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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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
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2]27号/苏财综[2002]35号/苏价服[2002]12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2.04.18
【实施日期】2002.04.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
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2]27号苏财综[2002]35号
苏价服[2002]127号2002年4月18日)
苏州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205省道辛庄收费站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市路字[2002]2号),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2]20号文的批复精神,经研究,并报经省政府核准,同意205省道辛庄收费站设置在205省道辛庄境内42K+200米处,实行双向八车道收费。

现就开征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时间:自2002年4月26日起对过往车辆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管理及征收标准:收费管理按《江苏省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征收标准在普通公路收费站征收标准的基础上每车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局•【公布日期】2003.12.02•【字号】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施行日期】200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公路载货汽车实施计重征收通行费的通知(二○○三年十二月二日苏价服[2003]378号、苏财综[2003]147号、苏交财[2003]80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公路收费经营管理单位:为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车辆的管理,有效保护路桥设施,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12月13日交通部2号令)、《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2002年12月17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及国家计委《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手册(第三册)》的规定,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3年12月9日开始,在全省逐步推行公路载货汽车称重征收通行费(以下简称“计重收费”),并对超限运输车辆加重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重收费标准为保持与我省现行通行费收费标准相衔接,并体现保护合法承运人合法权益,遏制超限运输行为,保障行车安全,制定以下计重收费及超限加重收费标准:(一)正常车辆(不超限车辆)的计重收费标准1、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7元/吨公里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0.07元/吨公里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2、江阴长江大桥收费站:基本费率为6元/吨车次。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1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计费;10吨至40吨的车辆按6元/吨车次线性递减到5元/吨车次计费;大于40吨的车辆按5元/吨车次计费;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价服[2017]19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7.10.27【实施日期】2017.10.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苏价服〔2017〕195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江苏省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7〕91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以下简称宿扬高速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征站点、站名宿扬高速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2个主线收费站,泗洪西、陈集和刘集3个匝道收费站。

以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纳入全省联网高速公路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高速公路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一)按车型收费标准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
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0.20
•【字号】苏政复〔2017〕91号
•【施行日期】2017.10.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苏政复〔2017〕91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营〔2017〕310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宿州至扬州高速公路(江苏段)设苏皖省界、蜀冈主线收费站2个,泗洪西、陈集和刘集匝道收费站3个,在符合开通条件后纳入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该高速公路为经营性收费公路,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管理等具体事
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0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6•【字号】苏政办发[2012]126号•【施行日期】201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撤销迁移部分公路收费站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126号)南京、无锡、徐州、苏州、盐城、扬州、泰州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物价局,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根据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2〕185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撤除或迁移12个开放式收费公路同一公路主线相邻收费站间距不足50公里的收费站点(见附件)。

自2012年7月15日8时,全面停止上述12个收费站点收费,迁移的收费站点先停止收费,再按有关程序报批。

二、取消十五里墩以及潘家花园收费站代收5元通行费。

自2012年7月15日8时,停止十五里墩以及潘家花园收费站代收5元通行费。

三、认真做好撤销收费站点的实施工作。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撤销收费站点的责任主体,要全面负责撤销收费站点的相关事宜,妥善处理好债务化解、人员安置问题,其中,涉及312国道收费站点的债务补偿、管养事宜另行研究。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收费管理单位按时停止收费,按期撤除地面收费设施,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做好财务清理、资产处置、票据核销、档案移交等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省有关部门要周密部署,加强配合。

四、切实做好取消收费后的稳定工作。

撤销收费站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

各市人民政府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要加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保障被取消收费管理单位正常运转资金的供给,确保人员待安置期间的稳定;协调好债权、债务人关系;切实加强收费站治安管理,维护好正常的交通和收费秩序,确保平稳过渡。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苏价服[2009]12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纠正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不合理偏差的通知(苏价服〔2009〕128号)各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为贯彻落实交通部2005年颁布的《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5]492号)文件精神,纠正目前我省货车计重收费标准中存在的不合理偏差,充分体现计重收费轻车少收、重车多收的公平合理原则,经研究,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9年5月1日起,调整部分不合理计重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范围及对象江苏省范围内,除沪苏浙高速公路以外的所有联网收费高速公路通行货车。

二、执行标准正常装载车辆的基本费率保持0.09元/吨公里不变。

根据实际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0吨的车辆继续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计费;大于10吨小于等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5元/吨公里;大于40吨的车辆计重费率由原来的0.04元/吨公里调整为0.05元/吨公里,详见下表。

三、收费管理其他收费管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厅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9.15
•【字号】苏政复〔2023〕31号
•【施行日期】2023.09.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
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苏政复〔2023〕31号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请示(苏交控〔2023〕17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于建成且符合通车条件之日起开征车辆通行费,并纳入国家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实行封闭式联网收费。

二、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设置宿豫、宿豫东、沭阳西、沭阳南4处匝道收费站。

三、连云港至宿迁高速公路沭阳至宿豫段为经营性收费公路。

收费经营权归江苏连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

暂不核定收费经营期限,在运行五年后依据国家和省最新相关政策进行评估核定。

一至四类客车通行费收费标准分别为0.55元/车公里、0.825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1.1元/车公里;货车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全省统一标准执行,各项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收费管理事项,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收费管理规定进行明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5日。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迁址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苏交公[2008]第4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8.08.02
【实施日期】2008.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交通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迁
址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交公[2008]第45号)
宿迁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移址后的325省道宿淮公路泗阳收费站开征通行费的请示》(宿交发[2008]74号)悉,根据省政府苏政复[2007]61号文批复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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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价服[2016]20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6.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开
征车辆通行费的通知
(苏价服〔2016〕209号)
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417号国务院令)及《省政府关于同意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等高速公路开征车辆通行费的批复》(苏政复〔2016〕108号)的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盐淮高速公路大丰港至盐城段(以下简称盐丰高速)开征车辆通行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征站点、站名
盐丰高速公路设置大丰港1个主线收费站,海丰收费站、大丰北2个匝道收费站。


上收费站点,从通车之日起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盐丰高速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以外,凡准许通过盐丰高速的其他车辆,均按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

三、计费方法及收费标准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分类计收,具体车型划分按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调整全省公路通行费征收政策的通知》(苏价服〔2004〕364号、苏财综〔2004〕159号、苏交财〔2004〕56号)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货车分类一律按出厂核定的载重吨位分类,对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排障车、吊车、清洗车等)按出厂时核定的自重吨位分类。

客车按出厂核定的座位分类(无核定座位或座位不足的客车比照同类客车)。

双排座客、货两用车按其核定的载客人数和核定的载货吨位合并折算吨位(每十座折算一吨,不足五座及五座按半吨计,五座以上十座以下按一吨计)。

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一旦计重收费系统出现故障,紧急情况下启用按车型收费,并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四、收费年限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性质为经营性,核定收费年限为25年。

五、收费管理
(一)盐丰高速应按规定缴纳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费。

盐丰高速公路收费经
营权归江苏大丰港疏港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有,对盐丰高速实施经营管理及维护,并确保道路的完好,通过电子不停车收费(ETC)、动态可拓展收费设备(便携机)等技术手段提高收费站通行效率。

(二)联网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计算。

缴费车辆进入高速公路入口时,收费员根据车型发给通行卡(含军车),车辆通过出口时,由收费员按车辆行驶里程、车型(或车货总重)及相对应收费标准实施收费。

车辆通行费尾数实行2.50元以下舍,2.51-7.50元归5元,7.51-9.99元进10元。

(三)行驶在联网高速路段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时,该组合车辆的车型按照高于主车一个类别的车型分类标准执行。

行驶在联网高速公路上的载货汽车(含客货两用车、特种车辆)实行计重收费,并对超限部分加重收费。

(四)对于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有权拒绝其通行,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对收费里程难以确定的交换通行卡等逃交通行费的车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明确全省联网收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卡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苏价服〔2012〕218号)规定执行。

对U行车辆,按高速公路最低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必须按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要求,每年度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报送年度审计报告及车辆通行费的征收、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省物价、财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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