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5.17•【字号】东丽政办〔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城市管理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东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5月17日东丽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26号)、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国管节能〔2017〕18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容园林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函〔2017〕157号)、《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行动方案》(津分类办〔2018〕2号)、《2019年天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津分类办〔2019〕1号)的要求,为全面推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普遍推行垃圾分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总目标,通过建章立制、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深入推进垃圾不落地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基本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不断提升我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水平,推进全区“创文”“创卫”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我区绿色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19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9〕1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15日常州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渣土处置的管理,规范运输秩序,减少大气扬尘,保障建筑渣土处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渣土,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弃土等城市建筑垃圾。
第三条建筑渣土处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属地负责,部门联动、全程管控,规范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建筑渣土处置违法行为和处置管理、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受理社会公众举报投诉。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组织由发展改革、公安、人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渣土处置管理的有关问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7•【字号】苏政办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3月7日江苏省环境基础设施三年建设方案(2018-2020年)环境基础设施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是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的基本保障。
长期以来,我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存在废弃物收集处置能力不足、运营监管不到位等突出问题,难以满足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提高设施运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重要举措,坚持问题导向,以城乡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泥处理处置与资源化利用、清洁能源供应及园区监测监控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促进环境基础设施增量、提质、增效,显著提升全省生态环境治理能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充分认识环境基础设施的系统性、整体性,结合长江大保护、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需求,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有序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使其既满足当前一段时间的需要,又能为未来发展预留空间。
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

实施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工作导则1.总则1.1为贯彻落实《xx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推进本市居住区开展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增强居民垃圾分类感受度、参与度、准确度,提升居住区垃圾分类实效,特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适用于本市市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的各类住宅小区,农村居民点可参照使用。
1.3本导则所称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是指居民在约定时间和约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于收集容器的投放方式。
1.4本市居住区生活垃圾分类以定时定点分类投放为主,其他投放方式作为补充,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以下简称“定制定点制度”)。
1.5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配置按照《xx生活垃圾分类指引》及《DB31/T 1127-2019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管理规范》执行,并随其修订而相应调整。
2.分类标准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2.1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2.2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2.3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2.4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2.5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3.分类收集容器设置3.1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
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3.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集中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3.3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运规范一、总则1、为贯彻落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范。
2、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3、本规范所称收集指生活垃圾从分类投放点至居民区、行政村、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等区域的集中收集点及从集中收集点至区域暂存点或转运站的转运过程。
4、本规范所称运输指生活垃圾从区域暂存点或转运站至各类垃圾处置终端的转运过程。
5、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应与分类投放、分类处置相适应,与其他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作业要求相适应。
6、生活垃圾受到工业、医疗等行业的化学或生物危险废物污染时,应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5085.7-201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要求进行分类收运。
二、收集规范(一)收集方式1、可回收物: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单位协商确定收集时间。
居民或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也可通过自行售卖的方式将可回收物交由合法的再生资源企业,鼓励采用“互联网+”等方式预约回收,增强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2、有害垃圾: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运单位确定收运时间。
3、易腐垃圾:对易腐垃圾实行定时收集,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运单位确定收运时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配合。
4、其他垃圾:对其他垃圾实行定时收集,由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收运单位确定收运时间,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做好配合。
5、各分类投放点的生活垃圾由投放管理责任人负责收集,并及时驳运至集中收集点,最后交与相应收运单位。
也可委托收运单位至分类投放点进行直接收运。
(二)收集频次1、实行定时定点投放的居民区,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委托的收集单位进行收集。
2019年环保适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通用)

GB/T 28001-2011
2012.02.0
GB/T 28002-2011
2012.02.0
环规财〔2017〕88号
2017.07.1
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2007.05.0
国务院令第703号
2018.09.1
GB 18599-2001
2002.07.0
中国气象局令第29号
2016.09.0
国务院令第573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机械安全 防火与消防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分类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排放口(源)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实施日期 1999.10.0 2002.07.0 2007.10.0 2016.05.3 2018.07.0 2010.09.2 2015.06.0 2011.05.0 2015.03.0 2018.02.0 2015.04.0 2015.12.1 2016.12.2 2011.06.2 2012.06.0 2019.04.0 2018.05.0 2008.10.0 2017.03.3 2019.04.0 2009.06.0 2015.12.1 2016.10.2 2018.04.1 2016.07.0 2017.10.0 2016.02.0 2016.12.1 2014.04.0 2018.03.0 2015.01.0 2015.01.0 2011.10.0 2017.04.0
序号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已撤销) •【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建城〔2020〕9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2020年11月27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扎实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为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社会文明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要看到,我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尚处于起步阶段,在落实城市主体责任、推动群众习惯养成、加快分类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为建设美丽中国作出贡献。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6•【字号】常政办发〔2020〕67号•【施行日期】202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6日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专项行动方案(2020-2022年)为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着力推动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和具体要求,依据我市《城市容貌综合治理标准》,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推动“五大明星城市”建设,以宜居美丽明星城市为指向,以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为抓手,对标先进城市标杆,以绣花般的细心、耐心和卓越心,积极补短板、强弱项、提品质、抓长效,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实现城市环境更洁美、交通更畅通、治理更智慧,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多策并举全面开展城市容貌综合治理,进一步健全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效能,全市在三个方面实现全面提升,一是补齐市容管理短板,建设精品示范街道,提升绿化景观水平,打造便民畅通交通,全市市容市貌全面提升。
二是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城市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科学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三是坚持管理创新,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长效综合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城市,提升市容环境品质1.建设精品示范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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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9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等。
餐厨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负责、循序渐进的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域,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辖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督促居(村)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管理,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
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的生活垃圾分类推广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纳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三)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经费保障工作;(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用地保障工作;(五)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化开发与利用;(六)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推行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经分类收集后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八)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做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九)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园林绿化垃圾的分类处理工作;(十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供销等其他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工作,督促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引导业主实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指导督促清洁工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环境卫生、物业服务、再生资源和宾馆等有关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本行业内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等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纳入城乡规划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地性质。
第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配置标准。
有害垃圾、可回收物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设置应当科学合理,便于单位和个人进行投放。
第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应当按照标准配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二)已经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三)单位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本单位或者不动产产权人负责;(四)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管理单位或者不动产产权人负责;前款所列区域以外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一条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及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和治理等专项规划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和处置设施。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
因建设需要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依法报批,按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进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三章分类和处理第十三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投放:(一)在居民小区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投放;(二)在单位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投放;(三)在村庄由农户先行按照易腐烂垃圾、不易腐烂垃圾进行投放,并定点投放有害垃圾,村保洁员再将不易腐烂垃圾二次分拣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在公共场所按照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进行投放。
第十四条本市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分类,并按照分类收集容器上注明的标识进行投放。
家具、家用电器等体积较大或者需要分拆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按照规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其他收运服务单位收集。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三)宾馆、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四)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第十六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职责:(一)建立日常管理制度;(二)在责任区域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知识宣传;(三)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的保洁、维修和组织更换;(四)指导、监督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第十七条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定期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不得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鼓励定时、定点、定类收集和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分类收集和运输的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一)可回收物应当由依法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再生处理;(二)有害垃圾应当由持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易腐烂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生态化处理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四)其他垃圾应当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处置生活垃圾,保障处置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二十一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机制,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商品包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标准,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避免过度包装。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销售、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不可降解的塑料购物袋。
宾馆、洗浴等服务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费用优惠等措施,鼓励和引导消费者减少使用一次性消费品。
鼓励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倡导园林绿化垃圾单独收运、处理,逐步退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系统。
第二十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的产品及再生产品。
第二十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市城市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及时进行修订。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公共视听等载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住宅小区可以安排指导人员,示范引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
第二十五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激励奖励机制,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制定。
有关单位可以通过积分兑换等方式引导个人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和医院等公共机构以及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二十七条鼓励个人和社会组织志愿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城市长效管理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施纳入评选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辖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等行为的检查和指导,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城市管理部门可以聘请居民担任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协助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日常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分类点位、分类处置单位名录、行政处罚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