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

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功能和优惠政策综合保税区具有五大主要功能: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虚拟口岸。
保税加工功能综合保税区内生产企业可从事国外进口原材料保税加工后出口(或销往国内),或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入区退税后加工出口。
保税加工功能为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产品面向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生产企业提供了政策凹地。
保税物流功能综合保税区可为区内外进出口企业在采购原材料、产品销售的过程中,为其提供货物保税状态下的仓储、配送、增值加工、国际中转、进口复出口等物流服务,利用最低的物流成本,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
货物贸易功能综合保税区内允许注册贸易公司,区内各类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可从事全球或地区性采购、分销、配送业务。
对入区的货物,可进行进出口集运的综合处理或商业性的增值加工,包括分级分类、分拆分捡、分装、加刷唛码等。
服务贸易功能在综合保税区内从事与保税加工、保税物流、货物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产品测试、售后维修、设备租赁等服务贸易业务,可设立国际航运中心、采购分拨中心、营运结算中心及期货交割中心。
口岸功能(虚拟口岸)利用青岛机场和青岛前湾港的国际交通枢纽资源,引进卡车航班、卡车轮船等业务模式,将口岸功能延伸后移到潍坊综合保税区,等同于在潍坊综合保税区设立了“无跑道国际机场(虚拟机场)”和“无水国际码头(虚拟码头)”。
所有进出口货物,在综合保税区即可办理完原先需到青岛口岸办理的申报、查验、放行等手续,不需再到青岛办理。
保税加工政策◆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退税: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

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1-;2、综保区优惠政策及业务模式综保区优惠政策(一)保税加工政策1、免税:从境外进区的设备、原材料、基建物资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制成品及边角料、残次品、余料、废料销往境外免征出口关税;企业出口加工产品不征收、消费税。
2、保税: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3、退税:从国内保税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可办理出口退税;区内企业使用水、电、气实行退税政策。
4、免证:货物可以在综合保税区和其它国家之间进出,除国家另有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海关不实行《登记手册》管理;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金台账制度;不实行合同核销,不实行单耗管理。
(二)保税物流仓储及进出口贸易政策1、区内存储货物的品种和仓储时间不受,可在不改变物权情况下,根据物权单位的指令,将仓储于保税仓库内的货物直接或进行简单加工后配送;销往区内、国内其他特殊监管区或境外,不征收、消费税。
- 1 -2、区外企业可将多种商品入区获得退税后,根据客户指令集运出口。
3、国内外采购商从境外采购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按照区外企业需要,分批次办理出库供货。
4、加工贸易企业将采购的国产中间产品出口到综合保税区(国内货物进区可视同出口),再由下游加工贸易企业办理进口手续,以达到出口退税的目的。
5、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业务,所用境外和国内的仪器、设备、材料等不受产业一律享受免税、保税和退税政策;境外和区外进出的检测货物,享受保税政策;国产出口设备等货物可进入区内保税维修并复运出境。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税收综合规定保税区与保税管理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
【发布日期】1993.06.24
【实施日期】1993.06.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保税区外汇管理施行细则
(1993年6月24日)
第一条为促进大连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办理登记:
1、大连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副本;
2、主管部门批复的组建合同、章程等;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对保税区内企业、行政机构和个人的外汇收支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
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买卖,及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通过银行结算。
保税区内除上款规定以外的货币支付,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外籍职员工资可按规定支付外汇兑换券。
第六条保税区内中资企业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可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及专项用途的外汇兑换券帐户。
外汇兑换券帐户中的外汇兑换券,如需兑成外汇,转入外汇帐户,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大连分局批准。
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

Efforts may not be equal to success, but the hard work of chasing your dreams will let you find a better self, a silent self who strives to enrich and quiet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完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促进保税监管区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税监管区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以及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依法对区内机构外汇账户、外汇收支、购汇及结汇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区内机构包括区内行政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四条区内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统一办理外汇登记手续。
?区内企业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出示外汇登记证明,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办理。
?第五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经济往来,除另有规定外,应当以外币计价结算。
?区内与境内保税监管区域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之间货物贸易项下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贸易项下从属费用计价结算币种按商业惯例办理;服务贸易项下交易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区内机构之间的交易,可以以人民币计价结算,也可以以外币计价结算;区内行政管理机构的各项规费应当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六条区内与境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机构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区内与境内区外之间的资金收付,区内、境内区外机构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七条区内企业按照境内区外外汇管理规定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账户。
区内企业外汇账户统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保税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和功能

保税区、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一、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区又称保税仓库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具备保税加工、保税仓储、进出口贸易和进出口商品展示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我国目前开放度和自由度最大的经济区域之一。
二、保税港区的概念及功能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与保税区一字之差的保税港区功能更为齐全,它整合原来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多种外向型功能区后,成为更为开放的一种形态。
保税港区的功能具体包括仓储物流,对外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和制造,港口作业等9项功能。
三、综合保税区的概念及功能综合保税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海关参照有关规定对综合保税区进行管理,执行保税港区的税收和外汇政策,是国家开放金融、贸易、投资、服务、运输等领域的试验区和先行区。
综合保税区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
它整合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所有功能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外货物入区实行保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企业在区内不仅可以进行货物的保税仓储和加工、制造业务,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等业务,国外货物入区保税;货物出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可设厂进行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可自由流动,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等。
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及运作模式一、我国综合保税区名录目前,我国有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天津滨海新区综合保税区、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海南海口综合保税区、广西凭祥综合保税区、黑龙江绥芬河综合保税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江苏昆山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广州白云机场综合保税区、潍坊综合保税区、成都综合保税区、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陕西西安综合保税区、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新疆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武汉东湖综合保税区、江苏盐城综合保税区等18家。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

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8•【字号】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1.11.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经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8日汕头综合保税区条例(2021年9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推进和保障汕头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汕头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和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综保区,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具有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综保区依法实行特殊贸易和投资优惠政策,执行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推进综保区与中国(汕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优势叠加,支持综保区复制推广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中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的创新制度措施,鼓励综保区与汕头港联动发展。
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综保区内投资、兴办企业或者设立机构,依法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综保区建设发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及时研究解决综保区建设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通过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综保区的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五条综保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市级管理权限。
管委会行使的具体市级管理权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在实际操作中,企 业可以根据自身情 况和需求选择合适 的平台开展业务
同时,对于不同类 型的企业和业务需 求来说,两个平台 都有其独特的优势 和功能,值得企业
深入了解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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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 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日期: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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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和功能 1 对比分析 3 案例分析 5
目录
2 外汇政策 4 结论 6 总结
重庆综合保税区与保税港区外汇政策的区别
重庆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和保税港区都是重庆重要的开放平台,但在外汇政策 方面存在一些区别
1
第1部分
在保税港区注册:该企业可以享受更加 自由的外汇政策,包括跨境资金流动和 外汇交易等方面。此外,保税港区具备 更加完善的口岸功能和配套设施,有利 于该企业开展海运和国际贸易等业务。 同时,保税港区的金融服务也更加全面 ,包括外汇结算、货币兑换等,为企业 提供更多的选择
案例分析
案例二:汽车制造企业
某汽车制造企业需要在重庆投资建厂,并从国外进口汽车零部件。该企业可以考虑在综保 区或保税港区建立工厂
定义和功能
定义和功能
01.
综保区是中国境内一种特殊经济区域,旨在促进外贸和增加就业。它具备保税加工、保 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主要功能,同时还可以开展对外贸易、金融服务等业务
02.
保税港区则是一种海港形态,一般具有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综合功能。其主要目标 是拓展口岸功能、完善口岸配套设施、整合港口资源,并在此基础上推动区域经济的发展
外汇政策
保税港区
相比之下,保税港区在外汇政策方面具有以 下特点
高度自由:保税港区内的企业拥有更加 自由的外汇政策,可以更加便捷地进行 跨境资金流动和外汇交易 金融服务:保税港区内提供全面的金融 服务,包括外汇结算、货币兑换、离岸 金融等,为企业提供更多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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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简要回顾
实施进口核销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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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山东等 7省(市)试点 货物贸易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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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 年初
2010年 12月
2011年 9月
2011年 12月
2012年 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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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确 立“先进 口、后出 口”的路 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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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结进口改革的基 础上,外汇局联合税 务、海关发布改革试 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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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推广货物贸易
2013年修订出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政 策即现行综合保税区外汇政策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2013〕15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 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汇发〔2013〕22号)
政策的修订出台是对货物贸易 外汇管理改革的补充和完善,保税区 域企业的外汇收支流程大为优化,贸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银行在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办理外 汇业务时无需审核《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 记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在办理货物贸易 外汇收支业务前,必须在外汇局办理名录 登记,签署《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 确认书》,并在系统内加特殊标识。
外汇局将按照货物贸易法规对特殊监管区 内企业进行分类管理(A类、B类和C类) 并向银行和企业告知。
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工商注销或从区内变更 为区外时,企业应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注销 或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区内企业应积极配 合外汇局的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按照要求 提供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合同和发票等 单证。
外汇局联系电话:2902685账户管 理政策有所简化,基本管理思路变化不大。
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以及区内企业 之间的资金收付需要进行货物贸易外汇收 支境内信息申报。
区内比照境内区外的外汇政策,区内与境 内区外以及区内机构之间发生的业务应视 同境内交易,允许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相 对于境内区外企业更加优惠。
区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比境内区外更 加优惠,区内机构单笔支付5万美元以下的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可不审 核交易单证,但境内区外企业发生5万美元 以下付汇业务银行需审核合同(协议)或 发票(支付通知书)。
区内企业可办理异地进口付汇业务,但单 笔对外付汇业务所对应的提前购汇和付汇 必须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宣讲要点
现行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政 策及其修订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综保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综合保税区(海关特殊监管 区)现行的外汇政策及其修订出 台的背景和意义
海关特殊监管区是指:海关特殊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以下简称区内)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 税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
为服务涉外经济发展和提升监管效率奠 定基础
改革后,外汇局以企业主体作为监管对象, 不再将企业具体的经营行为作为监管重点, 而是以企业贸易收支总体风险为抓手,实施 主体分类管理框架下的动态监测,对少数纳 入B类、C类的企业进行较为严格的监管, 让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政策便利。目前,喀 什辖区外贸企业均为A类。
易便利化进一步提高。
二、综合保税区外汇管理政策介绍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 15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
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2013】22号)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
主要内容有12条,涉及该办法修订出台的 依据、适用范围及相关操作等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
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汇发【2013】22号)
涉及企业的主要有7条内容,进一步明确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 目(主要是货物 贸易、服务贸易等)相关外汇政策。
政策特点
一是提升了企业收付汇的便利性。 二是简化了银行真实性审核的收付汇单据。 三是外汇局加强对区内企业动态的监测分析。
境内区外企业购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货物, 但货权属于境内区外其他企业,相关货物为从 境内区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境内区外 企业之间可以人民币收付,也可以外币收付; 相关货物为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应当以人民币收付。
银行在为特殊监管区内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时 ,不在区分区内与境外、境内区外和区内,而 是统一为按照境内区外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制度改革
货物贸易制度改革意义
落实外汇管理“五个转 变”具体体现
为下一步外汇其他领 域改革提供有益借鉴
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 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从“正面清单”转为“负面清单”
为服务贸易、资本项目等外汇领域改革 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