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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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03.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本篇法规第八条及附件《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自2023年1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11.09•【文号】国税函[2009]6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97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补充通知(闽国税函[2003]297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省局已经以闽国税发[2003]135号文转发,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将纸质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以及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的纸质的必报资料各一式两份(需要增加份数的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实行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的一般纳税人电子数据与纸质资料应同时报送。

二、国税发[2003]53号文中第三条第二款的备查资料是否在当期报送,由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格式仍按闽国税流[1999]041号文附件三的表样执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统一按8开纸规格印制。

各地应根据总局和省局规定的有关表样自行印制、发放使用。

四、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第三条规定,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8月份征期开始一律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在贯彻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OO三年七月八日——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4.13•【文号】国税发[2005]6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由于配套软件的修改工作正在抓紧进行,正式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1.“一窗式”管理工作流程图(略)2.“一窗式”票表税比对异常类型及处理方式分类表3.比对异常转办单4.比对异常纳税人清单5.未票表税比对纳税人清单6.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扣押收据7.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专用发票转办单8.比对异常和处理结果统计表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四月十三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一、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以下简称“一窗式”管理)操作,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二、“一窗式”管理是税务机关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优化整合现有征管信息资源,统一在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窗口,受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和IC卡报税),进行票表税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三、“一窗式”管理一律实行“一窗一人一机”模式。

基本流程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纳税申报(以下简称申报)受理、IC 卡报税、票表税比对及结果处理。

四、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指导、监督;区县级税务机关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一窗式”管理业务的组织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六、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七、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八、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见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

数量
名称
购买方
纳税人识别号
单价
金额
税率
税额
说明
合计
————
————
——
一、购买方□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情况:
1.已抵扣□
2.未抵扣□
(1)无法认证□
(2)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4)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代码:
第4页
官网
郑州威驰外资企业服务中心
郑州外资公司注册代理服务商
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 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 经认证结果 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 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 期进项税额中转 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 证”、“纳税人识别号 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 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 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 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发票为离线发票。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发票 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发票的 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一、推行范围

(税总发〔2015〕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增值税一体化管理要求,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小规模纳税人推行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目前系统运行稳定,纳税人反映良好。

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分步全面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全面推行。

各省国税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推行方案,按照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下小规模纳税人和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顺序,分步开展推行工作,2015年年底前完成尚未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增值税纳税人的推行工作。

二、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正常使用,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操作办法(试行)》(附件1),适用于各级国税机关及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纳税人。

三、为保障系统推行进度及纳税人正常使用,各省国税机关应根据本地推行进度情况,按季度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上报本省推行计划。

税务总局向税控装置供应商通报各省推行计划,供应商在保障供应前提下可按照市场化原则安排生产计划,向税务总局(电子税务中心)提出税控装置初始化需求,税控装置供应商将初始化后的数量报各省信息技术部门。

各级国税机关对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开展的税控装置初始化、发行等管理工作,适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税控装置一体化发行工作规程(试行)》(附件2)。

四、除通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业务对外开具发票一律使用金税盘或税控盘开具。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服务单位按照优惠价格(报税盘价格)对原金税盘(卡)、税控盘进行置换。

六、税务总局正在着手制定税控收款机和电子发票技术改造方案,以这两种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国税函[2004]883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

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软件版本说明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标 签】实行分类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闽国税发﹝1997﹞68号【发文日期】1997-11-24【实施时间】1997-1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为进一步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征收管理,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依法纳税自觉程度不同,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指导管理,将其分为A、B、C三类,并对不同类别实施相应有效的税务管理办法,管住大户,控住小户,以达到规范纳税人行为,确保税收收入和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落实的目的。

现将分类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分类标准: (一)A类企业:规模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商业企业一般在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帐证健全、纳税可信度高,税负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B类企业:规模比较大[年应税销售额:工业企业一般在180~500万元以内,商业企业一般在300~800万元以内],帐证较健全、纳税可信度比较高,税负比较合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C类企业:A、B类企业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暂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上述企业帐证健全与否、纳税可信度和税负合理或税负比较合理的标准,由各地根据税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类别的确定 实行分类管理办法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类别申请,主管征收机关应对其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以确定其所适用的管理类别。

对新办企业,在暂认定一般纳税人期间暂按C类企业管理。

三、A类企业管理 (一)对列入A类企业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绿色纳税申报表,并简化纳税申报手续,实行一表二册。

即:《增值税纳税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登记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登记册》。

税总发〔2015〕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5〕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断优化对增值税纳税人的开票服务,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使用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二、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具备服务资格的维护服务单位(以下简称服务单位)进行服务。

服务单位对航天信息或国家信息安全中心生产的专用设备均可以进行维护服务。

三、服务单位开展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操作培训应遵循使用单位自愿的原则,严禁收费培训,严禁强行培训,严禁强行搭售通用设备、软件或其他商品。

四、税务机关应做好专用设备销售价格和技术维护价格的收费标准、增值税税控系统通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等相关事项的公示工作,以便接受纳税人监督。

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纳税人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立并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单位对服务单位的投诉举报。

省国税局负责对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按月汇总相关情况,随服务质量调查情况一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六、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 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

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高度重视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监督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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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
关事项的公告
【标 签】福建省,增值税税控系统,公告
【颁布单位】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3-08-02
【实施时间】2013-08-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3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用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
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用于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红字(负数)发票。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增值税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专用设备是指增值税税控系统的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以下简称“税控盘系列产品”),其中税控盘用于开具发票,报税盘用于领取发票、抄报税、退票和变更发行信息。

专用设备由国家指定专营。

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一般性设备。

三、一般纳税人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附件)向技术服务单位购买专用设备。

税控盘(金税盘)和报税盘的国家核定价格分别为490元/个和230元/个。

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技术服务单位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出现跨区迁移情形的,原有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四、从事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税控盘系列产品的技术服务时,
按核定的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标准收取技术维护费。

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统产品的一般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凭第一套产品有效服务期内的缴费发票复印件减半缴纳技术维护费,多套产品可不属于同一家技术服务单位销售。

五、一般纳税人购买专用设备后,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和《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注册发行,载入增值税发票的购票限量、最高开票限额、开票机数量和购票人员等授权信息。

授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申请办理变更发行;需要注销的,应结清并申报专用设备中已开具发票信息,缴销未开具空白发票和专用设备(跨区迁移除外),申请办理注销发行。

六、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按价税合计数全额抵减,当期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上述增值税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已经在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其中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在保修期后出现损坏需要重新购买的,应选择税控盘系列产品。

八、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的管理要求按照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的相关文书在未调整前,继续沿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文书。

九、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税控系统,违者依法承担责任。

十、我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福
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及技术服务由福建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

十一、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原《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闽国税公告[201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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