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职贯通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6•【字号】沪教委职[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职〔2011〕34号)各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落实《教育部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促进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加快培养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0年、2011年开展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试点(以下简称:贯通培养试点)的基础上,继续开展该项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主动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积极探索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模式,推进完善中高职衔接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机制,努力构建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灵活开放、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基本原则(一)贯通培养试点方案要一体化设计,不分中高职阶段。
(二)选择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职业学校、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本科院校高职学院进行贯通培养试点,自主招生。
优先选择共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进行试点。
不属同一职教集团的中高职院校应建立确保试点顺利进行的机制。
已开展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今年不得申报新的试点专业。
(三)申报贯通培养试点的中高职院校原则上只能申报1个试点专业,且该专业须是本院校的重点专业,每个专业招生人数原则上限为60至80名。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联合办学的管理制度。
它的基本原则是相互尊重、互利共赢、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旨在提升学校教育质量、拓宽学生就业渠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此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 学校合作协议:中高职学校在合作办学的前期,应制定与合作学校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合作的目标和方式。
2. 课程设置与学分互认:中高职联合办学的课程设置要符合国家职业教育规划和要求,学分互认,使学生获得的学分能够顺利转换和认证。
3. 师资力量共享: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充分利用双方学校的师资力量,实行师资共享,共同组建教师队伍,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和能力提升。
4. 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有效的教育质量监控与评估机制,对合作办学的过程与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5. 学生管理与服务:中高职联合办学要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实行学生共同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各种学生服务,保障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需求。
中高职联合办学运行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促进职业教育资源的共享和优势互补,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和社会适应能力,推动职业教育的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06•【字号】京教职成[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办学工作试点的通知(京教职成〔2012〕3号)各区县教委,各有关职业院校:为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落实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加快建设适应首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系统培养更多行业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我委决定从2012年起,选择一批教育质量好、管理水平高的中高等职业院校,确定一批社会需求量较大、重点建设发展的专业,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开展以“3+2”为主体的中高职衔接办学试验及相关招生考试试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高职衔接办学实践的意义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方针。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到2020年,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职业教育的需求,满足经济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要。
”《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服务首都优化经济结构的需求,按照集约型、精品化、内涵式的发展思路,构建灵活开放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需求的高素质劳动者和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发展目标。
为探索高技能人才系统培养制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能力,教育部印发了《关于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1〕9号),要求各地“适应区域产业需求,明晰人才培养目标。
高本贯通学生管理制度

高本贯通学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学生管理的基本要求1. 学生管理的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党的教育方针、国家的法律、学校的规章制度。
3. 学生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自律能力、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学生管理的组织体系1. 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部门,设立学生工作主任负责学生管理工作。
2. 学校设立学生会、学生会主席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负责协助学校开展学生活动。
3. 学校设立班级委员会,由班主任指导,负责班级学生管理。
第四章学生管理的内容1. 学生的学习管理:学校制定学业规划,规定学生的学习时间、学习计划、学习方法,鼓励学生自主学习。
2. 学生的生活管理:学校关心学生的生活,健康、心理、饮食、休息等方面给予指导。
3. 学生的思想管理:学校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引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4. 学生的行为管理:学校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要求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章学生管理的制度保障1. 学生奖励制度:学校设立各类奖学金、奖励金、劳动奖等,激励学生积极进取。
2. 学生惩戒制度:学校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进行相应的处罚,如红黄榜、警告处分等。
3. 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受理学生的投诉和申诉。
4. 学生参与管理制度: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设立学生议事会,让学生参与学校的决策和管理。
第六章学生管理的实施办法1. 学生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设立相应的岗位负责具体事项。
2. 学校定期开展学生管理工作检查,保证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
3. 学校组织各类学生管理培训,提高学生管理从业者的管理水平。
4.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
第七章学生管理的评价与监督1. 学校定期对学生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发扬优点,改进不足。
高职院校3+2贯通培养教学管理制度

高职院校3+2贯通培养教学管理制度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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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

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以下为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的内容:第一条为贯彻中专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和加强中专教学管理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专教育教学工作的二级管理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中专教学工作的任务和计划。
2. 负责教学资源的统筹规划和配置。
3. 负责中专教学工作中的教师招聘、培训、考核和管理。
4. 负责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
5. 负责中专课程设置、教材选编和教学方法指导。
6. 负责制定中专教学标准和评价体系。
7. 负责教学设施建设和管理。
8. 负责中专学生的学业指导和教育帮扶。
9. 负责中专学生的管理和考勤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10. 负责中专教学工作中的课程安排和考试组织。
11. 负责中专教育教学改革和创新的推进。
12. 负责与家长、社会和用人单位的联系与合作。
第三条中专教学工作的二级管理职责应当与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要求相匹配,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
2. 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3. 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有效组织和领导教学工作。
4. 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
第五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严守教育教学的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证教育教学的质量和公正性。
第六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能力,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
第七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教育部门的检查和评估工作,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指导和督促。
第八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反馈中专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应当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不得从事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

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
是指规定中专教师在教学工作中所负责的具体职责和权限的规定文件。
具体内容如下:
1. 负责制定和执行中专的教学目标、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2. 组织和管理教师队伍,包括教师的选拔、培训、评估和管理工作。
3. 监督和评估教师的教学质量,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4. 负责中专的教学方法、手段和评价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学过程的改进和创新。
5. 管理和保护中专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设施、设备和教材的有效利用和维护。
6. 组织和参与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包括学生的学习指导、心理辅导和思想教育等方面。
7. 负责中专的教育教学成果的评估和统计,及时了解和分析教学工作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8. 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任务和教学资源,保证教师的工作负荷合理和学生的学习效果。
9. 组织和参与中专的教研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10. 负责中专的教务管理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11. 协调解决教学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保证教学工作的稳定和有效进行。
12. 进行教学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教师的考核体系和奖惩机制。
以上是中专教学工作二级管理职责条例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条例的具体内容还需要根据不同中专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中等专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XXXX中等专科职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保障我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制定本条例旨在明确学校教学管理体系,规范和完善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和教学质量管理,加强和促进教学基本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以建立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科学的、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健全教学全过程的质量监控、信息反馈保障体系,营造重视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质量的氛围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良好教风、学风和考风的形成。
第四条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教学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
全体教学工作人员和各级管理干部都要充分认识教学工作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生命线的观念,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抓教学质量,及时处理、解决教学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进教学改革和创新工作。
第二章教学管理体制第五条教学工作实行校、教务处两级管理体制。
学校教学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六条由校长聘任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有管理专长的教学管理人员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指导和监督,负责将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请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七条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负责各项教学管理规章的制定以及对整个教学管理过程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协调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专业部作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主体,执行教学计划和负责组织实施教学、教学管理、教学研究。
各专业部在专业部主任的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
第九条专业部是组织教学、实施教学和教学研究的基层单位,其主要职能是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各环节的教学任务,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
第三章教学计划管理第十条教学计划是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指导性文件,体现学校对各种专业人才的质量要求,是组织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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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电机学院上海市群益职业技术学校
“中高职贯通”教学管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加强教学管理是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
为促进"中高职贯通”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保障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以及《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人才培养是学校的基本职能和根本任务。
教学工作是实现人才培养的基本途径,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并服务于教学的需要。
学校各部门的工作以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核心,协调配合,坚持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第三条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把育人放在首位,坚持“以教师为本、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注重现代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的应用,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精心组织,重视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做好教学服务、保障与评价工作。
第二章招生与学籍
第四条“中高职贯通”年度招生计划由上海电机学院与相关中职院校共同商定,并报上海市教委经同意后,由相关中职院校招生办公室具体实施,招生结束报上海电机学院教务处以及高职学院备案。
第五条“中高职贯通”学生前三年由相关中职院校进行教学和管理,学籍管理按中职院校规定执行。
后两年高职学习阶段由上海电机学院进行教学和学生管理,责任部门为高职学院,学籍管理参照《上海电机学院学籍管理条例》。
学生在第一学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后进行甄别,一学年累计三门及三门以上考试课程(两门考查课程相当于一门考试课程)的成绩不合格者, 学生应转入中职其他同年级相近专业学习。
第三章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第六条“中高职贯通”教学管理分为两阶段教学制,中职阶段由各相关中职院校负责教学与管理,高职阶段由上海电机学院高职学院负责教学与管理。
第七条中职院校校长是中职阶段教学质量第一责任人,高职学院院长是高职阶段教学质量第一负责人。
学校教务处负责全面协调和管理,高职学院负责具体教学
落实。
高职阶段教学工作由高职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持日常教学管理工作,教务办公室负责管理各项教学业务活动,并对负责对日常教学的组织实施、质量跟踪与控制,完成人才培养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第八条成立“中高职贯通”管理委员会,发挥委员会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职能。
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决定有关“中高职贯通”教学的指导思想、政策规划、重大改革举措等事项。
第四章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九条人才培养方案是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的基本依据。
人才培养方案既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发展以及教学改革的深入,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
第十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与发展规划》的精神,实现构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课程、培养模式和学制贯通的“立交桥”发展任务,深入探索高职、中专、企业三方合作机制,全面落实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第十一条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原则是: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遵循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的原则;因材施教的原则;整体优化的原则。
第十二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程序
(一)高职学院和相关中职院校应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广泛调查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深入论证“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二)高职学院组织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企业专家成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工作小组,在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形成“中高职贯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初稿,经专家论证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对上报方案进行审核,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人才培养方案生效执行。
(四)各专业组建专业指导委员会,建议8-10人左右(其中企业专家 4人,协会专家1人、高校及研究所1-2人)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方案一般每五年全面修订一次。
为了保证实施过程的连续性、稳定性,人才培养方案一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
如确实需要调整,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执行。
第五章教学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教学运行管理是按教学计划对教学实施的最核心、最重要的管理,在教学过程中,中高职双方要严格执行制定好的教学计划,高质量完成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并通过采集教学信息、建立反馈和整改机制,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第十五条中高职双方应选聘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学校或企业教师担任主讲教师,并鼓励企业人员参与讨论和制定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与大纲相适应的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编制授课计划和教案,开展教学观摩活动,建立听课和自检、自评教学质量的制度。
第十六条实践教学是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的重要教学环节,包括实验教学、校内外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等多种形式。
中高职双方应建立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确保完成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实习和社会实践任务。
对实践性教学环节各项内容的组织管理可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日常教学管理由高职学院负责,教务处和相关部门应经常了解教学信息,及时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事故。
在日常教学及其管理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的,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教学质量是高等学校的生命线。
教学质量管理是按照一定的程序,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内外部诸要素和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积极认真的规划、检查、评价、反馈和调节,切实保证和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九条各相关中职院校和高职学院应按照“中高职贯通”指导思想、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制定出一系列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高职学院须对各阶段教学环节的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和管理。
中职阶段教学质量由各相关中职院校负责,高职学院负责跟踪和调控。
高职阶段教学质量管理参照上海电机学院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价体系。
逐步探索和建立“中高职贯通”教学质量管理体系。
第二十条各相关中职院校每年应对“中高职贯通”学生进行各类数据分析,出台年度教学质量和学生状态数据报告,并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定期组织专家对各相关中职院校“中高职贯通”办学试点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章教学基本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学基本建设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基础性建设,应以学校发展目标和总体规划为依据,注重统筹安排,优化整合,并在建设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创造稳定、良好的教学环境。
教学基本建设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习教学基地建设、学风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
第二十二条专业建设“中高职贯通”增减专业或调整专业设置必须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中高职贯通”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做好调研和各项筹建工作。
每年年初按学校专业调整和设置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课程建设根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课程建设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分层次、分阶段的进行“中高职贯通”课程建设。
对重点课程应有计划的在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四条教材建设根据“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特色,制订教材建设规划;建立教材编写、评价、选用制度;鼓励使用教育部推荐的优秀教材,有计划的组织编写能反映学校专业特色、课程建设成就的教材,不断加强教材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教学需要有计划的建设一
批相对稳定的校内外实习基地,明确实习基地的教学任务与目标,安排专人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的联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持与校外实习单位稳定的合作关系,建立起能够调动实习基地教学积极性的管理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风建设通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环境建设,逐步形成积极、健康的学习风气和优良传统;通过教学改革,充分利用选课、第二课堂等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严肃考风考纪,坚决制止舞弊行为,纠正不良风气。
第二十七条教学管理制度建设制订并完善“中高职贯通”教学基本文件,包括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
建立健全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等教学管理方面的制度。
第八章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管理
第二十八条积极开展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是所有教师、教学管理人员和教育研究人员的共同任务。
教学改革与教育研究应紧密结合学校教学改革的实际,积极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和教学方法的改革;重视研究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对学生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途径的研究,加强因材施教内容与方法的研究,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各教学单位和教师积极探索“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创新,并给予相关扶持政策。
学校层面成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工作领导小组,高职学院负责“中高职贯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具体实施。
具体实施内容与要求参照相应执行办法。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3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