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宪法探索

合集下载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

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与财产权问题【摘要】本文探讨了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及财产权问题。

在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需要克服历史遗留问题和保障宪法权威性。

探讨中国宪法改革的途径时,需要注重程序规范和参与机制。

财产权在中国宪法中的地位应当得到充分保障,但现实中财产权保护仍存在问题,需要法律规定来加强。

中国宪法改革的必要性在于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和提升国家治理水平,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在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通过本文探讨,希望能够引起对中国宪法改革和财产权保护的重视,推动相关制度和法律规范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中国宪法改革、途径、财产权问题、重要性、现状、挑战、地位、保护、法律规定、必要性、结论。

1. 引言1.1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和规范,是维护国家政权、保障人民权利、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石。

在中国,宪法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中国宪法改革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础,宪法的发展和完善对国家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宪法,可以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提高政府的执政水平和服务水平。

宪法改革可以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通过加强宪法对人民权利的保障和对政府权力的制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中国宪法改革对于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改革是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保障。

我们需要重视宪法改革,不断完善和发展宪法,以适应国家发展的需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 正文2.1 中国宪法改革的现状与挑战中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法律文件,在国家政治体系和法律体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八二宪法》与经济体制的转型

《八二宪法》与经济体制的转型
(一)经济制度方面 1.对集体所有制的形式进行了补充,允许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存在。Uk--宪法》之前的集体所有制是指 农村人民公社经济,这种经济实行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生产大队条件 成熟的,可以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而(A--宪法》规定“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 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集体所有制经济。”第18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 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进 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这里中外合资经济和中外合作经济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在个体经济方面,在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关于农民经营自留地、自留畜、家庭副业等,都规定有 “在保证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可以”经营“少量的”等限制词语,而在《八二宪法》中, 则规定为:“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 自留畜。”第1l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
《八二宪法》与经济体制的转型
陈建平‘
【摘要】中国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八二宪法》不但为其打下了基础,而且为其实现提供 了法律保障。没有《《八二宪法》的制定和不断修改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还要经历更多的艰难与曲折。但宪 法作为一种制定规则的规则,这种规则的制定绝不是随意的,它决定于一个社会当时的客观物质条件。生产力的 发展要求经济体制的转型,经济体制的转型要求宪法不断进行修正,而客观反映社会需求的宪法又对生产力的发 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

新中国四部宪法中经济类条款的比较分析

新中国四部宪法中经济类条款的比较分析

新中国四部宪法中经济类条款的比较分析就宪法中是否应该规定经济制度或经济政策的问题,学界持肯定与否定两种直接对立的观点。

在我国,自1931年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开始,经济制度与经济政策类条款开始被明确写入宪法。

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四部宪法承袭了这一传统,它们均对各自所属时期的国家基本经济制度或经济政策做了如实的反映。

虽数量不同,内容有异,但透过经济类条文在四部宪法文本中的变迁历程,我们能够管窥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历程。

标签:经济类条款;五四宪法;七五宪法;七八宪法;八二宪法本文所称的经济类条款是学者所称的宪法文本中所谓经济制度类条款或经济政策类条款的统称。

研读既有文献,学者在对这些条文进行分析与论述时或将其称为经济制度类条款,或将其称为经济政策类条款,而《现代汉语词典》对“制度”一词的解释是:(1)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2)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对“政策”一词的解释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1]。

很显然,从文义上来看,尽管制度与政策这两个词汇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下是相通的,但它们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为免歧义,也为了行文的方便,本文将经济制度类条款与经济政策类条款统称为经济类条款,它包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分配制度与原则、经济形态、经济结构、自然资源、土地制度、企业制度、财政、税收、金融等所有涉及国民经济的相关条文。

一、宪法规范中是否应当包含经济类条款目前,就宪法中是否应该涵盖经济制度或经济政策的问题,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主要存在着以下两种直接对立的观点:(一)经济类条款保留说以桂宇石、秦前红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坚持认为宪法应该对经济制度或经济政策做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应当将其保留。

秦前红教授曾这样论述道:“宪法与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规定密不可分,国家权力配置和人权的内容也与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的规定密切相关。

宪法文本明显规定的或者隐含着的对经济制度和经济政策的规定决定着宪法的本质,即是社会主义的还是资本主义的宪法、是自由民主的还是全权主义的宪法。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

”这一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在中国的根本地位和基本原则。

1.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公有制是指国家、集体和劳动群众共同占有的经济性质的财产,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

多种所有制经济是指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并存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改革完善按劳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重要经济制度安排。

我国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按劳分配制度,实现了按劳分配和多种分配方式相结合的制度设计。

3.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保持经济运行的稳定性。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国家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加强对经济的控制和引导,保持了经济运行的稳定性。

二、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国家保障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建立了完善的公有制经济法律制度。

同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和促进工业、农业、物资等各个部门的协调发展;积极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为城乡居民提高生活水平创造条件。

”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我国通过不断完善城乡经济发展规划,优化城乡资源配置结构,促进城乡产业互补和协调发展,实现了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的目标。

四、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权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劳动者自主管理、自主决策、自主经营的权利,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教育、社会保险、医疗等权利。

”保护和促进劳动者的权益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

我国通过完善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实施劳动保障政策,加强劳动者培训和提高技能水平等措施,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民主发展历程

中国民主发展历程

中国民主发展历程中国民主发展历程是指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在政治体制和民主制度方面所经历的变革和发展过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中国民主发展历程的几个重要阶段。

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探索(1949-1978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治实践。

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致力于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同时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尝试。

例如,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强调人民的民主权利。

然而,在这一阶段,中国面临着内外的挑战,政治稳定和经济建设成为当务之急,因此民主发展的进程相对较慢。

第二阶段:改革开放以及经济转型时期的政治改革(1978-1997年)1978年,中国启动了改革开放政策,经济迅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对政治体制的反思和需求。

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改革实践,试图推动民主发展。

1982年,中国颁布了新的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强调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

此外,中国也进行了一些地方性的选举实践,试图探索基层民主。

然而,在这一阶段,中国政府仍然注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政治改革的步伐相对较慢。

第三阶段: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1997-现在)自1997年以来,中国政府逐步加大了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力度。

例如,2004年,中国政府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强调党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群众性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了政治体制改革。

此外,中国也进行了一些试点性的选举和民主实践,例如村委会选举和基层人大代表选举等。

同时,中国政府也加强了公民参与和民主监督的机制建设,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制度。

总结:中国民主发展历程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和实践。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探索,到改革开放以及经济转型时期的政治改革,再到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阶段,中国政府在不断探索和实践中逐步推动了民主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民主发展仍然面临着一些挑战和困难,例如权力集中、公民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我国历次修改修正宪法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表现与特点

我国历次修改修正宪法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表现与特点

我国历次修改修正宪法有关经济制度内容的表现与特点
李正华
【期刊名称】《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005)001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54年制定以来,先后经历了1975年、1978年、1982年的3次修改和1979年、1980年、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的6次修正①.在宪法内容历次修改修正中,有关经济制度内容一直是
变动中的重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由降低变为不断提高,坚持公有制由社会经济主体
变为全部又变为主体.这样的变动,是中国人民对国情和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认识不
断深化的结果.
【总页数】5页(P67-71)
【作者】李正华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研究所,北京,10073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1
【相关文献】
1.综述历次刑法修正:内容、特点和原因——兼论和谐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正案》[J], 王永兴
2.浅谈宪法修定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及理由 [J], 刘云英
3.从历次宪法看我国经济制度中效率与公平的变迁 [J], 王亚丽
4.从历次宪法修改看我国的法治之路 [J], 朱树林
5.我国宪法历次制定和修改的情况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我国的宪法制度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制度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是什么?

我国的宪法制度对经济制度的影响是什么?我国的宪法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制度有何影响?宪法中明确说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

侵犯或者并购公有制企业财产会有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法律保护了公有制企业,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

但事实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关于商品价格的论断(商品价格是无差别劳动时间的体现)不能反映商品实际价格,而西方经济学认为供需关系决定了商品价格,更能反映商品的实际价格。

把经济制度编入宪法,可能会限制中国经济的发展。

以下是编者搜集到关于宪法中规定经济制度的文章。

我国的宪法制度对我国的经济制度有何影响?宪法中明确说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

侵犯或者并购公有制企业财产会有很严重的法律后果。

我国的法律保护了公有制企业,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

我国宪法学一般认为,宪法的根本法地位首先体现在它规定了一国最具根本性的内容,即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方面的重大原则与制度,而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有着决定性作用,决定了国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因此,经济制度规定应为宪法不可或缺的内容,并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然而,多年来,无论(宪)法学界还是其他各界,却一直存在批评以至主张删减宪法中经济制度规定的声音。

本文尝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重新审视我国宪法的经济制度规定,针对其变动频繁、内容特殊和欠缺规范性等问题略陈管见,权作论纲,以期促进相关的思考与研究。

▲一、重新审视我国宪法经济制度规定的变动一种常见的批评认为,经济制度规定变动过于频繁,影响了我国宪法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上世纪80年代前期,现行宪法对于经济制度的规定被视为一种特色和进步,但是,1988年第一次修宪后,人们就开始意识到:由于经济制度受到经济规律制约而易于变化,对其详加规定,不利于宪法的稳定和尊严。

1993年修宪前,学界“大修”方案(后来实际采纳的是“中修”方案)即提出,宪法的经济制度条款在数量上应该尽可能减少,在内容上只作原则性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的经济宪法探索本文一、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经历了1949年、1982年、1988年、1999年以及24年五次变迁,这实质上是其法律地位不断提升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一个实践过程,并且最终实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新中国成立之初,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处于国营经济领导下公私兼顾的临时宪法地位于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5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6规定,对中国的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实行以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达到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之目的的方针。

由此可见,当时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处于国营经济领导下公私兼顾的临时宪法地位。

但是,为了追求单一的全民公有制经济形式,我国从1953年开始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并在宪法中确立了这一政策的合法性。

1954年5宪法6第十条规定:国家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国营经济的领导和工人群众的监督,利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限制它们的不利于国计民生的消极作用,鼓励和指导它们转变为各种不同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逐步以全民所有制代替资本主义所有制。

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我国基本消灭了私有经济,仅存的一些个体经济,由于人数与规模甚小,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已微乎其微。

此后的2多年间,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被彻底排斥。

(二)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

第一个步骤是放开、搞活,放开是指允许城乡劳动者的个体经济和个体工商户的存在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开始得到恢复和发展。

这一政策在1982年宪法中最终得以确立。

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的内容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政策:一是确立了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二是明确地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三是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的方针。

(三)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的宪法地位1982年宪法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后,我国的个体经济得到了更加迅猛的发展,雇工人数越来越多,突破了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概念的范围,出现了一大批私营企业,要求给予私营企业应有的法律地位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于是,1988年宪法修正案赋予了私营经济应有的宪法地位。

1988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宪只是在1982年5宪法6第十一条原文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款关于私营经济的规定,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体现了我国从消灭私营经济到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重大政策的转变;二是赋予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三是国家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宪法规定,国家对个体经济实行指导、帮助和监督的方针,对私营经济则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这表明我国宪法虽然赋予了私营经济与个体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但在具体的方针政策方面却实行差别对待。

(四)1999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之后,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一样,获得了更加迅猛的发展。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于是引发了关于姓资姓社问题的争论,实质上是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

1993年5宪法修正案6第七条将1982年5宪法6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这一修改虽然没有直接涉及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但却在两个方面产生了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结束了关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争论;二是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2世纪9年代的蓬勃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因为相对于计划经济而言,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外人;但相对于市场经济来说,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则是自己人,是其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1993年修宪已经成为1999年修宪的前奏。

1993年修宪之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到2世纪9年代后期,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

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且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为1999年修宪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1999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与1988年修宪相比,这次修宪具有4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将1988年修宪后的原条文3款合并为2款;二是赋予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这一规定意义重大,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在宪法层面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三是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后面增加了非公有制经济这一概括性概念,表明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仅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而且还包括合伙企业、外资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制经济等形式,并且都赋予了它们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宪法地位;四是国家对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一视同仁,都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的方针。

(五)24年宪法修正案确立了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以及依法监督和管理的方针1999年宪法修正案赋予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之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使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2年,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已经超过13,特别是在一般性竞争领域,非公有制经济的比重已经超过7%。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实现再就业的主渠道。

由此可见,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发挥了非常重大的作用。

因此,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5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6中充分肯定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

但我们也应看到,在非公有制经济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许多问题阻碍和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例如,在企业设立登记、征地、税负、贷款、经营许可、市场准入、投资立项、兼并收购、企业上市等具体活动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限制比对公有制经济的限制要大得多,存在许多不平等待遇,导致非公有制企业的挂靠现象以及高利贷、地下钱庄、资金外流、挥霍浪费等问题的出现。

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应在宪法层面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平等的立法保护。

所以,24年修宪势在必行。

24年修宪后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这次修宪对5宪法6第十一条第一款没有作任何改动,只是修改了第二款,与1999年修宪相比,它具有3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国家不仅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而且还保护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二是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方针;三是强调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管理必须依法实行。

宪法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增强了包括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在内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士气,调动了它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促使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府;同时,执政党也必须依法执政,建设一个法治政党。

二、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法律保护随着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变迁,我国的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通过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不断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保护,但也应看到,我国目前还不是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无论是立法保护还是司法保护,都存在许多缺陷,亟需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一)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法律保护的缺陷 1.立法保护的缺陷首先,民事立法保护的缺陷。

根据5民法通则6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仍然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将财产划分为国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公民个人的财产和社会团体的财产,并且对不同所有制性质的财产采取不平等的保护措施,仅仅强调对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根本没有涉及到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

这一规定与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宪法地位不相符。

其次,经济立法保护的缺陷。

现行的5公司法6、5公司登记管理条例6、5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6、5合伙企业法6、5个人独资企业法6、5外资企业法6、5企业破产法(试行)6、5商业银行法6、5证券法6、5保险法6等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设立登记、征地、税负、贷款、进出口、经营许可、市场准入、投资立项、兼并收购、企业上市、破产程序等方面都设置了种种限制,不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再次,行政立法保护的缺陷。

根据5行政诉讼法6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所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对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制定、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不服,既无权提起行政诉讼,也无权提起违宪审查,造成了权利救济的失却。

此外,根据5行政许可法6第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