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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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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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做好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黑教师办[2004]44号各市(行署)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省)直成人高校、民办高校:我省面向社会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工作已经开始。

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健康体魄和良好的身心素质,为认真做好对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身体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地)和各高校要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认真组织好体检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申请人员的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其中,对于患有《指导意见》中第一部分6条疾病之一者,其申请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不合格”的结论;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二部分6条疾病者,给定“专业受限”结论,在申请相应的专业时属体检不合格;对于患有《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各种疾病人员,其申请认定各类教师资格均应给定“体检合格”的结论。

各市(地)和各高校在组织体检工作中,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统一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二)的有关规定进行。

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
附件6
关于调整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
员体检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
卫生部、教育部下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已于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为此,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发了《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

为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保持国家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项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江西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本人如实填写)”栏中应明确标明是否有肝炎、结核、皮肤病、性传播性疾病、精神病史等。

要有受检者确认的签字。

二、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增加梅毒螺旋体、淋球菌、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珠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其检查标准见附表。

三、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中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应增加胸片检查项目。

附:1.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增加项目)
2.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体检项目标准
江西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0日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增加项目)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体检项目标准。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要求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要求

教师资格认证体检要求【原创实用版】目录1.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必要性2.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项目3.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标准4.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流程5.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是评价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者是否符合教师身体素质要求的重要环节。

体检结果对申请教师资格认证具有重要影响。

下面我们将详细讨论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要求、项目、标准和流程等方面的内容,为准备参加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朋友们提供参考。

一、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必要性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旨在确保教师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为教育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身体健康是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也是保障学生安全与健康的重要因素。

因此,教师资格认证体检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项目教师资格认证体检主要包括以下项目:1.内科:心肺听诊、血压、脉搏等。

2.外科:身高、体重、皮肤、淋巴结等。

3.眼科:视力、色觉、眼底检查等。

4.耳鼻喉科:听力、鼻腔、咽喉等。

5.口腔科:口腔黏膜、牙齿、颞颌关节等。

三、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标准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标准较为严格,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体检标准:1.视力: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者要求矫正视力不低于 4.8,其他类别教师要求矫正视力不低于 5.0。

2.色觉:申请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教师资格者要求无色盲、色弱。

3.心理素质:要求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无不良嗜好,无精神病史。

4.脏器功能:要求无器质性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

四、教师资格认证体检的流程1.预约体检:根据当地教育局发布的体检通知,在指定时间前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2.准备材料:携带身份证、体检表等相关材料。

3.领取体检表:到达医院后,领取体检表并按照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4.进行体检:按照体检表上的项目进行各项检查。

5.领取体检结果:体检完成后,等待医院将体检结果送至教育局。

五、注意事项及建议1.保持良好的作息和饮食习惯,以保证体检结果的准确性。

2.体检前避免剧烈运动,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4.02•【字号】赣教规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办法(修订)》的通知赣教规字〔2021〕3号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对象在江西省申请认定各级各类教师资格人员。

二、体检医院根据教师资格认定权限,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体检工作,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所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负责。

三、体检标准《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见附件1)。

四、体检用表《江西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见附件2)。

五、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必须环节,体检合格是申请人通过教师资格认定的必要条件。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涉及申请人员切身利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高度重视,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体检工作应与当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同步进行,体检结论仅在当年认定教师资格时有效。

指定体检医院要安排一名业务副院长具体负责,并选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作风正派的各科医师、护士和工作人员组成体检队伍。

(二)强化培训,落实岗位职责指定体检医院要在每次体检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本体检办法,做好业务培训,签订责任书。

1.主检医生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负责作出申请人是否合格的体检结论。

参加体检的各科医生要对本科所检项目负责,如发现阳性体征,一律如实记入体检表内,不得随意涂改;如确须更正的,应在更改的结果上面横腰划一条横杆,使原来的字迹清晰可见,然后在右边写上更改后的诊断或数据,经主检医师签名,并加盖医院公章。

教师资格证申报通知

教师资格证申报通知

关于做好2013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双击自动滚屏文章来源:继续教育学院发布者:altnet 发布时间:2013-4-16 14:43:33 阅读:110次赣科大继教字〔2013〕1号校属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3年江西省开展认定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全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洪教人字〔2013〕30号)有关文件精神,2013年我校继续开展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要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政策性强,各学院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按照规定,加强宣传,积极配合,认真落实,并抽派专人负责(见附件2),确保2013年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完成。

二、我校应届毕业生可申报的教师资格分类1.幼儿园教师资格;2.小学教师资格;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三、我校应届毕业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具备的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并且是我校2013年普通学历教育专科、本科或研究生能取得毕业证书的应届毕业生(不含成人高招、自学考试、函授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二)思想品德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学历条件我校普通学历教育专科毕业生具备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我校普通学历教育本科和研究生毕业生具备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四)教育教学能力条件1.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确认为我校应届师范毕业生者外,我校非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需报名参加江西省教育厅组织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简称“两学”考试,下同),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7.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7.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2017年江西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教师资格条例》、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4〕12号)精神,现就2017年我省开展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一)身份条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我省高等学校任专职教师一年及以上,并且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医学院校拟聘附属医院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的课程(需教学管理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所在医院必须与高等学校有人事隶属关系,或者其附属医院资格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单位批准,并报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备案;经所在医学院校批准,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凡由学校人事和教学管理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相关课程的,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高等学校中的专职辅导员可以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为思想政治类。

高等学校中的非事业编制教学、科研、实验、工程、图书资料、实习指导等人员及辅导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或无固定期限)聘任合同,试用合格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按照《关于转发〈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在内地(大陆)高校申请教师资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教资字〔2012〕18号),在内地(大陆)高校工作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凡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根据自愿原则,可申请认定内地(大陆)高校相应学科的教师资格。

23年上饶鄱阳初三中考师范定向生招生政策

23年上饶鄱阳初三中考师范定向生招生政策二、填报志愿1.报考师范定向生志愿的实行网上提前填报,志愿填报时间为5月17日至27日,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

2.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实行网上估分填报志愿。

6月20日至6月27日,考生自行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核对个人信息,填报高中阶段学校志愿。

3.考生志愿信息由市教育考试中心中招办统一管理。

4.考生报考师范定向小学教育专业,应填报的学校名称为“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_小学教育”,学校代码为“9221”;报考师范定向学前教育专业,应填报的学校名称为“上饶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_学前教育”,学校代码为“9222”;报考师范定向特殊教育专业,应填报的学校名称为“豫章师范学院_特殊教育”,学校代码为“9143”。

报考师范定向生的学生及家长必须签署不放弃承诺书。

5.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校)填报志愿时间为7月20-28日。

6.非师范定向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五年制高职和高专、中高职对接)和普通中专志愿填报时间以省考试院发布为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考生及家长自主填报志愿,任何人(初中学校及老师)不得干预考生及家长填报志愿,更不得左右、包办代替考生填报志愿,否则将严肃处理。

三、考试1.统考科目及分值初三年级科目: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体育与健康。

初三年级分值:语文120分、数学120分、英语120分(其中听力20分)、物理85分(含实验5分)、化学75分(含实验5分)、道德与法治80分、历史80分、地理50分、生物55分(含实验5分)、体育与健康60分。

初中学考满分值为845分。

道德与法治和历史合卷(开卷考试)。

初二年级科目及分值为:地理50分、生物55分(含实验5分),地理、生物实行合卷考试。

生物实验安排在下一年与物理、化学实验一并考试。

2.考试时间文化考试时间为6月17日至19日。

初二年级地理、生物考试时间为6月19日下午。

3.专业加试所有中高职一体化长学制、普通中专学校原则上不组织专业加试和面试,凡需组织专业加试和面试的院校,须将专业加试和面试实施方案上报省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

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要求教师资格认定是指教师在申请教师资格证书时,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审核和考核程序,确保其具备成为一名合格教师的基本条件。

其中,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介绍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的要求。

一、体检项目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主要包括全面体格检查和专项体检两个方面。

全面体格检查是指对教师申请人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等基本指标的测量;专项体检是指对教师申请人进行特定器官或系统的检查,如心电图、肺功能、眼科检查等。

二、体检标准1. 身体健康:申请人应身体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疾病,能够胜任教师工作所需的体力和体能要求。

2. 视力标准:申请人的裸眼视力应达到规定标准,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的教师岗位而有所差异。

3. 听力标准:申请人的听力应达到规定标准,能够清晰听到正常说话声音。

4. 心理健康: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无严重心理疾病或不适应教师职业的心理障碍。

5. 传染病筛查:申请人应接受传染病筛查,如肺结核、乙肝等。

三、体检流程1. 预约体检:申请人需按照教师资格认定的要求,选择指定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进行体检,并提前预约体检时间。

2. 体检材料准备:申请人需准备相关的体检材料,如身份证、照片、体检表格等。

3. 体检项目完成:申请人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完成全面体格检查和专项体检项目。

4. 体检结果报告:体检机构将根据体检结果出具体检报告,并将报告交给申请人本人。

5. 提交体检结果:申请人需将体检结果报告提交给教师资格认定相关部门,作为教师资格认定的必备材料之一。

四、体检注意事项1. 遵守体检机构的规定,如不吃早餐、禁食等。

2. 服从体检人员的指导,如配合体检项目的操作、提供所需资料等。

3. 如有特殊疾病或病史,应提前向体检机构说明,并按照其要求进行相关检查。

4. 如体检结果异常,申请人可根据体检机构的建议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体检是教师资格认定的重要环节,通过体检可以确保教师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教师职业的要求。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赣教人字〔2015〕12号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厅直属各单位、厅属各院校: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15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20号)精神,现就做好2015年全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评审范围江西省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为:1.有关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校教师系列、高职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2.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专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省属民办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4.省直(中央驻赣)单位所属的中小学(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5.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教师系列、实验系列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条件、程序和要求1.申报条件、程序及要求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通知》(赣人社发〔2014〕19号)、赣人社发〔2015〕20号的要求执行。

2.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严格按照《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条件(2011年修订版)》(赣人社发〔2011〕47号)执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正高级资格执行《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授级讲师资格条件》(赣人社发〔2013〕72号)。

有其他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精神,参照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的对象除已有规定外,申报认定各类教师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

二、体检的标准体检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两种。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体检不合格:(一)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者;(二)血压超过18.6612KP(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KP(8656毫米汞柱);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90毫米汞柱),低于6.66KP(50毫米汞柱);(三)结核病未治愈者;(四)支气管扩张病未治愈者;(五)慢性肝炎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六)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或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和内分泌系统疾病者;(七)各种肾脏疾病伴肾功能不全者;(八)由瘌痢病史或者精神病史、癔病史和夜游症者;(九)肺切除超过一叶或者肺不张一叶以上者;(十)类风湿影响肢体功能或者慢性骨髓炎者;(十一)麻风病未治愈或者性病和艾滋病检测阳性者;(十二)青光眼或者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者稳定性眼底病除外)者;(十三)两眼矫正视力之和低于5.0(体检实施中遇此情况,用标准对数视力表中相应的小数记录法,记录两眼视力之和再折算成5分记录数值)或者按照专业要求检测门辩色力不合格者;(十四)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者;(十五)上肢和下肢不能运用或者两下肢不等长超过5厘米、脊柱侧弯超过4厘米与肌力二级以下和显著胸廓畸形者;(十六)严重的口吃,口腔有生理缺陷及耳、鼻、喉疾病之一妨碍教学工作者;(十七)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身高低于40公斤者;(十八)五官不端正,面部畸形,有较大面积疤、麻、血管瘤、白癜风、黑色素痣等而影响面容者;(十九)其他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疾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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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
办法”(试行)的通知(2010)
【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
【发文字号】赣教发[2010]0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0.04.06
【实施日期】2010.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发〔2010〕09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自2002年公布实施以来,为把好教师资格认定的身体素质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变化,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中明确规定:“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为贯彻落实国家人
社部发[2010]12号文件精神,规范我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今后,我省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二、取消体检中的身高、体重限制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试行)第二款第十七条关于身高体重的限制,近年来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与现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2003年3月3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相衔接,根据部分学生实际情况,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中取消身高、体重的限制。

教师招聘有关身高、体重标准,由用人学校自行确定,择优录用符合条件者。

现将修订的《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二○一○年四月六日附件:
江西省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办法
为组织做好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根据《江西省教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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