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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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

通航机场B类建设要求一、场地条件通航机场B类建设项目应具备符合要求的机场场地,包括机场净空、地面交通和停车场等。

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1.净空:满足飞机起降安全要求,清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确保飞机起降安全。

2.地面交通:合理规划进出机场的道路、停车场和交通标志等,确保机场地面交通有序、畅通。

3.停车场:具备足够的停车位,满足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停车需求。

二、跑道长度通航机场B类项目的跑道长度应根据所使用的飞机类型和飞行任务需求确定。

一般而言,跑道长度应满足以下要求:1.单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

2.双跑道:每条跑道长度应在1000米以上,宽度在30米以上,间距在75米以上。

三、滑行道系统滑行道系统是通航机场的重要设施之一,其设计应合理规划滑行道布局,确保飞机在机场内的安全运行。

滑行道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1.滑行道布局:根据机场规模和运行需求,合理规划滑行道数量、宽度和坡度等参数。

2.滑行道标识:设置明确的滑行道标识,指示飞机和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方向。

3.滑行道维护:定期对滑行道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完好、安全。

四、机库与维修设施机库与维修设施是通航机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存放和维护飞机。

机库与维修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1.机库规模:根据存放飞机的类型和数量,合理规划机库的规模和布局。

2.维修设施:具备完善的维修设备和工具,能够完成飞机的日常维护和修理工作。

3.维修人员: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维修人员,确保飞机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导航与通信设备导航与通信设备是通航机场必备的设施之一,用于保障飞机起降和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导航与通信设备应满足以下要求:1.导航设备:配备先进的导航设备,如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为飞机提供准确的导航服务。

2.通信设备:具备稳定的通信设施,保障机场内外的通信畅通,包括甚高频(VHF)电台、卫星电话等。

3.设备维护:定期对导航与通信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的文件或规章制度。

这些规定一般由国家民航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民航管理部门制定,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1. 建设规划: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和建设要求,包括选址、用地、总体规划等。

2. 设施建设:规定民用机场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等的建设要求。

3. 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航空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设施配置、突发事件处理等。

4. 运行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要求,包括航班计划、飞行员资质、空中交通管制等。

5. 经营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经营管理要求,包括航空公司经营、航空货运等。

6. 维护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设施设备维护和保养的要求。

7. 收费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8. 监督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责任分工。

以上是一般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的规定会因国家、地区和机场规模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_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

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飞机场跑道是民航运输中最关键的一部分,直接关系到飞机起降的安全和顺畅。

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执行对于确保跑道质量和航班正常运行至关重要。

以下将就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进行探讨。

1. 施工工艺及标准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需满足一系列标准和规范要求。

首先,施工过程中应选用优质材料,如水泥、碎石等,并确保施工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其次,施工现场应保持整洁,避免垃圾和杂物对施工质量的影响。

最后,施工人员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操作,确保施工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2. 质量验收标准完成飞机场跑道工程后,必须进行质量验收,以确保跑道满足使用标准。

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平整度:跑道表面应平整无凹凸,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飞机起降平稳。

(2)排水系统:跑道应设计良好的排水系统,雨水能够迅速排除,避免积水影响飞机运行。

(3)标线标识:跑道应有清晰可见的标线标识,指引飞机准确起降,确保飞行安全。

(4)材料检测:对跑道使用的材料进行质量抽测,确保符合标准,长期使用稳定可靠。

3. 验收流程飞机场跑道工程验收应有明确的流程和要求。

首先,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专家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跑道表面、排水系统、标线标识等内容。

验收专家将对跑道质量进行评估,提出整改和改进意见。

最后,验收报告将提交给相关部门审批,决定是否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

4. 结论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的执行对于飞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顺畅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才能确保飞机场跑道质量可靠、安全可靠。

希望相关单位和施工方能高度重视飞机场跑道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确保安全高效运行。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doc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以适应机场建设的需要,充分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1.0.2条本指标是编制和审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编审初步设计文件,核定和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尺度。

第1.0.3条本指标适用于飞行区等级指标Ⅱ为C及以上、一条跑道的新建机场工程项目,改建和扩建机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机场建设用地必须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切实做到科学、合理和节约用地。

第1.0.5条本指标内容包括机场的飞行区,通信导航设施,航站综合区(包括生产辅助设施)、供油工程等,不包括各航空公司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场内设置的维修基地、机坪、培训和通用航空等业务设施用地,也不包括民航各单位在机场外(市内)的业务工作及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1.0.6条机场用地应结合工程项目总平面规划、机场周围环境、居民点和环保的实际情况确定机场总的用地面积。

第1.0.7条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执行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2.0.1条机场工程应根据机场性质、类别、等级和作用等确定经济合理的机场规模和构型,合理确定相应的机场用地规模。

第2.0.2条机场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城市规划相互协调,尽可能利用荒地、劣地,少占耕地。

第2.0.3条机场建设用地应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凡分期建设的项目用地原则上应分期征用;本期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应相对集中;规划用地应标明预留范围,报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保留规划用地权,可暂不征用。

第2.0.4条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安排在永久性征地范围以内。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低空空域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点燃了通航产业快速发展的炉火。

为给我国通用航空发展打好基础,民航局机场司委托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编写了《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初稿),并从2022年11月30日起至12月10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这是我国首个专门为通用机场建设制定的标准,并确立了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建设原则。

正在征求意见的《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对通用机场选址、配备设施以及抗震设施和环境保护三大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制定初衷为规范我国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障通用机场的安全性,其中通用机场的选址应该是在已有的低空开放试点地区的基础上挑选。

所有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通用机场都为该标准所规范,但接纳30座以上航空器进行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的通用机场、临时起降点、水上机场以及可以或已经开展通用航空业务的运输机场,参考国外做法与我国的相关安全规定等,不在本标准的作用范围之内。

标准征求意见稿将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二类为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其他通用机场为三类。

可以发现,在《标准》中即便是要求最高的一类通用机场,其在选址、机场排水工程标准等方面,都较现行运输机场建设标准更加宽松,机场司在对该标准条文进行的注释中举例说,多项在运输机场选址中可起到一票否定作用的因素,在通用机场选址时被改为应充分考虑影响;在运输机场建设中占相当成本比例并要求必备的空管设备,在通用机场建设中也有所放宽,二三类通用机场设置甚至可以不设置塔台,不必建立自己的气象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机场运行成本,以促进通用航空事业发展。

该标准列出了通用机场工程项目所需遵循的四大原则――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等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并归纳其为“安全、适用、经济、可持续发展”这四个关键词。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

通用机场建设相关法规、标准、依据及审批程序一、通用机场的概念2009年4月,国务院印发了《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2年12月,民航局依此修订下发了《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

其中明确: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运输机场是指为从事旅客、货物运输等公共航空运输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乌鲁木齐地窝堡机场等)。

根据机场的地位、业务量和服务区域不同,运输机场又可分为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

通用机场是指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和建筑业的作业飞行,以及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监测、科学实验、教育训练、文化体育等飞行活动的民用航空器提供起飞、降落等服务的机场(如上海高东机场、新疆石河子机场等)。

按照民航局《通用机场建设规范》(MH/T 5026—2012),通用机场分为:一类通用机场(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达到3000架次以上的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具有5~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量在600~3000架次之间的通用机场)、三类通用机场(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直升机机场是指全部或部分供直升机起飞、着陆和地面活动使用的场地或构筑物上的特定区域。

就目前而言,国内直升机机场均为通用机场。

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批过的临时起降点,不属于机场范畴。

二、通用机场建设的法规依据根据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民航局《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按照上述《条例》和《规定》,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简而言之,就是不管是运输机场还是通用机场,都必须列入政府规划后方能建设(项目立项需各级发改委审批)。

《中国民用航空第十二个五年发展规划(2011年至2015年)》中,对全国运输机场建设具体项目进行了规划,通用机场建设方面只是鼓励通航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通用机场及运行保障设施建设,未进行规划。

民用运输机场工程对象分类编码和标准

民用运输机场工程对象分类编码和标准一、概述民用运输机场工程是指为民用飞机和乘客提供起降、停放、运输和服务等设施的建筑工程。

根据工程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民用运输机场工程可以分为跑道工程、停机坪工程、航站楼工程、配套设施工程等多个分类对象。

二、分类编码根据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功能和特点,可以将其划分为以下几个分类对象,并为每个对象分配相应的编码,以便统一管理和设计。

1. 跑道工程跑道工程是指为民用飞机起降提供的场地,包括跑道、滑行道和相关的灯光、标志等设施。

其分类编码为:01。

2. 停机坪工程停机坪工程是指为民用飞机停放和候机的场地,包括停机坪、登机口、飞机滑行道和相关的地面处理、标志等设施。

其分类编码为:02。

3. 航站楼工程航站楼工程是指为旅客提供登机、候机、行李处理和服务等设施的建筑工程,包括航站楼主体建筑、航站楼内部装饰、设备和设施。

其分类编码为:03。

4. 配套设施工程配套设施工程是指为民用运输机场提供服务和支持的设施,包括引导道路、停车场、供电、供水、供暖等设施。

其分类编码为:04。

5. 其他工程除上述分类对象外,还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和配套设施的改扩建工程、维护和保养工程等其他工程。

其分类编码为:05。

三、标准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管理,制定并执行相应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关于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相关标准:1. 设计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规范、机场工程设计规范、民航机场建设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等。

设计标准应考虑工程的功能需求、安全性、经济性和环保要求。

2. 施工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建筑工程施工规范和机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确保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3. 运营管理标准民用运输机场工程的运营管理应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和标准进行,包括机场设施和设备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安全防护措施、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标准,以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条文注释

11、建设条件。应充分考虑地质不良地段、可能淹没地区、活动性断层区、矿区、环境及生态保护区、旅游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区等因素的影响。
12、土地利用。应符合相关土地利用政策法规的要求。如耕地、林地利用限制以及荒地、劣地的开发鼓励性政策。
13、周边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周边是否有可供利用的道路、消防、救援、水源、能源、污物处理、通信等公共设施。
第十八条 通用机场可根据需要设置塔台,塔台的位置及高度应满足管制员对飞行场地的通视要求,塔台的设备配置可参照《民用航空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设备配置》(MH/T 4005)的要求执行。如采用塔台指挥车方式的,则须修建塔台指挥车坪,并相应配备通信和供电等设施。
一类通用机场应设置塔台。
第十九条 通用机场应具有获取温度、风向、风速、气压、云、能见度等气象要素及其预报信息的能力。
一、二类通用机场应配备管制指挥波道甚高频通信系统、航空气象情报信息终端和航行情报信息终端。
第十七条 在机场内和周边建设导航设施时,台址附近围界和巡场路应满足导航设备对场地的技术要求。导航设施的建设应符合《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86)的要求。
为导航设施设置附属建筑的,附属建筑的面积及功能(如生活设施)应适应其使用要求。
第二十一条 对人员服务的设施应与其服务流程相适应,并根据相关要求设置引导标识、残疾人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盥洗室等,以满足人员通行、等候、休息等需要;必要时可设置餐饮、过夜用房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人员外对象服务的设施,应设置固定的安置区域,并提供适当的保护。
第二十三条 如建设停车场,其面积指标按照大型车60㎡/辆、中型车40㎡/辆、小型车30㎡/辆执行。
第八条土方工程按照以下防洪标准作土方设计:
一类通用机场:50年一遇。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际台站数计算 各台站用地指标均未含进台道路 道路用地指标应
按实际情况计算
通信导航设施地段用地指标

台站名称
建设条件
用地 指标
指标调整
航向台 仪表着 陆系统 下滑台
建在距跑道端 处
建在跑道与滑行道之间 建在距跑道中心线

不计
每延长米增加
超过 时 每延长 米增加
近距归航台 与指点标台合建
远距归航台 与外指点标台合建
第二条平行滑行道增加用地面积表

跑道长度
平行滑行道间距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跑道长度
平行滑行道间距
续表
注 不同跑道长度和平行滑行道间距可按插入法或按条文说 明中的公式计算 平行滑行道间距 见条文说明
第三节 助航灯光用地指标

条 助航灯光用地 包括维修道路在内 在升降带
每端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航站综合区用地指标 供油工程用地指标和场外道路管线及其他
工程用地指标等
本建设用地指标系初次编制 在试行过程中 请各单位注意总
结经验 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
资料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地址 北京东四西大街 号 邮政编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年月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 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的通知
建标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 建设厅 计委 计
经委 土地 国土 管理局 厅 计划单列市建委 计委 土地 国
土 管理局 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根据国家计委 国家土地管理局 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

通用机场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运行设施,保证通用机场的安全适用性,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部功能仅用于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机场,不包括临时起降点和水上机场。

本标准所称通用航空活动不包括使用30座以上的航空器进行的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

本标准所称经营性载人飞行活动是指以载人为直接目的,并发生了取酬行为的飞行活动,如包机(出租)飞行、空中游览等;不包括以空中作业为直接目的的载人飞行活动,如农林飞行、空中勘测等。

第三条通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飞行安全,满足必须的安全技术要求。

2、合理配置运行设施,满足功能需要。

3、建设规模及设施配置坚持合理、适用、客观实际原则,以降低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为通用航空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长远规划,合理确定建设阶段,充分考虑发展空间。

第四条通用机场根据其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一类:指具有10~29座航空器经营性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达到3000以上,或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的机场。

2、二类:指具有5~9座经营性航空器载人飞行业务,或最高月起降架次600~3000,或具有对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类飞行活动的机场。

3、三类:除一、二类外的通用机场。

第二章机场场址第五条通用机场位置应符合全国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和当地城市或城镇规划,或不与上述规划相冲突。

第六条通用机场的选址应充分考虑下列因素的影响:1、空中禁区。

不得在空中禁区内建设机场,在空中禁区临近地区修建机场应考虑航空器闯入空中禁区的风险。

2、飞行限制区。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飞行限制区的协调。

3、军航使用空域。

机场的飞行活动应充分考虑与军航使用空域的协调。

4、气象条件。

应充分考虑风场、降水、能见度等气象条件对飞行安全和机场利用率的影响。

6、电磁环境复杂区域。

应充分考虑空间电磁环境对机场通信导航活动的影响,同时亦应顾及到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电磁波对地面敏感设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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