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CIF合同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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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条款的风险

cif条款的风险

cif条款的风险cif条款的风险一、cif条款是属于装运合同cif条款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交货义务;因此,以cif条款术语订立的合同和以fob术语订立的合同一样,同样是装运合同。

二、cif条款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以cif条款术语订立的合同,卖方必须自负费用办理租船或订舱,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交货;卖方租船或订舱责任仅限于通常条件,经由惯常航线、通常可供合同所指货物运输的船舶。

三、cif条款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cif条款的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如买方要求卖方罢工、暴动和民变险,其费用应由买方负担。

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cif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

四、cif条款卸货费用的负担cif条款按照惯例,班轮运费包括在装运港的装船费用和目的港的卸货费用。

因此,如cif条款合同的货物装班轮,运费由卖方支付,在目的港卸货费用实际上也为卖方负担。

但是,如使用程租船运输,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自应由卖方支付,至于在目的港的卸货用应由何方负担,并无定论,需要在买卖合同中订明。

五、cif条款凭单交货,凭单付款cif条款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负责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但不保证货物必须到达或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装上船后风险承担责任;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象征性交货。

所以,凭单交货、凭单付款是cif条款合同的特征。

总而言之,cif条款在使用过程中需要注重其风险性,这样能够帮助外贸人员有效的减少cif条款风险性。

相关阅读:保险费加运费的特点一卖方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的船上而不是在货物的目的地,货物的风险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买方;二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单据而不是以货物交付来履行其交货义务,是象征交货。

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装运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

卖方只要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间和地点,把货物装上开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取得合同规定的提单及其它有关单据并及时提交给买方,就算完成交货义务,提单上记载的日期就是卖方交货日期的初步证据。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再论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

内容摘要:英国判例把卖方在cif合同下的交单义务定性为合同法上的“条件”。

然而英国合同法关于“条件”、“担保”和“中间条款”等合同条款的分类和定义却并不支持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认定为“条件”的结论,实际上将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定性为“中间条款”更为合适。

在认定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时不能仅依据因循先例主义原则参照先例决定,而是应当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确定。

另外,根据英国法的最新发展,cif合同下的买方不一定有权基于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行为要求终止合同。

因此,cif合同下的买方不存在当然的拒收单据的权利。

关键词:cif合同单据义务合同法条件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最为常用、最为重要的贸易术语。

〔1 〕尽管英国法对cif合同中卖方的义务似乎已经界定得非常明晰,但正如porter爵士在the julia 〔2 〕一案中所言,关于买方所购买的到底是代表货物的单据还是货物本身,仍然是一个未能得到明确回答的问题。

〔3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审查由卖方提交的单据的标准,在法律上是模糊不清的。

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将会影响到cif合同的卖方对其单据义务的履行以及买方在卖方违反单据义务的情况下所获得的救济。

几年前,笔者曾从cif合同下的单据自治原则以及信用证付款方式对cif合同下买卖双方单据权利义务的影响的角度论及cif合同的本质,〔4 〕以期回答这一问题。

本文则从英国合同法的角度再度审视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在英国法上的神圣性,并就cif合同下卖方单据义务的性质及违反这一义务的法律后果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cif合同下卖方的单据义务1.cif合同下卖方义务的双重性在cif合同下,卖方具有按照合同约定发运货物并提交相应单据的双重义务,而卖方所提交的单据则是买方付款的依据。

这早已是确定的法律规则。

英国的hamilton大法官在biddell brothers v. e clements horst co.一案中对cif合同下卖方的义务进行了如下界定:“卖方首先要在装运港发运合同规定的货物,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将货物运抵约定的目的港,为买方安排货物的运输保险并按照blackburn大法官在ireland v. livingston(1872)lr 5 hl 395 〔5 〕一案中所说的那样出具发票,最后再把这些单据提交给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之CIF

国际贸易术语之C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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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在CIF术语下
,卖方是否需要保证货物 最终交至买方?(2)该 术语下买卖双方各需要承 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4
一、含义
CIF COST,INSURANCE,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港)
1、CIF的含义——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 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 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 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另外,卖方还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3、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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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方 ⑴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 上船,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 ⑵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承办出口的海关手续 ⑶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⑷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⑸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 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 到船上的通常单据或电子信息
到货合同则指交货方必须负责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 (地),并负担货物交至该处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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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风险与费用图解
CIF术语下,风险划分界限与费用划分界限相分离
码头
出口清关 出口国内运费 卖方承担费用与风险
主运费(卖) 买方承担风险 主保费(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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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清关 进口国内运费 买方承担费用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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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象征性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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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规定保险险别、保险金额等内容 ,卖方按合同办理投保;合同未规定则卖方只需投保 最低的险别。

国际贸易术语之CIF

国际贸易术语之CIF
国际贸易术语之
CIF
目录
一、CIF的含义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三、注意事项
● ● ●
FAS FOB CFR
案例思考:
有一份CIF合同,日本公司出售 450 公吨洋葱给澳大利亚公司, 洋葱在日本港口装船时,经公证 行验明:完全符合商销品质,并 出具了合格证明。但该批货物运
问题:(1)在CIF术语下
二、买卖双方的义务
卖 方 ⑴约定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 上船,并向买方发出交货通知 ⑵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 承办出口的海关手续 ⑶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⑷办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 ⑸负担货物装上船为止的一切费用 和风险 (6)提供商业发票和证明货物已交 到船上的通常单据或电子信息 买
⑴支付货款 ⑵自费取得进口许 可证或其他官方许 可,承办进口和过 境海关手续。 ⑶担货物装上船后 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⑷收取货物,接受 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 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
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
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
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
使货物安全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 了交货义务。
总结: CIF的含义? 双方的义务? 注意事项?
1、CIF的含义——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 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 需的费用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 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 买方。另外,卖方还须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2、适用范围——海运或内河运输
3、价格主要构成——出口总成本+主运费+保险费
CIF风险与费用图解

FOBCFR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

FOBCFR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

FOBCFR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FOB CFR CIF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履行通知义务时,各自通知的内容及其作用FOB 也称“离岸价”,实践中的使用通常为“……港(出发地)FOB ……港(指定目的地)”。

按FOB成交,由买方负责派船接运货物,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

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

成员图片(4张)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负担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采用FOB术语成交时,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如果该证件并非运输单据,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给予协助以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

一些国家鼓励出口使用CIF术语,进口使用FOB术语,由本国保险公司和承运人保险或承运。

根据<2000通则>的解释,FOB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OB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OB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

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FCA术语。

A 卖方义务 B 买方义务A1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B1 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A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B2 许可证、其他许可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使用CIF贸易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国际采购网提醒您使用CIF 术语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CIF术语中替买方投保并支付保险费是卖方的一项义务,除非另有协议,否则卖方只负责按伦敦保险业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名称,指明运费和保险费的计算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全程的运输费和保险费,而不是指卖方的交货地点。

与FOB 术语一样,在CIF术语中,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完成的。

(2) CIF条件是典型的交货合同,属于单据买卖,卖方只要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就完成交货义务,买方必须接受符合合同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就是付款以交单为先决条件。

卖方交货义务是以交单来完成的。

在E组和D组术语中,是实际交货合同,卖方的责任是自己承担风险费用,把货物实际交给买方处置,卖方只能在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要求买方付款,卖方交单时,买方无付款义务。

在CIF条件下,货物品质以装运时为准,卖方对运输风险不承担责任。

而实际交货合同,货物品质以到货时为准。

注意这一点。

(3)在CIF条件下,买卖双方各有2项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义务是按合同交货和交单。

单据与合同相符不等于与货物也相符,买方有2项拒收权,法律允许买方在付款收单的情况下,拒收不符的货物,反之,买方也不因处置货物,丧失拒收不符单据拒绝付款的权利。

/香港国际采购网。

CIF合同的性质与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CIF合同的性质与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

应 这是一起 在 C F I 条款下 , 买方 因拒绝接 收货物 而构成违 约 的 物在越 过船舷 之后 的运输途 中发 生灭失或 损坏 , 由买方 向有关 案例 , 导致本案 纠纷 的发生 , 其原因 , 要在于 买卖双方 之间 而 究 主
方面索 赔 , 的责任 并不 因其 负有缔 结运输 契约及 保险契约 的 卖方
所 谓装运 合 同, 是指卖方 必须将 货物在合 同规定 的装运地 点
格条 件下 买卖双 方 合同义 务的履 行 以及 一方 违 约时法 律提 供给 或 指定地 点交付 给买方 或买方 的代理人 , 货物 自交付之 时起包括
另一方 的救 济措施 。

在运 输途 中可能 发生 的一 切风 险也 同时转 移给 买方的 买卖 合同 。 因此 , 此类 合 同的卖 方在 装运港 将货 物装 上船 , 完成 了交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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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F合 同 白性 质与 实 方 交货 义务 的履行 I I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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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C F合 同的性质 问题 关 系到 CF价格条 件下 买 卖双方合 同义 务的履 行以 及一 方违约 时法律 提供给 另一 方的救 济 I I 措施 , 而在合 同的履 行 过程 中, 交货是 核 心 问题 。本 文通过 具体案 例从 贸易术语选 择 的角度 分析在 CF贸易条件 下合 问的 I 性质 及其对 卖方 交货 义务的 影响 。 关键 词 C F 交货 义务 装运合 同 象征性 交货 I 中囤 分类 号: 9 D9 文 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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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7篇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7篇

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7篇第1篇示例:货物买卖合同(CIF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CIF 是英文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的缩写,即成本、保险和运费。

这种合同通常用于海运货物的买卖,是买卖双方在货物运输和交付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约定。

以下将对CIF条款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CIF条款的基本内容CIF条款包括以下基本内容:首先是货物的成本(Cost),即买卖双方约定的货物价格,包括货物的成本、生产成本、运输成本等;其次是货物的保险费(Insurance),即卖方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购买的保险费用;最后是货物的运费(Freight),即卖方为货物运输过程中支付的运费用。

这三项费用加在一起即为CIF价格,是买方需要支付的总货款。

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CIF条款下,买卖双方各自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向买方交付货物,并在货物运输途中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和支付货物的运费。

卖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交付给运输公司,并向买方提供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必要单据。

买方的主要义务包括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并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按照约定提取货物。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提供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单据以便清关和提取货物,同时有义务及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在CIF条款下,货物的运输风险和责任主要由卖方承担。

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责购买货物的保险,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丢失,保险公司将对损失进行赔偿。

买方在购买CIF货物时通常可以更加放心,因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减少货物在目的港的滞留风险。

四、CIF条款的操作流程CIF条款的操作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买卖双方签订CIF合同,约定货物的品种、数量、价格、交货地点、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条款;卖方根据合同约定将货物交由运输公司,并购买货物的保险,同时向买方提供货物的发票、装箱单、保险单等单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提取货物,并支付货款;卖方根据买方支付的货款向买方提供货物的相关单据,交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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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IF合同项下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以中瑞钢材贸易为例摘要交货在各种贸易术语中是最重要的问题,由于交货地点的不同,不但会影响到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费用和风险的承担,而且货物价格本身的计算也随着不同,而价格条件与合同性质又是密切相关的,一般地,按照什么价格条件成交,就签订什么合同。

因而,CIF合同本质的问题不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关系着CIF价格条件下买卖双方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一方违约时法律提供给另一方的救济措施。

本文通过具体案例从贸易术语选择的角度分析在CIF贸易条件下合同的性质及其对卖方交货义务的履行问题的影响。

关键词:CIF合同;交货义务;风险一、基于CIF合同项下卖方履行交货义务案例的问题及分析瑞士SKG公司(卖方)和中国W贸易公司(买方)以CIF签订了一笔1吨钢材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W贸易公司及时向SKY公司开出信用证,SKG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就不久,SKG公司以传真通知W贸易公司:“装运给贵公司的1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

W贸易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SKG公司,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他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SKY 公司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

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1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W贸易公司需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W贸易公司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8万美元,而且还要赔2万美元,共计损失10万美元。

于是W 贸易公司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SKG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货款。

货物抵达目的地港黄埔港之后,W贸易公司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浦港”的承诺,而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W贸易公司接受该货物亦无利可图,于是W贸易公司拒收该批货物。

由于W贸易公司的拒收,直接导致SKG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SKG 公司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万美元,并将货卖与另一买主。

SKG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SKG公司所能控制,系船方所为。

因此认为W贸易公司没有理由拒绝货物,并要求W贸易公司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W贸易公司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

于是SKG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问题:(1)卖方SKG公司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2)SKG公司对W贸易公司的传真回复是否构成有效承诺?(3)W公司是否能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大幅度变动为由拒绝收货?(4)W公司能向船东索赔?分析:(1)该案例是基于CIF合同项下进行的贸易交易,《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A4和B4分别规定了CIF条件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和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买方必须在卖方已经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按CIF术语成交,虽然由卖方安排货物运输和办理货运保险,但卖方并不承担保证把货送到约定目的港的义务,因为CIF是属于装运交货的术语,而不是目的港交货的术语,也就是说CIF不是“到岸价”。

非常明显,CIF价格条件下卖方交货的地点是装运港,而不是目的港。

申请人即SKG公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为此,卖方SKG 公司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2)CIF术语后面虽然注明的是目的港,但其在性质上与FOB一样,为装运合同,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风险转移的界限也是装运港船舷而不是目的港。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除非卖方在合同中作了明确的承诺,否则卖方不对货物抵港时间承担任何责任。

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发货人作了明确的承诺,它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本案发货人SKG公司告诉发货人W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

所以SKG公司对W贸易公司的传真回复不构成有效承诺。

(3)作为卖方的申请人只要于约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至船上,申请人就完成了交付义务。

申请人并没有违约在先,被申请人当然不能以申请人违约为由拒收货物,更无权单方面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此外,国际贸易习惯规定,一方不得以以两国汇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实际上,汇率变动属商业范围内的风险,它与货物价格变动的风险一样,应由买卖各方独自承担。

为规避汇率风险,买卖双方可分别采用期货市场和远期外汇市场进行套期保值,将成本或收益锁定,而不是在风险出现以后,才想办法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以推卸责任。

套期保值是指把期货市场当作转移价格风险的场所,利用期货合约作为将来在现货市场上买卖商品的临时替代物,对其现在买进准备以后售出商品或对将来需要买进商品的价格进行保险的交易活动。

(4)根据《汉堡规则》第5条第一款,承运人本来对因延迟交付所致的货物损失(包括预期利润损失在内)应负赔偿责任,但对“延期交付”的定义是这样的:延期交付是指没有在约定的时间内,或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卸货港交付货物。

但在CIF合同下,不可能定有“约定”的到岸时间,而“合理”这一概念又太模糊,所以承运人自然可以免责。

况且,在古典英美海商法的判例中就有关于“船东有权从考虑便宜和便利出发,选择补充燃料的港口或停靠于通常航线范围内的某些港口”的规定。

所以W公司不能向船东索赔。

(5)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裁定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4万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被申请人的反诉相应驳回。

(6)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CIF合同的性质CIF:即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指定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

按照该术语交易,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还必须为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是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形式,从法律上看,CIF基本上是由买卖合同、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三个契约所构成卖方是这三个合同的当事人,然而,根据2000年通则,CIF术语的交货点和风险点与FOB完全相同,买卖双方之间对于货物风险的负担以装运港船舷为分界点,属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

所谓装运合同,是指卖方必须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装运地点或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的代理人,货物自交付之时起包括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一切风险也同时转移给买方的买卖合同。

因此,此类合同的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并不保证货物必然到达或在何时到达目的港,也不对货物在越过船舷后的任何进一步的风险承担责任。

CIF是装运合同而不是到货合同,买卖双方在签订履行合同时应正确理解和认识CIF合同的本质属性。

三、按CIF术语成交买方及卖方应履行的义务1、买方应履行的义务(1)支付价款: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2)许可证和手续: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及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3)合同区别:在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方面均无义务。

(4)受领货物:买方必须在卖方已按照A4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在指定的目的港从承运人处收受货物。

(5)风险转移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装船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买方必须从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6)费用划分除A3a规定外,买方必须支付,自按照A4规定交货时起的一切费用;及货物在运输途中直至到达目的港为止的一切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包括驳运费和码头费在内的卸货费,除非这些费用根据运输合同应由卖方支付;及如买方未按照B7规定给予卖方通知,则自约定的装运日期或装运期限届满之日起,货物所发生的一切额外费用,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及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货物进口应交纳的一切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及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以及需要时从他国过境的费用,除非这些费用已包括在运输合同中。

(7)通知卖方:一旦买方决定装运货物的时间或目的港,买方必须就此通知卖方。

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此单据(如可转让提单、不可转让海运单或内河运输单据)必须载明合同货物,其日期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内,使买方得以在目的港向承运人提取货物,并且,除非另有约定,应使买方得以通过转让单据(可转让提单)或通过通知承运人,向其后手买方出售在途货物。

如此运输单据有数份正本,则应向买方提供全套正本。

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前项所述单据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8)货物检验:买方必须支付任何装运前检验的费用,但出口国有关当局强制进行的检验除外。

2、卖方应履行的义务(1)规定货物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

(2)许可证和手续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3)合同区别运输合同: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保险合同: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保险期限应按照B5和B4规定。

应买方要求,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如果能投保的话。

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并应采用合同货币。

(4)交货:卖方必须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

(5)风险转移:除B5规定者外,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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