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江西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目录前言 (1)1.总则 (3)2.术语 (4)3.建设标准与指标体系 (9)3.1一般规定 (9)3.2 生态安全格局 (9)3.3 水生态 (10)3.4 水环境 (11)3.5 水安全 (12)3.6 水资源 (14)4.规划 (15)4.1一般规定 (15)4.2总体规划层面 (15)4.3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17)4.4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19)5.设计 (21)5.1区域系统方案设计 (21)5.1.1 一般规定 (21)5.1.2 水生态 (21)5.1.3 水环境 (22)5.1.4 水安全 (23)5.1.5 水资源 (24)5.1.6 系统方案的评估与优化 (24)5.2 建筑与小区 (25)5.2.1 一般规定 (25)5.2.2 设计程序与要求 (26)5.2.3 设计方案的编制要求 (28)5.2.4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29)5.2.5 技术措施 (30)5.3 绿地 (32)5.3.1 一般规定 (32)5.3.2 设计 (33)5.3.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34)5.3.4 技术措施 (35)5.4 道路和广场 (38)5.4.1 一般规定 (38)5.4.2 设计 (40)5.4.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1)5.4.4 技术措施 (44)5.5 水系 (47)5.5.1 一般规定 (47)5.5.2 设计 (47)5.5.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49)5.5.4 技术措施 (50)5.6排水系统 (55)5.6.1 一般规定 (55)5.6.2 设计 (56)5.6.3 平面布局和竖向设计 (57)5.6.4 技术措施 (58)6.工程建设 (59)6.1一般规定 (59)6.2 建筑与小区 (60)6.3 绿地 (63)6.4 道路与广场 (64)6.5 城市水系 (64)7.维护管理 (66)7.1一般规定 (66)7.2 建筑与小区 (66)7.3 绿地 (68)7.4 道路与广场 (68)7.5 城市水系 (69)8.实施效果评估 (71)8.1 一般规定 (71)8.2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 (71)8.3 年径流污染控制率评估 (72)8.4排水防涝标准评估 (73)8.5 雨水资源利用率评估 (73)8.6 平台建设 (73)9.引用及参考的文件 (74)9.1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 (74)9.2相关文件 (75)10.附录 (76)10.1 各市县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与设计降雨对应关系 (76)10.2 各市县或地市多年平均逐月降雨量与蒸发量 (80)10.3 主要低影响开发设施示意图 (86)10.4 低影响开发系统相关计算方法 (92)10.5 土壤类型及渗透系数 (97)10.6 低影响开发设施主要植物应用参考名录 (99)10.7主要海绵城市设施造价估算表 (104)10.8 萍乡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案例 (106)前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4号)的要求,规范江西省海绵城市规划与建设,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江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编制了本导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设计导则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设计导则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设计导则一、概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是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城市宜居性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提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规划设计导则,促进城市更新的有序进行。
二、改造目标1. 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改善老旧小区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环境品质。
2. 优化交通配套设施:改善交通状况,增加停车场及便利设施。
3. 统筹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楼宇容积率,增加社区公共设施。
三、改造原则1. 综合考虑:从居民需求、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等综合因素出发,制定改造方案。
2. 政府主导:政府应当承担改造事项主导责任,明确改造目标、指导方向和项目资金来源。
3. 参与居民: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加强居民参与与合作。
4. 保护文化遗产:对于有文化历史价值的老旧小区,需要进行保护与恢复,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文化体验设施。
四、改造策略1. 增加绿化景观:在老旧小区内增加较多的绿化景观,改善居住环境。
2. 完善公共设施:增设社区活动中心、幼儿园、医疗服务站等公共设施,提供便利服务。
3. 统一外立面风格:通过外立面统一改造,提升老旧小区整体形象,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4. 改善交通条件:增设交通标识、停车场及便民设施,提高交通流动性和便利性。
5. 注重节能环保:采用节能环保的建材和技术,提高老旧小区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
五、改造步骤1. 前期调查:对老旧小区进行综合调查,了解相关基本信息和问题。
2. 制定改造方案:参考居民需求和城市规划,制定改造方案。
3. 确定资金来源:明确改造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资助、物业费用和融资渠道等。
4. 实施改造:按照改造方案进行施工和改造工作,确保质量和进度。
5. 完善配套设施:在改造后增设公共设施,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和便利。
六、改造后维护1. 定期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改造后的小区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 加强居民自治:通过居民自治组织,加强小区管理和维护,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消防提升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消防提升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3〕X号)精神,结合《XX 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五年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X政办〔2023〕X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以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契机,通过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时同步推动消防安全改造提升,有效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改善老旧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状况,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消防提升改造持续推进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老旧小区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适用对象范围和指导原则(一)适用对象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23〕X号)所明确为改造对象范围的城镇老旧小区,且不适用于其中依法进行拆除重建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指导原则。
一是精准施策,综合改造。
根据改造对象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隐患调查情况、居民意愿以及预算资金,综合统筹居住安全、改善人居环境、提升配套服务等要求,科学确定改造目标,合理制定改造方案,建设美好家园。
二是系统联动、整体推进。
整合各方资源,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与消防设施改造提升、未来社区建设、美丽城镇建设、海绵城市建设、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垃圾分类、”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有机结合,努力实现“最多改一次”,有条件的宜开展片区综合改造。
三是量力而行,确保底线。
确保消防安全底线,改造不得降低已有消防安全条件,要在已有基础上实现小区消防安全性能整体提升。
有条件的宜按现行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改造,确有困难的可按不低于建造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改造。
三、工作措施(一)开展调研摸底。
1、2023年上半年,各乡镇街道应完成列入本年度改造计划的城镇老旧小区消防风险隐患调研摸底,包括对消防设施运行维护情况进行检测评估。
今后每年1月份前应完成列入本年度改造计划候选名单的城镇老旧小区调查摸底。
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小区)改造技术导则

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技术导则本文旨在介绍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技术导则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了解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下面是本店铺为大家精心编写的3篇《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技术导则》,供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技术导则》篇1一、引言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成都市的一些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逐渐出现了基础设施老化、环境脏乱差、安全隐患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形象。
为了改善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居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成都市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为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 改造提供了技术支持和标准。
二、改造对象和范围《导则》规定,改造对象为成都市建成区内的城镇老旧院落 (小区),包括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
改造范围包括基础设施、建筑本体、公共空间、环境绿化等方面。
三、改造内容和技术要求1. 基础设施改造基础设施改造包括水、电、气、暖、通信、消防等方面。
其中,水管网、电气管网、燃气管网等要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安全运行;对消防设施进行升级,增加消防栓、灭火器等设备,提高消防能力;加强安防设施建设,增加监控设备,提高安全保障。
2. 建筑本体改造建筑本体改造包括外墙、屋面、楼道、电梯等方面。
其中,外墙要进行清洗和粉刷,保证外观整洁;屋面要进行防水处理和保温改造,防止渗水和节能;楼道要进行修缮和亮化,提高舒适度和安全性;电梯要进行更新和升级,确保运行安全。
3. 公共空间改造公共空间改造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停车场等方面。
其中,小区道路要进行翻新和拓宽,提高交通便捷性;绿化要进行更新和美化,提高环境舒适度;停车场要进行规划和建设,解决停车难问题。
4. 环境绿化改造环境绿化改造包括小区绿化、景观建设等方面。
其中,小区绿化要进行更新和美化,提高环境舒适度;景观建设要考虑人文、历史等因素,打造具有特色的景观环境。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平政办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0〕102号)精神,进一步抢抓国家大规模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政策机遇,有效改善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居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大力改造提升城镇老旧小区,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推动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体系,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
老旧小区改造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握改造重点;因地制宜,做到精准施策;分类施策,建立模块化、菜单式的项目选用体系;居民自愿,调动各方参与;保护优先,注重历史传承;建管并重,加强长效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工作目标。
用5年时间,把应改造的老旧小区改造成基础设施完善、公共配套设施齐全、居住环境整洁、安全健康、管理有序、文明和谐的居住社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十四五”末,基本完成全市2005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军事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进编制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的通知各设区市和省直管试点县(市)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赣江新区城乡统筹局: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4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赣府厅发〔2017〕44号),促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建设融合发展,现就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空间暨人防工程建设综合利用规划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人民防空建设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地上地下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中国特色军民融合发展战略,促进城市安全、城市综合防护、城市防灾抗毁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补充完善城市功能,各地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融合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暨人防工程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综合利用规划》),增强城市建设、人防建设的制度刚性。
(二)工作思路。
注重编制内容融合、空间布局融合、实施管控融合、控制指引融合。
人防工程规划是地下空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又相对独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在实施管控上,将人防工程要求与地下空间管理系统“合二为一”,实现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功能互补,互相修正。
合理划分地下空间管理系统,注重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建设总量,注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层数、开发强度,注重地下空间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控制,注重历史文化保护与环境指引,探索不同的开发模式,使规划更有针对性、更具科学性、更强实用性,让规划导向更加鲜明。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赣府发〔2015〕5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问题,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2015-2017年,全省改造包括城市危房、城中村在内的各类棚户区50.14万套,其中2015年16.54万套、2016年16.6万套、2017年17万套;改造农村危房83万户,其中2015年31.2万户(含我省提前实施13万户)、2016年25.9万户、2017年25.9万户。
进一步加大棚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使城市基础设施更完备、布局更合理、运行更安全、服务更便捷。
二、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各市、县(区)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对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完成时间等作出明确安排,抓好组织落实。
(一)依法依规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
切实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
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在保证工程质量前提下,科学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完成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二)扩大改造范围。
各地应以今年老楼危房排查和城中村调查摸底的底数为基础,对需要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翻建)的危房、群众要求改造意愿强烈且城市发展急需改造的城中村,原则上应全部纳入2015-2017年棚改计划,积极实施改造。
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欢迎阅读关于印发《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的通知赣建字[2006]4号各市、县(市、区)建设局(建委、规划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我厅组强力量对《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进行了认真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6日我厅下发的《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即行废止。
主题词:城乡建设村庄规划技术导则通知抄报:建设部村镇建设办公室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城乡统筹,加快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和村庄整治工作的指导,根据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和《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村庄建设规划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不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
1.3 编制主体村庄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
有条件的乡镇应委托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在县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4)的数1.51.5.1县(1.5.2l.5.31.5.41.61.6.11.6.21.6.31.6.41.6.51.71.7.1新建型村庄: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规划建设的新村庄,如移民建村、迁村并点及其他有利于村民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而新建的村庄。
新建型村庄应做到选址科学,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环境清新优美.并与自然环境相协调,充分体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1.7.2改造型村庄:已有一定的建设规模,具有较好的对外交通条件,便于组织现代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可以实施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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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总则 (2)
2.基本规定 (3)
3.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 (4)
3.1. 供水设施 (4)
3.2. 排水设施 (5)
3.3. 电力设施 (6)
3.4. 通信设施 (7)
3.5. 照明设施 (8)
3.6. 安防设施 (8)
3.7. 环卫设施 (9)
3.8. 供气设施 (10)
3.9. 管线综合 (10)
3.10. 消防设施 (11)
3.11. 道路 (12)
3.12. 停车设施 (12)
4.房屋修缮整治 (14)
4.1. 建筑公共安全 (14)
4.2. 屋面修缮 (14)
4.3. 外墙修缮 (15)
4.4. 加装电梯 (16)
4.5. 建筑节能改造 (16)
5.居住环境整治与提升 (18)
5.1. 违规违建整治 (18)
5.2. 楼道整治 (18)
5.3. 小区附属设施整治与提升 (18)
5.4. 绿化改造提升 (19)
5.5. 海绵城市建设 (19)
5.6. 特色风貌塑造 (20)
6. 服务设施完善与提升 (21)
6.1. 无障碍设施 (21)
6.2. 服务设施 (21)
6.3. 休闲健身活动场地及设施 (21)
6.4. 信报箱及快递设施 (22)
7. 实施与管理机制 (23)
附录: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文件 (24)
1.总则
1.0.1.为有序科学指导全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提高老旧小区居民的生活品质,制定本导则。
1.0.
2.本导则适用于江西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工矿区、林区等老旧小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老旧小区是指建成时间较长(通常指使用时间在20年及以上)、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
已纳入城镇棚改计划、拟通过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居民住宅),以及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等,不属于老旧小区范畴。
1.0.3.老旧小区改造应因地制宜,贯彻“先民生后提升、先功能后景观、先地下后地上、先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1.0.4.老旧小区改造除应按照本导则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1.0.5.老旧小区改造宜结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三供一业’改造等工作同步实施。
2.基本规定
2.0.1.老旧小区改造包括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房屋修缮整治、居住环境整治与提升、服务设施完善与提升等方面内容。
在全省范围内普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基础性改造,统筹考虑“水、电、气、消、路、垃、车”等内容,在完成基础性改造的基础上,进一步打造内涵丰富、各具特色的小区风貌。
2.0.2.老旧小区改造前应对小区进行综合调查和评估,广泛征询小区原产权单位、物业公司和居民意见,调查评估和征询意见结果作为确定老旧小区改造范围及内容的依据。
2.0.
3.老旧小区改造应符合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要求,充分征求居民意见,统筹街区划分,合理布局各类设施。
2.0.4.老旧小区改造应保护和利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住区文化、街巷道路、特色建筑和特色景观,注重特色营造。
2.0.5.老旧小区改造应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与评估,编制切实可行的改造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3.基础设施改造与完善
3.1. 供水设施
3.1.1.水表改造及安装要求
实现“一户一表”改造到位。
为便于管理,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设置于户外的公共区域,且应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处。
3.1.2.管道更换及管材选择
对老旧小区现状腐蚀结垢造成跑漏严重、供水不足或不能满足生活饮用水水质安全的给水管道及水表井、阀门等附属设施进行更新改造。
改造后的管网应满足生活用水及室外消防用水的使用要求。
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PE管、球墨铸铁管等管材。
3.1.3.给水管道敷设
设有室外消火栓的小区给水管道最小管径不得小于DN100。
更新的给水管道尽量敷设在人行道或草地下,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给水管道与污水管道交叉时,给水管道应敷设在污水管道上面,且接口不应重叠。
当给水管道敷设在下面时,应采用钢管或钢套管,钢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端不得小于3m,钢套管的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
严禁小区自备井水源供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直接连接。
3.1.
4.二次供水设施
(1)对于长期供水压力不足的小区,应分析压力不足原因,可结合市政给水管网供水条件合理增设二次加压设施。
(2)二次供水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用适宜的供水加压方式,包括叠压供水、变频调速供水等。
(3)二次供水储水装备选址应尽量靠近用水户中心,独立设置并配有建筑围护结构,二次供水泵房应配备门禁、摄像等安全防范措施。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维修清理老旧小区现状二次供水设备,有屋顶水箱的,应采取适当的水质监测和定期清洗措施。
(5)埋地式生活饮用水贮水池周围10m内,不得有化粪池、污水处理构筑物、渗水井、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和污染物。
3.1.5.直饮水
有条件的城镇在老旧小区改造时,可同步开展优质“直饮水”工程的建设。
直饮水管道系统应符合《建筑与小区管道直饮水系统技术规程》CJJ/T110的规定。
3.2. 排水设施
3.2.1.雨污分流改造
按照雨污分流的原则确定小区排水系统。
梳理老旧小区内现状排水管道及与小区接驳的市政雨污管网,因地制宜逐步推进老旧小区雨污分流改造。
3.2.2.阳台洗涤废水的收集
老旧小区住宅阳台设置洗衣机设备时,宜尽量增设污水立管接入小区污水管道,或另行加设屋面雨水立管,将现有混入洗涤废水的立管接入小区污水管道;无条件改造的高层住宅可暂时将立管接入小区污水管道。
3.2.3.化粪池清淤及更换
对现状化粪池进行清淤,更换破损、渗漏的化粪池,优先采用成品化粪池。
化粪池的位置应便于机动车清掏,且外壁距建筑物外墙不宜小于5m,并不得影响建筑物基础。
3.2.
4.排水管道清淤及更换
对老旧小区排水管道进行全面的疏通清淤,改造更换淤堵、渗漏严重的排水管道及检查井。
对地势低洼、内涝积水的老旧小区,应改造雨水管道及雨水口。
小区室外排水管道系统,宜采用埋地排水塑料管和塑料排水检查井。
塑料管的环刚度应不小于8KN/m2。
检查井内应设置防坠网。
小区内室外污水管道管径应根据水力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d200,对应最小坡度不小于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