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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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案件裁判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虽愿意履行却无力履行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和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就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作一探析。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资源不足。

我国司法资源分布不均,一线城市司法资源相对充足,而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严重短缺。

司法资源不足导致民事案件执行需要时间成本较高,从而增加了当事人履行判决的难度。

2.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执行程序法规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对于多地执行、异地执行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执行程序中实际操作出现困难。

3. 执行成本较高。

在债务执行过程中,执行成本较高是一大障碍。

债务人拖欠不还,执行方面则需要支付各种费用,例如公告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这些成本增加了执行难度。

4. 执行程序不够完善。

执行程序不够完善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在执行程序中缺乏规范统一、程序繁琐等问题也增加了执行难度。

5. 法律意识淡薄。

社会上存在一些人对法律意识薄弱,认为执行不了也没关系,这种心态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加剧。

6. 执行机构能力不足。

执行机构的能力和效率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因素之一。

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操作不当、效率低下等问题,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加重。

二、对策探索1. 完善法律法规。

针对执行难的原因,有关部门可以加强对执行程序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规范了执行程序,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2. 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

加大对三四线城市和农村地区的司法资源投入,提高司法资源配置效率,减少执行程序中因时间成本而导致的执行难。

3. 建立多地执行机制。

针对多地执行的问题,可以建立多地执行协调机制,实行异地执行方便当事人操作,减少异地执行带来的障碍。

4. 合理控制执行成本。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成本问题,可以合理控制执行成本,减少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提高执行效率。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工作。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当事人主观原因:某些当事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故意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逃避债务。

二、财产难以查封、扣押:部分当事人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重大费用进行保全,使执行机关无法查封扣押,执行产生困难。

三、相关部门力量不足: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受到限制,无法对执行难案件进行全面跟进和查处,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执行程序繁琐: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申请、审理、执行等,程序冗长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当事人的守信意识。

二、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惩处力度:设立失信当事人黑名单制度,采取惩罚性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社会权益,以增强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愿。

三、加强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增加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跟踪和检查,提高执行效率。

四、简化执行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通过合并执行程序、采取在线执行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建立国际间的执法协助机制,加强对涉外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六、推动立法完善: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执行程序的规定,提出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要求,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培养社会良好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增强社会治理理念,培养社会信用素质,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从制度建设、执法力量、程序简化、国际合作等角度入手,并推动立法完善和培养社会良好氛围。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或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的现象。

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主体不配合:被执行人无意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故意拖延执行进程,例如拒绝配合执行,转移财产等。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积极的问题,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力不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资产保全手段不完善、执行期限限制较短、程序繁琐等,导致难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3. 执行难案件复杂性: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地或外国当事人,财产或证据调查困难,跨地域协作难度大,执行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力。

完善资产保全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力度,增加执行期限并减少程序繁琐,改进执行程序等,提高执行的便捷性和强制性。

2. 加强执行机关的职能:执行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判决和裁定得到有效履行。

加强执行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养,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加强跨地域协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域执行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各地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与外地或外国当事人的协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高对涉外案件的执行力度。

4. 宣传教育加强:加强对公众和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执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政府、法律机关、执行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行机关的职能、加强跨地域协作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时遇到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导致无法有效实施判决的现象。

近年来,民事执行难问题在我国司法领域得到了广泛关注,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原因:1.财产信息不透明。

被执行方故意隐瞒财产信息,或者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使得执行方难以查控财产。

2.财产转移。

被执行方通过虚构债务关系、设立虚假企业等方式将财产转移,以逃避执行。

3.执行机制滞后。

现行的执行制度与实际情况存在不适应的情况,如执行程序繁琐、时限长、强制力度不够等问题,影响了执行效率。

4.执行成本高昂。

执行案件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包括公告费、执行费等,而执行方需要预付这些费用,在未能成功执行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司法拖延。

一些法院对执行案件处理不力,无法及时审理案件或拖延时间,导致执行方耗费时间和精力。

面对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财产信息公开。

提高被执行方财产信息的公开性,建立健全财产信息查询系统,减少被执行方隐瞒财产信息的可能。

2.加强执行信息协作。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工商机关等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作,共同打击财产转移等行为,提高执行效率。

3.完善执行机制。

改革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专门机构的建设,提高执行力度,确保判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4.减少执行成本。

建立公共财政支持机制,为执行案件提供资金保障,降低执行方的经济压力。

5.加强司法监督。

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纠正问题,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公平。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有多种原因,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只有通过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加大执行力度和加强监督,才能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提升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判决或裁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执行人无法依法获得法院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权益的情况。

民事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影响司法公正、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大难题。

那么,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又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一、被执行人资产隐匿。

有些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将财产转移、隐匿,避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义务,或者制造虚假债务、虚假债权,使申请执行人面临无法获得执行的情况。

二、执行成本高。

在进行执行时,可能需要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等较高,申请执行人可能会因为缺乏资金而选择放弃执行。

三、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繁琐、耗时长,往往会让申请执行人感到疲惫,失去继续执行的信心,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产生。

四、法院执行力度不足。

有时候,法院执行力度不够大,不能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执行职责,也会导致民事执行难的出现。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一、建立完善的资产信息公开制度。

可以建立全国范围的资产信息公开平台,让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可以得到透明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被执行人资产隐匿的情况,提高执行效率。

二、优化执行程序,降低执行成本。

可以在执行程序中加强风险评估,合理分配执行费用,降低执行成本,激励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

三、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缩短执行时间,增强申请执行人的信心,减少民事执行难的发生。

四、加强法院执行力度。

法院应当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执行效率,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以上就是对于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的一些探讨。

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让每个公民都能在法治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作出了裁判但被执行人故意或无意拖延或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的情况。

执行难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裁决的效力和司法公正性,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解决民事执行难一直是法治建设中的一大难题。

本文将探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以期有助于更好地解决和规避该问题。

一、民事执行难的原因1. 司法制度不完善。

民事执行难的产生与司法制度的不完善有一定的关系。

在执行程序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备、程序操作规则的不清晰等原因,导致执行时常会陷入不确定性,容易出现执行难题。

2. 被执行人资产转移。

许多被执行人在知道自己将要被执行时,会涉及到资产的转移。

属于这方面的情况将自己的资产转移给了他人或者以其他名义存放。

这就使得法院的强制执行变得困难。

3. 执法虚弱。

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单一,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的一大原因。

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执行限制的程序改革也亟待进一步加强。

4. 法律意识不强。

在社会中存在一些被执行人对法律意识的漠视,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其对法律的监督不够尊重,致使执行难题频发。

二、对策探析1. 健全司法制度。

应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程序规则的明晰,从根本上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对于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要加大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的出台力度,进一步细化执行程序。

2. 增加执法力度。

应当加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对被执行人资产追缴的力度。

也要建立完善的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机构的执行效率和水平。

3. 完善执行限制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加强法院对动产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执行程序改革,提高效率和执行水平。

4. 提高法律意识。

通过提高广大公众的法律意识,增加对法律的尊重和对法律的尊重,从而降低执行难题的发生。

5. 增加司法保障力度。

增加对执行机构的保障力度,提高执行效率和监管水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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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探究及对策分析(一)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

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

“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关键词:执行难原因影响解决对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日趋频繁,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

随之而来的是民事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据有关方面统计,法院受理此类案件以每年30%的速度增长,执行积案却越来越多。

“执行难”成为民事审判和执行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实现却因为执行问题而得不到兑现,原本庄严的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难怪有人把那些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新世纪必须首先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在这里,我们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一、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去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求;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出台后,执行工作的可操作性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因此,对于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这种维护手段我们应采取有力的措施给予进行制止:(二)体制不完善。

一方面是行政体制不完善。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在全国法院范围内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各级法院独立作战、各自为政的现象比较普遍。

法院领导机制和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会滋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这是导致“执行难”的又一重要原因。

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审判独立原则,但是,由于在司法体制上整个法院系统实行的是块状领导体制,上级法院无法在根本上对下级法院实行领导管理。

往往法院的人、财、物大权掌握在地方政府手中,因此在具体办案时,法院就不得不考虑本地区范围内的各种复杂关系,这本身就影响了法院工作的公正性。

加之目前被执行人多是各种企业,而这些企业或多或少的都与当地政府有联系,有的甚至就是政府办的。

所以在执行的时候,为了维护地方利益,政府就会出面干预,甚至不惜以违法的手段阻挠法院的执行,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越权抗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是经济体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仍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期,政策和法律都不稳定,对被执行人非法抽逃资金、转移财产监控不严,制止不力,也导致执行工作的无法进行。

(三)当事人风险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执行意识不强首先,当事人防范风险的意识不强。

一些当事人缺乏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从事生产经营的风险意识,选择交易对象不够慎重,对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信用状况等没有主动和足够的了解,没有防范准备。

从一开始,就已为日后难以履行埋下隐患。

因为有的被执行人除了维持其基本生活的日用品和低微的收入外,没有什么积蓄和财产,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判决、裁定生效以前,所有的财产被挥霍殆尽,即使申请人胜诉也无可奈何。

其次,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

从申请执行人方面看,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和举证意识不强。

在诉讼过程中怠于举证,或不能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或者认为官司只要是到了人民法院,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而一旦官司败诉或者执行不能,便认为是法院判决不公或执行不力。

从被执行人来看,有的被执行人认为只有刑事判决书才有法律效力,才必须执行,而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强制执行性,要靠当事人自觉履行,因而故意不履行。

有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对强制执行抵触情绪大,故意不执行,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置障碍,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有意躲避执行人员或隐瞒、藏匿财产,甚至出现暴力抗拒执行事件,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现象屡有发生。

(四)法院的执行机构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1.法官的独立性不够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

表现在:(1)在法院中,执行庭法官始终是以法院工作人员而不是以法官个人身份出现在执行程序中,他们对外代表法院履行职权,但却要受院方的控制,院方又常常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

(2)法院内部运作机制存在的问题,直接导致了执行法官的不独立。

由于案件层层审批,大量案件的执行由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执行的好坏不能与执行法官个人的责任联系,即使不能执行,也往往找不到负责任者。

目前,随着人们对“执行难”的不满的呼声越来越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率和成果越来越成为影响法院形象的障碍,而法院系统内现行的管理方式又加剧了法官责任心不强和执行工作的低效率,产生了整个社会对审判机关的“信任危机”。

2.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造成的“执行难”情况现行执行模式同审判模式一样,实行由承办个人负责到底的制度,个人执行不仅力量分散、效率低,影响到案件的执行质量,而且在大案、要案及群体性案件越来越多的形势下,个人对案件的处理显得势单力薄。

同时,相对于审判程序而言,执行程序立法中有关当事人救济手段的内容较少。

执行案件处理均由个人决定,任意性很大,案件执行的正确与否完全取决于执行人员的水平和素质,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监督。

这两个方面处理不好也会造成案件的“执行难”。

3、有些法院的执行力量不足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法院在思想认识上对执行工作仍然重视不够,在人财物方面对执行工作仍然倾斜不足。

4、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的“执行难”在长期被一些地方法院的领导忽视和曲解中,相当一部分与水准相差甚远的人员以“帮助债权人要钱”的心态走进了执行队伍,这部分人搞执行工作搞过审判工作,对法律法规和有关司法解释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行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和线索置若罔闻,工作拖拉,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不深入调查研究,不积极探索新的执行方式和方法,使得一些动动脑筋稍加变通即可执行的案件,被人为地当作“骨头案件”搁置起来,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还有些执行人员对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生硬,使当事人怀疑其有不轨执行或越法行为5、执行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的“执行难”法院的极个别执行人员违反执行法律,办“人情案”和“关系案”,甚至接受吃请和贿赂。

结果是,与申请执行人关系好的,就违法执行,肆意损害被执行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关系好,就寻找借口,拖着不予执行,使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实现。

极个别执行人员的这些不廉洁行为,损害了人民法院公证司法的形象,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

(五)立法上的缺陷,这是造成“执行难”最重要的一个因素。

“执行难”虽然有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更关键的是缺乏一部专门、系统的民事强制执行法。

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制定有民事强制执行法律,而我国至今仍没有一部完整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造成了立法滞后于现实的状况。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执行编(全编仅有30个条文),且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司法解释。

但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由于长期推崇“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使得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过于简单且过于原则性;而在法律本身的逻辑上,由于结构不严密,加上一些法律和法规内容相互抵触,使民事执法和法律本身就缺乏“可执行性”。

所以依然无法解决当前执行工作中日益纷繁复杂的状况(六)被执行人财产的不确定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这时法院就会裁定终止执行。

但很多时候,法院执行机构根本就无法查清被执行人是否确无财产可以执行。

一是对自然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是很难的。

因为自然人的财产形式有很多种,可以是存款、股票、现金、实物、无形资产以及各种收藏等。

它们的处所以及流向,只有所有权人最清楚。

一个被法律文书确定为被执行人的、拥有以上财产的所有制主体,假定他有足够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若是他根本就不愿意履行这种义务,他可以采取各种各样的方式将其财产转移或隐匿。

他可以一边过着豪华奢侈的生活;一边却对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装穷。

那结果当然是,人民法院对他的执行无法进行。

虽然有时我们可以从侧面了解到他有履行能力,但若无法取得他拥有资产的确切证据,仍然是徒劳的。

二是目前在企业中存在很多的“公车私挂”、“私车公挂”,或“公款私存”、“私款公存”等不良现象,导致一些本应可以被执行的财产因权属不明而无法得到执行,这也是给法院执行工作造成困难的一大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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