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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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青建管质字〔2009〕88号关于转发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省建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管发〔2009〕6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望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和辖区内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学习,确保《通知》各项条款落到实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通过职工夜校等形式认真组织宣传教育,严格按照《通知》的相关要求,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

二、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流程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拆卸)前,安装单位要将专项施工方案、安装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对安装资质证书、安装人员上岗证等资料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内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人员信息数据库对安装人员的特殊工种证件、身份证号码和相片等信息进行详细核实。

资料审查合格,安装单位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将相关信息进行网上申报后,持填写完整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见附件2)和其它相关资料(见附件3),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前的安全管理流程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后,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联合验收。

使用前2个工作日内,施工总承包单位要持填写完整的高处作业吊篮使用告知书(见附件4)和检验合格报告、联合验收报告及高处作业吊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相关材料,告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严格执行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和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不包括吊篮)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青岛市起重机械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见附件5)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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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青建管字[2019]5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的通知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管理,优化监督工作流程,实现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优化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流程的重要意义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工程的生命,是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

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是提高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意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有效提升的重要手段。

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流程进行优化,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强化全过程质量管理,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重要举措。

同时,也更有利于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督监管体系;更有利于持续改善营商环境、服务环境;更有利于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和群众满意度;更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总体水平,打造在全省立标杆、在全国有影响的“青岛建造”品牌。

二、质量监督范围、工作方式(一)监督工作范围监督工作的范围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或监督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跨度。

监督工作的空间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质监机构受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对辖区内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实施质量监督。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93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93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近期,全国部分省市陆续发生了多起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其中高处坠落和坠物打击事故发生率较高。

为有效遏制高处坠落、坠物打击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安全生产,现就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和使用外挑式安全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在建建筑工程全封闭管理(一)在建建筑工程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立网进行全封闭围挡(使用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脚手架的建筑工程除外),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固定搭设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与架体绑扎牢固,要始终保持高出施工作业面不少于1.5m。

(二)脚手架架体内3.2m处必须搭设首层安全平网,施工层以下每间隔不大于10m应用安全平网封闭,脚手板板底搭设双层安全平网兜底,安全平网内沿距建筑物水平间距不得大于100mm,安全平网网目不大于100×100 mm,网内不得存留杂物。

二、在建建筑工程必须搭设使用外挑式安全网(一)各建筑施工现场在脚手架采用密目安全立网全封闭的基础上,必须在脚手架外侧四周加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高度10m处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间隔不大于20m处搭设一道。

外挑网宽应大于3.6m,外挑水平角度控制在20-30度之间。

(二)每道外挑式安全网为双层,在底层平网上再加铺一层密目式安全立网,网片之间应采取绑扎等形式有效连接。

外挑式安全网外沿应采用钢管固定双层网网纲,内沿可与脚手架架体固定连接,外挑式安全网设钢管斜支撑杆,其间距应不大于3m,支撑角度45-60度,支撑杆件下端应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2•【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1〕79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防护、加固措施有效落实,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汛期建筑工地塔吊管理(一)加强塔吊自由端高度设置管理在汛期(7-9月份),所有塔吊的自由端高度均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且符合以下规定:1、QTZ40(含40)以下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16米。

2、QTZ 40- QTZ 80(含80)之间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24米。

3、QTZ 80以上塔吊,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30米。

(二)加强处于独立高度塔吊的加固管理在汛期(7-9月份),处于独立高度的塔吊必须符合以下加固要求:1、自由端高度不得超过设计高度的80%。

2、工程处于主体阶段,但达不到安装首道附着的,应采取提前加设附着装置的加固方式。

3、当汛情(11级及以上大风)来临前,现场有条件的,应将塔吊降落至安全高度,确保塔臂不碰撞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脚手架、起重机械等,或将塔吊前、后臂拆除。

在汛期(7-9月份),建筑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如与我市《塔式起重机应急加固措施》等相关文件有出入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加强塔吊安装使用高度设置管理当前,我市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对高塔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

个别生产厂家对部分塔吊的安装使用高度进行了调整,有的增高幅度较大。

我市个别施工企业盲目进行安装使用,导致事故隐患发生。

为确保塔吊施工安全,经研究,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我市将严格控制3类型号塔吊的最大安装使用高度,具体规定如下:1、QTZ315塔吊最大安装使用高度不得超过60米。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范文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市各有关单位:近期我局陆续收到群众反映部分建筑工地塔吊安全使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如塔吊使用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操作规范,吊臂吊装物品时经过附近居民楼上空,甚至存在塔吊吊装物品与居民楼发生碰撞的情况。

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通知如下:一、严格塔式起重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管理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附着安装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备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顶升或附着安装,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安装拆卸工进行作业。

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顶升前,安装(拆卸)单位应提前向工程监管的安全监督机构报备。

二、严格塔式起重机械使用过程安全管理(一)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的责任制度和管理制度。

明确职责分工、检查周期、组织方式、检查形式、检查内容、判定标准和处罚标准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机械类或综合类)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拆卸情况及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对信号工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对应幅度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塔吊吊臂运行轨迹等,避免对周边居民和住户造成安全隐患。

(二)产权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法定责任,为设备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制、限位装置,确保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规范的要求;应当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设备定期检查人员和日常维修保养人员,建立完整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三)监理单位应加强对设备产权单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审核,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应指定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的监理工程师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
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管质字[2011]77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01
【实施日期】2011.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
(青建管质字〔2011〕77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住建部安全生产视频会议和青岛市政府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严峻形势,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年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牢记"三个事关",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迅速全面落实国务院、住建部和青岛市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精神,牢记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
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第一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守住安全生产这条红线,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极端重要性,坚决克服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和麻痹心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我市建筑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1.27•【字号】青建管质字[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青建管质字〔2010〕15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塔机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塔机安全管理标准和水平,市建管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

防倾翻装置可以对塔机倾斜临界状态进行有效的检测,全面反映塔身螺栓松动、初始安装倾角过大、地耐力不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对塔机运行过程中斜拉吊物、快打回车、超载、猛升猛降等违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实施预警、自动控制(断电保护);同时,对塔机的安全状况实施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塔机设备自身、安拆及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塔机司机、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塔机倾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其塔机配备防倾翻装置。

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必须配备防倾翻装置,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应在2011年底前配备。

塔机防倾翻装置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机必须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安装拆卸和使用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

青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处理细则

青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处理细则青岛作为我国有名的港口城市,建筑行业已经成为当地的主要产业之一。

起重机械在建筑施工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然而,安全生产也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

因此,对于青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要点的处理细则是非常必要的。

一、起重机械操作员的资质对于起重机械操作员的资质,必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目前国家规定,要想成为执照持有者,需要具备一定的工作年限和在职培训经验。

此外,对于持证人员还需要进行定期的考试和复审。

对于起重机械操作员的资质要求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操作员要持有相应的证书,并保持有效期。

2.必须足够年满18周岁,并在从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3.操作员需要了解机器的各种规格、型号、工作原理、操作方法和管路原理等相关知识。

4.手中必须掌握和遵守当地标准、规定和操作规程,从而保证操作安全。

二、起重机械的检测起重机械在使用时,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以保证安全。

为了保证检测和维护的效果,必须进行如下步骤:1.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1)对于各种关键部件(如钢丝绳、液压电路、制动器等)进行检查和维护。

(2)在施工现场中进行定期检查。

2.检查报告的处理。

(1)把检查报告作为施工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要求处理人员在检查完上述部分之后,立即进行整理和报告汇总。

(2)检查报告中应该包含关键性的问题和建议,以便于保证安全。

三、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青岛城市建设时,必须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以确保土木建筑施工安全。

应采取以下措施:1.安装高度和角度合理的防护栏杆,并保证其稳固。

2.严格保管机械设备和体力劳动力工具,禁止使用损坏或过期的设备。

(1)对于每项施工工具和机械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手册,都要充分了解。

(2)安装设施保护屏障以避免设备或工具意外伤害行人或工人。

3.操作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和方法,并严格遵守现场安全操作规程。

,随着青岛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类人员”培训政策法规篇


两个目的--杜绝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
的发生,有效遏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保持平稳发展态势;一线作 业人员的自我防护意识和综合素质得 到进一步提高,建筑农民工的作业环 境和生活条件得到根本改善。
努力构建和谐发展的安全生产格 局。
2011年建筑安全要点之创新
新的一年,我市将突出建筑施工安全监 管的创新发展,引领我市建筑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全省一流 的水平。
一是加大对塔机防倾翻技术创新; 二是高层建筑工程智能折叠式整体升降
脚手架的推广应用; 三是规范钢管扣件管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塔机防倾翻措施基本情况
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是提高塔机整体稳 定性控制的科学手段,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 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 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 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 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 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 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
关于在建筑业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 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违 法建设、违法施工行为,规范建筑 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并 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工程项目未办理招投标手续、无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 的特点,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危 险源警示到位,施工过程有专人监护到位,安 全管理人员检查巡视到位。
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 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 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 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发展 的质量和效益,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 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 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 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 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 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 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国安全 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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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塔式起重机
安全技术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技术管理,有效遏制塔机安装、拆卸和使用过程中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市建筑施工塔机安全管理标准和水平,市建管局决定在全市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现场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就是在塔机上配备安装具有防倾翻功能的装置(以下简称防倾翻装置),防倾翻装置是对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一种有效补充,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不得擅自拆除塔机原有的限位装置,不能影响塔机原有限位装置的正常使用。

防倾翻装置可以对塔机倾斜临界状态进行有效的检测,全面反映塔身螺栓松动、初始安装倾角过大、地耐力不够等不安全因素;以及对塔机运行过程中斜拉吊物、快打回车、超载、猛升猛降等违规作业行为进行有效监控,及时实施预警、自动控制(断电保护);同时,对塔机的安全状况实施全过程电子数据记录,及时发现塔机设备自身、安拆及使用过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塔机司机、司索工等操作人员的安全行为,有效减少塔机倾翻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为其塔机配备防倾翻装置。

自2010年3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必须配备防倾翻装置,已办理注册登记的塔机应在2011年底前配备。

塔机防倾翻装置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测检验合格,并具有产品合格证。

三、自2010年3月1日起,建筑施工现场新安装的塔机必须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使用单位一律不得安装拆卸和使用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

各塔机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配备、安装、使用防倾翻装置,严禁擅自拆卸、移位、断电、销毁数据。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把关,未配备防倾翻装置的塔机,一律不得进场安装和使用。

四、已在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应在2010年底前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对配备安装防倾翻装置迅速的塔机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将按安装时间的先后,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防倾翻装置的生产厂家必须严把质量关,确保出厂产品合格,对其出厂产品的安全可靠性负责,并为使用单位及时提供技术服务。

生产厂家应负责防倾翻装置的初次安装、调试,以后可由塔机安装队伍负责安装、调试,防倾翻装置应作为塔机检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验收合格后,塔机方可使用。

六、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周一次读取数据,并根据不安全记录情况,对违规操作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罚;施工企业每月不少于两次读取数据,并对项目部检查情况进行督查;监理公司要重点检查塔机安装、拆卸、使用过程中防倾翻装置的使用情况以及施工单位对相关数据的处理情况。

七、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是提高塔机整体稳定性控制的科学手段,是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塔机防倾翻措施作为塔机注册、使用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

在开展安全检查时,凡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未按要求采取塔机防倾翻措施的,或未按照防倾翻措施要求对塔机不安全因素进行及时有效排除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来源: /fg/detail37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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