批准时提出。

但是由于缺乏系统立法和深入研究,也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需要我们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才能真正做到兼收并蓄,博采众长。

关键词:条约保留;国际法;多边条约条约保留对于主权国家维护自身利益,融入世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国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也具有了广泛应用,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是也存在缺乏立法,规则含混,保留方式单一的问题,如何解决,需要我们思考。

一、条约保留概述从概念来看,条约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多边条约时,而作出单方声明以排除或改变该约某项条款对本国的法律效力。

这种声明并没有特定形式限制,也没有方式限制,可以是对条款的否定和修正,也可以是特定解释。

只要一经做出,便产生其法律效果。

进行条约保留,往往需要缔约国出于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国内实际情况充分考虑,需要谨慎思考,同时也要避免条约保留的滥用。

曾几何时,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不仅将条约保留问题列入其议程,还任命了专题报告员,筹备相关议题。

在现代条约保留制度中,明确地指出保留的生效规则,现有的保留接受和保留拒绝规则也深入人心。

对于保留的有效接受,不仅要求接受国为缔约国,也要求有效的同意,这种同意可以来源于条约的明示允许,也可以是规定的当事国或国际组织主管机关接受。

在这个过程中,不少国家坚持反对不应当有时限和条款约束。

而保留的反对则是在《实践指南》和国际法委员会的指示下形成的规则,除了缔约国的要求,还有不得表示接受保留的行为,也要求简明阐述原因,做出明示行为。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浅析国际条约的保留实践

1 .保 留 的 涵 义
根据 1 9 6 9年 《 维 也纳 条约 法公 约》 第 2条 第 4 款 的规 定 , 所谓 条约 保 留指 的是 : “ ‘ 称保 留 ’ 者, 谓

国于签署 、 批准、 接受 、 赞 同或加 入条 约时 所作 之
片面声 明 , 不论 措 辞或 名 称 如 何 , 其 目的 旨在 摒 除
的情形 , 此谓 “ 质 的更改 ” 。不 过 , 质 的更改 保 留不
常见 。
私法导 致适用 ” 规 定 提 出 了保 留 , 排 除 了该条 款对 我 国的适 用 , 因此我 国在 订立 国 际保 留货物 买卖合
对 于多边 条约 的缔 约 而言 , 其 自愿参 加 到条 约
中, 受 条约 约 文 的 约 束 , 目的是 为 了避 免 “ 被 边 缘 化” , 是 为 了获取 条约 的权益 , 从而在 国际关 系中谋
是缔 约方对 条约 约文 的认 可 ; 二 是缔 约方 同意 承受
条约的约束 。在缔结重要条约( 何谓重要条约国际
法并 无界定 , 一 般认 为 , 多 边 条 约 中 的造 法性 条 约 和建 立 国际组 织 的条 约 , 都属 于重 要 条 约 , 因为 它 们 涉及 国家 重大 利益 。 ) 的情 况下 , 签署一 般具有 第
“ 如果 不密切研 究 当代 国家 的实践 , 这 一 问题 就 不能得 到 有效 的解 决。 国 际性 法 院或 法庭 的裁 决
并不 能提 供充分 的指 导 , 因为保 留 问题 也 并 不经 常在 这 里 出现。 ”由此可 见 , 国家 的条 约 实践对 保
留制度 的研 究具 有重 要 的意义。
关键词 : 条约保 留; 条 约保 留时机 ; 条约保 留实践 ; 中图分类 号 : D F 9 3 8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4— 2 8 8 5 ( 2 0 1 3 ) 0 1 —6 0—0 4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浅议条约的过时保留
保 留、 准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受 条 约 时 的保 留 、 同 批 接 赞 条 约时 的保 留 、 入 条 约 时 的保 留和 发 出继 承条 约 加
方面声 明 , 论其 措辞 或命名 , 不 旨在将该 条 约的某 些
规定在 对该 国 的适 用 上 排 除或 改 变 其 法 律效 果 ¨ 。 J
何 , 目的 旨在 摒除 或 更 改条 约 中若 干 规定 对 该 国 其
适用 时之 法 律 效 果 …… ” 此 , 谓 保 留指 的 是 一 如 所 国签署 、 批准 、 受 、 准 或加 入 条 约 时所 作 出的 单 接 核
受 条约 约束 的方 式不 同 , 以 区分 为 签 署 条 约 时 的 可
从 上述 定义 不难看 出条 约保 留所具 备 的特征 :
( ) 留是 一种“ 面 的声 明” 一 保 片
保 留的提 出是缔 约方 为 了维护其 特 殊利益 而单
方 面提 出的 ; 是缔约 者缔 约能 力 的体 现 , 因而不 存在
“ 意 ”是 缔约 者 的单方 面法 律行 为 。不 论 该 保 留 合 ; 是 两个或 两个 以上 的缔约 者联合 提 出的或 分别 提 出 的均不影 响其单 方 面 的性 质 , 他 缔 约方 对 这 些 保 其 留的接受或 反对 应 分 别 提 出 。因 此 , 同样 的保 留 就 问题 , 理 论上讲 , 从 其他 缔约 国完 全可 以对一 缔 约方
提 出的保 留则 没 有 签 署 时 提 出保 留 的 反 应 那 么迅
速 。如批 准条约 时 提 出的保 留 , 于 已批 准 条 约 的 对 缔 约方 , 在其 收到关 于保 留的通知 时 , 要 才会有 所反
应 ; 于未批 准条 约 的缔约 方 , 要等 到其批 准 时才 对 则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国际法第二章 条约法及习惯法

第一节 条约概述
二、条约的名称(P377)



条约的名称在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用法,采 用什么名称主要取决缔约国的选择。 条约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
广义的条约泛指国际法主体间缔结的一切规定它们相互 间国际法上权利义务的国际文书; 狭义的条约仅指以条约为名称的那种国际协定。


条约法中的条约是指广义的条约而言。

第一节 条约概述
哪些主体具有缔结条约的能力? 国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六条 :

每一国家皆有缔结条约之能力。

有缔约能力的国际组织。《关于国家和国际组
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六条 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依照该组织的 规则。 如《联合国宪章》第43条、63条、77条、105 条第三项等。
保留的接受公约第20条1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保留是国家单方行为cisg通知书2按谈判国数目条约目的和宗旨需要由每个国家同意时须全体当事国同意3国际组织宪章的保留须经该组织有权机关接受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各缔约方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的效力公约第21条保留国与接受国按保留后的条约履行义务其他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不发生变化保留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发生效力保留的撤回公约第22条1保留可随时撤回无须他国同意2对保留的反对也可随时撤回3保留及保留反对的撤回自通知到达之日生效五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宪法规定缔结条约程序法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外交部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的批准和废除根据常委会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名义或政府名义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本人为全权代表的国务院总理或外交部长签署全权证书部门首长委派代表条约和重要协定签署外交部等报请国务院审核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国家主席予以批准国家主席签署外交部长附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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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的保留
一、关于条约
条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签订的,确定签约国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包括公约、协定、换文、联合宣言、宪章等。

由两个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双边条约”;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称“多边条约”。

①二、关于条约的保留
根据1969 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 条第4款的规定,条约的保留的定义是: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所作之片面声明,不论措辞或名称为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之法律效果。

关于保留的目的,有学者认为,“保留就是为了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条约方适用的法律效果。

一般来说保留的排除作用体现在某个或某些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更改作用则体现在某个条款的某些方面而不是整个条款对提出保留的缔约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下不得提出保留:(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其余条款不在其内;(3)保留与条约目的和宗旨不合。


保留是一国单方面的行为,其他缔约国有权决定本国是否接受该保留造成的对有关权利义务排除或变更的约束。

对于一项保留是否需要其他缔约国予以接受,规定如下:
1、条约明文准许保留的,一般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
2、如果条约在全体当事国的全部适用是每一当事国同意该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保留须经全体当事国接受
3、条约若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保留一般须经该组织的有权机关接受
4、不属于上述情况的,由缔约国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保留,保留将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③
四、条约保留的中国实践
据统计,我国自从1949年到目前为止共缔结了大约6000多项双边条约,自1875年到2005年为止共缔结了365项多边条约。

我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在处理条约法律事务时坚持了该公约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其宗旨,并忠实善意地履行了条约的各项义务,因而在国际交往中尚未出现过任何违约事件,从而树立了良好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

作为当今世界大国,也是条约大国,我国在条约方面的国内立法也逐步完善和健全起来。

在条约保留的实践方面,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对双边条约提出过任何保留,我国条约保留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多边条约方面。

对于我国提出保留的多边条约而言,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前提是国内法规定与该国际条约规定不相吻合之时,而
我国生效条约的17%左右,一般而言,不会影响国际条约的整体运行,尤其是在不与条约的目的与宗旨相背的情形之下。

随着国际间交往的不断深化,我国条约法律事务的实践也将会随之更加丰富,更加成熟。


五、条约制度的完善
保留制度作为国际法上一项特殊的制度,不像国内法那样,国家可以强制适用,不允许任何形式保留,我们不能将国内法的制度模式直接移用于条约,对国家强制施加条约义务,在现代国际法上是非法和无效的。

保留问题之所以很难得到彻底解决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国家利益的不平衡性,这是导致保留问题复杂化的根本原因。

国家在国际交往中,往往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会对条约尤其是多边条约提出保留,以达到其各自的目的。

二是由于国际法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国际法是国家间交往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虽然国际法本身的确是法,但是,其不同于国内法的根本特征是国际法是一种“软法”,其无法对国家强制适用,对国家产生强制约束力。

对于其最重要的渊源条约而言更是如此。


为防止保留制度滥用,各国在缔约过程中,应该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考虑自身保留行为的同时,对公约所确立的目的、宗旨、原则、精神也应予以兼顾,不能采取单边主义做法,这就需要国际社会每个成员国的一致努力。

在行使缔约自由权的同时,也应注意到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不能打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保留制度所建立的平衡,更不能加以破坏,尤其是对于整个国际社会共同利益都有影响的条约。

①王铁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②李金荣编:《国际法》2005年版
③张晓东董金鑫:“条约保留法律效果新论”,载《法治研究》2009年第12期
④苏晓宏:《变动世界中的国际司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⑤许庆雄、李明峻:《现代国际法》,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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