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牧户和农牧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农合行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银行服务辖区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法定年龄不超过60周岁,根据所处地区的实际情况,有劳动能力的可适当放宽至65周岁;(三)个人信用好,无陈欠贷款,无不良记录,且还款信誉好;(四)遵守联保协议;(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1第五条联保小组由居住在农合行服务辖区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农户联保小组的设立(一)在村委会的协助下,农合行各放贷机构负责做好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政策宣传,统计各村拟自愿组建联保小组的农牧户名单,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二)调查农户基本情况:信贷员到各村,对拟组建联保小组的农户逐户开展实地调查,逐户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基本情况表》(附 2件2)。
注:对因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已经调查过的农户,如农户经济状况变化不大,可直接使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中的《农户基本情况表》。
(三)各放贷机构组织召开贷审会议,根据信贷员初步调查意见,核准是否同意组建农户联保小组,并核定每个成员的最高授信额度。
各放贷机构联保户贷款每户最高限额以农合行总行核定下达限额为准。
(四)已审批无异议的联保小组,由信贷员负责组织与各联保小组成员逐户签订《设立联保小组申请书及联保协议》(附件4)。
(五)以村为单位,对各放贷机构已经同意组建的所有农户联保小组及成员进行编号,填写《村农户联保小组设立情况统计表》(附件1)。
第八条贷款的审批(一)联保小组成员如实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及审批表》(附件5)中的借款申请部分,交给信贷员,由其签署调查人意见。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
自然人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
第四条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五条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
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保基金。
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农商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联保贷款行为,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或贷款行)支持农民、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指导意见》和《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户联保贷款是贷款行发放的由3 户以上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小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具有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本乡镇行政范围管理区内的住户。
(一)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二)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农户;(三)农户以户为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多户联保"。
第二章贷款基本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 周岁(含18 周岁)至60 周岁(含60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合同;(二)在贷款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且居住稳定,不长期外出;(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四)思想品德好,无劣迹,有生产经营能力和发展生产愿望,且从事生产经营项目合法、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五)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诚实守信,无不良贷款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六)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存款账户,贷款前在贷款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联保贷款互助金;(七)遵守联保协议。
(八)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农户联保小组管理第六条农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等方式,自愿筹建联保小组.(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向贷款行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WORD文档

信用社(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W O R D文档本文仅供学习使用不得使用在其他用途学习完毕请自行删除多谢合作信用社〔银行〕小企业联保贷款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解决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标准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产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特殊联保贷款是由联保小组成员出资设立风险基金,建立风险基金补偿长效机制,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首先由风险基金补偿,再由借款人各自资产清偿的贷款。
实用文档第四条本方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该项业务的各级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
借款人是指符合本方法规定向贷款人申请借款的小企业。
第五条小企业联保贷款坚持择优扶持、专款专用、控制风险、注效劳社区范围内。
〔二〕根本帐户开设在贷款人处,没有在其它金融机构开设未经贷款人许可的结算帐户。
〔三〕企业开业在一年以上,并已正常经营。
实用文档〔四〕企业有比较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借款人和联保小组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
〔五〕持合法有效的贷款卡,并经年度检审合格。
〔六〕企业、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近3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贷款挪用或其它影响借款归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人;〔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不得转让企业资产;实用文档〔四〕对联保小组其它成员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以自身资产〔或联保风险基金〕代偿贷款本息;〔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第十五条特殊联保贷款小组成员应订立风险基金管理、使用、处置、损失补偿方法,经贷款人审核后实施。
第十六条特殊联保贷款小组的成员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设立风险基金总额的三倍。
实用文档第十七条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归还贷款人所有贷款本息后,联保小组可以重新组合。
对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后,可开除其成员资格。
但被开除成员在退出前需还清所有借款本息。
联保小组变更后,必须与贷款人重新签署联保协议。
〔一〕购置原辅材料或作为企业短期营运周转资金;〔二〕设备的技术改造。
农村商业银行法人客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法人客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ⅩⅩ农村信用社贷款保证担保管理办法》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联保贷款,是指企业法人客户为了满足生产经营资金需求,自愿组成联保小组,由农商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实行企业申请、多户联保、责任连带、按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客户在农商行以联保方式取得的贷款、签发承兑的敞口部分。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第五条法人客户联保小组成员的准入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其他证件;(二)产权明晰,产业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三)在承贷行开立结算账户,有稳定连续的现金流;(四)原则上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实际控制人有两年以上同行业经营管理经验;(五)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六)无不良信用记录,实际控制人品行好,无违法行为;(七)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八)外部信用评级等级在A+以上;(九)农商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人客户,不得发放联保贷款:(一)连续两年经营亏损,无稳定、连续的现金流;(二)向农商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资料和信息;(三)涉及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经济纠纷;(四)发生了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或重大人事变动,严重影响其生存发展和债务清偿能力;(五)受到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追究和处罚,影响贷款到期收回的;(六)被农商行或金融同业机构列入“黑名单”;(七)被吊销或停止使用贷款卡、营业执照、专营权、主导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被勒令停产整顿,被查封、冻结资产;(八)因不良行为被新闻媒介披露;(九)有违法乱纪、走私贩私、商业侵权行为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十)主要负责人或其家庭成员、股东、财产共有人有不良嗜好,有涉黄、赌、毒行为;(十一)影响农商行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信用社(银行)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三农”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没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农户或非关联个私工商企业,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业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业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责任共担,按期还款”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周转资金有缺口,需要贷款扶持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
(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5%的活期存款。
第五条联保小组成员住址在信用社服务辖区内,有借款需求的3--5户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自愿组成。
民主选举产生联保小组组长。
联保小组责任包括:(一)负责小组各成员贷款申请、使用、管理和归还。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成员不得随意转让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代为归还。
(四)在小组全体成员还清所欠贷款的前提下,成员可自愿退出小组。
经小组成员一致同意,决定可开除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小组应责令被开除者在退出前还清一切欠款。
第六条贷款用途(一)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费用贷款。
(二)加工、手工业、商业等个体工商户贷款。
(三)私营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贷款。
(四)其它为“三农”服务贷款。
第三章贷款的发放及管理第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应分别填写联保小组成员借款申请表,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联保协议)。
第八条信用社应将贷款发放给联保小组的借款者本人。
第九条贷款发放后,民主选举产生的联保小组组长应协助信用社信贷人员管理贷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
银行个人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个人联保贷款是指个人不具备足够贷款条件,向担保人提供担保后获得银行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规范个人联保贷款业务,保证银行权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担保条件1.1 担保人须是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单位。
1.2 担保人应有具有良好信誉和还款能力,不得存在逾期未还债务、信用记录不良等不良信用情况。
1.3 担保人应提供银行要求的合法担保物,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等,并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评估、抵押、质押等手续。
二、担保范围2.1 个人联保贷款的主借人应符合银行借款条件,具有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良好的信用情况。
2.2 担保人应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担保物,并具有足够的价值和可供质押或抵押的性质。
2.3 担保人应承担与担保物相关的责任和义务,如负责保障担保物的安全、保养维修和出售等事项。
三、担保方式和期限3.1 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抵押和保证等多种形式,具体担保方式由银行决定,并在贷款协议中详细说明。
3.2 担保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一般情况下不应超过贷款期限的相应期限。
3.3 担保期限内,如因担保物的变卖等原因,担保物价值不能覆盖借款本息,应在担保期限内予以弥补,并将积极处理相关事宜,确保银行的贷款利益不受损失。
四、贷款管理4.1 银行应根据个人联保贷款的实际情况,对主借人的还款能力、信用记录和担保物价值等方面进行审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利益受到合理保护。
4.2 主借人应按规定的还款计划,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利息、手续费等。
4.3 如主借人逾期未还,银行应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并对担保人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确保银行的权益受到保障。
五、风险控制5.1 银行应根据个人联保贷款的实际风险情况,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高担保物评估标准、加强催收力度等。
5.2 担保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积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并根据市场变化和情况变化,合理调整担保方案。
农村信用社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省农村信用社企业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联保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保贷款包括一般联保贷款和特殊联保贷款。
(一)一般联保贷款是指由多个企业组成联保体并签订协议,在借款人不能按约偿还贷款时由联保体成员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
(二)特殊联保贷款是指借助商会、企业协会、工业园区等平台组织推荐,由平台组织的会员企业共同出资设立风险基金、设定还款责任和损失风险补偿机制,由贷款人对联保的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开展企业联保贷款业务应按照“综合授信、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四条企业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及联保人除应符合《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借款人基本条件和第十三条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一般联保贷款的联保体成员为3-5户,在联保体成员的选择上,原则上应选择同质、同类的客户或企业规模、盈利水平及资金需求相近的客户;特殊联保贷款的联保体成员无户数限制,但必须为商会、协会、工业园区的会员企业;(二)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体,且不得在同一行社的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发生信贷业务;(三)在贷款人处开立结算账户且以该账户为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四)借款人和联保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在整个还款期内均应持续低于60%;经营状况良好,联保体各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五)所有联保体成员都应符合或超过贷款人设定的能够申请联保贷款的最低信用等级标准,即按照《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及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规定,评级结果在AA 级(含)以上;(六)联保体成员不能是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1、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业法人控制;2、同被第三方企业法人所控制;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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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解决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担保难、融资难的问题,加大对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微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快速发展,培育和拓展基础客户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联保贷款是在本行机构所在服务区域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按本办法规定自愿组成联保小组,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联保贷款坚持“核定总额、逐笔审批”的原则。
依照本办法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并对联保小组各组员的贷款逐笔进行审批,各成员贷款之和必须控制在贷款总额度之内。
第四条联保贷款具有小组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小组成员之间信息对称性相对较高的特点。
适合借款人信息透明度较差且贷款额度较小的客户,在业务操作中应防止小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银行贷款。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联保贷款的对象为依据本办法成立的联保联合体内的村民、社区居民、个体工商户、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
第七条申请联保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二)具有独立合法经营资格的个体户经营者、微小企业或微小企业主,相关经营时间在一年以上,产权明晰、经营状况良好;(三)有按期还本付息能力,并按规定办理贷款卡,经征信查询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五)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明确资金需求,用途合法;(六)借款人单户独立、经济独立、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在本行所在服务区域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七)单一借款人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在2个(含)以上金融机构存在联保贷款;(八)借款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独立的财产支配权,且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是关联方。
本条所指关联方为按照有关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界定为关联企业应进行集团授信的客户。
第八条申请联保贷款除符合第六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导向和环保要求;(二)联保小组成员所经营的项目相同或相近行业,或者联保小组成员经营或住址相邻;成员之间相互了解,能够及时掌握相关各方的有关情况;(三)具有承担联保户申请贷款总额度的代偿能力,且各方贷款资金需求和担保能力相当。
如各方申请的金额、期限、担保条件不同,不适宜做联保贷款。
第九条“联保贷款”适用主要群体:(一)各专业市场的经营者,包括各建材、家具、灯具、日用品、服装、水产等批发零售市场的经营者;(二)百货商场经营户、超市供货商;(三)小企业集群范围内的微小企业,如:同一工业园区、商会、行业协会等;(四)村民、社区居民第十条贷款用途(一)经营商品、生产用原材料的采购等流动资金需求;(二)购建、维护固定资产;(三)设备的技术改造;(四)购买专利权、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五)其他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三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的借款人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
本行联保小组成员和他行联保小组成员不得半数(含)以上相同。
第十二条联保小组成员一般控制在三户以内,最多不超过五户,单一借款人在本行只能加入一个联保小组,不得交叉组成联保小组。
联保小组应推选一名成员为联保小组组长,负责联保小组内有关事项的协调,并作为与本行联系的主责任人。
联保小组组长原则上应有较强资金实力,并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良好社会信誉。
第十三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本行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所有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起设立。
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十四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相互监督、共担风险、内部保密”的原则,履行下列权利义务:(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成员发生贷款资金挪用或出现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本行;(三)对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联保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四)选举联保小组组长;(五)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担保责任结束后的解散事宜;(六)借款人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本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联保小组成员的退出管理(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偿还本行所有贷款本息后,任何成员均可在通知其他成员,并书面告知我行后,自愿退出“联保贷款”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未全部清偿贷款本息,但该成员已经结清贷款本息的,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并经本行审查同意后,该成员可以退出。
(三)对违反有关承诺及相关规定的成员,经联保小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并在书面通知我行且征得我行同意后,可以不再将该违规成员纳入联保小组,并责令其在退出小组前偿清所有贷款本息。
(四)对以任何形式退出联保小组的成员需继续承担在联保小组期间小组其他成员贷款的连带保证责任,直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借款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五)联保小组成员变更后,原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仍然有效。
联保小组其余成员在贷款到期归还后,如需续贷,按照“联保贷款”的准入条件,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签订相关的合同和协议。
第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联保小组自动解散:(一)联保小组成员少于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户数;(二)根据联保协议约定或经联保小组成员共同协商决定解散;(三)联保小组成员半数及以上经营状况不佳而无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小组成员严重违反与本行所签订的联保协议;(五)联保小组成员在办理贷款前隐瞒可能影响贷款额度评定和贷款偿还的严重不良情况。
联保小组在协议期内解散,各成员须按照合同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保证义务,联保协议至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付清贷款本息后终止。
第四章联保贷款的授信要素第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可根据经营情况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内,也可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周期确定;联保贷款期限(含展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联保小组单个成员的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100万元。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的净资产之和与该小组最高额授信额度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2: 1,单个成员在增加本行贷款后资产负债率一般不得超过70%。
第十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贷款额度根据各成员的资金需求及个人资产情况逐一核定,联保小组贷款总额度控制在该小组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之内。
第二十条“联保贷款”的担保主要采用联保形式,小组全体成员共同与本行签署联保协议,并各自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
联保小组成员贷款的担保方式在采用联保形式的基础上,视情况可追加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借款人所经营企业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十一条贷款利率及结收息方式可参照《XX银行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还款方式可以是一次性归还,也可以根据小组成员从事行业的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分期还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联保协议书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行核定的授信额度内分别提出借款申请,并按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授信额度不得转借。
第五章流程和管理第二十三条联保贷款按照集团客户授信方式实行统一授信管理,核定全部授信总量与单户授信总量,对联保小组集中进行风险控制。
(一)联保贷款实施双人调查,并按照本行有关授信尽职指引要求进行深入调查并收集相关授信资料,并注重联保小组成员社会信誉的调查,防止各成员联合隐瞒不良信息或虚构事实骗取贷款。
客户经理就联保贷款小组整体情况及单个借款人情况撰写联保贷款授信调查报告,上报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
客户经理应对调查报告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及调查结论负责。
(二)总行风险合规部门审查人员对上报授信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的审查,出具尽职审查报告,上报审批人审批。
(三)审批人根据授信风险收益状况结合本行授信政策进行审批。
(四)授信审批通过并落实授信审批条件后,联保小组成员与本行签订联保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五)借款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借款合同申请放款。
(六)客户经理按规定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七)联保小组成员变更或联保小组解散后,授信机构应及时终止联保小组的授信总量。
第二十四条为防范联保贷款风险,联保小组成员需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以监督其经营状况。
贷款管理部门若发现联保客户风险难于把控,可追加其经营资金作质押,提高本行贷款的安全性。
第二十五条小组成员贷款额度在联保协议有效期内可周转使用。
调查报告应遵循适用、精炼和标准化原则,在90天内向同一客户多次贷款时,经确认客户资信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原有调查报告在补充财务信息、货款销售归行额信息、贷款用途等情况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联保贷款发放后应加强与联保组长及各成员的联系,发挥联保小组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获知相关预警信息。
第二十七条联保小组成员出现重大风险预警,如:诉讼、严重退货损失、重大事故等影响授信安全的,必须提前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客户经理应与市场经营者、各商会、行业协会、社区、工业园区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有利于及时收集相关信息,从而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九条联保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贷后管理等未尽事项按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各业务部门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又确需以联保形式办理的授信业务必须经信贷评审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一条联保贷款按贷款对象、用途、期限所对应的贷款品种进行归属与核算。
第三十二条贷款考核、贷款责任及其他事项按本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风险合规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穗白村银发【2012】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联保申请书附件2 XX银行联保协议书联保申请书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们 __________________ 人自愿遵循“自愿组团,诚实守信、共担风险、公平互助、相互监督、内部保密”的原则,向贵行申请成立联保小组,并推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联保小组组长。
我们保证遵守《XX银行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并约定:本联保小组每一成员向贵行借款时,由联保小组的所有其他成员担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联保期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并承诺:一、向贵行提供的材料、数据真实准确,也无隐瞒可能影响贵行信用额度判断的情况;二、经营地址或住所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贵行,并重新提供相应的材料;三、恪守信用、诚实履约,并相互督促履行借款合同,当小组成员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贵行;四、当联保小组成员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其余小组成员及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