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成本逼近法评估国有海域使用权的实践

成本逼近法评估国有海域使用权的实践汇报人:2023-12-30•引言•国有海域使用权评估方法概述•成本逼近法在国有海域使用权评估中的应用目录•成本逼近法评估国有海域使用权的实践案例•结论与建议01引言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资源的需求不断增长,而国有海域资源的供给有限,导致海域资源的稀缺性日益凸显。
国有海域资源的稀缺性为了合理配置和利用国有海域资源,需要对海域使用权进行科学、公正的评估,为海域资源的流转、租赁、转让等提供价值参考。
国有海域使用权评估的重要性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成本逼近法在评估国有海域使用权中的实践应用,分析其适用性和局限性,为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提供一种新的思路和方法。
研究意义通过本研究,有助于提高海域使用权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促进海域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同时,可以为相关部门制定海域资源管理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依据。
02国有海域使用权评估方法概述成本逼近法是通过估算取得和开发土地所必需的各项费用之和来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成本逼近法的优点是简单明了,易于操作,能够反映土地取得、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成本,有利于控制土地价格。
成本逼近法适用于新开发土地、工业用地、特殊行业的土地评估,以及土地市场不发育、无法采用其他评估方法的情况。
成本逼近法的缺点是未能充分考虑土地的效用、收益等因素,评估结果可能不够准确。
成本逼近法收益还原法是通过估算土地未来预期的纯收益,并以一定的还原利率将其折算为评估基准日时的现值,从而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收益还原法的优点是能够反映土地的效用和收益,评估结果较为准确。
收益还原法收益还原法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好、土地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如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
收益还原法的缺点是未来土地收益的不确定性较大,需要较高的预测能力和经验。
市场比较法是通过比较类似土地交易实例与待估土地之间的差异因素,并据此对类似土地交易实例的价格进行修正,从而确定待估土地使用权价值的方法。
渔业水域滩涂使用权制度研究

事养殖 生产 , 养殖使用证 , 认使用权 。”全民所 核发 确 “ 有制单位使 用的水面 、 滩涂 , 体所 有的水面 、 集 滩涂和
集体所 有制单位 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 、 滩涂 , 可以 、 的所 “ 滩涂
维普资讯
物, 具体表现 为江河湖泊 、 土地 、 海域等 , 其功能是多方
议 。
关 键 词 : 域 滩 涂 养 殖 使 用权 ; 律 属 性 ; 度 完善 水 法 制
渔业水域滩涂 使用权 制度早在 18 年 《 业法》 96 渔
中就 有明确规定 ,而渔业水域滩 涂使 用权真正为 各界
指示》 中发[ 81号 ) ( 15 9 5 进一步明确了水面滩涂养殖使
用的政策措施 。
所 重视却是 在 20 02年《 海域 使用管 理法 》 颁布 实施和 《 物权法》 起草过程 中。 目前 ,物权法》 《 已由全 国人大五
次会议 审议 通过并于 20 07年 1 0月 1日起施行 。该 法 虽然 明确 了使 用水 域 、 滩涂从 事 养殖 、 捞 的权 利 , 捕 然 而对渔业水域滩涂使 用权 的争论却 并未完结① 本 文以 。 渔业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为例 ,对 我国现 行的渔业水 域滩涂使用权 制度进探讨 ,并提 出进 一步完善我 国渔 业水域滩涂使用权 制度 的建议 。
则》 规定 “ 国家所 有的森林 、 山岭 、 原 、 草 荒地 、 滩涂 、 水 面等 自然资源 , 可以依法 由全民所有制单位使 用 , 也可 以依 法确定由集体所有制单位使 用 ,国家保护 它的使
况
我国是渔业大国 , 水域滩涂是渔业生产 的基 础 , 是
广大渔民赖 以生存 的基本生产资料 。国家十分重视对 渔业水域滩涂 的开发利用 。我 国渔 业水 域滩涂使 用的 制度建设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一是 上世纪 八十年
海域公共资源市场化管理的研究综述

步 改 革 创 新 的必 要 性 。
王艳 ( 0 ) 认为 ,我 国在公 共资源管理上 2 6・ 0 [ 切
存 在 产 权 不 清 、管 理 混 乱 等 现 象 ,使 公 共 资 源
由于 具 有 公 有 财 产 的属 性 ,在 海 域 资 源 的 使 用 管 理 上 . 国 内学 者 见 一 般 认 为 应 当 基 于 新 制 度 经 济 学 的 产 权 理 论 。 即 国 家 明 确 界 定 产 权 ,通 过 市 场 机 制 配 置 海 域 资 源 ,提 高 海 域 资
陈屹 松(0 19 出 ,在 公共 资 源管 理 中 , 20)指 [ 1 激励机 制是 促使 人们 按一 定 目标行 动 的手段 。
产 权 制 度 所 包 含 的 激 励 机 制 对 经 济 效 率 和 可 持 续 发 展 有 着 至 关 重 要 的 影 响 。然 而 , 由 于 中 国 权 力 结 构 不 完 善 ,现 行 产 权 制 度 对 自然 资 源 保 护 和 微 观 经 济 活 动 的激 励 作 用 不 足 .存 在 着 进
第 1卷
第 2期
海
洋
经
济
V I NO 2 o .1 .
Ap . 2 1 r 0l
2 1 年 4月 0 1
MARl NE ECO NO MY
【 论研 究 】 理
海域公 共资源市场化 管理 的研 究综述
杨 林
( 国海 洋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 山东 青 岛 2 60 ) 中 6 10
源 的经济属 性就 会导 致 “ 地 悲剧 ” 公 。他 认 为
但在现 行市场经 济体制下 ,海域公 共资 源
市 场 化 管 理 的 路 径 如 何 选 择 、市 场 化 配 置 海 域 资 源 的模 式 与 机 制 如 何 构 建 、海 域 公 共 资 源 的 管 理 权 限如 何 界 定 等 成 为 理 论 界 与 实 务 界 讨 论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 问题及对策研究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指的是将海域使用权划归市场进行交易,以提高海洋资源利用效益。
在实际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和困难。
本文将探讨海域使用权市场化所面临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问题之一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当前的海洋法律法规与市场需求不相适应,缺乏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导致市场运行不规范。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完善海洋法律制度,明确界定海域使用权的产权和使用权利益,建立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并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市场公平公正。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海域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不够透明,信息不对称导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公开,提供全面准确的海域使用权信息,增强市场透明度,降低交易成本。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中存在的问题是权益保护不足。
由于缺乏有效的产权保护机制,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过程中,资源开发商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市场交易流程中的纠纷处理也存在难度。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建立健全的产权保护机制,明确海域使用权的边界和权益,加强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以及加强对权益受损方的赔偿机制,确保资源开发商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还面临着民众意识和参与度不高的问题。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参与门槛较高,民众缺乏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了解和参与,也无法有效监督海域资源的利用情况。
为提高市场参与度和民众意识,应加强对海洋资源和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宣传和教育,提供参与渠道和机会,加强民众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的建设,增加民众对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了解和意识。
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面临的现状问题包括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权益保护不足以及民众意识和参与度不高等方面。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和交易平台、加强权益保护机制的建设,同时加强对市场参与者和民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实现海域使用权市场化的良性发展。
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

三 、 海 域 使 用 权 性 质 的研 究 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 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 中研究最多的内容 ,其研究主要集 中在 20 年 1 01 O
月2 《 7日 海域法》 布之后到 20 年 3 1 《 颁 07 月 6日 物权法》 颁布之前。在《 海域法》 颁布实施之前 ,海域 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 ,因此 ,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而在《 物权法》 颁布实施 之后 ,《 物权法》 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在这段时间里 ,就海域使用权具体
为何种性质的权利 ,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 同,归纳起来主要有 以下几种。
杨顺 良(0 6认 为海 域使 用权 的行 使是 以 占有 为前 提 的排他 性权利 。赵守江 (06 认 为海域 与 土地 20 )上的物 ,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 , 但海域使用权是单
位 和个 人 以法 定方 式取得 的 ,对 国家所 有 的特 定海 域享有 的排 他性 的权 利 。
生 。国外关 于海域使用权方面 的研究: 大多是通过各 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 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 权概念 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 国一个 l家 ,因此 ,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 ,其研究也大 国 多是海域使用管理 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 的内容 ,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 、特征等方面的研 究几乎没有。随着我 国海洋经济的发展 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 ,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 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 的重点主要有 :一是海域使用权 概念 、内涵方面 ;二是关 于海域使用权性 质 ;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 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 系与冲突 ;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 场机制研究 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 ,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 ,也有学者对 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 了研究。
胶州湾水域使用权评估报告

胶州湾水域使用权评估报告背景胶州湾位于中国山东半岛东南部,是一个重要的海湾和渔业资源区。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胶州湾水域资源,评估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情况显得尤为重要。
分析1. 胶州湾水域的现状胶州湾水域面积广阔,水质优良,拥有丰富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然而,由于过度捕捞、沿海工业污染等因素的影响,胶州湾水域的生态环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因此,合理评估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对于保护胶州湾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2. 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状况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主要涉及渔业、航运、旅游等方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渔业资源的使用权归渔民所有,航运权归船舶所有者所有,旅游资源的使用权归旅游经营者所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渔业资源的过度捕捞、船舶交通拥堵等。
因此,有必要对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进行评估,以解决这些问题。
3. 胶州湾水域使用权评估的重要性胶州湾是山东半岛重要的渔业资源区,评估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对于合理利用和保护渔业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评估胶州湾水域的使用权还能够解决船舶交通拥堵、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促进胶州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结果经过对胶州湾水域使用权的评估,得出以下结论:1.渔业资源的使用权存在过度捕捞的问题,需要加强渔业管理,限制捕捞量,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船舶交通拥堵严重,需要加强航道规划和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降低交通事故的风险。
3.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不够充分,需要加大对胶州湾旅游的宣传力度,吸引更多的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建议基于上述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渔业管理,制定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限制捕捞量,保护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加强航道规划和管理,优化航道布局,提高船舶交通效率,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3.加大对胶州湾旅游的宣传力度,开展多样化的旅游活动,吸引更多游客,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

海域使用权问题研究一、现代海域使用权具有私法性质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效用,一直为人们所利用,但长期以来,海洋并未成为私法上的产权主体。
重要原因之一是人们通常不能长期独享海洋。
人类利用海洋的传统方式是船舶航行和捕鱼,两者都不能构成对海洋的独占统治。
一个事物可以排他性控制的前提是该事物是可以指定的,即“物权法中的事物必须具有可以具体确定的属性,难以指定的事物很难被真实支配。
权利,因此不能成为物权法中的物权。
在现代测绘技术进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之前,我们无法通过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测量和定位方法将海洋的一部分与其他部分清楚地区分,也就是无法指定海域。
由于海域不能明确,特别是海域不能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体,传统民法上不能将海域作为物权客体。
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在规定所有权制度时没有明确将海域列为所有权对象,《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也没有明确规定将海洋列为陆地的一种形式。
但近年来,部分海洋也成为私法监管的对象,其变化是由经济发展的需要、海洋利用技术的提高、海洋利用方式的改变等驱动的。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技术的发展,人类越来越重视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
人们利用海洋资源方式的更新和拓展,特别是海水养殖和海洋采矿业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一部分海洋——海域的专属使用逐渐普遍化。
从事海水养殖,如养殖鱼、藻、虾、蟹、贝类等,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从事海洋开采,如海上油气勘探,需要在矿区建设钻井平台或采油平台,这也需要长期稳定占领特定海域;此外,在近海建造建筑物或游乐设施,划出一定海域作为旅游经营者经营的观光区或休闲区等,也需要长期稳定的占用。
使用特定海域。
人类使用海洋方式的变化引发了许多必须通过法律解决的问题。
(一)从事海水养殖或海洋采矿等,需要对特定海域进行长期稳定的占用和使用,这些特定海域利用现代测绘技术可以很容易地确定。
因此,这些特定的海域是可用的、特定的,可以看作是民法上的事物。
(二)为有效利用海洋资源,特定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活动必须受法律保护,不得受他人干涉。
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

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一、介绍海洋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之一,其开发利用具有广阔的前景和潜力。
然而,随着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海域使用权评估变得尤为重要。
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作为一种权威的评估工具,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和企业管理者更好地了解海洋资源的价值,提高海洋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
二、海域使用权评估的目的和意义1. 目的:海域使用权评估旨在评估特定海域资源的开发潜力和经济价值,确定可持续利用的方向和政策,并为政府部门和企业提供科学依据。
它是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海域资源进行系统研究和分析的过程,包括资源类型、分布、开发潜力、市场需求等。
2. 意义:(1) 为政府决策和海洋资源管理提供依据:海域使用权评估可以提供政府部门和决策者关于资源利用潜力、环境风险和社会经济效益的科学建议,帮助政府制定合理的政策和措施,提高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
(2) 为企业开发利用决策提供参考: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可以为企业提供详细的海洋资源信息和资源开发的可行性研究,帮助企业决策者制定科学合理的资源开发计划,降低风险,提高利润。
(3) 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权评估报告可以对海洋环境进行评估和监测,提醒政府和企业合理使用和保护海洋资源,推动可持续发展。
(4) 促进海洋经济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海域使用权评估可以挖掘海洋资源的潜力,促进海洋经济的繁荣与可持续发展,为国家经济增长提供稳定支持。
三、海域使用权评估的方法和步骤1. 数据收集和整理:通过搜集和整理各种数据,包括海洋资源分布、资源开发现状、市场需求和政策法规等,为评估提供基础数据。
2. 评估指标的选择和构建:根据评估目的和需求,确定适当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资源潜力、生态环境、运输和市场需求等方面的指标。
3. 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估:通过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运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和模型,对海洋资源进行量化和定性评价,并综合评估资源的价值和潜力。
4. 结果呈现:将评估结果进行报告编制和呈现,以图表和文字的形式展示评估结论,使其易于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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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在现代科学技术的推动下,人类用海活动的日益频繁,用海方式的不断增多,对海域资源的开发利用已经逐渐从平面开发利用向立体层面开发利用过渡,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尝试海域空间的多层次利用开发活动。
与此同时,与各种错综复杂的用海关系相对应的海域使用权制度应运而生。
国外关于海域使用权方面的研究大多是通过各国的相关法律进行界定的,明确提出海域使用权概念的,从现在来看只有我国一个国家,因此,国外的学者对此研究的内容甚少,其研究也大多是海域使用管理以及海域规划等方面的内容,真正有关海域使用权及其性质、特征等方面的研究几乎没有。
随着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和海域使用制度的推行,国内学者开始关注海域使用制度和海域使用权。
其研究的重点主要有:一是海域使用权概念、内涵方面;二是关于海域使用权性质;三是有关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相关用海权的联系与冲突;四是关于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
在市场机制研究中主要讨论了海域使用权的抵押权,以及流转和处置方面的内容。
另外,也有学者对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的可行性进行了研究。
二、海域使用权概念的研究根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是指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也就是说一旦申请了海域使用权,权利所及的海域范围是指一定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而海域使用权是基于海域产权基础上分出的权能之一。
关于海域使用权的概念及内涵国内很多学者都进行了研究,虽然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了界定,但是都有其共同点。
他们在界定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时,大都以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为基础,界定出海域使用权的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最后,解释了海域使用权的排他性、收益性、期限性以及有偿性等方面的特征。
崔凤友(2001)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为从事特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向行政机关申请并海域使用权研究综述*王淼1,江文斌1,袁翡翡2(1.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山东青岛266100;2.辽宁师范大学管理学院,辽宁大连116029)*项目来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70873114)。
通讯作者:王淼(1959-),女,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
研究方向:海洋资源管理。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用海活动日益频繁,用海方式不断增多,海洋经济价值日益彰显,各种错综复杂的海域使用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对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性质、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之间的关系、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以及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等方面的研究进行了综述,展望了海域使用权研究的发展方向,认为海域使用权的分层确权是提高海域利用效率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分层确权中图分类号:F307.4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189(2011)06-0091-07经主管机关依法核准设定的,在一定期限内排他地使用某一特定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戈华清(2002)从权利的实现方式和取得上分析,认为海域使用权不仅是对既存权利的享有和实现,更是对未来收益的展望,这是由海洋资源与能源收益的可预期性所决定的。
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者依法享有对国有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刘兰(2005)认为海域使用权是海域使用制度的前提性概念与核心范畴。
海域使用权在法律性质上为一种私权——由公法规定的私权。
具体而言,其特定性、支配性、排他性、绝对性等特征决定了它是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
杨顺良(2006)认为海域使用权的行使是以占有为前提的排他性权利。
赵守江(2006)认为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但海域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享有的排他性的权利。
从以上学者给出的海域使用权的概念来看,其具有共同的特征:(1)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并且是排他性的权利。
(2)海域使用权是使用海域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3)海域使用权是为从事特定开发活动而使用海域的权利。
(4)海域使用权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定的权利。
(5)海域使用权是有法定存续期间的权利。
三、海域使用权性质的研究海域使用权性质方面的研究是海域使用管理中研究最多的内容,其研究主要集中在2001年10月27日《海域法》颁布之后到2007年3月16日《物权法》颁布之前。
在《海域法》颁布实施之前,海域使用权并没有被明确的法律条文做规定,因此,也就不存在其性质的研究。
而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后,《物权法》里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性质——用益物权。
在这段时间里,就海域使用权具体为何种性质的权利,学术界的研究也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准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为非民法上的物权,但在效力方面与物权相近,在法律上视为物权、准用物权。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所以,樊静等(2004)认为《海域使用管理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海域是属于使用权的客体,并暗含了海域作为“物”的法律属性。
龚远星(2005)在比较分析准物权与物权之异同后,以准物权的内涵为研究基础,从物权法定义、物权的公信力、物权的效力三方面剖析了海域使用权具备典型物权的基本属性,同时又从立法体例、权利客体、权利构成等方面揭示了海域使用权较之典型物权的特殊性。
最后,其认为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准物权的性质不谋而合,应当属准物权。
(二)特许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性,但属特别法规定的物权,称特许物权更为合适。
尹田(2005)认为,海域是一种类似不动产的物,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但海域作为他物权的标的物,却非以海域的整体而为其“组成部分”,故海域突破了民法之物的概念。
海域所有权不是一种对海域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是一种保护海域的国家义务和责任,强调了海域使用权特许物权的性质。
(三)物权说认为海域具有可支配性,符合民法上物的概念,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属于物权。
桂静(2002)以民法物权法的思路对海域权利加以定位和规范,并倡导建立以物权规范为基础,以经济行政法为辅助的海域使用法律体系。
李召利(2006)认为,尽管海水具有流动性或可移动性,但海床和底土却是不可移动的。
作为一个立体空间的海域,整体上具有不可移动性,显然海域应属于不动产的范畴。
因此,海域完全可以成为且应当成为民法物权的客体。
赵守江(2006)认为海域与土地在法律属性上是一致的,不仅是民法上的物,而且符合不动产的全部法律特征,但海域使用权是单位和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特定海域排他性的支配权利,其基本内容具备了不动产物权的要素,包括了不动产物权的一般权能,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
刘乔发(2005)则认为在立法观念上应更加明确海域使用权的私权性;在立法政策上应妥善处理相关部门和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在权利定位上应更加突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行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
(四)用益物权说认为海域使用权具备用益物权的一般要素,符合用益物权的特征,因而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
崔建远(2004)指出海域使用权是新颖的物权,且属于典型物权中的用益物权,而非准物权。
海域使用权虽没有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及功能,却含有使用、收益的内容,所以它属于用益物权。
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是一种物权,海域使用权具备物权的特征,而且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叶知年(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由海域所有权派生而出,包括海域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海域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具有用益物权的一般效力和自己的特殊效力。
并从海域使用权的内涵、性质、设定以及效力四个方面系统的阐述了海域使用权为什么属于用益物权。
税兵(2005)指出海域使用权的物权性质不容怀疑,同在陆域国土上创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海域使用权是我国在海域国土上创设的另外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吴春岐(2008)认为海域使用权的客体是能够特定化的不动产——海域,其性质为集合物。
吴琼(2008)认为将海域使用权界定为典型的用益物权,对于与土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不同学者对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的理解有所不同,但都认为海域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海域使用权是派生于海域所有权的他物权,以国家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符合物权法定原则;第二,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是除国家以外的其他公民和法人以及海域使用权客体的特定独立性;第三,海域使用权是依照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方式设立的,具备法定的公示方法;第四,海域使用权具有物权的支配性、绝对性和排他性,因此海域使用权完全符合民法上的典型有益物权特征。
四、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的关系研究有关海域使用权与其他用海权利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存在三种学说:一是冲突论。
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存在冲突,冲突的原因可能是权利性质上的,也可能是权利结构上的。
二是协调论。
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表面是冲突的,实质上是协调的关系,并不存在冲突。
三是调整论。
海域使用权和其他权利通过权利类型的调整,可以有效解决冲突问题。
(一)冲突论崔建远(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同渔业权、矿业权、水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存在着效力冲突,需要协调。
其认为在不否认后几种权利存在的情况下,站在立法论的立场上,应当废除海域使用权制度。
毛亚敏(2004)认为海域使用权的行使客观上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
由于海域是立体的,上至海域上空,下至海底,存在广泛的利用价值,在某个海域,可以同时存在养殖使用权,旅游、娱乐使用权,盐业、矿业使用权,船舶通行权等多项使用权,而且海水是流动的。
因此,在同一海域存在的多个相容的使用权之间,以及相邻海域的使用权之间客观上容易发生侵权纠纷,比如因船舶通行造成海水污染,可能侵害多个海域使用权。
因此,海域使用权人行使权利应该受到更多的制约。
全永波(2007)对《海域法》和《渔业法》的冲突做了详细的分析。
他认为《海域法》与《渔业法》分别建立了我国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律制度和渔业行政管理法律制度。
但因二者均涉及到海洋资源的管理,因此在调整对象上有所重叠。
这种重叠表现在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的冲突。
两种权利的冲突最直接的后果是海域使用权力与渔业权的权利主体的利益冲突,在面对同一权利对象的时候必然使一方权利落空,进而造成权利秩序的混乱。
同时,按照一物一权原则,同一海域不可能既存在海域使用权又存在渔业权,渔业权与海域使用权之间的冲突暴露无遗。
这种冲突在现实中的表现就是海域使用权证与养殖证并存;在理论上的表现就是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受到挑战;在立法上的表现为海域使用权与渔业权如何协调。
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归根到底是由这两种权利的性质造成的,而两证并存则是它们性质冲突的表现。
税兵(2008)指出《物权法》在制定过程中对海域物权制度的相关条文进行了多次修改,最终形成的相关法律条文被做了尽可能简单化的处理,但这种简单化的模糊立法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