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1.资产隐匿:当事人将财产转移、隐匿或通过虚假举报减少财产的数量,使得执行难以进行。
2.财产破产:当事人因经营不善、债务过多等原因而宣告破产,财产被拍卖或划归破产清算,无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
3.异地难度:当事人的财产位于他地,执行程序复杂,需要跨区域执行,增加了执行难度。
4.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对于一些具体情形的处理,规定不够具体或者存在矛盾,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1.建立更完善的资产调查制度:完善资产调查信息网络,加强各级法院信息共享,提高对当事人资产隐匿和转移的发现和阻止。
2.设立专门的执行法院:在司法体系中设立专门负责执行的法院,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3.加强对财产破产的监管和处理:建立健全的破产清算机制,加强破产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能够合法、合理地获取其应有的权益。
4.加大对异地执行的力度:加强不同地区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跨区域的执行机制,优化执行程序,方便当事人对异地财产进行执行。
5.完善法律规定:针对民事案件执行难的现实问题,适时进行法律修订,解决法律漏洞,明确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果。
6.强化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执行回访和问责机制,及时了解执行情况,对执行结果进行评估,对执行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要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不仅需要加强法律规制和监管力度,也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共享和处理,提升执行效率和质量,以建立更加公正、高效的执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

民事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解决方法张 斌 【论文提要】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它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与尊严,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的发展,影响着人民法院的执法声誉和威信。
但造成民事执行难的成因是复杂、多方面的。
笔者在此从法院、当事人、社会等各个角度浅析这一成因,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希冀“执行难”在人民群众的心中成为过去。
【关键词】 民事执行 审判职能 履行能力 保全措施 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或者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①民事执行是当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执行名义确定的民事义务,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公权力,依法采取民事执行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活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如果生效裁判文书得不到执行,司法公正得不到真正体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保护,法律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执行难问题。
执行难的存在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严重影响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案例回放: 案例一:被告余某因借款、借贷、买卖等7件合同纠纷案件,被瑞安法院判令向原告还款,但余某拒不履行义务。
胜诉人发现余某在瑞安经营着某橡胶制品厂,厂内尚有大量财产,遂向瑞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法院向余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此后,余某迅速将厂内24台内胎硫化机和2台内胎接头机,分两次转移到山东某国际物流公司仓库内存放,后将其中9台内胎硫化机以10万余元卖给他人,其妻还出资20万元与人注册成立一家鞋业公司。
案例二:2006年间,被告陈某向王某借款3.7万元逾期不还。
诉诸法律后,鹿城法院判令陈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

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探析民事执行难是指当法院对一起案件作出判决后,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或拒绝执行,使得债权人不能顺利获得法律保护的现象。
这种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给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本文将分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1.司法力量不足我国的执行情况总体上是有所改善的,但执行难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原因之一是司法力量不足。
我国的法官低龄化严重,大量年轻法官面临的执行难问题往往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另外,我国对于司法人员的培训和培养相对薄弱,许多法官由于工作经验不足和缺乏引导代理人和当事人的能力,导致执行时效性差。
2.法外隐藏财产很多被执行人为了避免执行,会采取各种手段将财产藏匿,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被执行人的附带物质财产、有形财产、无形财产、虚拟财产等都可能被隐藏,很难被法院及执行机关查出。
3.执行标准不明确由于我国的民事执行标准不明确,执行难度增大。
执行标准包括用于异议审理的行政判决书、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的执行通知书等,其范围和细则都比较复杂,有很多争议点。
4.执行成本高民事执行成本一般比较高,由于执行难度和费用的高成本,使得几乎所有民事执行都伴随着很高的代价。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被查封、扣押、冻结等,这些操作需要大量的费用和人力。
在执行期间,执行机关还需要为案件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确定执行路径等,从而导致执行成本更高。
1.完善法律体系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首先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通过修法、司法解释、规章制度等手段,完善民事执行程序,使其更加规范、标准化,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来说,要加强民事执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及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力求使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拥有更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强化执行力量由于缺乏司法力量,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因此应该通过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和培养,提高其工作经验及引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能力。
同时,对执行机关的管理和监督也应更加细致化,加强对执行人员的考核及监督。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义务,给当事人带来损失,阻碍了司法机关正常的执行工作。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当事人主观原因:某些当事人可能存在失信行为,故意拒绝执行判决或裁定,逃避债务。
二、财产难以查封、扣押:部分当事人可能将财产转移、隐匿,或者以重大费用进行保全,使执行机关无法查封扣押,执行产生困难。
三、相关部门力量不足: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受到限制,无法对执行难案件进行全面跟进和查处,导致执行效果不佳。
四、执行程序繁琐:我国执行程序相对复杂,涉及多个环节,如申请、审理、执行等,程序冗长也是导致民事执行难问题出现的原因之一。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从以下角度出发: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并向社会公布,增强当事人的守信意识。
二、加大对失信当事人的惩处力度:设立失信当事人黑名单制度,采取惩罚性措施,限制失信当事人的消费能力和社会权益,以增强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意愿。
三、加强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增加执行机关的执法力量和人员配备,加强对执行案件的跟踪和检查,提高执行效率。
四、简化执行程序:完善执行程序,简化流程,减少繁琐环节,提高执行效率。
可以通过合并执行程序、采取在线执行等方式,提高执行效率。
五、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执法合作,建立国际间的执法协助机制,加强对涉外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
六、推动立法完善:加强对执行难问题的研究和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执行程序的规定,提出明确的执行标准和程序要求,为民事执行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七、培养社会良好氛围:加强法律教育和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信任度,增强社会治理理念,培养社会信用素质,形成全社会合力,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包括从制度建设、执法力量、程序简化、国际合作等角度入手,并推动立法完善和培养社会良好氛围。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判决或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权益的现象。
造成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有多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执行主体不配合:被执行人无意愿履行判决或裁定,故意拖延执行进程,例如拒绝配合执行,转移财产等。
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存在不积极的问题,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效力不足。
2.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有的执行法律法规和制度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资产保全手段不完善、执行期限限制较短、程序繁琐等,导致难以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3. 执行难案件复杂性: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地或外国当事人,财产或证据调查困难,跨地域协作难度大,执行难度也相应增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立法工作,修订和完善执行法律法规,提高执行效力。
完善资产保全手段,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的处罚力度,增加执行期限并减少程序繁琐,改进执行程序等,提高执行的便捷性和强制性。
2. 加强执行机关的职能:执行机关应加大执行力度,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被执行人的监督和处罚,确保判决和裁定得到有效履行。
加强执行机关的组织建设和人员培养,提高执行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 加强跨地域协作:建立和完善跨地域执行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各地执行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与外地或外国当事人的协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提高对涉外案件的执行力度。
4. 宣传教育加强:加强对公众和当事人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执行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同程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政府、法律机关、执行机关和公众共同努力,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强化执行机关的职能、加强跨地域协作和加强宣传教育等方面的综合措施,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问题是指在民事案件判决或裁定产生后,被执行人或有执行能力的人拒不履行义务,或者明知无法履行而又不履行造成执行困难的情况。
这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社会问题,给受益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严重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公平正义。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又应该如何解决呢?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深入分析一下。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1. 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的我国《执行法》虽然有了很多的修订和完善,但仍旧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导致了执行难问题的出现。
一些被执行人利用法律漏洞,逃避法律的制裁,或者是一些法律的执行标准和规定不够明确,导致了执行难的产生。
2. 司法体制的不健全我国的司法体制尚需改革完善。
一些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不够,执行成本高昂,也成为了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地方的法院资源不足,执行难问题愈演愈烈。
3. 执行主体的不合作一些被执行人有意扰乱司法执行秩序,利用各种手段逃避执行,或者是借助各种手段转移财产,隐藏真实财产,使得执行难问题进一步恶化。
4. 执行手续的繁琐执行手续的繁琐也是导致执行难问题的原因之一。
一些执行程序繁琐复杂,程序不尽合理,使得执行难度加大。
5. 法律意识的淡薄一些尚未执法的人可能存有侥幸心理,认为法律不会将执行难问题真正落实到自己头上,因而会故意逃避执行。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有必要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期解决执行难问题并落实到实际中。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1. 完善法律制度应当加大对《执行法》的修订和完善力度,以确定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堵塞法律的漏洞。
也应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
2. 加强司法力量我们应当加强地方法院的执行力度和资源,提高对执行难问题的维护力度。
鼓励地方法院与其他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合作,形成合力,以解决执行难问题。
3. 加强对执行主体的监管对一些被执行人和有执行能力的人进行监管,发现问题及早解决,并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引导,以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民事执行难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民事执行难主要是指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生效后,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无法或拒绝履行义务,导致执行难的情况。
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或已被转移一些被执行人可能将财产转移到亲属、朋友等名称下,或者将财产变卖或者藏匿,以躲避执行,这样会给执行程序带来很大的困难。
二、执行程序不完善有些地方的执行程序落后,执行手续繁琐,执行效率低下,造成了执行难的情况。
三、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某些执行程序和执行标准不够明确,缺乏有效的执行监督机制,难以保证执行的顺利进行。
四、执行人员工作不力执行人员的工作意识、水平、素质等方面存在不足,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当行为,也会成为影响执行的因素。
为了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应采取如下措施:一、强化执行监管加强对执行程序的监管,完善执行的纪律与规范,建立科学的执行程序和规范,加强执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加强对民事执行领域法律法规的研究和修订,规范执行程序、增加执行标准,为执行提供科学的法律基础,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三、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强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行能力,建立年度考核制度,保证执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加大惩罚力度对于故意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应加大惩罚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执行的公正性和效率。
总之,要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必须从强化执行监管、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加大惩罚力度等方面入手,为民事执行打造更加规范、公正和高效的制度体系。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

关于法院执行难的建议解决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合作。
为了更高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法律宣传和法制教育。
通过广泛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素养,使人们更加了解和认同法律,从而增强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认同感。
这有助于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为法院执行工作创造更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改进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已经过时或不适应当前的需要。
因此,我们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更加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法可依,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强化执行力度。
法院面对情况复杂的执行对象时,需要采取更加果断、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执行力度,打击逃避执行行为。
对于拒不执行判决的行为,应依法予以严惩,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同时,法院还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对执行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对于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五,提高执行效率。
优化执行流程,提高执行效率是法院面临的重要任务。
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提高执行工作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能够大大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周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第六、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解决跨国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在跨国执行案件中,各国法院需要加强信息交流与协作配合,共同打击跨国逃避执行行为。
通过与相关国家建立合作机制,共享信息、协调行动,以维护国际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这有助于确保跨国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增强社会责任感也是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措施。
媒体和社会各界应积极关注法院执行工作,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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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如何解决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大量的申请人意识到,获得生效的裁判也许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容易的环节,而执行生效裁判却可能面临更多的困难。
而且当人们开始探讨应对这一危机的措施时,很容易发现,它远比审判程序危机要严重得多。
如果说审判程序危机表现为一种“程序过剩的危机”,体现为程序公正与程序效率之间的失衡,完全是一种司法领域内部的危机,那么民事执行危机则更多地表现为“程序匮乏的危机”,执行程序缺乏有效的措施保障申请人实现债权以及保障被执行人的正当利益。
它已经超出了单纯的司法领域的范畴,真正体现了司法救济在整个社会体系中的危机。
与此相对,解决审判程序危机的基本方式就是“拆除”,从而使程序简化和压缩;而解决执行程序危机的基本方式则是“构建”,从而使得执行措施更加丰富、系统和完善。
常识告诉我们,构建显然要比拆除困难得多,尤其是当人们面前摆放的是一张模糊不清的图纸时。
本文将尝试对民事执行危机的表现形式、内在根源并以审执外部分离为视角针对一些解决方案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在这一过程中也将对民事执行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的区别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一、民事执行危机的表现形式(一)民事执行效率低下公正与效率是人类进行制度设计并运行时必须面对的一对矛盾的价值。
司法的过程就是对社会纠纷进行的终局性判断,生效的司法裁判具有强制执行力,关乎社会的公正。
而司法公正本质就是“在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它包括与司法权运作有关的各种因素,从主体到客体从内容到形式,从实体到程序,从静态到动态,均达到合理而有序的状态。
”法院的任务就是在在司法裁判中,秉持中立客观的态度,分析纠纷事实适用法律,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以调整已失序的社会正义。
不公正的司法判决不仅不能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反而助长公众对社会的不公平感损害司法的权威。
所以说,公正是司法审判权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但民事执行工作的价值追求明显不同于法院司法审判权。
在民事执行中,执行机构的目的在于快速有效地实现生效判决或其他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及诉讼剧增,执行量很大,执行机构必须以尽可能少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去完成执行任务。
迫使执行机构采用有更多的具有灵活性、变通性的具体执行方式去提高执行效率。
不言而喻,效率成为了民事执行所追求的首要价值。
但法院是行使司法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以公正为首要价值追求,与民事执行的效率性要求冲突。
司法权内部的制度设计即以利于司法裁判,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调整社会秩序,实现公正为宗旨。
司法过程的程序性、消极性、中立性就是公正价值的体现。
民事执行权内部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行政化。
执行局内部权力高度集中,执行人员具体实施执行时自由裁量权较大,工作方式多样化。
这些特点都是民事执行效率性价值的体现。
另一方面,司法的消极性、中立性、公正性等观念早已深入司法工作人员的内心,民事执行的工作性质容易使司法人员无所适从。
不可否认的是,现阶段我国法院的民事执行机构(执行局)里的人员多为由审判人员转为执行人员。
司法审判的程序性、消极性、中立性性工作特点明显不同于民事执行。
而让专于司法裁判的法官去从事民事执行明显是浪费资源且执行不力。
(二)财产阐明上的困境被执行人财产阐明制度在现代社会民事执行程序中具有核心意义,这一点已经被普遍认可。
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所谓的“执行难”就是“被执行人财产阐明难”。
执行工作中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人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困扰。
尽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一定的时间内是确定的,但是要从申请人以及执行部门的角度来确定这一状况却常常要面临很多困难,因为查明的过程始终会受到前面所述的执行程序设置上的局限性的限制。
被执行人财产阐明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证明过程,因为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一个事实,它与民事审判程序中所涉及的案件事实并不存在本质性的区别。
这里就不得不提出一个无法绕过的根本性问题:采用当事人提出原则还是职权探知原则?或者从更深的一个层次上来说,执行程序到底奉行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相对于理论体系已经比较完善的民事审判程序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探讨这个问题总是要冒着失败的危险,因为民事执行程序上并没有明确地打上某种单一诉讼主义的烙印,它更像是一个各种诉讼主义的混合体。
非此即彼的判断在这里很难适用。
因此希望像在民事审判程序中一样借助于诉讼主义来解决这里的问题存在着困难。
并且法院执行部门现在关注的重点已经不再是诸如谁对财产阐明负责之类的问题了,它们的任务变得明确而急迫:动用一切可能的合法手段,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实现债权,从而达到业绩量化考核要求。
简而言之,“阐明”这一概念已经成为过去,实务界现在关注的就是“查明”。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的对立似乎正在转变成执行部门与被执行人的对立,因此司法实践中正在尝试一系列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例如执行威慑机制、执行联动机制、快速执行机制等等。
对于这样的执行体制,我们只能将其定性为适用了职权原则。
在我国,民事执行行为与一般行政行为之间的界限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
其次,既然财产阐明是一个证明过程,那么就还要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即如何终局性地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当在财产阐明过程中确定了足以清偿申请人全部债权的财产时,这一问题无关紧要,因为此时执行程序将因实现了执行名义中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内容而终结。
但是在阐明过程中确定的被执行人财产无法满足申请人全部债权时,则可能有必要终局性地确定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因为这既直接关系到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关系到执行程序的终结方式。
这一问题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尤其具有现实意义。
一方面执行结案率的硬性考核标准使得及时终结执行程序成为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期限作出了规定,这些都迫使执行部门不得不认真面对当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执行程序如何终结的问题。
为此,实践部门也在一直探索解决的途径,从最初强调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到设立债权凭证制度,乃至现在的执行“程序终结”,实质上都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其区别仅在于思考的角度不同。
前两种方式试图绕开被执行人财产不足这一核心问题,后者则更接近问题的本质,“程序终结”所依据的“执行穷尽”的标准,可以说是“财产不足”的另外一种表述。
但即使是后一种方式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因为执行部门既要承担查明财产的任务,同时又自行决定何时穷尽了执行措施,而几乎完全排除了当事人,尤其是申请人对此进行参与和处分的可能性,其结果是使得执行的“程序终结”亦欠缺可接受性,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执行程序的正当性。
可以说,我国执行部门目前所扮演的角色与上个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审判机构所扮演的角色是一样的,都是超职权模式,当事人的主体空间被压缩到了最小的限度。
这样的模式也许符合我们目前所倡导的“能动司法”、“司法为民”的司法政策导向,但是它发挥作用却必然是以强大的内部行政化的管理为条件的,它只能用极高的案件执结率来消解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不满,而无法从执行程序自身为执行终结寻找正当性支持。
换句话说,任何一个个案未能得到执行时,执行部门都可能遭受来自申请人以及上级管理部门的责问。
(三)家事案件执行上的困境如果说上面阐述的围绕着财产而发生的民事执行危机已经令执行部门难以招架的话,那么在非财产案件尤其是在家事案件的执行上,执行部门则不得不面对更加严峻的挑战。
与财产案件相比,在家事案件领域内执行部门所要面对的是截然不同的难题,因为这里涉及的是敏感的冲突、对立和根本无法将其视为物品的儿童。
现代社会中,家事案件尤其是涉及儿童探视权的案件数量大增,如何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为儿童提供一个良好的生长环境成了很多立法者不得不考虑的一个严肃话题。
其次,在家事案件中传统的执行措施面临着挑战。
例如在德国,历史上人们曾经一度质疑对涉及探视权等有关与儿童交往的权利的裁判的可执行性,因为传统的执行措施如罚款或者拘留等在家事领域内常常无法起到作用,甚至使用这些执行措施本身都成问题。
例如,在采取罚款措施时,可能会由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不良而无法执行,或者即使勉强执行了,也会直接影响到儿童的生活水平。
而拘留的执行措施一旦实施,最终将会导致不得不更改抚养权。
在这些情况下,强制执行实际上是损害了儿童的福祉。
因此,德国立法者在改革亲权法律时只能主要以强制执行的示范效应为理由规定了此类裁判可以强制执行,即认为仅仅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就会促使一些父母不妨碍对方与儿童交往。
我国家事立法中虽然没有出现此类争论,但是家事案件的执行实践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比如2013年中央电视台在《今日说法》栏目中曾经报道了海淀法院执行员17次陪同当事人探视与母亲居住的女儿,而最终的结果是导致了女儿的抵触情绪,不得不中止执行。
面对困境,德国法律才不得不为家事案件的执行程序前置了特殊的调解程序,以促使争议的父母双方尽可能就探视子女的问题达成协议。
而英国在有关家事法律的改革中也引入了很多与传统的执行措施完全不同的措施,其典型特征就是“去强制化”,以避免当事人就探视子女问题激化矛盾。
也就是说,人们在努力尝试在执行程序中避免强制执行,这已经充分说明了民事强制执行在家事案件中遇到的挑战。
二、民事执行危机的程序内在根源(一)程序结构上的局限性民事审判程序中,原告、被告与法官之间形成等腰三角形的结构,当事人双方处于对立的境地,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之间要维持一种动态的、积极的对抗:不仅寻求法律救济的原告需要主张事实,提供证据,受败诉风险威胁的被告同样需要积极地应对诉讼。
现代社会民事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允许被告以逃避的方式回应原告的起诉,毋宁说,被告在诉讼中任何懈怠行为都可能招致不利,例如迟延提出的证据可能被法院排除,因缺席可能遭受缺席判决等。
此外,证明责任规则的发展甚至将被告在某些情况下置于原告一样的境地,例如证明责任倒置、不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的事实阐明义务等。
当事人双方的这种对抗构成了现代社会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使得法官中立裁判成为可能。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尽管同样存在着三方主体,即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执行部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之间依然保持着如同审判程序中的对立地位,但是这种对立是单方向的,即由申请人指向被执行人。
为了实现权利,申请人必然扮演执行程序的开启者,积极参与执行程序。
而对被执行人而言,由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他所面临的最大威胁就是被迫全部清偿债务,因此执行程序的运转已经不存在不确定的危险,执行程序本身已经不能给被执行人带来任何额外的不利。
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显然缺乏积极地参与执行程序的动力。
确切地说,如果被执行人抛开诸如诚信之类的内心道德准则,那么逃避就成了他应对由申请人启动的执行程序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