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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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4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普通员工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上级领导对下属领导或责任人进行有针对性、有计划的、有追踪的面对面谈话,强调和约束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以实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措施明确、落实到位。

第四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的重要环节。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应当与企业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相结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健康发展。

第六条企业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动参与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责任范围第七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主体是企业各级领导干部。

第八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二)对某一特定工作环节或项目进行约谈,了解工作进展,解决存在的问题;(三)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约谈,调查事故原因,追究责任;(四)对安全责任不落实的相关人员进行约谈,督促责任落实。

第三章约谈流程和方式第九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应当具体、有计划,约谈次数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一)事前准备。

约谈人应当提前了解被约谈人的相关情况,准备约谈提纲,确保约谈准备充分;(二)面对面约谈。

约谈人与被约谈人应当面对面进行约谈,约谈时间应当确定,以确保约谈的有效性;(三)记录约谈内容。

约谈人应当及时记录约谈内容,形成约谈记录,以备后续查阅和监督;(四)约谈总结。

约谈人应当在约谈结束后,对约谈的内容进行总结,形成约谈总结报告,以便后续跟踪和掌握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一)单独约谈。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3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3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运行和推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

第三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是指通过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加强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必须全面真实地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回答,并承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指导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约谈程序第六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约谈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约谈频率为每季度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调整。

第七条约谈通知应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下发,内容包括约谈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等。

第八条约谈会议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约谈对象为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

第九条约谈会议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情况、责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下一阶段工作计划等。

第十条约谈会议应当记录,并由主持人和会议记录员签字确认,通报单位负责人。

第三章约谈内容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在约谈会议中应当认真回答以下问题: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落实情况;2.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3. 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情况;4. 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5. 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维护情况;6. 安全风险排查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7. 事故隐患的处理和事故预案的制定情况;8. 事故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置情况;9. 安全生产投入和预算使用情况;10. 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在约谈中,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需全面真实地向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回答,并承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约谈情况,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指导意见,并报领导班子备案。

安全生产问题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问题约谈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约谈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

通过约谈,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 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原则。

约谈过程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公正。

3. 责任追究、强化担当原则。

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4. 教育引导、服务指导原则。

在约谈过程中,注重对企业进行教育引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

三、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

2.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3. 重大危险源管理不到位的企业。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约谈的其他企业。

四、约谈内容1.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2. 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3. 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 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5. 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6. 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资源配置情况。

7.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约谈的其他内容。

五、约谈程序1. 约谈通知。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约谈对象的情况,制定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

2. 约谈准备。

约谈对象接到通知后,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提供约谈所需的有关资料。

(2)准备应对约谈的方案和措施。

3. 约谈实施。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约谈通知的要求,组织约谈会议。

约谈会议应遵循以下程序:(1)主持人宣布约谈会议开始,介绍约谈背景和目的。

(2)约谈对象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3)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约谈内容。

(4)约谈对象进行说明和解释。

(5)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6)主持人总结约谈情况,宣布约谈结束。

4. 约谈反馈。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将约谈情况及时反馈给被约谈单位,并要求其按照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4篇)

安全生产事故约谈制度是指在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追究责任和提出整改要求的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事故责任的追究,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一、约谈的程序和对象(一)约谈程序1.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事故的原因和责任人;2. 在调查结果确认后,上级主管部门应与事故责任人约谈,通知其到场并做出解释;3. 约谈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和证人参加;4. 约谈记录应当详细记录,约谈人员应签字确认。

(二)约谈对象1.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2. 对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还应约谈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3. 对于恶意隐瞒事故或拒绝配合调查的责任人,应当予以追究并依法处理。

二、约谈的内容和要求(一)约谈内容1. 事故责任人应向上级主管部门详细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自己的责任;2.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责任人提问、征询意见,并就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3.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责任人追究责任的决定,提出整改要求;4. 约谈记录应当保存并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

(二)约谈要求1. 严肃认真对待,责任人应如实陈述事实,对自身的责任和失误有清醒的认识;2. 听取并积极回应上级主管部门的问题和意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3. 对于违法和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4. 针对事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三、约谈的效果和作用(一)效果1. 切实加强了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促进了责任人的自查自纠能力;2. 对于相关部门和单位,加强了对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视和遵守。

(二)作用1. 通过约谈,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进一步了解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原因,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2. 约谈对于责任人来说是一次警示和教育,可以提醒他们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3. 约谈可以加强上级主管部门与相关责任人的沟通和联系,提高管理的效果。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7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7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试行)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__第4____号令)等法律法规及中心《安全工作问责制度》等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各部门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作为,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部门负责人、有关职工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三条约谈对象(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部门负责人;(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四条下列情形由中心主要领导或其委托中心分管领导主持约谈:(一)对中心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警告仍不整改的;(二)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的;(三)三个月内出现两起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四)发生较大非伤亡生产安全事故的;(五)不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不按要求排查、治理、上报重大安全隐患,导致工作受阻,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约谈工作由中心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安排,各部门主管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约谈程序(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二)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部门;(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3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为贯彻执行____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吸取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教训,强化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工作的执行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责任约谈,是指项目经理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隐患未按时整改以及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单位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形势,剖析原因,研究措施,并对相关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2、约谈对象(1)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单位负责人;(2)发生三类及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单位负责人;(3)发生瓦斯超限以及连续发生瓦斯预警的单位责任人;(4)隐患整改不及时,以及现场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队组负责人;(5)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主要负责人;(6)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期完成的单位负责人;(7)其他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3、约谈对象必须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4、约谈时要听取约谈单位近期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原因、性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原因,安全重点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原因等,重点听取安全预防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等方面的报告。

被约谈对象必须准备书面材料。

5、约谈必须在安全生产责任确定后立即____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约谈时间。

6、约谈程序(1)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2)约谈时,经理办公室主任记录,形成约谈记录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3)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____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项目部经理办公室。

7、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8、项目部各部室、区队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9、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工作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导致安全生产形势不稳定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岗位和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整改的活动。

第二章约谈范围第四条以下情况应进行安全生产约谈:(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险性事件,且事故或险性事件原因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措施不落实有关;(二)未按时完成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任务,导致隐患长期存在;(三)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部门、岗位和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可操作性;(五)安全生产投入不足,设备设施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六)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素质不高;(七)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三章约谈程序第五条约谈的实施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约谈前,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对被约谈对象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约谈材料。

第七条约谈通知(一)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向被约谈对象发出约谈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参加人员等事项。

(二)被约谈对象应按时参加约谈。

第八条约谈实施(一)约谈主持人宣布约谈事项,告知被约谈对象约谈的目的、依据和程序。

(二)被约谈对象进行自我陈述,说明事故原因、责任追究等情况。

(三)约谈主持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被约谈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提出整改要求。

(四)被约谈对象就约谈内容进行表态,提出整改措施。

第九条约谈记录(一)约谈主持人应做好约谈记录,详细记录约谈内容、被约谈对象的表态及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三篇)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是指建立和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通过约谈实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开展,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制度。

一、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的目的是通过约谈的方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使企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措施,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稳定运行,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

三、制度的实施内容1. 安全责任约谈流程(1)约谈发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和需求,决定对企业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约谈。

(2)约谈准备:约谈发起单位准备约谈事项的相关资料和问题清单,并确定约谈的时间和地点。

(3)约谈进行:约谈发起单位与被约谈单位进行面对面约谈,通过沟通和交流,了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询问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约谈记录:约谈发起单位将约谈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包括约谈的时间、地点、人员、问题和建议等。

(5)约谈反馈:约谈发起单位将约谈记录反馈给被约谈单位,要求其针对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2. 约谈的对象和内容(1)约谈的对象:企业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人等工作人员。

(2)约谈的内容: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安全设施的完善程度等。

3. 约谈的要求和措施(1)约谈要求:约谈发起单位对被约谈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包括加强安全培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2)约谈措施:约谈发起单位可以对被约谈单位采取一定的约束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工、罚款、暂时停业整顿等,以确保其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四、制度的实施要求1. 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的实施要求企业全面贯彻和执行。

2. 全体员工应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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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区有关部门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级人民政府或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对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履行或未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的各镇、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所进行的问责谈话。

第二条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主持对镇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三条约谈小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视情组织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

第四条约谈对象:
(一)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三)有关镇、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
(四)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各镇、办事处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照本制度接受约谈:
(一)所辖区域(行业)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三)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超过年度控制指标的;
(四)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五)不按要求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的;
(六)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
(七)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八)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九)所辖区域内事故应急救援不及时,或隐瞒、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或事故处理不落实的;(十)组织领
导不力,未按时完成上级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十一)因工作不力,上级领导或检查督查组提出应当约谈的;(十二)区委、区政府领导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警示的;(十三)应当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安委会依照本制度进行约谈:
(一)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重复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结束,或整改治理不彻底,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被上级部门通报或挂牌的重大事故隐患,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
第七条约谈内容
(一)对超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不合格、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不认真对待安全信访举报的约谈。

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加强基层基础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措施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及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约谈。

重点是被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事故信息报送、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的事故教训、采取的安全管理防范事故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情况;
(三)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不力的约谈。

重点是被约谈对象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现状及原因分析,采取对策措施,责任体系建设与落实等情况;
(四)对重大安全隐患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治理,或整改治理不彻底的约谈,听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责任落实情况。

第八条约谈时限
(一)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约谈,在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束后10日内;
(二)对超安全生产年度控制考核指标的约谈,在事实确认后10日内;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0日内;
(四)对瞒报、迟报或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在核实后10日内;
(五)对未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各项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约谈,在事实确认后一周内;
(六)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约谈,在属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的性质确定后一周内;
(七)对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和无证、无照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方便的约谈,在发现并核实后一周内;
(八)对上级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约谈,在要求的期限或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期满后一周内。

第九条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由区纪委监察局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约谈地点、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约谈时,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核实参加约谈人员身份;
2、主持人向被约谈对象指出其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约谈对象对存在问题及其相关情况进行陈述;
4、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就有关问题提出质疑;
5、主持人或约谈小组成员针对具体问题向被约谈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6、主持约谈单位安排专人形成书面记录,由主持人、记录人员和被约谈人员审核签名,形成书面约谈备忘录或会议纪要;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纪委监察局。

约谈对象应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约谈对象不接受约谈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第十条约谈的处理对被约谈对象,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一)责令作出限期整改书面承诺;
(二)责令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作为干部考核任用依据,取消当年干部提拔使用资格;
(六)提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

以上决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对未及时落实约谈中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履行在约谈中作出的承诺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处理,追究责任单位和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约谈工作将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各镇、办事处或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被约谈一次,扣除年终考核分数的三分之一,一年中连续被约谈三次年终考核不得分,并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镇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主持对所辖区域内、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约谈。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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