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本一、引言纪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机构,承担着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的重要职责。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完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以确保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维护党的形象和威信。
二、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的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为党的事业提供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2.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认真,公开公正,全面深入,以问题为导向,以责任追究为核心,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
三、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程序与方法1.程序(1)线索收集和初步核实:接收相关举报线索并进行初步核实,确保线索真实可靠。
(2)立案调查:对初步核实属实的线索进行立案,并成立调查组进行深入调查。
(3)审批追究问责决定:调查组向纪委提出调查报告,纪委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最终作出追究问责决定。
(4)问责通报和执行:将问责决定通报相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并监督执行问责决定。
2.方法(1)组织检查:定期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巡视巡察:委派巡视组或巡察组对党员干部进行日常巡视巡察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信访接待:设立专门的信访受理窗口,接收群众的举报和诉求,并及时办理。
(4)联合执法: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执法力度,共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5)宣传教育: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廉政宣传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
四、问责方式与措施1.警示谈话:对违纪行为轻微、性质较轻的党员干部,采取警示谈话措施,提醒其警醒并杜绝再犯。
2.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较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通报批评,公开曝光其违纪事实,警示全体党员干部。
3.诫勉谈话: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点名批评并告诫其按规矩办事,严守纪律。
4.组织调整:对履职不力、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的党员干部,进行组织调整,调离原岗位,追究相关责任。
5.党纪政务处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依照党章党纪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组织调整、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完整版)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样本

干部监督工作实施详尽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干部监督室工作制度

干部监督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干部监督工作,完善干部管理体制,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干部监督室的职责1. 负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确保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2. 负责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3. 负责对干部考核、考察、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客观;4. 负责对干部培训、选拔、任用、调整、奖惩等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5. 负责对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维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6. 负责对干部监督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工作规范进行研究和制定,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干部监督室的组成和人员1. 干部监督室由主任、副主任和监督员组成,主任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和监督员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担任;2. 干部监督室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觉悟、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不得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3. 干部监督室成员的任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任。
四、干部监督室的工作程序1. 制定监督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内容、方式和时间安排;2. 组织实施:按照监督计划,组织开展监督工作,采取查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查看、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3. 发现问题: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4. 整改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5. 报告总结:定期向上级报告监督工作的情况,对监督工作进行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五、干部监督室的权限1. 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档案等;2. 参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会议、考察、考核等活动;3.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情况;4.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5. 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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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

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实施细则范文实施细则: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党组织和党员、干部。
第三条纪委是党组织内监督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监督党员、干部遵守党章和党纪,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力量,纪委有权对党员、干部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
第四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必须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工作纪律,在法律范围内,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第二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任务和职责第五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任务是:(一)监督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党纪,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作用;(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和指导,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惩处腐败分子,维护党的纪律和形象;(四)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日常监督,做好预防和处理工作;(五)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
第六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主要职责是:(一)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二)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三)制定监督执纪问责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四)开展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工作;(五)组织开展审计工作,查明党员、干部的经济问题;(六)定期向上级党委报告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第七条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程序和方法主要包括:(一)接受群众举报和检举,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二)组织调查,通过询问、调阅文件资料等方式,查明问题的事实;(三)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方式;(四)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相应的纪律审查和执纪问责措施;(五)对涉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党员、干部委托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六)对纪委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

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一、行为规范1.0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1.1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地方和部门实施细则;1.2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1.3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干部管理规定;1.4遵守社交礼仪,维护干部形象,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礼品馈赠、娱乐、旅游等活动;1.5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领导干部离职、退休后形成的各种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二、考核评价2.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专项考核等;2.1年度考核以年度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2任期考核以任职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3专项考核以专项工作目标责任制为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注重考核工作实绩;2.4按照考核结果对干部进行奖惩,对表现优秀的干部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干部进行批评教育。
三、廉政建设3.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3.1推进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3.2加强权力制约监督,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防止权力滥用;3.3加强廉洁纪律教育和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四、问责机制4.1对违反干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问责;4.1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干部进行问责;4.2对违反组织纪律和组织程序的干部进行问责;4.3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职责权限的干部进行问责;4.4对违反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干部进行问责。
五、监督机制5.1加强干部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1加强党内监督,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2加强行政监督,发挥行政监察机关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3加强群众监督,发挥人民群众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5.4加强舆论监督,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发现和纠正干部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实施细则
四督四查是指党政机关对干部进行考察、评估的一种工作制度。
四督是指对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进行监督;四查是指对干部履职情况、工作业绩、廉政风险、形象建设进行检查。
四督四查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监督责任人:明确各级党政机关的责任人,落实监督责任。
2. 制定监督标准:制定干部思想作风、组织纪律、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的监督标准,明确监督内容。
3. 开展定期检查:定期对干部进行检查,包括抽查、考察等方式,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4. 建立监督档案:建立干部的监督档案,记录干部的监督情况,为评估干部提供依据。
5. 加强培训和教育:加强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干部的意识,增强廉政反腐意识。
6. 建立奖惩制度:建立奖励和惩罚制度,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奖励或者惩处。
7. 加强协调合作:各级党政机关之间加强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四督四查工作的开展。
通过四督四查的实施细则,可以提高干部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推动党的工作更加高效、廉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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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监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新时期干部监督工作,建立科学的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干部监督工作包括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委负责的原则;(二)职能部门联合监督的原则;(三)实事求是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四)发扬民主和群众参与的原则;(五)正面教育为主、预防为主、事前监督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必须符合从严治党的方针,坚持把干部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促进干部健康成长,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要求。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乡镇党委、市直党委(党组)对所属干部的监督管理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领导干部的组织监督第五条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谈话包括例行谈话、预警谈话、诫勉谈话。
(一)例行谈话是常规性谈话,由市委及组织部负责同志同基层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每年一次。
主要结合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和日常掌握的情况,进行激励性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努力方向。
例行谈话要按照省委组织部《党委及组织部门负责同志同下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谈话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进行。
(二)预警谈话是一种预防性、警示性的谈话,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有关领导或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随时进行。
1、领导干部出差、出国、工作变动及个人遇有重大事项时要及时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注意事项,防微杜渐。
2、群众反映领导干部存在不廉洁行为或反映线索比较具体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谈话。
(三)诫勉谈话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性谈话。
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的一般性错误或尚不构成违纪的问题予以告诫。
1、凡领导干部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误失察的;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不能严格要求自己的;在年度考核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在三分之一以下、20%以上(含20%)或不称职和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含50%),经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组织上认为其存在其它问题需要诫勉谈话的,都要及时进行谈话,责令其限期整改。
2、诫勉谈话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汇总有关反映和调查情况提出,报部长办公会讨论后确定谈话对象,涉及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报市委确定。
乡镇、市直党政主要领导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其他领导干部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委组织部分管干部监督的领导负责谈话,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及干部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
诫勉谈话要有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工作人员参加,并做好谈话记录和归档立卷工作。
3、诫勉期限一般为六个月,诫勉对象在诫勉期间不能调动工作,不能提拔使用。
其所在党组织要对其加强思想教育,帮助其提高认识,认真进行整改;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相关组室要对诫勉对象谈话后的表现和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
诫勉期满后,填写《诫勉谈话人员情况反馈表》,并提出解除、延期或组织处理意见,报组织部部长办公会议或市委讨论决定。
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六条回复组织函询制度。
对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可以以信函回复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或解释。
回复组织函询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
(一)凡是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和有一定事实依据尚不够立案查处的信访和举报,经市委组织部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向领导干部本人发出要求回复的组织函询。
(二)领导干部接到组织函询后,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的作出书面回复,可附有关证明材料。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对无故不回复的,组织上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尽快回复,严重的将进行诫勉谈话。
(三)对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必须认真审查,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报经主管部长同意后,由干部监督室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
经核查,属一般性问题的,应进行预警或诫勉谈话;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法违纪的,应移交执法执纪机关审查处理。
回复组织函询情况应及时向部长办公会报告。
第七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有经济责任的主要领导及其他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一)每年年初由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因干部管理、监督和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等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办公室下达委托审计通知书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市审计局依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海林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结束,需要延长的,须报经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有关领导批准。
(三)市审计局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束后,将有关情况汇总形成审计报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对审计局上报的审计报告分批次归纳梳理形成综合汇总报告,报委员会领导、市委领导审批,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召开委员会会议研究议定相关事宜。
(四)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以及所属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一般性质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行为,市审计局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对其提出审计建议,由办公室汇总报请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后,责成相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发现有违法违纪重大问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转有关成员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办理,涉嫌经济违法案件,移送司法机关;有关成员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市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处理结果汇总后,报委员会副主任审核、主任审批,由委员会议定办理结果,提请市委审议,作为被审计对象的使用、调整依据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标准之一。
第八条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制度。
领导干部工作变动后要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及时进行交接。
(一)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组织,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的监督交接工作小组,在交接单位市级分管领导主持下实施。
(二)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人事工作、财务工作、经济工作、业务工作、文件资料、本人用品和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
(三)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的程序按照《海林市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工作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办理。
(四)在监督交接过程中,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不影响工作变动的,办理相关手续;发现经济问题影响其工作变动的,报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研究认定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复议;发现的问题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五)交方必须主动及时地准备好交接材料,不得遗漏和隐瞒,要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一次交清,终身负责。
对无故拖延、提供虚假材料或不办理交接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六)接方在交接工作过程中对不清楚或有争议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市级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建议和要求。
对明知不报或交接之后再发现问题由此产生后果的,由接方负责。
(七)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八)领导干部工作变动交接监督工作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监督人员要保证审计(审查)结果真实准确,并对审计(审查)结果负责。
发现有故意隐瞒、回避事实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责任,造成后果的,视具体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组织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信访办、检察院、法院、公安局、人事局、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
(二)联席会议实行季例会制度,每季度第一个月初,由组织部部长召集,根据情况由各联席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参加,就有关事宜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分析问题、研究对策。
非例会期间,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有必要进行交流通报情况的,可随时向市委组织部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和信访案件已立案或审查的,要在立案审查或问题发生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给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
(三)联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工作内容:1、通报在工作中掌握的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后备干部的重要问题和群众反映;2、通报有关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侦查、处理结论等方面的情况;3、通报一定时期干部队伍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领导班子、干部队伍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防止和纠正上述问题的措施和建议;4、通报一定时期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方针政策的调整和新出台的制度法规等;5、其它需要通报的情况和问题。
第三章领导干部的自我监督第十条领导干部收受礼品登记制度。
领导干部收受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主动登记上缴;在社会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主动登记上缴。
礼品登记工作按照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的通知》要求进行。
礼品登记工作由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负责受理。
礼品登记情况要在干部所在单位以书面形式公布。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领导干部上任时必须在本部门、本单位做出廉政承诺。
廉政承诺的实施办法按照纪检监察机关“三必做”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
(一)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均要由领导干部本人以书面或其他方式在事前报告,因特殊情况事前无法报告的,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报告,并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