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

• 第16条是对查阅场所的要求,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在档案馆、图书馆设置政府信 息的公开查阅点,还可根据需要因地制宜设置方便公众查阅的场所。
• 第17条是公开的责任分配,原则是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谁制作谁公开;行 政机关获取的信息,谁保存谁公开;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道德经》第65章
民之难治,以其智多。
信息公开的内容写入法律的驱动力
1、信息化的迅速发展
托勒夫:“信息化浪潮是上帝送给中国的礼物, 这是中国和世界同步的难得机会”
适应信息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于2001年成立了信息。
中办、国办于2002年8月5日 转发的17号文件《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 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指出,“各级政务部门要加快政务信息公开的步伐。”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解读
吕梁市委党校计算机培训中心 陈建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二《条例》基本结构和主要内容的阐释 三《条例》实施的意义及对政府的影响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渐出
(一)《条例 》制定的背景 封建社会实行信息不公开的愚民政策 “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
“古之善为道者,非以明民,将以愚之。 故以智治国,国之 贼;不以智治国,国之福”
• 第19条是对公开目录和指南的要求。
• 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求全面梳理、列及政府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 管理的水平,也方便群众按图收集,找到自己需要的信息。
• A、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
• 1、机构职能 • 机构基本信息、机构法定职责、领导信息、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 2、法规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问题探析

No .6 200 2
VoI .42 G en al er NO.1 80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问 题 探 析
刘 恒 张 勇
( 山大 学 法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7 ) 中 1 2 5
摘 要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立 法 在 我 国 加 入 W T 后 已 经 变 得 越 来 越 迫 切 。 该 文 针 对 我 国 O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几 个 问 题 , 即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应 当 由 何 种 立 法 主 体 、 采 用 何 种 立 法 层 级
规 定 自己 的权 利 义 务 , 只 能 产 生 没 有 保 障 的 权 力 和 没 有 监 督 的 义 务 。而 且 根据 我 国 《 法 立 法 》 的规 定 ,规 章 和 法 规 的 制 定 都 是 由其 制 定 部 门根 据 具 体 情 况 来 决 定 ,愿 意 给 自己套 上 “ 紧箍 咒 ” 的 “ ” 绝 对 不 多 。第 三 ,从 世 界 各 国 已 经 颁 布 实 施 的有 关 信 息 公 开 法 的 情 况 人 来 看 ,在 立 法 层 级 上 基 本 上 都 是 由 国家 立 法 机 关 颁 布 实 施 的 ,有 些 甚 至 是 作 为 国家 的基 本 立 法 来 加 以规 定 的 。 因 此 ,在 我 国 只 有 由全 国人 大或 其 常 委 会 制 定 《 府 信 息 公 开 法 》 政 ,
进 行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所 应 当 包 含 的 内 容 框 架 以 及 如 何 看 待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和 行 政 程 序 立 法 的 关 系 等 进 行 探 讨 ,提 出 了 自 己 的 观 点 和 主 张 。
关 键 词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立 法 ;行 政 程 序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探析——以“动车追尾事故”为例

二、 动车追尾 事故 的 案情 回顾
2 0 1 1年 7月 2 3曰约 2 O : 3 4分 , 从北 京 开往 福 州的 D3 0 1 和
从 杭州 开往福 州 的 D 3 l 1 5 两 动车 ,在离 温州 南站 不远 的铁路 高
的、 政 府信 息公开 的范 围、 方式和 程序 、 监 督和保 障等 方面确 立 了 架 桥上发 生追 尾事 故 , 事 故造 成 4 0 人 死亡 , 受 伤人数 上百 人 , 铁
人 与 国家之 间 的沟通 等 需要大 量 的信息 作为 媒介 。信 息 已经成 府信 息公 开的艰 难 。
为 一种 重要 的资源 , 而作 为公共 信息 资源 的政 府信 息 , 属 于公共
织 的知情 权 , 而 有 的认为 是促使 行政 机关 依法行 政 , 充 分发挥 行 备 故障 , 后 车为何 没有采 取有 效的应对 措施 ? 自主研 发的 自动 闭
政 职能 作用 ; 在 政府 信息 的公 开范 围方 面, 属于 行政 机关主 动公 塞 系 统为何 在此 次事 故中没有 发 生作用 ?埋 车头 的行 为到 底是
( 一) 信 息公 开 的现状 和 困境 从动车事 故来看 我 国政 府 的信息公 开现状 , 动车事 故发生后
的政府信 息有 时存在 冲突等 现象 , 表 明我 国的政府 信息公 开制度 就有 网友通过 微博发 布 了有 关事 故发生 的一些信 息 , 但 是政府 却
需要进 一 步完善 。
具体真 相时 , 铁 道 部没有 正面 回应 , 只是 声称事 实确 实 发生 了等
的个 人 或组织 公 开的行 为 。 在世 界各 国, 伴 随着建 立 自由民主 的 不负 责任 的言辞 。 因此可 以看 出 , 我 国 的政府 虽然 掌握着 与 行政
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行政事业单位是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公共利益组织,是人民政府为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福利、加强社会管理而设立的,也是履行公共权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机构。
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逐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逐渐完善,逐步成为推进政府公开透明、提升行政效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本文探究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和目的1. 促进政务公开和政府的透明度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决策依据、行政执法、财务支出、公共服务等相关信息,增强政府公开透明、政务公开。
”让信息变成了氧气,让公开成为常态“。
从而提高政府决策、行政执行和公共服务的公信力、有效性和群众满意度,增强政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2. 保障公民权益和实现民主监督信息是权利,公民权益在于获取信息,而信息公开是保障公民权益的必要手段。
行政事业单位通过公开信息,让公民了解国家机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和行政行为,便于公民对政府决策与执行进行监督,使公民了解国家机制、公共服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相关信息和行政行为,增强公民的监督与参与,增进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和沟通,促进社会和谐。
3. 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信和合作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促进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信和合作,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公民对政府日益自信。
政府与社会的良好关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
二、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形式1.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公开哪些信息?(1)机构职责和行政机构设置、人员配置。
(2)领导干部、法定代表人的工作简历和履历。
(3)预算和决算工作、批准项目、招标等信息。
(4)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裁决的依据、程序等信息。
(5)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科学技术、信访服务等方面的信息。
(6)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背景和意义公开主体和范围

(五)安全原则
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 稳定
五、公开范围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1.所有行政机关都应主动公开4项基本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 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 主动公开的
(7)公开责任分配制度 (8)公开时限制度 (9)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和帮助制度 (10)年度报告制度 (11)有关监督和保障制度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其职责
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职责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的职责基本相同
四、公开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公正 2.公平 3.便民
(二)质量原则1.及时 2来自准确 3.澄清虚假或不完整的信息
立法背景和意义 公开主体和范围
(2008年3月)
目
录
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意义 三、公开的义务主体及其职责 四、公开原则 五、公开范围
一、 立法背景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
1.从制度的历程上看,悠悠岁月,前慢后快 2.从制度的地域上看,由点到面,全球铺开 3.从制度的外力上看,有越来越多的力量在簇 拥着它前进 4.从制度的内容上看,由简单到系统,逐步健全 5.从制度的实施上看,效果渐佳,有风景这边 独好之势
4.健全完善阶段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施 (2)应予重视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的建设 一是修改《保密法》 二是《档案法》 三是研究制定《隐私权保护法》等 (3)期待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 一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议会制定法律 二是我国仅是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是待条件成熟时应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初探

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初探作者:钱昕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6期【摘要】本文分析了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现状,论述了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探讨了完善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的措施。
指出要建立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制度;明确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范围。
以便加强社会监督。
【关键词】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政府诚信;制度建设一、现实:有关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状况及分析1、关于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情况的调查关于我国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查找到一部分。
以下为几则较为典型的情况,主要内容摘自百度网站的百科名片(其他网站内容与此基本一致)。
因工作人员的工作履历内容较多,将在分析部分说明。
2、对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内容的分析通过调查,可发现目前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公开人员的局限性。
个人信息被公开的工作人员基本限于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各个级别的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从重要的网站上比较容易查找。
而具体的分管部门领导的个人信息的公开具有不全面的现象。
国务院所属部门,以文化部为例,其部领导(都是党组成员)的个人信息在文化部网站上全部能够查到,15个部机关的负责人中,有5位司长或同级工作人员的个人信息已公开,其他10位同级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则查找不到。
各省、市、县级的政府主要领导人中,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已公开,其他的只能查到姓名与主要负责的事务。
这三级政府的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公开状况亦如此。
可见目前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在公开人员上具有局限性。
(2)公开范围的狭窄性。
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的内容主要是个人简历和任职履历。
个人简历主要包括性别、民族、出生时间、籍贯、入党时间、工作时间、毕业院校、取得的学历或学位;而工作履历则包括个人参军或就业以来的工作岗位、主要职务、负责事务等等。
至于家庭成员状况、个人收入与福利待遇、获取学历与学位的时间、个人在工作中主要取得哪些业绩、有无决策失误等方面信息均无。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2008年5月1日,以建设“阳光政府”、保障公民知情权为宗旨的、被称为“阳光法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大的亮点,是将信息公开变成了政府的法定义务。
这一根本转折显示了中国打造“阳光政府”的勇气,是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是阳光行政的应有之举,是政治文明的具体表现,是现代社会政府的责任。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一个地区行政效率的高低已成为该地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之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树立行政机关透明、开放、清廉的良好形象,加快国际化、市场化进程,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但在当前政府部门实际运行过程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显得苍白而无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亟待提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是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各级政府和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从总体上看,我国只是基本建立起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框架,多数部门信息公开仍停留在浅表层面。
由于主要领导认识程度的差异,各地、各部门的信息公开的状况也不平衡。
由于我国的信息长期处于为政府所垄断的现状,注定了信息公开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取得大的突破。
在很多官员眼中,政府信息是一种公共资源,更是权力的象征,对这一公共资源的分配则往往能变现为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
“公开越多,做事会越难”,这种思维还停留在管制型政府的水平上,不符合服务型政府的职能转变。
2、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阻碍信息畅通的误区。
当前,在确保政务信息畅通中还存在着三个误区,这同样成为了条例实施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误区一,随意扩大政府文件保密范围。
很多政府部门在制定和印发文件的时候,出于谨慎,常常会有意扩大保密的范围,把一些不应当确定为秘密的事项确定为秘密事项。
误区二,重形式轻内容。
随着政务信息公开越来越成为发展的大趋势,一些政府部门在政务信息公开中,被动地进行政务信息公开。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
以案分析: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务咨询之不同政府与公民间联结的政府信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老百姓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可以及时了解政府政策、动向,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也便于督促政府依法行政,阳光办公。
政务咨询主要指亲自去政府部门办事窗口或者去政府官网找公众“意见建议、咨询留言”等功能的栏目进行线上政务咨询。
现在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最高法行申81号案例,来阐释它们之间的区别,哪些可诉,哪些不可诉。
基本案情:刘某等28人(原系民办教师)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以败诉收尾。
刘某等人被告知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进行政务咨询,最终未能达到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目的。
那么刘某申请事项的性质究竟如何认定?2016年10月31日,刘某向某市政府申请公开了“8项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其中包含多个文件的花名册、人数、认定依据、认定标准等”。
一审市中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有关事项向行政机关提出咨询,对行政机关不予解答或者对答复意见不服提起诉讼的,因行政机关对咨询的答复或者不答复行为,不会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立案。
刘某等人启动二审程序,二审省高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相关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刘某等28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部分内容,即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刘某又启动最高院再审,最高法院支持一审、二审认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刘某等28人的行政诉讼案件以败诉告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奥胡斯公约》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救济方式分为三种,即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独立、公正的第三方审查机制(如仲裁机构)。
我国《宪法》第41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2.现实意义
信息公开对政府来说是有好处的,使政府更容易获得社会公众的理解、支持和认可。如果应该公布的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各种各样的小道消息满天飞,造成人心惶惶,甚至引起社会慌乱。社会上传递不准确的信息会因为政府将真实信息公开而消止,社会公众也会对政府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增强对政府施政的信心,因此本文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例外的研究,对我政府完善宪法文本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2.合理性原则
3.符合法律规定的目的
(二)政府环境信息公开例外的原因分析
1.公共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2.私人利益限制政府环境信息公开
四、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例外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知情权缺少明确规定,行政部门难以把握尺度
1.《保密法》主体不明
2.相关条文只有内容概括
3.“商业机密”界定不明确
(二)环境信息公布方式较为狭窄
院系
专业
学生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选题
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范围及例外
本选题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状况:
1.理论意义
2008年我国颁布并实施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我国在法规上保障人民知情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如此,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其法律地位低于通过人大立法的法律,尤其是其立法条例与《保密法》不相协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而《保密法》则对国家秘密的定义过于宽泛,形成的实际结果是许多公共信息的不公开成为常态。本文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条文进行研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中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一定的建议对我国公民在公共事务中有效行使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在理论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作者:张竞丹陈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06期摘要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带来了显著的成就。
但同时我国现有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政府所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公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积极性较差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产生,有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也有制度以外思想观念的传统性与监管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因此,要解决目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制度本身出发,另一方面,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也要加强监管与对行政人员和公民的教育与宣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行政人员公民隐私作者简介:张竞丹、陈希,北京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19.02.298一、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一)政府公开的信息质量不高对政府公开的信息是否为“高质量”通常从两方面进行判断:一是公开内容,二是公开时间。
从我国目前公开的信息来看,其存在着公开范围狭窄、公开时间滞后的问题,因此我国目前政府公开的信息质量并不高。
我国《条例》规定了行政机关需要主动公布的种类和大的方向,但是具体的内容并没有细化更加没有系统的规定如何公开,这样行政主体可以根据条款列举和概括的内容缩小了公开范围以此造成量的不多,其次就是公开时间的滞后问题,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政府得网页上公布的相关信息自两三年前就没有再次更新,尤其是一些突发事故,而政府工作人员的说辞大多是为避免因此不必要的恐慌,或者由于行政人员的工作失误与疏忽,导致了信息工作的迟延。
政府作为掌握第一手材料的重要机关,其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理应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然而我国目前大多数政府公开的信息都存在着公开时间滞后或者不予以公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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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探析
西北政法大学邸少伟710063
摘要: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例尚存在着诸多不足,这些不足对该条例的实施带来了一些困难。
本文试图对该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足,并对这些不足的改进提出了笔者的一孔之见。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完善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及不足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整章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具体来说,该条例第9条总括性的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
第10条、第11条和第12条,在总括规定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各级政府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信息。
第13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范围。
第四,第8条和14条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况。
以上这些规定,共同组成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开范围规定的不足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较为详尽的规定了政府应当公开的信息范围,但是,就其立法本身而言,还存在以下不足:
1、立法模式的不足。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范围采取的是肯定列举加否定的概括的模式。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因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历史很短,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普遍没有经验,据有关调查,政府公开信息的热情其实并不低,但是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开却普遍存在疑问。
所以,这种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对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在这种模式下,肯定的列举模式无疑限制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再加上否定的概括的对公开事项的排除,使得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更加缩小,而且不易操作。
也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不公开信息买下了隐患。
2、配套法律衔接的不足
第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衔接不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制定较早,该法内对保密的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可操作性,且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均由政府决定,这样,由于保密事项的不具体,使得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带来了很大困难,相关法条的衔接出现了问题。
第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冲突。
档案法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上位法,对属于国家档案的公布进行了严格规定,政府信息一旦移交国家档案馆,则属于《档案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政府机关的信息,不在政府公开之列。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公开范围的完善
鉴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范围上有以上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进行完善:
(一)树立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没有一个具有可操作意义的指导原则,这给政府信息公开造成了影
响。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还远未达到“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水平,现行的公开原则还是“依法公开”,这就给在肯定列举的公开范围以外的信息的主动公开带来了合法性上的不足。
所以,我们有必要树立“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立法原则,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
于此之外,在“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母原则下探讨一些子原则,比如“利益相关原则”。
尤其是在依申请公开的情形下,此原则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比如在要求公开某公务人员的汽车牌号时,可以与申请者利益无关予以拒绝。
(二)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修改,促使法律衔接协调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进行修改,修订目前对保密的范围规定过宽,保密的标准规定过严,确定秘级的程度过于简单,与信息公开的原则和理念存在冲突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标准,增加该标准透明度、客观性和可操作性,限制行政机关的解释权和依次解释权而产生自由裁量权,避免该领域内行为的不可预知性而造成公民权利的收缩;规定合理的定密与解密等具体的制度,确保相关法律在规定的实质一致。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进行修改,明确档案与非档案的界限,明确规定各类档案的解密期限,建立档案的归档制度和公开制度。
使《档案法》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良好的衔接。
(三)改变立法模式,保障公民权益
针对现行立法模式的不足,一方面,对肯定范围予以概括规定。
概括地规定所有的政府信息都应该公开。
另一方面,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予以列举式的规定。
对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的详细的列举式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这一立法模式被当今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所采用,在立法理念上体现了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
在立法技术上体现了一定的科学性,它明确地限定了不予公开信息的范围,只留给公开主体较小的自由裁量权,有效防止公开主体随意扩大保密范围而损害民众利益。
(四)限制行政机关在决定公开范围的自由裁量权
1、建立对不公开信息的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是限制行政机关在决定信息是否公开时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方法之一。
对于行政机关认为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事项,行政机关必须向申请人充分说明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原因,标准等事项。
这种说明理由制度,在现阶段也能够一定程度上弥补对政府信息公开例外事项规定过于概括的不足。
2、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建立保密审查机制。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4条规定,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但是,这种工作机制到现在还没有系统的建立起来。
我们需要对此特别注意。
这种保密审查机制的建立,无疑对限制行政机关在决定信息公开工作时的自由裁量权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方向著:《信息公开法》,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2、周汉华主编:《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3、曹康泰,张弯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
作者信息:邸少伟西北政法大学2007级行政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