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夫妻相互忠诚协议7篇

夫妻相互忠诚协议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维系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为了进一步强调双方的责任和使双方更加明确彼此的立场,有必要制定一份夫妻相互忠诚协议。
在这份协议中,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忠诚、互相尊重、信任和支持,共同努力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一、信任与忠诚双方作为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信任和忠诚。
双方应该互相信任,不做对对方不利的事情,对婚姻必须保持纯洁,不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严守夫妻信任底线。
双方在外出时应当保持联系,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猜疑和误会。
二、互相尊重夫妻之间应该相互尊重,不做侮辱对方的行为。
在沟通时要以尊重对方的方式对待,共同解决问题,不得对对方使用暴力或语言伤害。
尊重是婚姻的基石,夫妻双方应该相互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和想法,共同创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三、支持与理解在婚姻生活中,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和理解,共同面对生活的挑战和困难。
在对方面临困境时,另一方应该给予关心和支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夫妻之间要彼此理解,多沟通交流,不要存有障碍和误解,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
四、履行责任作为夫妻,双方应该履行各自的责任,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和义务。
在经济方面要共同承担家庭开支,共同规划家庭生活。
在家务分工上要相互协调,共同分担家庭事务。
在子女教育上要共同商讨,共同培养子女的良好品德和习惯。
五、协商解决问题夫妻之间难免会有矛盾和分歧,双方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协商解决问题,不要让矛盾扩大。
在分歧问题上要互相尊重对方的意见,不要一意孤行。
适当倾听对方的建议,共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维护家庭的和谐和幸福。
六、不得违反婚姻法双方在婚姻中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和婚姻法规定,不得有不正当行为。
双方不得进行婚姻外的不正当行为,不得有婚外情等行为,保持夫妻之间的纯洁。
在遇到问题时要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来解决,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来解决问题。
七、生活保障双方要共同努力提高生活质量,维持家庭的正常生活。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8篇篇1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成年人,基于彼此之间的信任和对未来生活的美好愿景,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协商,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忠诚的承诺和违约后果,以加强夫妻间的精神联结和共同责任感。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是为了加强夫妻双方的道德约束,维护婚姻的忠诚、尊重和共同责任。
通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共同构建和谐、幸福的家庭。
二、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及其他背叛婚姻的行为。
2. 双方应坦诚相待,不得隐瞒、欺骗对方关于自身行为的事实。
3. 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和权利,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
2. 违约方应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采取措施挽回损失,并接受对方的合理要求。
3. 若违约行为严重影响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可以选择终止婚姻。
四、协议效力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本协议作为婚姻期间双方忠诚义务的依据,可作为法院审理婚姻纠纷案件时的参考。
3. 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五、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决定。
2. 本协议的签订不代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其他问题或矛盾,双方应继续以爱、理解和包容为基础,共同面对和解决婚姻生活中的问题。
3. 若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字确认甲方(丈夫):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妻子):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日期:____年__月__日七、忠诚协议的法律解读与适用条款分析:1. 本协议基于夫妻双方自愿原则签订,内容合法且未违反公序良俗,具有法律效力。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7篇第1篇示例:夫妻之间的忠诚是婚姻关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它是构建健康、稳定的家庭关系的基石。
为了进一步加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有些夫妻会选择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以约束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那么,《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多大的效力?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约束性文件,它无法取代婚姻法对夫妻关系的规范。
尽管《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缺乏约束力,但它在夫妻之间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约束力。
通过签订协议,夫妻双方都表明了自己对婚姻的信念和承诺,并明确了自己在婚姻中的责任和义务,这有助于增强夫妻之间的信任和忠诚。
签订《夫妻忠诚协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约束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
协议中可以规定双方在婚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例如不违反忠诚、不出轨、不对对方进行家庭暴力等。
如果一方违反了协议中的规定,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或要求赔偿等要求。
虽然协议并非法律文件,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夫妻关系中的参考依据。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忠诚协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双方的自觉遵守,如果一方选择不遵守协议,另一方也很难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
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合理,不能侵犯任何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协议中包含违法、不道德或丧失平等协商基础的内容,可能导致协议失效。
需要强调的是,即使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夫妻之间的忠诚和信任还是需要通过双方的理解、尊重和共同努力来维护。
协议只是一个形式,更重要的是双方能否在婚姻中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相支持,建立起健康、和睦的夫妻关系。
第2篇示例:夫妻关系是一种长久的亲密关系,建立在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基础上。
在社会变革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的今天,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为了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美满,一些夫妻选择签订忠诚协议,明确双方在感情关系中所应遵守的规则和义务。
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首先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进行分析。
夫妻忠诚协议

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我们之间的忠诚和信任是维系婚姻关系的基石,也是我们共同生活的保障。
为了建立更加稳固和健康的婚姻关系,我们在此达成以下忠诚协议:一、忠诚原则。
我们承诺在婚姻关系中绝对忠诚。
我们将始终对彼此保持忠诚,不会在任何情况下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不会进行任何形式的出轨行为。
我们相互信任,相互尊重,不会做出伤害对方感情的行为。
二、诚实沟通。
我们将建立诚实和开放的沟通方式,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感受。
在面对问题和矛盾时,我们将以成熟和理性的态度进行沟通,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不会隐瞒或撒谎。
三、相互支持。
在婚姻生活中,我们将相互支持,共同承担家庭和生活的责任。
无论是生活中的困难还是工作上的挑战,我们会携手共渡,相互鼓励,共同成长。
四、共同规划。
我们将共同规划未来,包括家庭、事业、财务等方面。
我们将共同商讨重大决策,不会擅自做出影响另一方的决定。
我们将携手共同努力,为我们的未来共同打造美好的生活。
五、尊重个人空间。
尊重个人空间是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因素。
我们将相互尊重对方的个人空间和隐私,不会进行过度干涉和监视。
我们将给对方足够的自由和尊重,共同维护彼此的尊严和自尊。
六、共同成长。
我们将共同成长,相互鼓励和支持对方的个人成长和发展。
我们将共同学习和进步,不断提升自己,为家庭的幸福和稳定共同努力。
七、维护婚姻关系。
我们将共同努力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无论遇到什么困难和挑战,我们都会坚定地站在一起,共同克服,不会轻易放弃。
八、信任和包容。
信任和包容是我们婚姻关系的重要支柱。
我们将相互信任,不会怀疑对方的忠诚和诚实。
同时,我们也将包容对方的不足,共同成长,共同进步。
最后,我们郑重承诺遵守以上忠诚协议,真诚地相互信任和支持,共同创造美满幸福的婚姻生活。
我们相信,在彼此的努力和坚持下,我们的婚姻将更加美好和幸福。
让我们携手并肩,共同书写属于我们的幸福故事。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

婚内忠诚协议司法解释一、夫妻忠诚协议概述(一)忠诚协议的概念和特点《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该条文倡导夫妻之间应恪守忠实义务,相互忠诚、捍卫婚姻。
夫或妻任何一方都不应在婚内与其他异性产生不正当关系是“忠实义务”的基本含义。
将忠实义务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即为实践中常见的“夫妻忠诚协议”,该称谓不属于法律术语,在法律条文并不存在,仅是指在婚前或婚后达成的,要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应恪守忠诚义务,违反忠诚义务的一方须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一份完整的夫妻忠诚协议应包括违反行为和法律后果两部分。
协议中除了要对违反夫妻忠诚协议的行为类型作出具体列举以外,还要明确该行为所引起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双方约定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肉体出轨、严重的精神出轨等;常见的法律后果如由违反义务一方承担给付金钱的责任、履行放弃财产的承诺或限制其行为、发生人身性的权利变动等。
比如男女双方协议约定“婚内若任何一方有婚外情行为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再比如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文字、视频、网络等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
男女双方可以在婚前或者婚内签订忠诚协议,但该协议只能约束存在婚姻关系的双方,而不适用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即协议适用的主体存在特定性。
至于协议约定的内容则具有道德规范属性、任意性,双方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该协议,协议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于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列举及具体不利法律后果的承担方面。
该不利法律后果可能兼具人身性与财产性,比如既约定违反者不主张子女抚养权、又约定违反忠诚义务一方需向对方承担金钱赔偿责任或兑现财产赠与的承诺。
(二)忠诚协议的类型依据协议约定的不同法律后果,夫妻忠诚协议往往涉及到财产利益、身份利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夫妻相互忠诚协议6篇

夫妻相互忠诚协议6篇篇1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夫妻间的相互信任和尊重,保障家庭稳定和幸福,特订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所有结婚夫妻,包括男女双方。
第三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遵守本协议的内容,保持忠诚、诚信和信任。
第四条本协议一经签署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章彼此忠诚的义务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不得有外遇行为,不得对另一方进行欺骗和背叛。
第六条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尊重对方的意见和选择,不得干涉对方的私人空间和个人隐私。
第七条夫妻双方应当互相关心对方的生活和工作,共同承担家庭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夫妻双方要珍惜家庭生活,保持亲密关系,相互鼓励和支持,共同经营幸福家庭。
第九条夫妻双方要坦诚相对,遇有矛盾和分歧要及时沟通解决,不得隐瞒或憋屈。
第十条夫妻双方要共同规划未来,共同努力为家庭和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第三章责任和制裁第十一条对于违反协议内容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夫妻双方对于协议的解释和执行有任何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内容,如有违反应当接受制裁,包括公开道歉、家庭服务、经济赔偿等。
第十四条对于协议内容的修改,应当经双方同意,并经公证机构认证生效。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协议内容,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幸福。
第十七条本协议的解释权归于夫妻双方,如有争议,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解决。
特此协议,以示双方的忠诚和诚信。
愿我们的婚姻长长久久,永远幸福美满。
篇2夫妻相互忠诚协议第一条协议的目的为了维护夫妻间相互忠诚的关系,提高夫妻间的信任和互相尊重,保障家庭的和谐与幸福,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是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旨在规范夫妻的行为,建立夫妻之间的诚信关系。
第二条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诚,不得进行任何对婚姻不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出轨、劈腿等不忠行为。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
试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5篇篇1合同协议一、引言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忠诚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时的法律后果。
鉴于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夫妻双方基于相互信任和忠诚的原则,共同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确立夫妻之间的忠诚标准,强化夫妻间的信任基础,并明确在违反忠诚义务情况下的法律后果。
三、忠诚义务1. 夫妻双方应相互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与他人通奸、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等。
2. 夫妻双方应尊重对方的感情,不得进行言语或行为上的侮辱、攻击,不得与他人建立可能导致误解或伤害对方感情的关系。
3. 夫妻双方应共同维护家庭和谐,积极参与家庭事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四、违反忠诚义务的法律后果1.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另一方有权选择是否原谅对方的过错。
如选择追究,违约方应赔偿受害方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失、物质损失等。
2. 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双方同意在此情况下依法处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3. 若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涉及刑事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夫妻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自觉履行忠诚义务。
2. 如发生争议,夫妻双方应首先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如协商无果,可寻求专业婚姻咨询师或律师的帮助。
3. 若涉及诉讼,双方同意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六、法律效力与证据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 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应提供充分的身份证明和结婚证明。
3. 本协议作为夫妻间的约定,可作为证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的忠诚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
4. 在涉及违反忠诚义务的争议中,本协议可作为法院审理案件时的参考依据。
七、附则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解除,须经双方书面同意。
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婚姻关系终止。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5篇篇1甲方:【丈夫姓名】乙方:【妻子姓名】鉴于甲乙双方均为成年人,在缔结婚姻关系之际,为了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维护夫妻双方的忠诚关系,特制定本协议。
本协议具备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协议目的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忠诚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睦,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
二、忠诚义务1. 甲乙双方应互相忠实,不得有任何背叛对方的行为。
2. 甲乙双方不得与第三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情感、肉体上的亲密行为等。
3. 甲乙双方应坦诚相待,不得隐瞒与异性交往的情况。
三、违反忠诚义务的违约责任1. 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忠诚义务,将视为违约行为。
2. 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视违约情况而定。
3. 违约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双方应协议离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关系。
四、法律效力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约定,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3. 本协议的法律效力独立于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即使婚姻关系解除,本协议依然有效。
五、协议履行与争议解决1.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各项义务。
2. 若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的,可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六、其他事项1.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2. 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均应经甲乙双方共同同意并签字确认。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丈夫):【丈夫亲笔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乙方(妻子):【妻子亲笔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补充条款:1. 双方应明确忠诚协议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婚外情、暧昧关系等行为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篇2甲方:【丈夫姓名】身份证号码:【丈夫身份证号】乙方:【妻子姓名】身份证号码:【妻子身份证号】鉴于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为共同维护夫妻关系的和谐稳定,共同构建美好家庭,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夫妻忠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尽的忠诚义务,共同维护家庭和谐,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纷争。
忠诚协议(一方出轨)8篇
忠诚协议(一方出轨)8篇第1篇示例:忠诚是维系关系的重要基础,而忠诚协议作为对感情的保障和约束,更是必不可少的。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出轨往往会对这份感情造成致命的打击,因此制定一份完善的忠诚协议显得尤为重要。
忠诚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明确双方对忠诚的定义和期待、出轨的定义和后果、约定的违约处理方式等。
当一方出轨时,这份协议将帮助另一方避免无谓的伤害和纠纷,同时也能够让双方更加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在忠诚协议中,对于出轨的定义和后果需要明确界定。
出轨不仅仅是身体上的背叛,还包括心灵和精神上的背叛。
一方若出轨,应该承担道德和法律上的责任,并接受另一方应有的惩罚。
这可以是经济上的补偿、感情上的道歉和挽回,更重要的是出轨方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省,对感情失去的信任和尊重进行弥补。
当一方出轨时,忠诚协议也规定了出轨方应承担的后果。
这可能包括分手、离婚,甚至可能触发协议中的约定违约处理方式。
违约处理方式一般包括经济赔偿、感情赔偿等。
当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对违约处理方式有明确约定,出轨方在出轨后就没有理由拒绝遵守这些条款。
重要的是忠诚协议可以明确双方对忠诚的定义和期待。
这样可以避免出现双方对忠诚的理解出现偏差,从而导致不必要的误会和矛盾。
双方对忠诚的定义和期待应当保持一致,同时也可以在协议中明确对方应当具备的忠诚品质和行为,提高双方的对感情的责任感和约束力。
忠诚协议作为对感情的保障和约束,对于维系一段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只有双方在感情的基础上签订了完善的忠诚协议,并严格遵守其中的内容,才能够建立起一段健康、稳定和美满的婚姻关系。
愿每一对恋人和夫妻都能珍惜彼此,守护爱情,化解危机,再造幸福。
第2篇示例:忠诚是婚姻中最基本的承诺之一,双方应当相互尊重、信任和支持彼此,共同经营一段美好的婚姻关系。
现实中却时常发生一方出轨的情况,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伤害和困扰。
为了保护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谐,许多夫妻在签署婚前协议时会加入忠诚条款,用以规范双方的行为和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书(完整版)
夫妻忠诚协议书(完整版)1. 引言本协议书是由夫妻双方自愿订立的,旨在明确双方对婚姻忠诚的承诺和责任。
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信任和宽容的原则,共同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幸福。
2. 忠诚的定义夫妻双方一致认定,忠诚是婚姻的基本原则和道德准则。
在婚姻中,忠诚意味着互相信任,维护婚姻关系的纯洁和稳定。
对于性、金钱、情感等方面的忠诚是忠诚的基础。
3. 忠诚的内容3.1 情感忠诚双方承诺维护婚姻关系中的情感忠诚,不与任何外界人士建立情感关系,不与任何第三者进行不正当的暧昧和不正当的交往。
3.2 身体忠诚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中保持身体上的忠诚,不与除配偶以外的任何人进行不正当的身体接触和性行为。
双方应本着尊重和关怀的态度,满足对方的性需求,维护夫妻间的健康和和谐。
3.3 财务忠诚双方承诺在经济方面的忠诚,共同维护家庭的财务秩序,诚实、公平分配家庭财产,并共同制定和执行家庭的财务计划。
双方应本着互相理解、信任和协作的原则,共同努力打造富有的家庭经济。
3.4 信任忠诚双方承诺在婚姻关系中保持对方的信任,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和个人空间。
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对方的隐私,并应密切关注和支持对方的个人成长和事业发展。
4. 协议的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婚姻关系终止后继续有效,直到本协议的解除或修改。
任何一方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向另一方提起诉讼,追究违反协议的责任并进行民事赔偿。
5. 协议的修改和解除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除应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双方可根据婚姻关系中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自愿修改或解除本协议。
6. 附则本协议是夫妻双方基于自愿原则制定的,涉及婚姻关系的重要事项。
双方应全面理解本协议的权益和义务,并保持积极与和解解决问题的态度。
7. 生效方式双方确认阅读并明确理解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并自愿签署。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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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分析——以法律关系为重心隋彭生【学科分类】婚姻、家庭法【出处】《法学杂志》2011年第2期【摘要】忠诚协议是身份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精神给付,忠诚协议约定的财产给付,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
条件成就,形成财产给付法律关系。
条件的成就,为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
忠诚协议中关于财产给付的约定,本质上是给付精神损害违约金的约定,可以参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关键词】忠诚协议;法律关系;忠实义务;财产给付;附条件【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一、忠诚协议之两个法律关系所谓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
忠诚协议有时也以“忠诚承诺书”等形式出现。
[1]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解释,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2]“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约定五花八门,如有的当事人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全部或者部分给予对方,还有的当事人,约定了违约方给付守约方一定数量的金钱。
对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源自对忠诚协议性质的理解不同。
主要有“无效说”和“附延缓条件说”两种观点。
“无效说”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
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效力。
”[3]“夫妻之间基于“忠诚协议”提起的债权诉讼,既无《婚姻法》上的明文规定,又不能由《合同法》来调整,所以这种“忠诚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受理由此产生的纠纷,除非当事人自愿履行,当事人不得就一般的婚外情要求赔偿,也即婚外情赔偿不能强制。
”[4]“附延缓条件说”认为,从“忠诚协议”违约责任的约定看,其实际上是一种附延缓条件的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约定,当所附条件成就时,协议才能生效。
[5]所谓“延缓条件”也称为停止条件,就是我国《合同法》所谓的“生效条件”。
两种观点的基础,在于前者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后者认为是财产关系。
笔者认为,忠诚协议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事由,就应当有效的。
忠诚协议是包含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谓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当条件成就后,成立第二个法律关系。
第一个法律关系以不作为的身份行为为标的(客体),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客体)。
“附延缓条件说”有可资赞同之处,但它也忽视了忠诚协议身份性的一面。
夫妻身份关系是忠诚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婚,契约婚之契约,是民法上的身份合同,是意定相对法律关系,其标的是给付。
相对法律关系的给付,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上的给付。
夫妻身份关系之间的给付是非财产上的给付。
笔者把给付分为增加利益、保持利益和回复利益三种,通说还把给付分为持续性给付和一次性给付。
夫妻身份法律关系中的给付是增加精神利益和保持精神利益的持续性给付,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混合给付。
“作为与不作为构成之给付,谓之混合给付。
”[6]作为,是配偶以积极的行为为精神上的给付,不作为的给付,就是配偶履行忠实义务,即履行贞操义务。
对自我进行限制的这种不作为在相对法律关系上是给付的表现。
当事人把混合给付中的不作为给付(不违反忠实义务)提炼出来,作为忠诚协议的给付,该给付的违反又为财产给付(另一给付)的条件。
忠诚协议正面要求忠诚,反面要求赔偿。
条件分为偶成条件、随意条件和混合条件。
[7]偶成条件,其成就与否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随意条件,其成就与否取决于当事人一方的意志。
[8]混合条件,是由当事人的意志与偶然事实结合而决定是否成就的条件。
忠诚协议若规定婚内赔偿,其所附条件是随意条件。
因为是否违反忠诚义务,决定于义务人的意志。
如果约定忠诚协议的一方与特定第三人发生性关系为条件,则条件的成就还取决于第三人的意志,此时的条件为混合条件。
忠诚协议如果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导致离婚的予以赔偿,则是以两个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构成)为条件,两愿离婚的为混合条件,由法院判决离婚的为偶成条件。
所附条件应当是意定条件,而不应是“法定条件”。
[9]可能提出的疑问是,忠实义务是法律的规定,[10]如何能作为条件设定呢?忠诚义务原本为法定义务,但约定在忠诚协议之中,被具体化、明确化了,此时应认为构成了约定义务。
更重要的是,忠诚协议并不是照搬法律的规定作为条件,而是以违反义务作为条件的。
条件为法律行为的内容或附款,但法律行为作为原因事实本身是手段并不是目的,实施法律行为必然要追求行为本身以外的效果。
忠诚协议本身并非条件成就才生效,在条件成就(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之前就已经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已经发生拘束力,已经发生身份相对法律关系的精神给付,只是尚不能发生一方向对方给付财产的效力。
“在附延缓条件的法律行为中,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有在条件成就时,而且只随着条件的成就的时间发生”。
[11]所谓“附延缓条件的合同”,其本质应是“附延缓条件的给付”,并非是附条件的合同生效。
当条件成就时,第二个法律关系发生,新的给付发生。
第一个法律关系是原权利法律关系,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
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原因事实,是双方法律行为;第二个法律关系,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原因法律事实(违反忠实义务的事实行为),这符合法律关系的形成公式:法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
第二个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关系是救济法律关系。
违约行为发生于有效合同,如果忠诚协议不生效,就不可能发生违约的问题。
学者指出,身份行为不适用于附条件,不宜使其效力不定。
[12]不宜使其效力不定,是指不宜使身份关系效力不定。
忠诚协议就其精神给付的角度来看,是广义的身份行为,[13]其所附条件,是财产给付附条件,并未使身份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二、关于忠诚协议的“非道德性”和“不可强制性”“无效说”在认定忠诚协议是身份行为的基础上,又将理由具体化为非道德性和赔偿的不可强制性。
忠诚协议并未对道德构成破坏。
附条件可以使动机(Motiv)提升为法律行为的组成部分。
[14]订立忠诚协议的动机就是为了巩固、稳定夫妻法律关系,保障夫妻相互的精神给付。
也就是说忠诚协议是以保护婚姻关系为取向的。
忠诚协议的成立,对促使当事人慎重对待婚姻是有一定强制作用的。
关于忠实义务的规范,既是法律规范,又是道德规范。
“无效说”和“延缓条件说”都没有特别注意到忠诚协议之第一个法律关系的标的(精神给付)的道德性。
这种道德性,是忠实协议的正面意义。
忠诚协议“道德性”的一个表现,就是对弱者的保护。
尽管忠实义务是双方的义务,但无可否认的是忠诚协议的承诺人一般是男方。
民法上的夫妻平等是形式平等,实质平等的实现还需要配套制度和各种手段(包括契约的手段、经济的手段)。
违反忠诚协议的责任是过错责任,向对守约方支付财产,对守约方有精神赔偿的作用,对违约方有惩罚的意义。
“非道德性”所蕴含的另一个问题是忠诚协议会限制离婚自由。
因为离婚就要支付赔偿金,就有较大的财产压力。
对我国法律而言,在感情确已破裂的前提下的离婚权是形成诉权,忠诚协议并没有伤害到离婚权的这种性质。
在忠诚协议中的财产给付强制执行前,违约人即可离婚,不得以尚未执行财产而限制离婚。
应当说赔偿与离婚是有牵连的两个法律关系的效力,但不能将它们等同起来。
赔偿与离婚可以作为两个案件分别处理。
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是其违反忠实义务自愿承担的代价,这也是民法意思自由的一种体现。
学者指出,“忠诚协议”是违反忠诚义务一方对自己所有财产的自由处分。
“忠诚协议”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类似,均是事先对财产的一种安排。
[15]忠诚协议虽然不是普遍的社会现象,但它的出现也能使我们感受到夫妻财产个体化或个体本位主义的历史趋势以及这种趋势对道德发展变化的影响。
忠诚协议并不是将财产的给付作为允许“出轨”的对价,所以与道德无损。
如果夫妻约定了“空床费”,作为一种“交换”,那就违反了善良风俗,法律就不能予以支持。
有学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如果夫妻在保留婚姻外壳的情况下,一方不断违反婚内情感协议而另一方则不断索取经济赔偿,法院持续为其强制执行情感协议,结果可能沦为夫妻之间情感游戏的裁判或者私房钱的索取工具。
”有学者指出,夫妻忠诚协议具有不可执行性。
实际上,法律之所以不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不仅仅是因家庭生活伦理性所要求的强制性和法定性所决定,而且因为夫妻关系的私密性和非计算性要求法院必须处于一定的超然的地位,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家庭生活。
[17]问题的关键在于,履行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并未附条件,只是财产给付附条件,人身法律关系的给付不能强制执行,但财产法律关系的给付可以强制执行。
在我们将忠诚协议区分为两个法律关系之后,可强制性或可执行性应当是十分明显的。
“无效说”认定忠诚协议为身份关系,认为无法强制执行而无效,忽视了财产给付法律关系的一面。
一方违反忠实义务,既损害了对方的身份利益,也损害了对方的人格利益。
这里借用学者的一个观点:“金钱赔偿非但不足以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重性”。
[18]夫妻关系的两极,毕竟是互相独立的两个人格,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并请求强制执行,在法理上应是毫无问题的。
顺便指出,忠诚协议的双方为共有制的婚内赔偿,财产给付的强制执行亦无问题,共有财产的份额可以作为赔偿的经济基础。
三、财产给付的精神损害违约金性质及规制有学者认为,“配偶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19]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界限,在于前者是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后者是违反约定义务的行为。
就侵犯的对象看,侵害绝对权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害相对权的行为分为两种,一是侵害法定的相对权,如监护人拒不负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尽管侵害的是相对权,[20]却是违法了法定义务,产生的是侵权责任,没有“约定”(合同),自然不能构成违约责任。
违反约定,侵害的相对权,是违约责任。
不仅债权合同有违约责任,身份合同也是合同。
忠实义务既然是法律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又有约定会不会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笔者的观点是,夫妻关系与忠诚协议都是意定相对法律关系,违反忠实义务都构成违约责任,不发生竞合。
忠诚协议的违约责任,是第二个法律关系的财产给付的一种表述形式。
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非财产损害赔偿)。
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赔偿,应认为是精神损害赔偿。
有学者认为,我国法律目前不允许对违约责任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1]但法律没有禁止,理论也不反对当事人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约定。
违约金是预定的赔偿金。
忠诚协议关于赔偿的约定,实质上是对违约金的约定。
违约金的物质形式是货币,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双方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将共有房屋的份额转给对方。
”此时违约金的物质形式就不是货币,而是共有财产的“应有之份”。
违约金的数额可能过高,如约定几百万、上千万等,是否应给予完全的支持?忠诚协议的财产执行,或婚内或伴随着离婚,如果完全支持守约方的请求,就可能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还可能对离婚自由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