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
分工的通知
正文:
---------------------------------------------------------------------------------------------------------------------------------------------------- 中国民航总局、建设部关于民航建设工程
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2001年12月5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办发[2000]34号文)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的规定,经建设部与民航总局协商,现将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具体划分通知如下:
一、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民航总局负责。
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
2、机场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
3、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4、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供油工艺设备。
二、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非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1、航站楼、机库、货运站、航空食品厂等工程;
2、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结束——。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民航局发[199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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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正文:---------------------------------------------------------------------------------------------------------------------------------------------------- 国家民航局关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若干具体规定(民航局发(1992)75号)各管理局、首都、虹桥国际机场:今年三月十八日局以民航局发(1992)187号文下发了“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好局下发的这一办法,特做如下规定:一、为了做好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的集中管理,同时减少资金对上对下的划拨手续,现确定按管理局、局直属管理的机场应交款的30%就地返回的办法,予以管理。
管理局,机场对返留用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在会计处理上称做上级返回的机场管理建设费,列入“501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科目、管理局、机场动用此项基金安排部分零星项目,必须报经民航局批准,方可动用。
二、由管理局归口管理的省(区)局、机场、航站具体返回的比例和数额,在不突破30%的比例内,由各管理局结合自己的情况确定。
三、无论对局集中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还是返回给各单位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其使用范围都必须按局规定的范围使用,属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必须按规定程序列入当年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经民航局批准方可使用。
四、鉴于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财务管理办法和本规定下发较晚。
因此今年三月至五月份应交的款项,各单位应于六月二十日前电汇到局财务司,以便统筹安排使用。
五、有关机场管理建设费的帐务处理1.征收的机场管理建设费解交银行借:银行存款贷: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2.按月将此专款上交民航局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100%)贷:银行存款(70%)3.按月将局返回的专款转入专用基金借:应交机场管理建设费(30%)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30%)4.按局规定计划项目,由局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管理局、机场的帐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专用基金-机场管理建设基金说明:集中按项目下拨的机场管理建设基金,各管理局、机场不得做为返回资金处理,也不准在应交款中抵留。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2.26•【文号】民航规〔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招标投标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4〕22号为进一步加强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各主体行为,推动招标投标活动更加有序、公平、公开、高效,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顺利实现,民航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实施,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4年2月26日附件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投标除外。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民航专业工程按照民航局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并公布的内容执行。
飞行区内与民航专业工程功能上难以拆分,或属于民航专业工程辅助设施的小型房屋建筑划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如围界工程通道口、灯光变电站、消防泵房等;功能相对独立和主要为办公服务的房屋建筑划分为非民航专业工程,如特种车库、消防执勤点等。
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

一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注册执业管理规定及相关要求1d436001-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民航机场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见表1d436001)2.对《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民航机场工程)的解读(1)本标准(试行)是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的组织下,根据原建设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在广泛征求了业内专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编制而成,并经主管行政部门的审核。
由原建设部建市[2007]171号文发布执行。
(2)本标准(试行)内涉及的规模均为单项工程合同额,其中机场空管工程、航站楼弱电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包括设备费,场道工程包括材料费。
(3)在《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中,民航机场工程专业无小型工程。
(4)飞行区指标4e及以上的机场场道工程(不含其他)均视为大型工程。
(5)本表所列规模为大、中型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民航机场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担任。
(6)民航机场工程规模的划定,一方面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求,同时也是我国民航机场工程建设能力、水平现状的反映,因此,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工程规模的划定也将随之而变化,而且将有新的项目补充。
因此,工程规模标准的划定,将是一项动态的工作。
本表所列工程规模标准反映的是当前所达到的平均水平。
(7)该工程规模标准,是反映、评价相应建造师能力、业绩、水平的根据之一,也是建设单位选定施工单位及施工单位选派项目负责人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1d436002-级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注册执业工程范围据《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规定,一级注册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以一级注册建造师名义执业,且注册建造师应当在其注册证书所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工作。
目前民航机场工程专业只设置了一级注册建造师,民航机场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具有参加国内所有民航机场工程项目管理的资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9.02.26•【文号】人社部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民航局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才队伍,保障民航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深化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飞行技术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飞行技术人员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飞行技术人员,为推进新时代民航强国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遵循规律,突出特点。
遵循飞行技术人员成长规律,突出飞行技术职业特点,引导飞行技术人员提升专业技术能力,提升飞行技术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2.统一制度,分类管理。
健全完善统一的飞行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根据运输航空和通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的不同特点,统筹兼顾不同作业形式实际,分类施策,分别评价。
3.科学评价,激励创新。
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激励飞行技术人员遵循飞行规律,学习钻研业务,积极总结经验,提高技术水平,保障飞行安全。
4.以用为本,发挥作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6.23•【文号】民航机发[1999]121号•【施行日期】1999.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印发《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航机发〔1999〕121号)各管理局、省(区、市)局、机场(公司)、航空公司、学院,中航油总公司,民航机场建设公司(设计院、所),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安全技术中心:现将《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民用机场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严格管理和合理使用机场土地,保证民用机场的安全运行,适应民航体制改革、企业改制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结合民用机场管理与发展的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第二条民用机场用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使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
民用机场用地指机场管理机构及驻场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机场场内用地,场外通信导航设施、供油、排水等设施用地,以及机场规划范围内土地;不包括产权属军方的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用地。
民用机场用地的规划、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民航总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管理,主要负责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制订行业有关管理规章,指导、检查地区管理局及机场管理机构的用地调查、规划、土地登记、用地纠纷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场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协调及报批,配合国土资源部协调新建机场项目用地计划及前期预审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其辖区内民用机场用地的行业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本机场用地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机场总平面规划实施土地使用管理。
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中 国民航机场 建设 集 团公 司成为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 ・ ・ 张 茹 贺敦祥
( 国民航机 场建设 集 团公 司) 中
近 日,中 国 民航 机 场建 设 集 团公 司 ( 以下 简 称 “ 建设 集 团公 司 ” )顺 利通 过 国家 高 新技 术 企业 认定 。高新 技术 企 业 认 定 将 可 以享 受 所 得 税 减 按 1% 的税率 征收 的优惠政 策 ,有 助于 降低建 设 集 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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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场 道 、总图 、航 站楼及 附属 配套工 程设计 等技 术
的市场竞争中提供有利的资源和更具竞争力优势的 资质 ;二是将 进一 步奠定建 设集 团在 中国 民航 机 场 规划设计领域的领先地位 ,有利于提高建设集团公 司科技 研究 和项 目开发 的管理水 平 ,认 识和挖 掘公
服务为依托,由总工程师办公室 和财务部 主要负 责 ,精心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申报工作。在总院 和分 公 司的积极 支 持 和 配合 下 ,于 20 09年 9月 底
完成 申请材 料汇编 ,同时上报 北京市 科委 。经严 格 审查 ,于 20 09年 1 2月 1 日获得 通 过 ,并 于 2 1 4 00
年 4月 1 5日取 得 高新 技 术企 业 证 书 ,有效 期 限为
20 0 9年 1月 1日至 2 1 年 1 0 1 2月 3 1日。
司内部优势科技资源和潜力 ,确保科技政策信息来 源通畅 ,并便 于整合 和利用 外部 资源 ,将 科技 成果
为公司发展积累了更多的资金 。此外,建设集团公 司还可以在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总局新颁发了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认
定 门槛大 幅提 高 ,高新 技 术 企 业 审 核 更 加 规 范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民航局关于印发《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部门,各协会、基金会,民航各有关设计、施工、监理和科研单位: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民航局制定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民航局机场司负责管理和解释。
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管理,科学公正、有序开展民航工程建设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民用航空标准化管理规定》《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标委会是负责民航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定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管理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标委会的统一管理。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标委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二)规划标委会整体建设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标委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第四条民航局机场司(以下简称“机场司”)是标委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标委会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标委会开展标准制修订和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二)监督、检查和考核标委会的工作;(三)组织标委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四)其他与标委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 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民航局综合司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二○一四年九月目 次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总则5 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组织管理5.1 组织体系5.2 建设单位档案工作职责5.3 参建单位档案工作职责6 专业工程文件管理6.1专业工程文件收集6.2 专业工程文件编制6.3专业工程文件整理6.4专业工程文件归档7 专业工程档案管理8 专业工程档案验收9 专业工程档案移交附录A 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一览表 附录B 民航专业工程监理文件归档目录附录C 民航专业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1 民航飞行区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C.2 民航专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文件归档目录附录D 民航专业工程竣工文件归档目录本规范编制依据GB/T1.1进行起草。
符合本标准是符合《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字【2006】2号)的方法之一。
本规范由 提出。
本规范由 归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广东民航机场建设有限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本规范针对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的特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住建部、民航局、国家档案局颁布的现行标准、规范,参考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相关专业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并通过在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全国各地民用机场在开展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中积累的经验,提出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要求,为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的管理提供统一的可操作的标准。
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文件及档案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确定了民用机场建设项目民航专业工程档案工作的组织体系、工作职责,规定了民航专业工程文件的形成、归档要求与档案管理的原则与方法。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民用机场民航专业工程(民航空管工程、航空供油工程除外),民用机场中的通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建设项目,参照本规范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1.07.12•【文号】民航规〔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2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运输机场(集团)公司、中国航油:为落实“三个敬畏”和“六个起来”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机场管理机构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促进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升,民航局研究制定了《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请你们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21年7月12日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促进机场管理机构提升运行安全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不含空管运行部分)保障能力综合评估。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监督管理。
管理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和各驻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按时报告各类机场运行安全事件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民航管理部门做好评估工作。
第五条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综合评估工作每半年为一个周期,分别为每年度1月1日至6月30日和每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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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1.总则1.1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制度,明确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求,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管理流程和程序,根据人事部和民航总局有关文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三类,其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又分为“助师”级和“员”级两种。
2.适用范围2.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向民航总局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向集团公司申报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人事部规定以考代评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适用于本办法。
2.2 民航总局可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原则上不得送外部机构评审。
民航总局不能评审的专业及特殊专业,中级(含)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上报民航总局有关部门,待批准后由民航总局委托外部专业机构代为评审。
3.业务能力要求3.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3.1.1 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性技术问题;3.1.2 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3.1.3 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并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过两篇(含)以上有较高水平的技术著作、论文;3.1.4 能够指导研究生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3.2.1 基本掌握现代生产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方法,有独立承担和解决较复杂项目的技术问题的能力;3.2.2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3.2.3 有一定从事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工程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取得过有实用价值和技术经济效益的成果;3.2.4 能够指导“助师”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3.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3.3.1 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3.3.2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4 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具备以下业务能力:3.4.1 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导性工作的实际能力;3.4.2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4.学历、资历要求4.1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4.1.1 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4.1.2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五年,且从事中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4.2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2.1 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取得第二学位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4.2.2 本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4.2.3 专科毕业后,从事“助师”级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对于先工作后取得学历并已评聘“助师”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大专毕业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4.3 申报“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3.1 非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4.3.2 非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后,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从事技术员工作两年以上;4.3.3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四年以上。
5.外语要求5.1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A 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B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2 参加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需持有全国职称外语B级(或A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参加非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仅需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C级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3 对参加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5.3.1 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成绩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合格标准的(含2006年底前已取得全国职称外语测试成绩合格证书的人员);5.3.2 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全国通用合格标准10分以内(含2006年年底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水平测试成绩达到45分以上的人员)。
该成绩有效期可延至本人申报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称并通过为止;5.3.3 特殊情况下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的;198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成绩可放宽至低于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格标准10分以内。
该成绩两年有效。
5.4 对参加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外语水平的具体要求如下:5.4.1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
2000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长期有效;5.4.2 197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45分及以上成绩。
2004年及以后取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45分及以上成绩长期有效。
5.5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取得的外语合格成绩仅在申报中级时有效。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持有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之后考取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
5.6 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免于外语考试:5.6.1 具有一年以上国外留学或半年以上公派出国访问学者经历的(留学经历须由我国在该国的驻外大使馆认定并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须经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5.6.2 任现职以来,独立完成并出版外文专著或译著5万字以上的;5.6.3 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5.6.4 1955年1月1日(含)以前出生,连续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十年的;5.6.5 获得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6.6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5.6.7 申报初级职称的。
6.直接确定专业技术资格6.1 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的毕业生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直接确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6.1.1博士学位获得者,考核后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1.2 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且考核合格可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6.1.3 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6.1.4 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助师”级专业技术资格;6.1.5 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考核合格后可确认为“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6.2 对见习期满但不在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岗位上工作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大、中专毕业生(如“五大”毕业生)应报相应评审委员会按条件和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评审。
7.破格申报7.1 对于不具备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资历条件,但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优秀并具备条件者,可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7.2 破格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7.2.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贡献者;7.2.2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主要贡献者;7.2.3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工作岗位上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推广应用新技术、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
直接获得重大经济效益或显著社会效益者;7.2.4 在国内、外著名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过有学术价值的著作者;7.2.5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内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外学术、技术界有较高的知名度。
7.3 破格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三项:7.3.1 民航总局(省、部、委)科技进步奖三等奖(含)以上的主要贡献者;7.3.2 在民航运输生产、工程设计修建、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等工作岗位上做出了较大贡献。
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7.3.3 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学术著作者;7.3.4 在民航某一专业领域被同行专家和技术人员所公认的优秀技术骨干。
8.资格申报8.1 符合申报资格条件和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以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8.2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需通过各单位上报评审材料,由各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正确和完整。
8.3 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业绩,对于违反规定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9.其他9.1 对于人事部和民航总局规定的以考代评专业技术资格,需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和相应的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才能聘任专业技术资格。
9.2 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时间以民航总局和集团公司职称确认文件中的时间为准,以考代评和委托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以职称证书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9.3 经过正常评审程序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未通过者,一般不再复议,也不得改送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职务,在一年内不得重新评审未通过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年后再次推荐时必须提供能反映本人水平的新材料。
9.4专业技术资格的评聘不作为划分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的依据,也不作为划分管理序列、技术序列和作业序列人员的依据。
10.附则10.1 本办法由建设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办法(试行)》(民航机建发〔2007〕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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