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反垄断法律手段也逐渐被引入,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文将重点探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并对其作用和应用进行分析。
一、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在了解反垄断法律手段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
垄断行为是指某一市场上,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控制了可供选择的产品、技术或市场资源,而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或取得公平竞争机会。
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变相限制竞争:某些企业通过滥用知识产权的方式,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例如,通过滥用专利权或版权来阻碍竞争对手研发或销售相同或类似的产品。
2. 垄断供应链:某些企业通过垄断供应链,限制其他企业获取所需资源。
他们可能通过控制原材料供应或其他关键资源的方式,使得其他企业难以生存或发展。
3. 扭曲市场定价:垄断企业通常可以通过控制市场份额和定价权,以不公平的价格销售产品或服务。
这使得其他企业难以与之竞争,也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利影响。
二、反垄断法律手段的基本原则为了应对垄断行为对知识产权的负面影响,反垄断法律手段被引入。
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点:1. 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法律的核心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这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参与市场,不得受到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限制。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消费者免受垄断企业的不公平行为侵害。
通过打击垄断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更多的选择,享受到优质、合理的产品和服务。
3. 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垄断法律旨在保持市场竞争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各个市场参与者都能按照规则进行竞争,并避免产生垄断力量。
三、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常见的反垄断法律手段包括以下几种:1. 知识产权卡垄断:当某家企业通过滥用自身的知识产权来限制竞争时,反垄断法可以介入并进行监管。
反垄断法应如何对待知识产权

VS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体现 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护合法的知 识产权,防止他人侵犯;二是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理使用,防止权利人滥用 权利;三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正当竞争 ,防止市场垄断。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防止权利人利用其优势地位进行不正当竞 争;二是限制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防止权利人阻碍技术的进步和创新;三是限制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防止市场垄断和不 正当竞争。
用著作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02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合理使用他人的作品
,以保障公平竞争和文化发展。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
03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以保障公
共利益和促进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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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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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保护
知识产权反垄断法的国际 保护应当遵循国际条约的 规定,如世界贸易组织等 有关协议。
在实践中,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对此进行了规制。同时,知识 产权的保护也是反垄断法所关注的重要方面之一,因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的平衡作用
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问题时需要 平衡保护知识产权和限制知识产权的 关系。一方面,知识产权是创新和创 造的重要保障,应当受到充分的保护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的滥用可能会 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因此需要对知 识产权进行限制。
专利权的合理使用
反垄断法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他人可以不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其专利,且不构成侵权 行为。
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在一定条件下,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以保障公共利益和促进技术转移。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范文

《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利用与保护对促进技术进步、产业发展和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时会引发垄断问题,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
这种现象可能限制了市场竞争,对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对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知识产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关系,分析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关系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是对创新成果的法定保护。
反垄断则是一种维护市场竞争机制的法律手段,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福利。
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然而,当知识产权过度集中时,可能会引发反垄断问题。
三、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的现状及挑战1. 现状: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一些企业通过大量申请专利、商标等方式,将大量创新成果集中在自己手中,导致市场垄断。
这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2. 挑战: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时,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执法力度的不足以及跨国的复杂性等。
首先,当前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尽相同,导致执法过程中存在困难。
其次,执法机构在处理知识产权反垄断案件时,往往面临资源有限、调查取证困难等问题。
最后,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愈发复杂。
四、解决策略1. 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明确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反垄断的适用条件。
同时,应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2. 加强执法合作:应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合作与沟通,提高执法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
3. 促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通过鼓励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降低对单一知识产权的依赖,从而减少反垄断问题的发生。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

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再思考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问题。
随着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作为推动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重要力量,其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在知识产权的行使和保护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滥用知识产权、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现象,这就涉及到了反垄断法的干预问题。
如何在保护知识产权的防止其被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本文首先回顾了我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历程,分析了两者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互动关系。
然后,通过典型案例的剖析,揭示了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面临的挑战和困境,如权利滥用、标准垄断、技术许可中的不公平行为等。
接着,本文借鉴了国外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了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建议。
本文展望了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趋势,强调了平衡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以期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现状自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一直备受关注。
虽然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在保护创新、促进竞争和鼓励创新方面具有共同的目标,但二者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冲突和张力。
这主要源于知识产权本身的独占性和排他性,与反垄断法追求的公平竞争和反对垄断之间的平衡问题。
在我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创新驱动战略的实施,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企业滥用知识产权,通过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阻碍了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在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逐渐加强。
一方面,通过明确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反垄断 合规建议

反垄断合规建议干这行这么久,今天分享点反垄断合规方面的经验。
咱先说哈,反垄断这事儿真不是闹着玩儿的。
我感觉很多企业开始都不咋重视,觉得自己小,不可能涉及到反垄断的事儿。
我之前接触过一个小公司,做电商相关业务的。
他们觉得自己就一小平台,刚起步,还没多少用户呢,就没管什么反垄断合规。
结果呢?他们搞了个小促销活动,联合几家小供货商,表面看是给消费者优惠,可实际上悄悄固定了一些产品的价格。
这就有点问题了,这就是典型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啊。
我觉得他们就是没想那么多,以为自己这么小,没人会管。
这就是个教训啊。
那在反垄断合规方面,我觉得首先得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
别觉得那些条文枯燥,这可是基础。
我自己开始也是老偷懒,不想去看那些密密麻麻的字,可后来吃了亏就知道了,不行,必须得仔细研读。
比如说《反垄断法》,里面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啥的,都得清楚。
还有些实际操作的点。
在企业跟竞争对手打交道的时候,哪怕是一点点的合作,比如联合推广之类的,都得谨慎。
我记得有次我参与一个项目,两家企业想合作做一个市场活动,本来出发点是好的,想把市场蛋糕做大。
但在合作过程中,涉及到价格优惠的部分差点就踩线了。
这时候就得多问自己,这活动会对市场价格产生什么影响,会不会限制其他竞争对手进入这个领域?我感觉就是要始终保持这么个警惕性。
哦对了还有,企业内部一定要有专门的合规审查机制。
很多企业没有,或者就是个摆设。
就好比一家企业在收购另一家企业的时候,没有先审查这层操作在反垄断方面的合规性,就盲目去推进,这要是涉及到经营者集中不申报或者违规申报等问题,那就得承担很重的责任。
我觉得对于规模大一点的企业,要定期开展反垄断合规培训。
请来专业的律师或者学者来讲课。
我之前工作的一个大企业,就是这么干的。
最开始大家也不上心,觉得跟自己没关系,但是通过一些实际案例,特别是一些行业巨头因为反垄断被罚的案例,慢慢大家就重视起来了。
不过我也知道我的建议不是完美的,毕竟反垄断这个领域在不断发展,而且每个企业情况都不同。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如何应对

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如何应对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交易日益频繁,成为推动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随着知识产权交易的增多,其中潜藏的反垄断风险也逐渐浮出水面。
这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经营,更关乎市场竞争的公平与健康。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交易中的反垄断风险。
简单来说,当知识产权的拥有者或使用者通过交易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就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比如,在专利许可中,专利权人要求被许可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条件,如限制被许可方的研发活动、限制其产品的销售范围等,这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这些风险呢?一方面,知识产权本身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垄断性。
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业往往希望通过控制和利用这种权利来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的不充分、信息不对称以及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因素,也为反垄断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风险,企业和相关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交易时,应当具备强烈的合规意识。
在交易前,要对自身的知识产权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其价值和潜在的风险。
同时,要对交易对方的背景、市场地位等进行充分调查,以预测交易可能带来的反垄断影响。
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视的原则,避免设定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比如,在专利许可协议中,不应过度限制被许可方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加强内部管理也是关键一环。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交易的决策流程和审批机制。
对于重大的知识产权交易,应当组织专业团队进行法律和经济方面的评估,确保交易符合反垄断法规。
此外,企业还需要关注市场动态和竞争对手的行为。
如果发现竞争对手可能存在垄断行为,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向相关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同时,也要积极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对于反垄断执法机构来说,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执法机制。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了解知识产权滥用与反垄断规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发展中重要的法律概念之一,它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过程中,了解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与竞争法的反垄断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这两方面的内容展开讨论,并分析它们的关系。
一、知识产权的滥用知识产权指的是对知识、技术、创意等的法律保护,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
知识产权的滥用指的是在使用、实施或者授权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有关方面采取了过度的行为,削弱了市场竞争或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多种多样,比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专利权、滥用商标等。
具体行为包括:垄断定价、排他性协议、拒绝许可和专利泛滥等。
这些行为会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阻碍技术创新和社会进步。
二、竞争法的反垄断规定竞争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确保企业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下进行竞争。
反垄断规定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防止市场垄断、维护消费者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反垄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企业如果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就不得滥用这种地位,进行不正当的价格操纵、限制交易等行为。
二是禁止横向、纵向协议的排他性协议。
禁止企业通过排除竞争对手或限制分销渠道等方式来阻碍竞争。
三是阻止滥用知识产权。
竞争法明确规定,滥用知识产权也是一种垄断行为。
三、知识产权保护与竞争法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和竞争法的关系紧密相连,二者相互依存。
知识产权保护是为了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人的权益,但过度保护可能导致滥用。
在此背景下,竞争法就发挥着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约束和监管作用。
竞争法对知识产权滥用采取的主要手段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禁止排他性协议等。
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竞争法使得市场保持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消费者福利和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也对竞争法的运行产生积极影响。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

商业法律中的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商业法律在保护市场竞争和促进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则是商业法律中两个重要的分支。
反垄断法旨在遏制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知识产权法则则旨在保护和鼓励创新。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与目的反垄断法的出现源于对市场垄断的担忧。
市场垄断是指某个企业或联合企业在市场中处于支配地位,通过不正当手段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或实施不公平竞争。
市场垄断的存在不仅阻碍了市场的竞争性,还可能导致产品和服务价格过高,降低消费者福利。
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经济秩序,并促进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通过建立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和监管机构,限制市场垄断者的行为,确保市场资源合理配置,增加消费者选择权和产品质量的提升。
二、反垄断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反垄断法的实施面临着保护创新和维护市场竞争之间的权衡。
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保护机制,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关注。
在现代经济中,知识产权扮演着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
反垄断法通常不会阻碍单个企业持有和运用其知识产权,但对于企业滥用知识产权或滥用市场地位来排除其他竞争者则会介入干预。
例如,滥用专利权、滥用垄断地位来妨碍其他企业的市场进入,都可能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的关系知识产权旨在鼓励创新和保护知识创造者的权益。
通过获得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可以获得对其创新和商品的独有使用权。
这种独占权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提供了市场竞争的优势和回报,从而鼓励了创新活动。
然而,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
过度保护可能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妨碍经济的创新和发展。
因此,合理平衡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之间的关系是商业法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反垄断法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应用反垄断法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的削弱或废止。
反垄断法与知识产权法可以相互协调,以促进创新和保护消费者利益。
在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时,反垄断法的关注点往往在于滥用知识产权导致的市场排他性和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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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新规:企业合规的视角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清吴鹏[提要] 作为首部专门就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做出规定的法律文件,工商总局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各种原因,《规定》的适用范围较窄,同时在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方面还有提升空间。
企业不能孤立的理解和适用《规定》,而应秉持体系化思维,全面、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
一、引言4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作为对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问题的专门规定,该《规定》的起草可以追溯至工商总局于2009年开始的《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下称《指南》)编写工作。
鉴于问题复杂、敏感以及执法经验有限,工商总局决定暂不制定内容全面的执法指南,而是优先就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一部规章。
2013年以来,工商总局多次就《规定》草稿征求各界意见,并于2014年6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下称《征求意见稿》)。
1《规定》主要规定了六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和相关市场等概念进行界定;二是禁止经营者之间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垄断协议,同时规定“安全港规则”;三是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具体滥用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四是对专利联营和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垄断行为做出进一步规定;五是明确工商机关在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分析原则和框架;六是对行政处罚做出规定。
本文将从企业合规的角度,结合最近的几个案例,对《规定》进行初步解读。
二、不可不知的背景首先,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已经成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热点问题。
国家发改委2013年以来先后调查、处理了美国IDC公司和高通公司滥用专利权案,广东省高院审理了华为诉IDC公司基于标准必要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一案,商务部在批准微软收购诺基亚手机业务和默克收购安智两起经营者集中案件时附加了专利许可方面的限制性条件,工商总局则正在对微软公司进行反垄断调查。
在此背景下,《规定》的出台自然受到广泛关注。
其次,在《规定》出台之前,中国法律中并非没有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的规定;相反,这样的规定还不少。
在法律层面上,《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换言之,《反垄断法》关于垄1参见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网址:/gzhd/zqyj/201406/t20140610_145803.html。
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的规定均有可能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无效,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
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对外贸易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于对外贸易中的“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商务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在行政法规层面,《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在司法解释层面,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了“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而导致合同无效的6种情形。
作为工商总局的部门规章,《规定》只是在某些领域对于《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细化,而并不排除上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适用。
换言之,不能因为《规定》中并未明确提及某种垄断行为,就当然地认为该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和/或相关法律。
第三,在反垄断领域,中国实行的是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并行的双轨制,在行政执法方面又采取的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分头执法”的架构。
由于《规定》只是工商总局一家制定的规章,其只适用于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部门的执法活动。
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审判案件的法律依据一般仅包括法律和法规,部门规章通常只起到参考作用,因此在审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案件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不参考《规定》。
在行政执法内部,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可能横跨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三大领域。
《规定》并未涉及商务部负责的经营者集中,例如专利联营(尤其是为此专门设立合资企业)是否构成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审查等。
更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往往是价格行为和非价格行为相互交织,但囿于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分工,《规定》仅就不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做出了规定。
与2014年《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最能说明问题:《规定》第三条增加了一个括号,明确说明“价格垄断行为除外”,第十二条在禁止利用专利联营达成垄断协议删除了禁止交换“价格”这一要求。
以上再次说明,为确保合规,企业不能仅遵守《规定》的要求,还必须关注法院的审判实践以及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在相关领域的规定或执法案例。
总之,《规定》对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其并非“万能钥匙”。
只有秉持体系化思维,立足中国反垄断法及相关法律的整个体系,以及中国反垄断执法和司法的独特体制,才能全面、准确把握法律要求,确保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合规。
基于以上,我们对《规定》的主要条款进行解析。
三、对《规定》主要条款的解析(一)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从《规定》的标题和绝大多数条文来看,其似乎适用于滥用各类“知识产权”的行为。
但是,第三、五、十、十二和十三条等条文反复出现“技术”一词,同时第十二、十三条仅限于或主要针对于专利问题。
或可认为,《规定》主要规制的是技术类知识产权的滥用问题,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而几乎不涉及商标权、地理标识以及软件以外的著作权。
根据第三条的规定,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该定义对于认定相关垄断行为并无直接帮助,主要作用在于:一,一般性的揭示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行为可能表现为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种形式;二,价格垄断行为不在本《规定》适用范围之内,例如第四、五条中的“垄断协议”、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差别待遇”等本来外延很宽的词语在本《规定》中并未涵盖价格行为。
第三条第二款还对如何界定“相关市场”做了规定。
该款要求“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但对于如何考虑并未给出详细解释。
唯一说明的是,“相关商品市场可以是技术市场,也可以是含有特定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而相关技术市场是指“由行使知识产权所涉及的技术和可以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之间相互竞争所构成的市场”。
我们认为,在判断两项或多项技术之间是否“相互替代”和“相互竞争”时可能需要考虑技术的性质、用途、许可费用等因素。
在高通案中,国家发改委界定的相关商品市场既有相关技术市场,即高通持有的“各项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单独构成的相关产品市场的集合”或者“无线标准必要专利组合许可市场”;也有含知识产权的产品市场,即CDMA基带芯片市场、WCDMA基带芯片市场和LTE 基带芯片市场。
2(二)垄断协议与“安全港”《规定》的一个明显特点是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规制重点(第六至十一条,第十二至十三条的部分),对垄断协议则着墨不多,只有两个条文(第四条和第五条),另加上第十二条第二款。
其中,第四条只是援引了《反垄断法》第十三、十四和十五条的规定,表明这三条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除此之外并无新规定或细化规定。
换言之,《规定》并未行使第十三条第六项和第十四条第三项赋予工商总局认定“其他垄断协议”的权力,对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技术开发合作和技术许可中容易出现的其他垄断协议做出类型化的规定。
就此而言,这一条似乎未能实现起草者期望的“进一步落实《反垄断法》有关要求,规范工商机关执法实践,引导经营者依法开展知识产权行使行为”3的效果,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仍然不足。
尽管如此,参考前述《司法解释》以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协议存在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的风险:(1)限制当事人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限制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约定无偿的排他性回授;(2)限制当事人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类似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3)明显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2参见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改办价监处罚〔2015〕1号),/fjgld/201503/t20150302_666170.html。
3参见《总局出台新规: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及限制竞争行为》,工商总局网站2015年4月14日新闻稿。
材料、产品、设备、服务以及接收非必需的人员等;(5)不合理地限制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7)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费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第五条是“安全港”规则,即:当市场份额低于特定门槛或者存在若干替代性技术,则原则上不会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
对于该条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由于第四条或者《规定》的其他条文并未类型化的明确规定“其他垄断协议”,因此第五条的规定某种程度上成为“无本之木”。
如上文所述,排他性回授等7类情形存在被认定为“其他垄断协议”的风险,因此这些情形如果符合“安全港”条件的,则有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第二,第五条既没有明确规定有关行为不构成垄断协议,也没有规定“推定”不构成垄断协议,而仅仅规定有关行为“可以不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换言之,即使符合“安全港”的条件,仍可能被认定为垄断协议。
工商总局在此方面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安全港”的实际价值有所折扣。
第三,第五条并未规定相关技术市场上“市场份额”的计算方法。
实践中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是技术自身的市场份额,例如,就技术许可而言,在相互竞争的相关技术市场上经营者的技术所占的市场份额;二是含有该技术或相互替代的同类技术的相关产品市场上,含有该技术的产品销售额所占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