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11年版)》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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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17•【字号】沪质技监监[2011]70号•【施行日期】2011.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沪质技监监〔2011〕70号)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为扎实做好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我局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2011年上海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历次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九届十三次、十四次会议以及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市委、市府的统一部署,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为目标,以“维护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以促进经济方式转变和服务民生为主线,聚焦创新推动、转型发展,把“责任、务实、创优”工作理念贯穿于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全过程,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积极探索和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实现上海“十二五”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推进上海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结合当前的形势、任务要求,重点要做好以下4个方面的工作:(一)狠抓关键环节,进一步强化生产许可证管理1.理顺中心关系。

建立健全市许可证审查中心管理制度,优化部门设置,明确职责分工和考核管理,充分发挥审查中心在受理审查中的把关作用,使中心能全面承担起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2.严格生产许可。

严把许可证受理、审核、发证关,严格按照新颁布实施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开展相关行政许可工作。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3.15•【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质检院,市食监所:现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2011年,全市质量技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围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工作部署,以“争先创优”精神,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查找问题,弥补漏洞,牢固树立从严监管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努力提升监管有效性,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防范系统性、区域性、行业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食品生产加工行业提升整体质量安全水平,保障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状况平稳可控。

一、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有效性1.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政策研究和制度建设,落实食品安全法配套规章和相关政策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梳理和完善。

积极推动行政审批改革,组织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和操作指南;进一步完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和修订有关食品抽检买样和企业备案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有关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准入、监管以及食品召回管理的工作规范。

2.积极配合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市人大等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调研,结合本部门监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明确质量技监部门监管职责,根据地方立法情况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法定职责履行到位。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
38521.08/3855/38562.099/3857/3852/3854/3856






I
54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49129






I
55
儿童蚊香
354





I
56
儿童家具
38122.350-.399





I
57
儿童银饰品
38241.400-.499





I
58
婴儿纱布面巾






II
7
羊绒制品
2812






Ш
8
毛皮制品
283





II
9
毛针织品
28112.100-199/28113.100-199






II
10
服装、鞋、帽
浴衣、泳衣
2822/2823






II
11
针织服装、针织品(T恤衫、针织内衣、运动服、针织泳装、袜子、裙、裙套、服饰、女式内衣)







II
94
电熨斗
44816.201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版)》说明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版)》说明

《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年版)》说明一、目的、落实“十一五”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以此作为构建全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总纲。

、适应新时期质量监督工作发展方向,为统领和指导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推进建立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提供具有实践性、科学性和通用性的有效工具。

、便于了解国家各项监管措施实施状况,深入研究各项监管制度之间的关系,及时调整本地区监管政策,满足质量监督各项工作需求。

、融合和指导生产许可、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和检验机构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原则确定重点监管产品范围和监管措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十一五”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关于“六个围绕”和“七个安全”的要求,紧紧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创新型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人为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牢牢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劳动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通信安全等重点产品。

、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充分考虑当前监管和技术保障能力的实际,突出体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监管要求。

、充分考虑历史与现阶段各项监管制度和监管工作的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要求,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1 / 4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符合协议中“正当目标要求”,即: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行为,保护环境。

四、基本思路、体现科学监管,指导具体有效。

根据当前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需要,科学确定重点监管产品范围、分类和实施的监管措施,提出下一步对各类产品实施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对重点监管产品及有关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一季度调整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国庆节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国庆节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国庆节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8•【文号】国质检量函[2011]862号•【施行日期】2011.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量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1年国庆节前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情况的通报(国质检量函〔2011〕8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国庆节前,国家质检总局重点对米、面粉、食用油、果汁、调味料、熟肉制品、小食品、电线电缆、油漆、涂料、牙膏、汽车用润滑油等12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进行了国家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查基本情况(一)抽查地区:北京、上海、天津、重庆等4个直辖市及河北、山西、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内蒙古、黑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自治区)的省会城市。

(二)抽查商品:30个城市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包装现场或成品仓库内的米、面粉、食用油、果汁、调味料、熟肉制品、小食品、电线电缆、油漆、涂料、牙膏、汽车用润滑油等12种定量包装商品。

此次抽查主要针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以下简称“净含量标注”)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验(以下简称“净含量检验”)两个指标。

(三)抽查结果:共检查企业1247家,抽查定量包装商品12种3180批次,净含量标注合格2931批次,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为92.2%;净含量检验合格2932批次,净含量检验抽样合格率为92.2%(见附件1)。

从净含量标注的抽查结果看,除食用油和涂料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分别为84.4%和80.1%,低于90%以外,其他10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标注抽样合格率均在90%以上,其中面粉的合格率最高,为97.8%(见附件2)。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1]41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1]41号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京质监产发〔2011〕41号)各区县局,各产品质检机构: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全面完成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各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部署以及2011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今年我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围绕“为首都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保障,全面推进质量首善之区建设”这一主题,以“保安全、促发展、强基础”为工作目标,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创新、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推动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切实履行产品质量监督职责。

为此,全市质监系统要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检机构、机动车安检机构管理等方面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积极发挥地方政府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1、以积极的服务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结合专项执法检查、质量监督抽查、生产许可管理等工作,加强对生产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法律意识、责任意识;通过开展免费质量课堂、质量分析会,组织专家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和工艺控制等方面的培训,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保障能力。

2、以科学严格的监管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围绕履行各项职能,进一步完善和融合生产许可审批、获证企业监管、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后处理、风险监控、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建立有机联合的工作机制,研究具体可行的办法,促进企业负责人牢固树立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0.09•【文号】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施行日期】2024.10.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实施意见国市监质监规〔202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 实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是落实工业产品生产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全过程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促进产品质量水平提升,加快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

现就开展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质量强国建设纲要》要求,建立健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质量安全追溯链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

到2024年底,对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电动自行车、冷轧带肋钢筋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重点工业产品(见附件1)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5年底,对所有实施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到2027年底,对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管理以外,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二、重点工作(一)构建追溯机制。

以统一的追溯码为载体,构建生产单位“源头赋码”,各销售单位、消费者“识码用码”的“一码贯通”机制。

通过“码”上归集生产销售单位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影响产品质量的流向等质量安全关键信息,实现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结合产业实际、市场需求和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因素,制定发布质量安全追溯重点工业产品清单,组织开展质量安全追溯。

2011年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要点


1 )强 化 生 产许 可 证 后 监管 ,将 联 动 抽查 、 年度 和 日常监督 检查 以及 重点产 品专项 整治作 为
获 证 企 业 监 管 的 重 要 抓 手 。对 不 能 持 续 满 足 准 入 条件 、不 能 保 证 产 品质 量 安 全 和 抽 查 不 合 格 的获
证企 业 ,严格退 出机制 。严厉查 处违法 生产和违 规发 证办证行 为 生产许 可管理 的重要 工业产 品 五 年内至少安排 监督抽查 两次
2 )全 力 贯 彻 落 实 产 业结 构 调 整 、淘 汰 落 后 产
动企业落 实产 品质量 安全主体 责任 .为加快 完善 中国特色质检 工作体 系 .实现 质量强 国 目标做 出
应 有 的 贡 献 。 重 点 做 好 以下 四个 方 面 的 工作 :
1 加 大 产 品 质 量 监 督 力 度
业 落 实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主体 责 任
加快提 升检验 能力和工 作质量 。服务政 府质量 安 全监 管职能 。为推动产 业技术进 步 、促进 区域经 济发展 提供技术 保障

F u f 焦I 0s聚 c


()进 一步完善 安检 机构资格 管理 ,严惩违 4
统 分析监督抽查 、生产许 可、质检机构 和安检机
开展工作质 量监督检查 和检验 能力 比对 试验 研 究制定质检机 构诚信体 系建设 方案 .总结珠宝 玉
石 首 饰 类 质 检 机 构 监 管 工 作 试 点 经 验 .积 极 探 索
监 管工作新模 式
2 )推 动 国 家 质 检 中心 和 地 方 质 检 机 构 建 设 ,
部 门和行业 组织发 出专项预 警和通报 .推动 实施 质量分析会 制度 。研 究分析 和解决 问题 ,促 进企

重点产品 重点监管——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司长纪正昆就《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答记

的 产 品 ,影 响 国计 民生 的 重 要 工 业 产 强,避免重复检 查,依据 ( ( 产品免 于质 为开展监管工作 的参考。
品以及消 费者 和有 关组 织反 映有 质量 量监督检 查管理办法 ,对质量长期稳
其 中 ,重 点 提 升 检验 能 力 ,是 指 为
问题 的产品,依据有 关规定进4+ 样 、 定在较 高水平 ,市场 占有率 高,执行 的 提 高产品质 量安全监管 的技 术保证 能力  ̄U -
产 品认 证 。
志 ,一律 不得 出厂 、销 售 、进 口或 者 在
限 制 类 主 要 是 指 对 工 艺技 术 落后 ,
关于生产许可制度 。 生产许可, 是 其他 经 营 活 动 中使 用 。
指 行 政 部 门或其 指 定 机 构 , 据 《 依 中华
不符合行 业准入条件和有 关规 定,不利
家生产许可证 产品 目录 ) 品的生产 制度 、 国 家 免检 制 度 法
条件 和产 品质 量进行 审查和检 测 ,并
中 国名牌 制度是指 国家产品质量 规规 定, 严重浪 费资源、污染环境 、 不具
对 符 合 规 定要 求 的 企 业 通 过 颁发 生 产 监督部 门依据 《 中国名牌 产 品管 理 办 备安全生产条件 ,需要 淘汰的落后 工艺
维普资讯
设 节约型社会 ,牢牢抓住涉及食品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劳动安全 公共安全, 金融哥仝.通信安全等重点产品 其次是符 夸我国国情和国际规 则,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 寅 ,符台地方经济和社奋发展 需求 第三是克分考虑 当前监 营和技 术保障 能力的实际,突 出体现对产品质量安奎的重点监管要求 最后是 充分考虑历史与现 阶段 各项监管制度和监
其 次 在 鼓 励 措 施 上 。 鼓 励 措 施 是 于产 业结构优化升级 ,需要督促 改造 和 人 民共 和 国工业产品生 产许 可证 管理 政府 引导和支持优质产品的优秀生产企 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 工艺技术、 装备及

药品安全监管相关法律法规

新版《药品管理法》的诸多条款体现了风险管理的理念。 例如,要求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药品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附条 件批准的药品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完成相关研究,实行药物警戒制 度和上市后评价等。
全程管控原则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 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产品全程管控) 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 章、标准和规范,保证全过程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信息 全程管控)
定义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是指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等。
资格 (能力要求)
具备质量管理、风险防控能力、赔偿能力。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 对药品的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 上市后研究、不良反应监测及报告与处理等承 担责任。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对药品质量全面负责。
三、2020年药品和化妆品监管重点
1、夯实层级监管责任(市局重点抓生产、批发和连锁总部;县区重点抓零售和 使用环节)
2、理顺监管体制机制(理顺市局、县区局、镇办市场监管办监管机制,形成全 市药品和化妆品监管一盘棋、一体化监管格局)
3、强化日常监管(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药品使用 环节检查覆盖率达40%以上;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排查,健全监管对 象档案,对专营店检查覆盖率达10%)
关键点
• 建立全链条风险管理 • 鼓励研究创制新药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全面实施 • 取消G M 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SP(药
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GCP认定(药物临床试 验质量管理规范)
• 调整对处方药在线销售的限制 • 假药、劣药范围调整 •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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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重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南(2011年版)》说明
一、目的
(一)落实国务院“三定”规定中关于“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的有关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确定2011年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思路。

(二)适应新形势下质量监督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为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推进建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闭环管理机制,指导全国对重点产品实施分类监管,提供具有实践性、科学性和通用性的有效工具。

(三)便于各地了解国家各项监管措施实施情况,深入研究和掌握各项监管制度之间的关系,及时调整本地区监管工作重点,推动各项工作协调发展。

二、原则
确定重点监管产品范围和监管措施,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质检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和总局党组各项部署要求,按照“抓质量、保安全、促发展、强质检”的要求,紧紧围绕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等重点产品。

(二)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规则,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

(三)充分考虑当前监管和技术保障能力的实际,突出体现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点监管要求。

(四)充分考虑历史与现阶段各项监管制度和监管工作的衔接,保持工作连续性。

三、依据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要求,即: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符合WTO/TBT协议中“正当目标要求”,即:保障国家安全,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防止欺诈行为,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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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思路
(一)体现科学监管,指导具体有效。

根据当前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任务、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和监管工作需要,科学确定重点监管产品范围、分类和实施的监管措施,提出下一步对各类产品实施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二)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公布。

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对重点监管产品及有关项目实行动态管理,一般在每年一季度调整公布。

五、有关项目说明
(一)监管措施。

是目前针对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施的各项监管制度。

包括:生产许可、国家监督抽查、地方监督检查、召回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生产许可。

是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重要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通过考核其必备的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实行的一项行政许可。

列入《指南》监管措施中“生产许可”中的产品为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其中包括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许可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2、国家监督抽查。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政府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品通过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质量监督的一种制度性安排。

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按照抽查时间、抽查重点及组织方式的不同分为季度抽查、专项抽查和全国联动抽查三种,凡是列入《指南》监管措施中“国家监督抽查”栏目中的产品为总局计划组织实施本年度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

3、地方监督检查。

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

列入《指南》“建议采取措施”中“地方监督抽查”栏目中的产品为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产业分布、生产企业和检验能力等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具体产品开展地方监督抽查。

4、召回管理。

是指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和《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的相关程序,由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方式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或安全问题的过程。

列入《指南》监管措施中“召回管理”栏目中的产品为已实施召回管理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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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强制性产品认证。

又称CCC认证,是中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评价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强制性产品认证,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工厂检查。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列入《指南》监管措施中“强制性产品认证”栏目中的产品为已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产品。

(二)产业政策。

是指根据国务院《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有关引导投资方向,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产业政策,确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所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目录的分类原则和配套政策措施。

1、鼓励类。

主要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

2、限制类。

主要是对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不利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督促改造和禁止新建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3、淘汰类。

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指南》涉及淘汰类产品为限期淘汰产品,根据有关规定,到规定期限时间将不准许再生产销售。

(三)建议采取措施。

主要是根据各项监管措施、鼓励措施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要求及实施情况,结合提出当年度对各种产品实施监管的具体指导意见、建议及参考。

包括:地方监督抽查、全国专项检查、提升检验能力等工作建议,作为开展监管工作的参考。

(四)产品分类代码。

《指南》中所列每一个(种)产品的代码源引自GB/T7635.1-2002《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

六、参考文献
《全国主要产品分类与代码》(GB/T7635.1-2002);《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发证产品目录》;《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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