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美法系判例法

英美法系判例法浅述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摘要:判例法是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法律形式之一,自12世纪在英国产生以来,经过漫长岁月的洗礼,至今仍充满了生机和活力美国的判例法制度是建立在英国殖民统治的基础上的,特别是美国独立战争以后,对判例法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今天美国所运行的判例法已和传统的英国判例法有了很大的区别。
本文旨在从美国判例法的产生、发展、运行机制等动态角度来揭示美国判例法的运行。
关键词:美国;判例法;发展流程;运行机制一、美国判例法制度概述众所周知,美国是在英国殖民统治下逐渐抗争,最后取得胜利从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
早在殖民统治时,美国就有了法律。
英国在战胜其他列强后,由于移民的背景和对美国政府的统治,英国的法律在各个殖民地国家生效。
18世纪后,英国法有了大为改观之势变,已经有了相当的近代化并适应了美国殖民地之所需,北美各殖民地普遍设立法庭,在审判中大量援引英国判例,普通法文献和知识传播开来。
特别是1772年威廉?普莱克斯东的《英国法释义》在费城出版,对美国法产生了深远影响。
①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美国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1775年至1782年的北美独立战争,扫除了美国法独立发展道路上的障碍。
独立战争中及后期一段时间内,英国法遭到了美国人民的强烈抵制和反对。
许多法官律师拒绝引用英国法,有少数则禁止引用英国判例。
1776年,独立宣言》、1777年《邦联条例》和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更表明了美国法的独立化倾向。
继成文宪法制定之后,美国掀起了一个改革法律、编纂法典的大规模运动。
1824年路易斯安那的新奥尔良地区,按照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模式制定了民法典。
1811年,英国法学家边沁向美国总统麦迪逊建议制定法典。
1846年,纽约州宪法规定编纂成文的系统法典。
1847年,美国法学家戴维斯菲尔德被任命为纽约州法律被编纂委员会的委员,先后编纂出《民事诉讼法典》、《刑法典》、《政治法典》、《民法典》和《刑事诉①讼法典》。
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

论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判例法比较内容摘要:指导性案例制度,其所体现的统一司法尺度,规范法律用的价值,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处,但仍然有明显的区别。
我国应顺应形势的发展,充分利用本土资源,本着既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又尊重本国司法实际的精神来更好的发展我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以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更加完善,推进我国的法治化进程。
关键词:判例法普通法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一.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1.案例指导制度含义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权的统一行使,通过遴选、发布案例的方式指导司法的工作机制。
实行案例指导制度,可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水平和司法能力,遏制司法腐败。
2.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发展以案例来指导执法办案,是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司法机关一直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
改革开放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发布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破坏军婚的案例,开启了用案例解释法律的尝试。
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刊登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这一做法,标志着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制度的实际诞生。
不仅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和公安部门也积极运用典型案例指导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以及其他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官方刊物。
《公报》于1985年创刊,其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裁判文书选登和案例等。
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1995年6月3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全集》出版说明中对公报公布的案例做出如下介绍:“《公报》发布的案例……从众多案件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
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特点。
判例的名词解释

判例的名词解释在法学领域,判例是指基于相似案例的裁决,被视为指导今后类似案件的依据和先例。
判例制度是英美法系中重要的法律原则,也在其他法系国家中有所应用。
本文将围绕判例的定义、来源、类别以及对法律实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判例是法官根据既有规则和法律精神去解释和裁决具体案例的结果。
它是法官对现实案件的具体适用,形成的类似法律原则。
判例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案例,更是一种法律传统和法律思维方式的集合体。
判例在法律中的地位也因国家和法系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但无论如何,它都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信息源。
判例的来源主要包括法院的裁决以及相关的司法决定。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根据现有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最终做出裁决。
这些裁决会被记录并保存,成为类似案件的依据。
此外,另一个重要的判例来源是上级法院的裁决和意见。
上级法院的裁决对下级法院具有指导意义,可以为法官在类似案件中做出决策提供参考。
在一些国家,如美国,上级法院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必须被下级法院遵守。
判例可以分为两大类别:先例性判例和约束性判例。
先例性判例是指对于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约束力的判决。
它是法官在类似案件中所作的裁决,可以被后来的法官视为参考。
先例性判例的主要作用是保持司法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使得类似案件的判决结果更具一致性。
约束性判例则是对下级法院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在某些法系国家中,上级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是有拘束力的,并且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
判例在法律实施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提供了一种法官对案件的解释和适用的准则,使得判决更加合理和统一。
判例通过积累和传承法院的审判经验,帮助法律逐渐完善和发展。
其次,判例也为公民提供了确定性和预见性。
公民能够根据过去的判决结果来合理地预测自己的权益或义务,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判例还能提高司法效率。
法官在面对类似案件时,可以参考既有的判例,节省时间和资源。
然而,判例制度也有其一些局限性和争议。
英美法系

立法精神
立法精神
英美法系除非某一项目的法例因为客观环境的需要或为了解决争议而需要以成文法制定,否则,只需要根据 当地过去对于该项目的习惯而评定谁是谁非。普通法是判例之法,而非制定之法。是法官在地方习惯法的基础上, 归纳总结而形成的一套适用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
这种法系根据人们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公序良俗进行判别谁是谁非,不看重学历威望,用平民组成陪审团,即 便没有明文规定,只要不符合陪审团判别是非的观念就是违法。这样可以避免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而且可以 解决更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案件,也有利于人们道德素质的进步。
除了判例法之外,英美法系国家还有一定数量的制定法,同时,还有一些法典。如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美国宪法等。但和大陆法系比较起来,它的制定法和法典还是很少的,而且对法律制度的影响远没有判例法大。
在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关系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制定法可以改变判例法,同时,制定法在 适用的过程中,通过法官的解释,判例法又可以修正制定法,如果这种解释过分偏离了立法者的意图,又会被立 法者以制定法的形式予以改变。
英美法系
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01 立法精神
03 法系应用
目录
02 司法体系 04 法系区别
基本信息
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亦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判例法系”、“海洋法系”。以英国 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指英国从11世纪起主要以源于日耳曼习惯法的普通法为基础,逐渐形成的 一种独特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英国的其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于英国,后扩大到曾经是英国殖民地、 附属国的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 中国香港和新加坡等。是西方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历史悠久和影响较大的法系,注重法典的延续性,以传统、 判例和习惯为判案依据。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英美法系判例法区别论文

简析我国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判例法的区别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摘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作为体系的一部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二五纲要》正式提出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相关构建也在学术界的研究中兴起。
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制度的相同和区别是研究中的关键点。
本文通过案例指导制度和判例法概念的比较,简析两大制度之间的本质区别。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案例指导制度判例法拘束力一、案例指导制度的提出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已经顺利落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指出,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已经由立法领域为重点转向了司法领域。
但是我国是一个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是我国主要的法律渊源,制定法在运行中具有其一定的局限性。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一方面有悖于法治形式正义的要求,另一方面客观上损害了司法权威。
比较普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无疑也说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有待完善。
报告中指出,“外国法律体系中有的法律,但不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的,我们不搞;外国法律体系中没有的法律,但我国现实生活需要的,我们及时制定。
中国作为传统的成文法国家,虽然案例一直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特定的作用,但案例指导制度这一概念却是最近几年才正式被提出并逐步受到立法和司法机关的重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第一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概念所谓案例指导制度,指的是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然后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由其公布为指导性案例,将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一种制度。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比较一、引言在当今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就这两种法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异同,为法律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英美法系,也称为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基于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其发展主要依靠法官在具体案件的判决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判例。
这些判例被视为法律的一部分,并被用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制定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这些规则和原则通常由立法机构制定并通过宪法、法律和法规等形式来实施。
三、法律原则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原则的主要来源是普通法和先前的判例。
这些原则通常基于公平、正义和合理的原则,并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解释和应用。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原则通常是由立法机构制定的,并且通常更注重社会公平和正义,同时也会考虑到本国历史、文化和经济状况等因素。
四、法律推理的差异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通常基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新案件时,会参考以前的判例来解释和执行法律。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成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通常会运用演绎、归纳和类比等逻辑推理方法来解释和应用法律。
五、法律制度的差异在英美法系中,陪审团制度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陪审团负责审理具体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和公众的参与感。
而在大陆法系中,法官负责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这有助于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此外,英美法系通常更注重商业法和合同法等实用法律领域,而大陆法系则更注重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等基础领域。
六、结论总的来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显著的差异。
然而,这些差异并不意味着它们不能相互借鉴和学习。
事实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体系在借鉴了其他法系的优势的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需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英语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英语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英美国家的司法体系中一种重要的判例法制度。
它源自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被英国的殖民者带到了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判例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司法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重要来源之一。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前例,即以往判决案例来解决当前争议。
司法判例被认为是一种有力的法律规范,对法院来说是具有约束力的,对律师、法官和公民来说也是有指导作用的。
判例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更新和发展。
在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中,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并做出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判例,这些判例被认为是法律的活的体现和不断演变的产物。
法院在做出裁决的过程中会参考先前的判例,以确保一致性和连续性。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不仅解决了具体的争议,也为未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由于判例法的作用,法律规范不会因为时间和地域的变化而失效,司法实践也能够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框架内进行。
判例法还能够帮助法律专业人士更好地预测法院的裁决结果,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因为对判例的依赖过重,可能会使法律发展受到限制,难以适应社会的快速变化。
判例法可能会导致司法决策的保守化,法官可能更倾向于坚守传统判例而不愿开创新的法律问题解决方式。
判例法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不同的法院可能对相同的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决,导致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在保障法律稳定性和一致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在不断的实践和总结中,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第二篇示例:英美法系判例制度是世界上最为著名和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源自英国法律体系,并在美国及其其他前英国殖民地广泛应用。
这种法律体系的核心特点是通过判例法形成和发展法律原则,而不是通过法典或宪法来规范社会行为。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

美国判例制度与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适用比较研究摘要英美法系,又称判例法系,在司法审判中,英美国家多采用遵循先例制度;中国是兼采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一直以成文法,制定法适用于司法审判,在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他们基本上是成文法,但不乏存在判例制度。
在审判中,完全依成文法有时会存在滞后性,导致僵化运用。
因此,我们在吸取借鉴了英美判例审判的经验,创设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指导性案例。
但是我们对于指导性案例的使用仍存在很多问题,我国法官习惯了依法判案,不适应从案例中找判案依据,也没有使用案例的成熟的经验,因此,指导性案例适用在我国艰难行进,而美国的判例制度已经发展成熟,我们通过对比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美国的判例制度,分析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内涵及效力,功能定位,适用规则等,为我国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指导性案例判例制度效力比较适用研究大陆法系是产生于欧洲大陆,由罗马法演化而来,又称罗马法系,其特征主要是以成文法为主,制定法典。
中国便是采用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特色,将法律编纂成典,其编纂体例也是沿用德意志式,但在随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趋于融合的趋势下,中国也认识到法典的不足,推出了案例指导制度。
而英美法系则是由英国法演化而来,他与大陆法系相反,主要以判例为主,没有成文的法典。
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是沿袭了盎格鲁-撒克逊民族固有的习惯法和对法律中的案例的适用规则,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确定下来该制度。
在16世纪时,英国殖民主义盛行,其殖民地广布,其中美国也是其中之一,自美国1776年宣布独立之后,其依旧沿袭的是英国法的判例制度,对于判例的适用技术较为完善完善。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之一,他以判例法为主,对于法官判案多用于先例,而中国在法官判案上以成文法为主,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仅仅适用成文法来应对变化多样的案件情况,有时存在很大的滞后性,法律适用与裁判不统一,因此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国于2022年确立了案例指导制度,并于2022年开始推出了指导性案例,以此来实施指导性案例的效用,期望实现同案同判,能够达到最大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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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判例制度
法学1082班刘家津200812001218
所谓判例法(Case Law),就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定,这种判定对以后的判决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郭嘉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
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
英美法系判例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确认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分离是判例制度产生的理论前提。
在英美法系,法学界通常将权利划分为自然权利与法律权利等。
自然权利是指人生而享有的追求尊严、平等、自由、幸福、财产等权利,这些权利被描述为与生俱来、不可剥夺、不可转让。
而法律权利则是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其核心内容为权利法定、权利有限、权利平等、权利自由。
法律权利与自然权利两者在权利的来源、范围、地位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自然权利,作为本性权利、天赋权利,来源于人类“本性”的正当需求和“自然”的永恒赋予,超越各种现实社会差别。
而法律权利则来源于现实社会制度,来源于人类的造法活动。
自然权利涉及到人类维持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诸多方面,与时俱进,无边无际。
而法律权利则由现实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由特定的法律规范所确定,具有现实性、确定性和有限性。
自然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基础,法律权利是自然权利的升华。
按照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学说,无论是国家产生前还是产生后,每个人的自然权利都是客观存在的。
后来,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人们让渡了部分自然权利,才形成了国家权力,才产生了法律权利。
但人们所让渡的只是部分自然权利,人们始终保有部分自然权利。
人们在行使自然权利时,也可能产生摩擦和冲突,也需要国家权力予以裁决。
正是诉讼活动的存在,才使自然权利得以向法律权利转化。
因此,诉讼活动是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法律事实。
而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重要成果就是判例的产生。
突出程序权利
在英美法系,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过程和诉讼活动的推进过程表明:当事人先有程序权利,而后才有实体权利。
因为在英美法系国家,诉讼当事人所主张的自然权利能否最终转化为法律权利,取决于法院的最后判决。
但是,在权利转化之前,诉讼当事人能否得到平等的对待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人格平等与尊严问题。
所以,与大陆法系相较,英美法系特别重视程序法律的完善和程序权利的保障,将程序正义摆在突出的位置加以强调,认为程序制度的公正与否对于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转化的结果具有特别重要的影响。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尽管在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上认可自然权利理论,但自然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主要不是通过司法活动而是通过立法活动来完成的。
与英美法系相较,大陆法系国家更加重视实体权利的完善。
张扬无限司法
在英美法系国家,凡是属于自然权利的冲突,法院都应当受理,并通过司法裁判来决定这种自然权利是否符合正义,是否可以转化为法律权利。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权利冲突只要诉诸法院,法院就必须受理裁决而不能排斥。
从案件受理的角度出发,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可以被称之为无限司法。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院所解决的只是法律权利间的冲突,如果法律对相关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法院往往不予受理。
所以,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往往被称之为有限司法。
而从司法的创造性来看,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属于积极司法,法院不仅适用既定的规则,而且在不断创制着新的规则。
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往往属于消极司法,法院仅负责法律的适用,而不能创制法律或规则。
遵循进化原则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的发展遵循着进化的原则。
判例的功能经历了从证明习惯到提供规则的转变。
18世纪以前,判例并不具有约束力。
那时法庭辩论引用和讨论早先的判决起着一种并非无足轻重的作用,但也不是作为具有约束力的而是作为对法院习惯做法的证明。
18世纪以后,判例逐步具有约束力。
作为判例,重要的不是具体的判决,而是判决中所包含的规则。
而规则作为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支撑着具体的判决,并且对其他类似案件具有约束效力,法官是从抽象的规则中引申出具体的判决。
从思维过程来看,判例是从个案到个案的推理。
而从此案到彼案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积累起来的裁判规则也在不断完善。
美国法学家卡多佐在《司法过程的性质》和德国法学家科殷在《法哲学》中对英美法系国家法官的裁判和判例的形成进行了初步的展示:第一步,将眼前的案件与他日的先例进行比较,寻求合适的判例规则,如果发现后案与先例契合,则依先例进行判决。
从法律学的角度来看,这里的先例是法律的正式渊源。
遵循先例进行判决,这一步对法官来说是基础的工作,永恒不变,它实现着法律的安定、公平和效率价值。
这个阶段属于判例的适用阶段,法官选择的自由空间不大。
大部分案件走完这一步,判决结果也就基本确定了。
第二步,如果发现他日的先例并不完全契合今日待裁的案件,但两案所追求的价值基本相同时,尽可能地扩展先例,将其适用于新情况。
此时,并不首先选择推翻先例。
第三步,缺乏合适判例,法律出现漏洞时,寻找法律的终极渊源,创制新的判例规则;或先例规则阻碍社会发展时,通过创制新的规则而废除旧的规则。
卡多佐认为这才是富有生机的法律制度得以衍进的需要。
在无法寻找到契合的先例时,睿智的法官的审慎工作才刚刚开始。
这时,法官需要根据某一条他自己认为是公正和适当的原则进行判决,而法官在选择这一原则时是比较自由的。
令许多大陆法系的法官感到惊讶的是,此时法官在选择法律渊源(社会学意义的)时,是那样的无拘无束,各种价值和政策(政治的,伦理的,国内的,国外的)在相互激荡中逐步清晰和谐,指导法官做出符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