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沪市监食抽〔2022〕183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中食品抽检监测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市监食协发〔2022〕16号)以及《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沪市监食协〔2022〕16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以下简称“守查保”)专项行动中的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四个最严”工作要求,抓细抓实食品抽检监测重点环节,全力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坚决保障全域全年食品安全,做好第五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工作任务(一)落实抽检工作计划,认真完成年度任务。
根据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落实《2022年上海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
结合疫情防控要求和特点,及时更新和完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或方案,有序推进月度、季度、年度抽检监测工作,确保全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落实到位。
(二)聚焦重点工作任务,加大风险排查力度。
根据食品安全“守查保”专项行动工作要求,在覆盖食品所有品类和业态的基础上,聚焦容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重点领域,以及投诉举报量大、舆情反映多、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企业和重点品种,加强抽检监测风险排查。
整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_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不合格JUNE 2021食品处置制度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科: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

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食品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制定依据】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风险监测等抽检工作的核查处置工作。
【适用范围】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不合格食品,系指在监督抽检、评价性抽检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复用餐饮具、食用农产品,下同)抽样检验,且对其检验报告作出明确不合格结论,即判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明示标准或质量要求等的食品。
问题食品,系指风险监测工作中经检测分析,判定食品存在风险的食品。
【不合格食品、问题食品定义】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核查处置,系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不合格(问题)食品进行处置及其生产经营者后续监督管理所采取的行政措施,内容包括检验报告送达、不合格(问题)食品控制、复检及异议处理、原因排查、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整改复查、信息发布等。
核查处置工作是负责核查处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依法开展的一系列执法活动,包括督促或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也包括监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控制风险、查找原因、问题整改、行政处罚、源头追溯、信息公开等工作。
监督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以排查风险为目的,对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评价性抽检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定程序和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开展抽样检验,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活动。
在评价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处置与监督抽检做法相同。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

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04.01•【字号】青市监食生〔2020〕7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的通知青市监食生〔2020〕77号各市(州)、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已经2020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人:秦荣,韩兆宜联系电话:0971—6161701,6161713附件:1.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2.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3.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现场笔录4.××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5.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6.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拒绝抽样认定书7.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8.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9.复检备份样品确认和移交单10.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隐患告知书11.送达回执青海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4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抽样第四章检验第五章复检第六章核查处置第七章附则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以下简称抽检)行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抽检是指全省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以下简称省局)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检计划安排,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对本省范围内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评价性抽检的行政行为。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
整理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_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科: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处置通知书》;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不合食品核查处置方案
不合食品核查处置方案随着食品供应链的不断复杂化,食品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在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消费等环节中,都有可能出现不合格食品。
一旦发现不合格食品,应该及时采取相应的核查和处置措施,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介绍不合食品核查处置方案。
不合食品定义不合格食品是指未能符合食品法规、标准和规定的食品,包括有毒有害物质超标、有不良加工工艺、不卫生等问题。
不合食品的危害食用不合格食品可能对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危及生命。
比如,含有有害物质的不合格食品可能导致急性或慢性中毒;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可能引发传染性疾病等。
不合食品的处置程序第一步:发现和确认任何生产、销售、消费者发现不合格食品,都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
第二步:封存和扣押如果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及时封存和扣押,避免流入市场和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三步:标识和归档对于已封存和扣押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加以标识,并建立相应档案。
标识和归档的目的是方便后续的追溯和处理工作。
第四步:检测和鉴定对于被封存和扣押的不合格食品,应当进行检测和鉴定工作。
检测和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不合格食品的类别、数量和程度,并为后续的处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步:处置和销毁针对不合格食品的检测和鉴定结果,应采取不同的处置和销毁方式。
例如,对于含有有害物质的不合格食品,可以采取销毁和深埋的方式。
对于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可以采取销毁和重罚店家的方式。
第六步:追溯和预警对于已处置和销毁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建立相应的追溯体系,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
追溯和预警的目的是尽早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不合食品的防范措施预防不合格食品的发生和传播,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之一。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防范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完善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监管制度,加强食品监管的力度和效果;•加强对食品加工和销售环节从业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要求;•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宣传,提醒消费者保持警惕。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流程图备注:①复检费用承担方式: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的食品,其检验费用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
②复查费用承担方式:复查工作中产品的检测费用由生产经营者承担。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职责分工食品安全监管科:1.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OA向辖区所发布领取不合格食品检测报告并开展核查处置的相关通知,并做好相关记录。
2.对于涉及含有毒有害非食用物质的不合格食品,食品安全监管科对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情况进行审查,并将情况上报案审会,经案审会通过后,协助各辖区所将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检察院;3.指导各辖区所将国抽、省抽中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以及市级、县级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信息抄告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将核查处置基本情况整理汇总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部门反馈,并将相关信息按时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
行政执法大队:1.若案情重大,局领导指派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则由各相关科室、市场监管所配合其开展相关工作。
辖区市场监管所:1.将检测报告于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填写《检验结果告知书》。
(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相关规定,我局应自收到不合格(问题)食品检验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2.向食品生产经营者下发《关于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限时;对于经营者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情形,下发《责处置通知书》令改正通知书》。
对于限时处置的不合格食品,制作现场笔录。
3.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下架封存(包括连锁经营企业的其他分支机构),对不合格食品的同种食品下架。
4.要求经营者于3个工作日内提交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
5.在我局开展的监督抽检中,负责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复检申请。
6.经营者不提出复检或经复检仍为不合格的食品,辖区市场所下发《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经营(召回)通知书》,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公示,提醒消费者停止食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3.07•【文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9年第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3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抽检糕点、肉制品、水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饮料、粮食加工品、乳制品、水产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等11类食品2936批次样品。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其中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906批次、不合格样品30批次(见附件),不合格原因主要是微生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微生物指标问题(一)哈尔滨市道里区贝一比母婴坊孕婴童用品商店销售的标称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每嘉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经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验发现,其中阪崎肠杆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黑龙江农垦英博华威乳业有限公司对检验过程提出异议;经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核实,对异议不予认可。
(二)淘宝青稞酒销售店(经营者为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美加美超市)在淘宝网(网站)销售的标称青海牛小壮食品有限公司出品、青海旭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经典咸味青稞酥油奶茶(固体饮料),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三)苏宁易购赢图零食专营店(经营者为厦门赢图科技有限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省星芙(龙海)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龙海市诚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糖+南瓜籽坚果酥沙琪玛,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宁波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的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的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的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的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积极配合.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措施;(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的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的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的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的生产,查看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的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的,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和制作该食品的相关原辅料及器具.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的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的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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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公告
一、抽样基本情况
红安县天鲜配蔬果超市摆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4日的“南瓜味土司面包”经湖
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其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
要求,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
合GB 2760-2014要求。过氧化值标准指标为≤0.25,实测值为0.58,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标
准指标为≤0.5,实测值为0.650,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标
准指标为≤1,实测值为1.455,抽样单编号:PP194H*******,检验报告编号:
ACWH01-1909W2T12636。
二、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红安县天鲜配蔬果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三)项的规定。鉴于该店能积极配合调
查,未造成不良后果,并按照我局要求及时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的相关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6.50
元;2、处以罚款10000元。
三、整改情况
红安县天鲜配蔬果超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了排查,主要原因是采
购时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未向供货商索要检验合格报告,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疏忽。该店组
织采购柜组人员与供货商针对不合格项目全面排查原因,强化责任追究,在今后采购食品的
过程中严格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并向我
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四、风险控制情况
红安县天鲜配蔬果超市摆售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7月14日的“南瓜味吐司面包”4kg,
检测样品数量1.5kg,其余的2.5kg至核查处置时已全部售出,该店发布了召回公告但未收
到消费者退回的面包,也未收到购买了该面包消费者反馈质量存在问题的信息。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