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非法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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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9•【字号】十政办发[2012]165号•【施行日期】2012.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的通知(十政办发〔2012〕1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已经10月21日第1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1月19日十堰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处罚意见为规范城区各类建设行为,确保城区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三违”治理工作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区域界定十堰城区内的所有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项目,均属此次清理自查范围。

首批治理以2008年1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为重点。

二、违法用地(违法开山)和违法建设的类型(一)违法用地(违法开山)主要包括:1、非法占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和利用强度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2、非法批地。

主要包括:未经国土、规划等部门批准,违反有关土地出让规定,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

3、非法转让土地。

主要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定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试题

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试题

《土地管理法》法律责任试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属于()。

A. 国家B. 集体C. 个人D. 国家和集体答案:D2. 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A. 警告B. 罚款C. 没收违法所得D. 刑事责任答案:A3. 根据《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A. 没收违法所得B. 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C. 恢复土地原状D. 吊销营业执照答案:D4.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为()年。

A. 40B. 50C. 70D. 100答案:C5. 下列哪项不是土地征收的条件?()A.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B.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 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D. 依法给予补偿答案:C6.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下列哪项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A. 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情况B. 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C. 审批土地使用权出让D. 征收土地答案:D7.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可以责令交还土地并()。

A. 处以罚款B. 没收违法所得C. 吊销营业执照D. 追究刑事责任答案:A8. 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用途管制的内容?()A. 耕地保护B. 土地开发C.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D. 土地使用权出让答案:D9. 下列关于土地违法行为处罚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对非法占用耕地的,应限期拆除新建建筑物B. 对非法转让土地的,应没收违法所得C.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法转让土地,可以并处罚款D. 对土地违法行为,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答案:D10. 根据《土地管理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年。

A. 半年B. 一年C. 两年D. 三年答案:C11. 下列哪项不属于土地执法监察的对象?()A. 土地管理者B. 土地所有者C. 土地使用者D. 土地研究者答案:D12. 非法进行土地交易的法律责任不包括()。

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活动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当前农村土地违法活动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包户租赁土地建厂房。四是协议出让, “ 击战 ” 游 ,大 多利用双 休 日、节假 日、 建筑 类型看 , 有扩 建 、 建、 翻 新建 三种, 私 自买卖 。 村组干 部买卖 宅基地 , 或者 夜 间突 击行 动 ,施 工速 度 快 ,一 旦发 从违 法 占地 用途 看 ,有 因 住房 紧张 而

民在 自己选定的地基上建房,建住房 留挪 用 。村组 干 部在 土地 补 偿款 的分 竞争, 采用 “ 倒算法”来确定征地补偿 不按批准标准建房 ,任意扩大建筑面 配 中 , 往往 出现 私 自挤 占、 用补偿款 费 ,掩盖过低的征地补偿标准真相, 挪
积。 二是 非法批地 , 法圈地 。 民通 或对补偿费用分配不公等问题。 非 村 过 村委 会 同意 就开 始 建房 , 另外 一 些 县 、 乡政府 出面搞 “ 以租代征 ” ,规 避 二. 农村违法用地面广量大 。 现场 依 法审 批 、依 法缴 纳 征地 补偿 安 置费
地方盲 目 进行土地开发,特别是工业 制 止难 。个 别 单位 ,不依 规 划 ,批 甲 用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 园区、 文化广场、 房地产开发。 还有一 ( ) 地 占乙 ( ) 或者干 脆 不办理 手续 。 地 , 四.农村违法用地 “ ,恶性循 杂”
些 地 方对 经济 建设 项 目不加 限制 ,多 同时,由于大多数非法占地建房属个 环违法根治难。在农村非法占地行为 征少用。三是私搭乱建, 违章建房。 村 体行为 ,设计结构简单,施工要求不 人 既有 本村 村 民 ,也有 包括 城 镇普 遍 民在 自己的住宅旁搭建厨房及厕所等, 高 , 建造 成本 低廉 , 加上 充足 的建筑材 居 民和 国家 工作人 员在 内的外 来人 员 , 部分 拆迁 户为 谋 取更 多的补 偿而 私搭 料 , 往往 几天之 内就 可建成 。 法人 员 执 非 法 占用 的既 有房 前 屋后 的空 地 、菜 乱建, 部分个体户、 私营企业主私 自占 来 了他 们就 立 即停 工 ,人 一走 马 上开 地 、坑塘 ,也有村 民 自己的承 包地 ,还 用 自家 的 自留地 、承 包 地或 向土 地承 工 ,白天拆 了夜 间建 ,与 执法 人 员打 有 私下 非法 买卖 的 土地 。从违 法 占地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动因及治理对策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动因及治理对策
பைடு நூலகம்
首先 , 土 地 出让 制 度 规 定 的 各 种 用 途 的 土 地 出 让 年 限相对 于一届 地方 政府 的任期 来说 都 显得 过 长 , 牺 牲 长
以“ 委托管理” 等名 义 , 擅 自扩 大 经 久 利 益 , 从 而诱 发 土地 违 法 行 为 ; 其次 , GDP指 标 是 考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核 定 的 开 发 区 用 地 规 模 和 核 地 方 政 府 政 绩 的 最 重 要 的经 济 指 标 , 土 土 地 优 惠 政 策 四 至 范 围 ,并 随 意 调 整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成 为 招 商 引 资 的 重 要 优 惠 策 略 ; 最后 ,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划 和追 加 土地 利 用计 划 指标 为其 扩 大开 制度 实行 的是 土地批 租 制度 , 从 而 诱 发 地 方 政 府 以 牺 牲 发 区用 地 规 模 开 “ 绿灯 ” , 造成 大量 土地 长 期 利益 和 民众 的公 共利 益 为 代价 来 获 取 短期 的财 政 囤积 、 闲置 ; 还有 一些 地 方政 府 受错 误发 收 入和政 绩 的土地 违法 行为 。
府 为 违 法 主 体 未 批 先 用 的 非 法 占地 行
用 地行 为 。 ( 二 )违 规 扩 大 或 设 立 开 发 区 现 象
反 弹

步弱化 。 土 地是城 市 的重要 的资 源 、 资产 , 土地 融资也 ( 三) 现行 行政 管理 体制 和 土地 出让制度 不 完善
为 、 地 方政 府 默许 、 纵容 、 操纵 违 规 违 法 就成 为地 方政 府 的重要 融资渠 道 。


我 国 地 方 政 府 土 地 违 法 的 现 状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市政办发[2010]113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整改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省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3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西安市开展违规调整土地利用规划查纠整改和违法用地专项执法监察活动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0〕65号),对全市土地违法违规整改工作进行了部署。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对我市进行督察后提出的整改意见,完成整改目标,维护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的良好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整改工作此次整改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土地督察整改意见,纠正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认识做好此次整改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积极整改、规范管理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坚决完成市政府的整改目标上来。

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主动查纠、积极整改,切实做好整改工作。

二、精心组织,坚决整改违规违法问题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坚决落实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坚决整改擅调规划、非法批地、违规征收、未批先用、未报即用等违法违规问题。

特别是被督察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组织领导,针对国家土地督察西安局在督察中发现的问题,逐项研究,强化措施,确保违法违规纠正到位、责任人查处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规章制度完善到位。

关于“非法批准占地”行为浅析

关于“非法批准占地”行为浅析
批准 。
这 种 非 法 批 地 的 行 为 者 往 往 有一 定 的 管 理 权 , 其 且 管理 的 内 容 与 土 地 有 某 种关 联 ,如 农 村 的村 民 委 员 会 、 城 市 的 居 民 委 员会 及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等 ; 者 其 管 理 的 内 或 容 与 土 地 虽 没 有 某 种 关 联 , 手 中 有 一 定 的 权 力 , 部 但 如
分 管 土地 管 理 工作 的 党 、 组 织 和 领 导 等 。 政 有 人 认 为 , 民 委 员 会 本 身 就 无 权 批 准 用 地 , 此 村 因
也 就 不 能 给 村 民 委 员 会 同意 占地 的 行 为 定 性 为 非 法 批
() 分 散 批 准 。 地方 人 民 政府 将 本需 报 经 上 级 人 2 指 民 政 府 一次 性 批 准 的 一 个 建 设 项 目用 地 化 整 为零 、 批 分
非法批地行为 。
() 超 量 批 地 。 指 地 方 人 民政 府超 越 土 地 法律 、 1 法
规 规 定 的 本级 人 民政 府 批准 数 量 而审 批 土地 的 行 为 。如 现 行 土 地 法 律 规 定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耕 地 的 权 限 是 一 千亩以下 , 其他 土 地 二 千 亩 以 下 。如 果 省 级 人 民政 府 批 准 一千 亩 以上 耕 地 、 千 亩 以上 其 他 土 地 即 为 超 量 越 权 二
分 次 由本 级 人 民政 府 予 以 批 准 的 行 为 。如 根据 现 行 土 地
法 律规 定 , 如果 一 个 建 设 项 目一 次 性 批 准 征 用耕 地 一 千
亩 以上 , 由 国 务 院 批 准 , 果 省 级 人 民政 府 将 一千 亩 应 如 以 上 的耕 地 分 作数 次擅 自批 准 征 用 即 为 分散 越权 批 准 。 222 质上 越 权 -- 性 联 合 体 ,它 的 中 心 任 务 是 组 织 技 术 开 发 和 业 务 培 训 , 提 高 经 营 管理 水 平 , 握 货 源 和 运 力 信 息 , 动 横 向 经 掌 推 济联 合 , 省 际 间 机 关 企 业 广 泛 进 行 业 务 联 系 , 成 内 与 形 联 全省 , 联 全 国 的 货物 运 输 服 务 网 络 中 心 。总 代 理 中 外 心 主 要 经 营 : 理 服 务 , 车 、 主 组 织 运 力和 货 源 ; 1代 为 货 2 组 织 批 量 货 源 ,搞 好 回 程 配 载 ; 3受 理 零 担 货 ; 办 公 4开 铁水联运业务 ; 5开 办 仓 储 业 务 ; 6提 供 吃 住 行 加 水加 油 服 务设 施 。总 代 理 中心 以 市 场 网 络 为 纽 带 , 过 微机 管 通 理, 调控 整 个 中 心 范 围 内 的 网 络 ; 代 理 中 心 , 地 方代 总 为 理 中心 提 供 优 惠 政 策 , 方 代 理 中’ 及 时 向 总 代 理 中心 地 心 提 供 市 场 信 息 ,通 过 汇 集 信 息 反 馈 给 相 关 地 方 代 理 中 心, 形成 上 下统 一 , 调 发 展 的 全 省 性 运 输 服 务 网 络 , 协 通 过 这 种 网络 中 心 , 泛 开 展 全 省 性 运 输 服 务 , 与 外 省 广 并 市 大 型 运 输 服 务 网 络 形 成 联 合 网 络 , 同 创 新 , 过 不 共 通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深人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一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2009年8月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任务。

7月13日,中央纪委召开了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就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以及抓好下半年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洁规和文件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这次中央集中出台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是我们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决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中央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出台了4个反腐倡廉法规文件,在党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体现了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实行巡视制度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

《巡视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深人推进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一在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郭永平(2009年8月4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全省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精神,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形势,总结上半年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任务。

7月13日,中央纪委召开了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到会作了重要讲话,就落实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以及抓好下半年工作作了安排部署。

会议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就学习贯彻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进一步推动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洁规和文件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这次中央集中出台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是我们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力度的决心,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全国纪委书记座谈会上,大家一致认为,中央在很短时间内连续出台了4个反腐倡廉法规文件,在党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体现了党中央进一步加强反腐倡廉的决心和力度。

我们要准确把握中央四个反腐倡廉法规和文件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是贯彻落实党章关于实行巡视制度规定,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一部重要党内法规。

《巡视工作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完善巡视制度,规范巡视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司局: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土地违法现象又有所抬头。

这种情况扰乱土地管理秩序,阻碍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如不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将使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丧失殆尽,不仅影响当前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而且影响国家长远的可持续发展。

国务院领导明确要求,对土地违法的新动向,必须严肃指出,限期整改;对重大案件要严肃查处,严明纪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现就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清理违法违规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对“以租代征”违法用地、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重点是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发生的各类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要逐一登记造册,于6月底以前报部,部将组织核查。

对2005年1月1日以来市、县用地的情况,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一核查,发现违法批地、用地的要认真整改,严肃处理。

部将组织抽查。

二、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清理违法违规用地的同时,要组织力量严肃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03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检查验收。

目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告,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171个(后经省政府批准又设立了3个省级开发区),为全省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也为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用地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个别开发区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以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名义招商引资,甚至还违规新设工业园区等等。

为巩固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有关整改意见,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范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这次专项活动主要是对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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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批地行为的认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批地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是没有批准权的单位非法批准|考试大|,例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就是非法批准,其原因是主体不合法;
二是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非法批准,例如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基本农田就是非法批准;
三是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非法批准,即由于批准内容违法而导致的非法批准;
四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非法批准。

来源:考试大-土地估价师考试
非法批地的类别
非法批地的类别包括: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非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临时用地的;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不按照法定的程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
对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非法批地行为的处罚形式有两种: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

非法批地行为,在行政上是一种渎职行为,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是对非法批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据(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①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收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②十二个月内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③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数量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接近上述标准且导致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或者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
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④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罪时,要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处罚。

|考试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例题:国家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应予直接立案。

(2000年土地管理基础试题)
A.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
B.一次性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C.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
D.二年内累计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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