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0)

合集下载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药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药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药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21•【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药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47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110号),我局要求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生产单位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国家药品抽检工作安排,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开封医药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太仓制药厂生产的批号为161104的盐酸多赛平片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单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检查】-重量差异,不符合规定”;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的标称山西万辉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60303的清胃黄连丸(水丸)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单位为海南省药品检验所,检验结果为“【鉴别】-(1)显微鉴别、(2)薄层色谱,不符合规定”;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焦作中医院经营的标称河北蔺氏盛泰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701011507的槟榔进行了抽样检验,检验单位为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果为“【检查】-黄曲霉毒素,不符合规定”。

抽样检验情况已按要求上报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核查处置情况开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开封医药有限公司处以: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47.50元;3.并处药品货值金额1.5倍罚款142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汴)食药监药罚[2018]YH-04号,行政执法案件信息已在辖区政府网站公开。

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对信阳市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药-清胃黄连丸(水丸)一案移送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72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情况的通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3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单位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

在国家监督抽检中,天猫宵洒旗舰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销售的、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抽样单号:GC21000000294930492,规格:270g/盒,生产日期:2021-04-16),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测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院。

二、产品风险防控情况。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5月24日将该批次不合格检验报告对新乡市祥和荣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经该公司申请复检仍不合格后,于6月10日对该经营者涉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该经营者于2021年4月16日在阿里巴巴网络平台接到客户订单后向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提供订单信息,并由该生产企业直接向客户发货,共购进规格为270g/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4月16日的绿豆糕10盒。

经调取该批次绿豆糕电子销售记录,除了国家监督抽检的10盒外,没有其他销售记录。

现场未发现标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襄安刘得宝食品厂生产的绿豆糕(规格:270g/盒,生产日期:2021-04-16)。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化妆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化妆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化妆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1.19•【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监督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抽化妆品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27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45号)和《关于32批次化妆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83号)要求,我局要求周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门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焦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相关经营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

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抽检基本情况根据国家化妆品抽检工作安排,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对郑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郑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营的1批次,沁阳市丹妮名妆店经营的2批次化妆品进行了抽样检验:1.郑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为“AS24F01B/20210123”的清爽水润每日防晒露SPF42 PA+++,检验结果为“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

2.郑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维真时代(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高宝化妆品(中国)有限公司的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为“AS24F01B/20210123”的清爽水润每日防晒露SPF42 PA+++,检验结果为“产品批件与标签标识一致,检出批件及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水杨酸乙基己酯”。

3.沁阳市丹妮名妆店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市缔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为“2019.06.01/三年”的城市物语?竹炭纤维保湿紧致面膜,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沁阳市丹妮名妆店经营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广州市缔造美化妆品有限公司的批号/生产日期/限期使用日期为“2020.08.06/三年”的城市物语?备长炭深层清洁黑膜,检验结果为“菌落总数不符合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近期,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19大类食品216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126批次,不合格样品39批次。

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

具体情况通告如下:一、不合格产品情况1.商丘市千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长领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长领咸干味花生,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CFU/g、30CFU/g、130CFU/g、160CFU/g、14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CFU/g。

检验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2.鼓楼区贵银水产品商行销售的1批次多宝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检出值为447.92μ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00μg/kg。

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3.大商集团郑州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洛阳洛龙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保定京州白酒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北京二锅头陈酿白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6.7%vol,标准规定为51~53%vol。

初检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复检机构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4.禹州市发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漯河市多利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巴黎奶芙椰香味面包,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4mg/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5mg/g。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5.12•【文号】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施行日期】2017.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7〕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意识、履行法定义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并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对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和相关处理情况。

对未按要求履行上述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二、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规范核查处置工作程序,督促企业做好风险防控,将产品控制到位、问题原因排查到位、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到位。

(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在5日内送达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监督抽检结论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将检验结论送达,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并依法从严查处。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7号),涉及我省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一)京东聚怀斋养生堂(经营者为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站)销售的标称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冬瓜条,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1.06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3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检验机构为广州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二)经调查,该公司为分装企业,《营业执照》编号:9141082555834163XL(1-1),《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741082500316,食品许可类别:水果干制品、坚果炒货、蜜饯和代用茶分装,法定代表人:王敏。

该公司于2017年1月29日从揭阳县凤江凤枚食品经营部采购冬瓜条一件,规格15kg/件,单价16元/kg,合计240元。

并于2017年2月22日分装冬瓜条30袋,规格500克/袋,单价14.5元/袋,全部通过网店销售。

涉案货值金额435元。

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温县食品药品监管管理局依法决定对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罚款10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35.00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温)食药监管罚【2017】10号。

温县聚怀斋食品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向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上报整改报告,更换原料供应商,加强原料购进把关,强化产品出厂检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分装产品进行全检,确保产品安全。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总局关于1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10号)、《总局关于10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225号),共涉及我省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山东省食品药品研究院在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中,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万邦物流园(以下简称“万邦物流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一)吕卫华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检出值为0.44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 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田老三聚财蔬菜有限公司销售的“上海青”,经检测毒死蝉检出值为0.90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阿维菌素检出值为0.17 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三)刘建军销售的“韭菜”,经检测腐霉利检出值为0.41 mg/kg(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 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二、处置情况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后,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相关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万邦物流园公共一区为流动摊位,是市场开办方为方便周边百姓免费提供的用于应季蔬菜销售的交易大棚。

执法人员在送达不合格报告时,在该区南头3号摊位现场未找到抽检单显示的经营者“吕卫华”,经与吕电话联系,吕称其早已不再销售蔬菜了,始终不说其具体地址;在该区南头1号摊位,执法人员未找到抽检单显示的销售者“刘建军”,经询访相邻摊位人员,未发现其相关信息;田老三聚财蔬菜有限公司在万邦公司A5区19-20号摊位,法人为田海峰,田海峰否认抽样单签字人员“贺艳坡”为该公司员工,拒绝接受检验报告。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合格通告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合格通告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合格通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8.10.20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
批次药品不合格通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合格的通告》(2018年第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
一、三门峡、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严格按照国家药品监管局通告要求,立即对不合格产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措施;责令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和河南鼎复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立即召回问题药品;督促企业彻查问题原因,监督企业整改到位;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辖区内企业暂停销售使用不合格产品。

要举一反三,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请三门峡、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问题产品召回和依法查处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报省局药化生产监管处。

2018年10月20日附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17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18年第95号)(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的通告(2020)
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督促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督办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重大案件;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兼任。

地方机构
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相应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

更多会议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春节食品专项抽检情况的通告》〔2020〕3号),涉及我省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河南省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授权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和界限指标—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检验机构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生产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商标:顶真)是郑州顶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2019-07-03,规格型号580ml/瓶,共计生产110箱(每箱24瓶)。

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召回15箱。

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参照《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河南思源饮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金额630元;2.罚款20000元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书编号:鄢市监处字﹝2020﹞21号。

(二)经营环节查处情况
经调查,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共销售该批次不合格天然矿泉水15瓶,其中12瓶为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检院抽检所买,3瓶销售给超市客户,货值金额54元。

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但其能够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定的情形。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漯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作出免予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编号:漯市监综处字﹝2020﹞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原因排查分析,造成该批次天然矿泉水不合格的原因是生产过程把控不到位,存放纯水的储水罐阀门未关严,导致纯水串流到矿泉水储存罐中。

该企业作出以下整改:1.发布产品召回通知。

2.加强过程控制,将纯水与矿泉水罐进行分离。

3.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生产。

鄢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过对该企业的复查验收。

2020年4月3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