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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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3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按照国务院要求,省委、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到2011年继续组织开展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

计划改造1700万平方米,其中今明两年各改造600万平方米,2011年改造500万平方米。

为全面完成改造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政府主导的民生工程和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当前房地产市场陷入低迷的情况下,实施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是拉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重要选择,也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

各地、各部门一定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强化协调配合,增强信心,克难攻坚,把这件民生实事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危旧房的界定范围。

危旧房主要是指居住密度大、区域环境差、基础设施不完善、住宅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安全和卫生要求(无集中供热、无分户厨房等)、缺少室外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条件和室内改造大修价值、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有碍城市景观的危旧楼房(筒子楼、火炕楼、“五七楼”)。

从2009年开始的危旧房改造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和省棚改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下发的14个政策性文件。

三、为确保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顺利进行,在认真执行吉政发〔2005〕34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有关政策:一是土地政策。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3〕2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加快民生工程建设,确保居民住房安全,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

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城市居民居住安全、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目的,通过集中力量、整体改造,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居民住房状况,确保城市居民住得安全、住得舒适。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省统一领导、各地组织实施;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的原则。

三、工作安排(一)改造任务。

包括全省县级以上城市D级城市危房(住宅)和塌陷棚户区住房。

其中D级城市危房3.54万户、191.4万平方米;塌陷棚户区2万户、116万平方米。

通过改造,彻底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完毕,将塌陷棚户区居民全部迁出。

(二)时间安排。

利用两年时间,一次性完成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任务。

2013年9月30日前,居住在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中的居民全部搬出,妥善安置,危房全部拆除。

2013年10月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的回迁安置住房全部开工建设。

2014年年底前,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安置住房全部竣工,居民回迁入住。

四、优惠政策(一)资金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将塌陷棚户区改造纳入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计划,享受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1]1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安居〔2011〕1号)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创建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定了《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棚户区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二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附件: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建后管理的指导意见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切实解决好广大回迁安置居民“搬得进、住得起、管得好”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棚户区改造进程和改造成果。

为加强城市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工矿棚户区、煤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后管理,创造和谐、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提高回迁安置居民生活质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政府保障与救助相结合,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提高低保家庭补助水平。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回迁安置居民中的低保、优抚等特困家庭给予一定比例的供暖费补贴,切实解决这部分群众的生活困难。

(二)各地要结合聘用就业困难群众的公益性岗位,将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公益性岗位重点向棚户区回迁安置居民中的困难家庭倾斜。

对于未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的棚户区安置及保障性住房小区,应按照每5000平方米不少于1人安排公益性岗位,重点承担小区的物业服务、卫生保洁等工作。

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有条件的地方也应按一定比例配备公益岗位,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5月12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昌邑区、船营区、龙潭区、丰满区以及国家、省、市级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均适用《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条例》所称搬迁期限是指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和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或市建设委员会在裁决中规定的被拆迁人(含房屋承租人)完成搬迁事宜的期限。

搬迁期限不得超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核准的拆迁期限。

第四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是指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除许可证的申请,核准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发布拆迁公告。

核准延期拆迁、延长暂停拆迁期限;(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拆迁普查;(四)受理拆迁裁决的申请;(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和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行使的其他管理职责。

第五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中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批准的延长拆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第六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是指取得省建设厅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作为拆迁人进行拆迁。

《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拆迁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双方在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事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吉政发[2015]5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31【实施日期】2015.12.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加快推进全省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适应新型城镇化发展需要,坚持以城市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为主线,统筹推进工矿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和垦区棚户区改造,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支持政策,创新体制机制,推进货币化安置,加大投资力度,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工作目标。

明确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2015-2017年,改造各类城镇棚户区(含城市、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及城市危房)48万户,其中2015年16.69万户、2016-2017年31.31万户;改造农村贫困户危房15万户,其中2015年5.7万户、2016-2017年9.3万户;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供给,满足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具备条件的,同步实施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改造建设力度(三)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

各市(州)、县(市)政府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加快制定本地区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依法合规推进房屋征收、项目储备等前期工作,保证项目建设进度。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发文字号】吉住棚组[2009]1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6.04【实施日期】2009.06.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方案》的通知(吉住棚组[2009]1号)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房产局,长白山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省安居办《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吉安居办[2009]9号)精神,为全力做好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检查具体工作,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制定了《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方案》,现印发各地执行。

附件: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方案二〇〇九年六月四日附件: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检查方案为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全面掌握各地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各项工作深入开展,按照省安居办《关于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的通知》(吉安居办[2009]9号)文件精神,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进组决定,从6月3日开始,对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进行检查。

现制定检查方案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城市住房保障工作1、《吉林省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04号)等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地方配套政策的制定情况。

2、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组建情况、工作经费落实情况。

3、全省2008年廉租住房项目(81.83万平方米)的落实和开工建设情。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白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白山政办发[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白山政办发〔200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为切实改善白山市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进一步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促进白山经济和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白山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和谐白山、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目的,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成片改造”的方针,采取政府组织、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坚持棚户区改造与城区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与拓展城市空间相结合、与市区、城镇、林区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具有白山特色的城市建设相结合,切实提高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体的居住水平和生活环境,努力把白山市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成惠及百姓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二)工作目标。

1.市区棚户区。

2008年在做好接转工程的同时,集中改造2片棚户区,完成拆迁面积50万平方米,新开工建设100万平方米,总投资15亿元。

2.煤矿棚户区。

集中改造11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57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410万平方米,安置居民5.6万户,人口20万人,总投资41亿元。

其中,2008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205万平方米,2009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123万平方米,2010年底以前完成建设面积82万平方米,2011年完成收尾工作。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白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白山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现将《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30日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城市危房和城中村棚户区。

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等。

第四条各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4•【字号】吉政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3年7月19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2013年7月24日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省政府决定,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具体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以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安全发展、和谐发展为目的,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和生活环境,确保城乡居民住有所居、住得安全、住得舒适,努力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打造成民生工程、安全工程、发展工程,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各地实施推进的原则。

在省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省直部门工作积极性,各地政府是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让利于民的原则。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大各级财政资金补助力度,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调动各级政府、企业、银行、个人等多方积极性,提高对搬迁居民的奖励补偿标准,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全面推进的原则。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04•【字号】吉市政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发〔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六月四日吉林市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市重点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我市棚户区中危旧房居民居住条件和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棚户区中危旧房的界定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设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配套生活设施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住宅楼,以及经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住宅楼,可确定为危旧房。

二、改造目标和原则(一)三年内基本上消灭建成区内火炕楼。

(二)对居住密集区内安全隐患大和主要街路两侧有碍观瞻的危旧房优先改造。

(三)政府组织,规划先行,规范操作。

三、操作方式采取政府组织、土地收储为主、市场化运作为辅的方式操作实施。

(一)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优先选择危旧房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

(二)大企业自有生活区、单位自管产或公企房屋危旧房改造项目,可由产权单位改造,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并实施监管。

(三)土地收储与产权单位实施以外的危旧房改造项目可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

通过土地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确定项目改造实施单位。

四、改造政策棚户区中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下列政策:(一)土地使用政策。

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政策性返投比例依据项目综合经济测算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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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改善城乡居民住房条件,确保居住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抚松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危房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l、老旧房屋,反映有险情的,特别是接近或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的;2、违章、违规建造;3、改变使用用途,加层或拆改结构,增加荷载的房屋;4、缺少勘察、设计或工程验收文件的;5、原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被鉴定为D级标准的居住房屋。

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的界定仍按各类棚户区的界定标准执行。

第二章全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运作办法和要求第四条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按要求计划五年内全部完成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

其中城市危房改造任务丙年内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三年内完成,各类棚户区改造任务五年内全面完成。

第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将确认后的城市危房改造数量列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以危改促棚改,以棚改带危改”统筹协调推进。

第七条分期实施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在近三年内,凡征收安置补偿中因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拆迁入、承租人利益和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的,不得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查意见书》,方可到发改、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块后,必须与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抚松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第十一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县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列入城建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优惠政策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过程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设面积之和再乘以1.5的系数,享受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篥。

第十四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优先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保证供应。

对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单独组卷报批。

对征占城中村等集体土地用地的,要超前运作,早作安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手续,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

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第十六条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对企业用于政府统_组织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被征收居民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

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十七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低限减半征收政府性基金和经营服务性收费o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核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

减半征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

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

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第十八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内拆除改建公共设施的,免收补偿费,如需重建的由项目业主单位按规划要求重建或恢复。

第十九条拓宽房地产开发投融资渠道,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

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

建立规范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及时补充担保基金,鼓励有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及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二十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

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财政部门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将D级城市危房改造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享受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政策。

省财政一次性对D 级城市危房按照5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

省级补助资金按照工程建设进度拨付。

第二十一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

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限制。

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协调和调度。

第三十二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拆迁区域内的通讯、供水、有线电视、燃气、供热等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棚户区内10千伏以下及下属供电企业产权的电力设施,由供电企业无偿拆除。

第四章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回迂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36平方米、45平方米及45平方米以上三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征收区域内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4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四条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以产权调换和货币方式进行。

鼓励以产权方式进行征收安置。

1、产权调换(1)、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住宅房屋的,原面积(房屋产权证照载明的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8平方米),只收建筑成本。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

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实际销售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征收的住宅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其中:选择一层或顶层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款;选择其他楼层的,原面积结算楼层差价款。

征收砖混结构的住宅楼房回迁同等楼层的,原面积有照部分不结算楼层差价;回迁其他楼层的,需交纳楼层差价款。

(2)、营业房屋产权调换:征收经营性的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部分征一还一,并依据不同地段、不同区位结算差价。

扩大面积可享受5平方米以内(含5平方米)价格优惠。

2、货币补偿(l)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可给予货币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认,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实施期限时段迸行评估。

(2)对被征收房屋的附属设施、室内装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补偿价格予以补偿。

(3)对严重污染及影响周边环境或不适宜回迁安置的生产经营性房屋(如:木材加工厂、种养殖业、废品收购业、矿产业、公企类)等,在征收时予以货币方式补偿安置。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助(l) 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收部门从完成搬迁之日起,按照建设周期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一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2) 在过渡期内遇有冬季采暖期的,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按每一采暖期以房照为准每户1 000元的标准发给采暖补助费。

(3) 征收住宅房屋,由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入按每证照500元的标准给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未按期搬迁的,减发50%的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产权人是建国前军人、建国后残疾军人、三级以上残疾人的无照住人房屋,不符合产权确认条件的t征收安置分别按原面积的100%、70%和50%给予确认产权。

第二十七条经产权机关认定的无籍房屋原面积部分可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不再享受其他优惠、补助、奖励等政策;但经认定该无籍房屋确属产权人唯一住处的,可以参照有照房屋享受优惠、补助、奖励等政策。

第二十八条因历史原因,房屋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占有人持安置补偿协议、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材料、扩大房屋面积部分的完税证明、承担提供虚假材科申请权属登记违法责任的《具结保证书》等材料提出申请,登记机构受理后,发布询异公告,对无异议的可为其办理登记。

房屋登记机构应在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申请材料存有瑕疵的事实,房屋再交易时应提示购房人;未登记房屋,按合法建筑调换产权时,应按回迁房屋办理登记,征收补偿协议中确认的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第二十九条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征收职工,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三十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原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与所安置的期房商品价格结算差价;扩大面积款按商品房销售价缴纳。

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按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被征收入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它地段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的,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用房实行货币补偿的,生产经营用房及设备搬迁费用按市场评估价计算。

第五章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第三十四条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当地政府出具证明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扶)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征收户。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经县民政局认定,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城镇居民。

第三十六条无力交纳扩大面积优惠价款且安置面积在36平方米以内的特困户、低保户,扩大面积部分为公产,待回迂后按廉租房交纳租金;女口无力交纳廉租房租金的,可由房产管理部门记账。

第三十七条在被征收改造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当地镇政府、县民政局、县监察局共同认定,并向社会仑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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