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简》语言文字论着目1
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白对照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
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
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
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
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
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
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
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
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
2019《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语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基本信息【名称】睡虎地秦墓【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本段简介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
式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记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预过“治狱”。
墓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主要抄录了行政管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管理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肯定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但是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于秦律相同,也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
王伟:睡虎地秦简论著目录(截止2009年6月)

王偉:睡虎地秦簡論著目錄(截止2009年6月)(陝西師範大學文學院)(首發)※按照時間先後排列一、專著(論文集):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八開線裝本),文物出版社1977年。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32開平裝本),文物出版社1978年。
高敏:《雲夢秦簡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雲夢睡虎地秦墓編寫組:《雲夢睡虎地秦墓》文物出版社1981年。
裏仁書局編:《睡虎地秦墓竹簡》,臺北裏仁書局1981年。
中華書局編輯部:《雲夢秦簡研究》,中華書局1981年。
臺灣簡牘學會編輯部:《簡牘學報》第10期(《秦簡研究專號》),1981年7月。
饒宗頣、曾憲通:《雲夢秦簡日書研究》,香港中文大學1982年。
甘肅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漢簡牘論文集》,甘肅人民出版社1989年。
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八開精裝本),文物出版社1990年。
張世超、張玉春:《秦簡文字編》,日本京都中文出版社1990 年傅容珂,《睡虎地秦簡刑律研究》,臺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2年。
徐富昌:《睡虎地秦簡研究》,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93年。
陳振裕、劉信芳:《睡虎地秦簡文字編》,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
張守中:《睡虎地秦簡文字編》,文物出版社1994年。
吳福助:《睡虎地秦簡論考》,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
劉樂賢:《睡虎地秦簡日書研究》,臺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
李玉:《秦漢簡牘帛書音韻研究》,當代中國出版社1994年;工滕元男《睡虎地秦簡所見秦代國家與社會》,創文社1998年;又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
高敏:《睡虎地秦簡初探》,臺北萬卷樓出版公司2000年。
吳小強:《秦簡日書集釋》,嶽麓書社2000年。
魏德勝:《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法研究》,首都師大出版社2000年。
郝茂《秦簡文字系統之研究》,新疆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華東師大中國古代史博士論文,2000年6月通過)。
魏德勝:《睡虎地秦墓竹簡辭彙研究》,華夏出版社2003年。
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五)

睡虎地秦简文字版含译文(五)《云梦睡虎地秦简》简介睡虎地秦墓竹简,又称睡虎地秦简、云梦秦简,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简,这些竹简长23.1~27.8厘米,宽0.5~0.8厘米,内文为墨书秦篆,写于战国晚期及秦始皇时期,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是秦朝时的法律制度、行政文书、医学著作以及关于吉凶时日的占书,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睡虎地秦墓竹简共1155枚,残片80枚,分类整理为十部分内容,包括:《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编年记》、《语书》、《为吏之道》、甲种与乙种《日书》。
其中《语书》、《效律》、《封诊式》、《日书》为原书标题,其他均为后人整理拟定。
其中法律部分记载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几个单行法规的条款原文,共记载法条六百条。
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二十三、法律答问(续)原文「疠者有罪,定杀。
」「定杀」可(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
或曰生埋,生埋之异事(也)。
译文“麻风病人犯罪,应定杀。
”“定杀”是怎样的?就是活着投入水中淹死。
有的认为是活埋,活埋与律意不合。
原文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可(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白话译文二十年四月初二日,南郡郡守腾通告各县,道负责官吏:过去,百姓各有不同的习俗,他们所爱好和厌恶的都不一样,有的不利于百姓,有害于国家。
因此圣上制定了法律用以纠正百姓的思想,去掉邪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
由于法律不够完备,百姓中多诡诈取巧,所以后来有干扰法令的。
所有法律令、都是教导百姓,去掉淫恶的行为,清除坏的习俗,使他们能够行善。
现在法令已经具备了,仍有一些官吏、百姓不加遵守,习俗淫侈放恣的人未能收敛,这是不执行君上的大法,助长邪恶淫侈的人,很有害于国家,不利于百姓。
所以我把法律令、田令和惩办奸私的法规整理出来,命官吏公布于众,使官吏、百姓都清楚了解,不要违法犯罪。
现在法令已经公布,听说官吏、百姓犯法有奸私行为的尚未敛迹,私自的爱好和旧有的习俗仍不改变,从县令、丞以下的官员明明知道而不加检举处罪,这是公然违背君上的大法,包庇邪恶的人。
这样,作为人臣就是不忠。
如果不知道,是不称职、不明智;如果知道而不敢处罪,就是不正直。
这些都是大罪,而县令、丞还不清楚了解,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我要派人去巡视,检举是不服从法令的人,依法论处,对令、丞也要处分。
还要考核各县官吏,哪一县官吏有犯令而令、丞没有察处的,要将令、丞上报处理。
本文书在各县依次传阅;另抄送江陵公布,由驿站派送。
凡良吏都通晓法律令,没有不能办理的事务;廉洁、忠诚老实而能为君上效力;他们知道一曹的事务不能独断独行,所以有公正之心;又能够纠正自己,不愿与别人分开处理事务,因此不会在办事中争竞。
恶吏则不懂法律令,不通习事务,不廉洁,不能为君上效力,苟且懒惰,遇事推脱,容易搬弄是非,不知羞耻,轻率地口出恶言而侮辱别人,没有公正之心,而有冒犯的行为,因此善于争辩,喜欢在办事时争竞。
争竞的时候,就假装瞪起眼睛、握住手腕,显示自己勇敢;说种种假话,抬高语音,显示自己善于治理;说违背事理的话,装作愧悔和无知,显示能约束自己;自高自大,蛮横倔强,显示自己强干,而上司还认为他们有才能。
《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于部分·秦律杂抄》原文阅读及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于部分·秦律杂抄》原文阅读及翻译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
有興,除守嗇夫、(假)佐居守者,上造以上不從令,貲二甲。
?除士吏、發弩嗇夫不如律,及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發弩嗇夫射不中,貲二甲,免,嗇夫任之。
?駕騶除四歲,不能駕御,貲教者一盾;免,賞(償)四歲(徭)戍。
除吏律為(偽)聽命書,法(廢)弗行,耐為侯(候);不辟(避)席立,貲二甲,法(廢)。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
有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為鬼薪,公士以下刑為城旦。
游士律當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審,皆耐為侯(候)。
使其弟子贏律,及治(笞)之,貲一甲;革,二甲。
除弟子律故大夫斬首者,(遷)。
分甲以為二甲蒐者,耐。
縣毋敢包卒為弟子,尉貲二甲,免;令,二甲。
輕車、張、引強、中卒所載傅〈傳〉到軍,縣勿奪。
奪中卒傳,令、尉貲各二甲。
驀馬五尺八寸以上,不勝任,奔摯(縶)不如令,縣司馬貲二甲,令、丞各一甲。
先賦驀馬,馬備,乃粼從軍者,到軍課之,馬殿,令、丞二甲;司馬貲二甲,法(廢)。
吏自佐、史以上負從馬、守書私卒,令市取錢焉,皆(遷)。
不當稟軍中而稟者,皆貲二甲,法(廢);非吏(也),戍二歲;徒食、敦(屯)長、僕射弗告,貲戍一歲;令、尉、士吏弗得,貲一甲。
軍人買(賣)稟稟所及過縣,貲戍二歲;同車食、敦(屯)長、僕射弗告,戍一歲;縣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將者弗得,貲一甲;邦司空一盾。
軍人稟所、所過縣百姓買其稟,貲二甲,入粟公;吏部弗得,及令、丞貲各一甲。
稟卒兵,不完善(繕),丞、庫嗇夫、吏貲二甲,法(廢)。
敢深益其勞歲數者,貲一甲,棄勞。
中勞律臧(藏)皮革橐(蠹)突,貲嗇夫一甲,令、丞一盾。
臧(藏)律省殿,貲工師一甲,丞及曹長一盾,徒絡組廿給。
省三歲比殿,貲工師二甲,丞、曹長一甲,徒絡組五十給。
非歲紅(功)及毋(無)命書,敢為它器,工師及丞貲各二甲。
縣工新獻,殿,貲嗇夫一甲,縣嗇夫、丞、吏、曹長各一盾。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

《睡虎地秦墓竹简》全文翻译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差不多信息【名称】睡虎地秦墓【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挖掘本段简介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时期的情形,其内容要紧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进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要紧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显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显现于秦国。
式要紧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治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说明。
秦代的法律说明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 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斗争,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记载喜一生的文书《编年纪》,记载了秦最辉煌的时代。
喜生前任县令史,即县令属下小吏,参预过“治狱”。
墓葬竹简法条是喜生前从事法律活动而抄录的有关法律文书,要紧抄录了行政治理与“治狱”方面的律令条文,记录了刑事、经济、民事和官吏治理的法律条文,这些法律条文确信不是秦朝的全部法条,然而是常用法律条文,其中还抄录了当时魏国的一个关于“赘婿”的法律,可能于秦律相同,也适用于秦国的法律活动。
云梦睡虎地秦简原文全文(附翻译)

云梦睡虎地秦简原文全文(附翻译)最近央视有一档节目叫《国家宝藏》很多网友们也是看得十分的过瘾啊,真的是都是宝藏啊最近也有不少的网友说了,在第二期里面有一个东西还是非常的吸引人的,那就是云梦秦简了,全称是云梦睡虎地秦简,这个里面有非常多的知识知识值得大家去学习,当然了对于这些字大家应该是不认识的,今天小编就节选几篇给大家大家来翻译翻译,当然了都是网上收集的资料,所以请大家斟酌了!云梦睡虎地秦简详细介绍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基本信息【名称】睡虎地秦墓【墓葬原属】秦代官吏“喜”墓葬【墓葬现状】于1975年底发掘本段简介睡虎地秦墓位于中国中部湖北省的云梦县,1975年底,墓葬中出土了1100余枚秦代竹简(秦代包括秦统一前的秦国与统一后的秦朝,为叙述方便,秦国指七国之一的诸侯国,秦朝指秦统一后的帝国王朝,秦代指秦国和秦朝),以及毛笔、石砚、墨块等文房用具。
竹简上的秦代隶书,反映了篆书向隶书转变阶段的情况,其内容主要记载了秦代法律、医学等诸多内容,为研究中国书法、秦帝国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医学、等方面的发展历史提供了翔实的资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学术价值。
秦简记载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律:自秦始皇、商鞅时更“法”为律。
令(制、诏):制是皇帝对某事的批定,这种“制”做为法律形式出现时称为“令”。
式:最早出现于秦国。
式主要指法律文书。
程式,如调查、勘验、审讯法律文书的具体程式,还包括一些诸如现在的执法人员行政管理制度。
像竹简记载的“为吏之道”。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
秦代的法律解释由国家设置的官吏统一进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职即廷尉,廷尉是各级“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缓行的判决成例。
时至今日,尚未见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见最多的法律条文也仅是睡虎地云梦竹简所载的一千多枚竹简记录的秦朝条文。
墓主人简介睡虎地秦墓的墓葬主人叫“喜”,喜生於秦昭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62年),在秦王政元年喜年仅17岁即登记名籍为秦国服徭役,尔后历任安陆御史、安陆令史、鄢令史、治狱鄢等与刑法有关的低级官吏,他在秦王政三年、四年和十三年曾三次从军,参加过多次战斗,到过秦的几个郡县,最后亡任上,他亲身经历了始皇亲政到统一六国的整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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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虎地秦简》语言文字论著目录
李明晓
(西南师范大学文献所重庆北碚400715)
1、专著:
1)《睡虎地秦简文字编》,陈振裕、刘信芳,湖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
2)《睡虎地秦简文字编》,张守中,文物出版社1994年2月版;
3)《云梦秦简初探》,高敏,河南人民出版社1979年1版,1981年7月2版,后修定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初探》,[台湾]万卷楼图书有限公司2000年4月初版;
4)《睡虎地秦简论考》,吴福助,[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7月初版;
5)《云梦秦简日书研究》,饶宗頣、曾宪通,香港中文大学1982年版;
6)《睡虎地秦简刑律研究》,傅荣珂,[台北]商鼎文化出版社1992年版;
7)《睡虎地秦简日书研究》,刘乐贤,[台北]文津出版社1994年7月版;
8)《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法研究》,魏德胜,首都师大出版社2000年6月版。
2、论文集:
1)《睡虎地秦简研究专号》,《简椟学报》第10期,1981年7月;
2)《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中华书局1981年7月第1版。
3、硕士论文:
《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俗字研究》,赵立伟,西南师大文献所2002年5月通过。
4、单篇论文:
A、文字:
1)《读简帛文字资料札记》,裘锡圭,《简帛研究》第一辑:26-33,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2)《读秦简字词札记》,刘钊,《简帛研究》第二辑:108-115,李学勤、林剑鸣、谢桂华主编,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版;
3)《秦简偶札》,刘桓,《简帛研究》第三辑,广西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版;
4)《秦系简牍文字译释商榷》,黄文杰,《中山大学学报》1996·3:105-106;
4)《睡虎地秦简文字形体的特点》,黄文杰,《中山大学学报》1994·2:123-131;
5)《睡虎地秦简核诂》,陈伟武,《中国语文》1998·2:142-143;
6)《古玺和秦简中的“穆”字》,吴振武,《文史》38辑;
7)《谈睡虎地秦简中的“濆”字》,刘钊,《古汉语研究》1995·3:54-55;
8)《从出土秦简帛书看秦汉早期隶书》,吴白匋,《文物》1978·2:146;
9)《从云梦秦简看秦隶》,钟鸣天、左德承,《书法》1983·3;
10)《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初探》,王美宜,《宁波师专学报》1982·1:38-43;
11)《秦简中的传承字与新出字》,郝茂,《新疆大学学报》2000·1:99-106;
12)《睡虎地秦墓竹简通假字略论》,陈文杰,《山东教育学院学报》1999·1:90-94;13)《睡虎地秦墓竹简四种用字研究》,赵立伟,重庆市第二届语言年会论文,1999·11。
B、语法:
1)《<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数词和量词》,曾仲珊,《求索》1981·2;
2)《云梦秦墓竹简所见某些语法现象》,王瑛,《语言研究》1982·1;
3)《就冯春田同志的商榷致<语言研究>编辑部的信》;王瑛,《语言研究》1983·3;
4)《关于秦墓竹简中有无‘补充式’以及‘疑问句疑问代词宾语的位置’问题—与王瑛同志商榷》,冯春田,《语言研究》1983·1;
5)《秦墓竹简某些语法现象分析》,冯春田,《中国语文》1984·4;
6)《秦墓竹简选择问句分析》,冯春田,《语文研究》1987·1;
7)《秦简语法札记》,冯春田,《语言学论丛》1993 [18]:101;
8)《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连词》,魏德胜,《语言文化教学研究集刊》第三辑:319-330,华语教学出版社1999年5月版;
9)《睡虎地秦墓竹简介词考察》,吉仕梅,《西南民族学院学报》1998·5:98-102;10)《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料的利用与汉语词汇语法之研究》,吉仕梅,《汉语史研究辑刊》第一辑,巴蜀书社1998年7月版;
11)《睡虎地秦墓竹简的系词“是”》,石峰,《古汉语研究》2000·3:41-43;
12)《睡虎地秦简中的连谓句和兼语句》,甘露,《青海师专学报》2001·3:39-41;
13)《秦简所见称数法考察》,赵立伟,喻遂生、毛远明主编《语言文史论集》页309-320,西南师大出版社2000年9月版。
C、词汇:
1)《关于秦律中的“居”字-<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质疑》,张铭新,《考古》1981·1;2)《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商榷》,裘锡圭,《古文字论集》页537,中华书局1992年版;3)《秦简“敖童”解》,黄留珠,《历史研究》1997·5:176-179;
4)《〈睡虎地秦墓竹简〉复音词简论》,魏德胜,《语言研究》1999·2;
5)《睡虎地秦墓竹简杂考》,魏德胜,《中国文化研究》1997·4:118-121;
6)《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复音词对<汉语大词典的补充>》,魏德胜,《辞书研究》2000·5:56-62;
7)《以秦墓竹简印证<说文>说解》,魏德胜,《中国语文》2001·4:373-376;
8)《<睡虎地秦墓竹简>宜忌词语考释》,魏德胜,第二届汉语史学术研讨会论文,[成都]2001·10;
9)《秦简字词考释四则》,王贵元,《中国语文》2001·4:377-378;
10)《睡虎地秦简日书<诘咎篇>研究》,刘乐贤,《考古学报》1993·436-445;
11)《古汉语复音词研究综述-兼谈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复音词》,石锓,《湖北师院学报》1999·3:66-69;
12)《睡虎地秦墓竹简注释补正》,蔡镜浩,《文史》第29辑:130、142;
13)《睡虎地<日书>甲种<稷辰>疏证》,王子今,《简帛研究》2001·8,谢桂华等主编,广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8月版;
14)《睡虎地秦墓竹简语料的运用与大型语文辞书之编纂》,吉仕梅,第二届汉语史学术研讨会论文;
15)《睡虎地秦墓竹简对大型语文辞书编纂的价值》,王建民、赵立伟,《简牍学研究》第三辑:26-33,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4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