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关于加速折旧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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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近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大力推进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企业投资和创新,加快经济发展。

在这个背景下,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也逐渐引起了广泛关注。

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速度和方法,加速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从而提前计提折旧损失,减少企业纳税基础,降低企业纳税负担,促进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提升企业竞争力。

本文将对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进行深入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政策内容和影响。

一、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包括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加大、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快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方向。

为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我国税收政策也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其中包括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出台。

该政策旨在通过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减少企业折旧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推动企业增加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政策内容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1. 范围扩大: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适用于所有企业。

无论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还是外资企业,都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进行折旧优惠。

2. 折旧期限缩短:政策对折旧期限进行了调整,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得到缩短,从而提高了折旧速度。

3. 折旧方法优化:政策对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优化,采用了加速折旧的方式,从而提前摊销固定资产的成本。

4. 折旧率提高:政策进一步提高了部分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加大了折旧费用的计提,降低了企业纳税基础。

以上内容体现了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主要特点,其核心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折旧费用对利润的影响,提高企业的投资积极性,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三、政策影响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的出台,对于企业和整个经济都将产生一系列积极影响。

1. 促进企业投资: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能够降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成本,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的吸引力,鼓励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提升生产力和技术装备水平。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解析概要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 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 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大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 产不再填报本表。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应考虑哪些因素?
答: (1)固定资产的原值; (2)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3)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 应计折旧总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年限,而不是企业的会计折旧年限。 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
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 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类型
(一)房屋、建筑物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五)电子设备
折旧的计算方法有哪几种?
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
加速折旧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数总和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1号)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 在不考虑固定资产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乘以
双倍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出台
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下滑,企业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
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
为此,国务院决定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 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 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活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规定⼀、企业在预缴时未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汇算清缴时能否申请享受?答:纳税⼈预缴申报时未享受该优惠,不影响年度汇算清缴时申请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但为了保证及时、准确的享受税收优惠,充分发挥政策效应,建议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

⼆、企业是否必须填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1、什么时候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本表适⽤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企业。

2、什么时候不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答:主要有以下⼏种情况:(1)企业享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不填报本表。

(2)年度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统⼀填报,不单独填报本表;(3)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4)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额⼩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额的⽉(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5)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法的,如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如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分⽀机构是否需要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表》?答: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所属分⽀机构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

我国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解析近日,我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加速折旧政策的暂行规定》,正式推出加速折旧税收新政策。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企业加大投资,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这项政策到底是什么?对企业投资折旧自有固定资产的影响如何?下面我们就来一起解析。

一、加速折旧政策的内容所谓“加速折旧”政策,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限内,按照较快的速度进行资产折旧。

在新政策中,设定了两种具体的加速折旧方式,既是年度固定比例法,也是和约定生产能力挂钩的生产量法。

1. 年度固定比例法根据政策,企业可在普通折旧基础上,在相关设备和节能环保设备两个范畴内采用年度固定比例加速折旧。

具体要求为:(1)相关设备加速折旧将载体式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的大型、中型通用产品生产企业、高科技企业、小微企业的用户购置的设备、用具,以及农业机械、农业水利设施、物流设备等列入相关设备范畴。

企业可在原有折旧政策基础上,按照年度固定比例法实现加速折旧,其中,常规设备年度固定比例为30%,节能环保设备年度固定比例为50%。

加速折旧采用平均折旧法和较大和较小余额法两种方法进行。

政策中认定的节能环保设备,包括燃气轮机、燃气热水锅炉等设备。

企业可在普通折旧基础上,按照50%年度固定比例实现加速折旧。

2. 生产量法政策中规定了特定设备可采用生产量法进行加速折旧。

针对生产量法,政策摆脱了传统的固定年限加速折旧的限制。

企业需要在申报时具体说明生产计划,确定其年度生产能力,在折旧期限内实际产量不低于约定生产能力,实行年度实际产量除以约定产量的比例进行加速折旧。

1. 促进企业加大固定资产投资2. 促进技术进步与环保随着人们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政府对环保问题的严格要求已经成为一项不可撤销的事实。

企业在生产中,不少设备的更新与升级都是出于技术进步和环保的需要。

政策重点支持的就是“涉及技术先进、产能提高、节能环保的设备”,对正在进行技术升级的企业来说,政策会进一步降低企业购置、升级、更新设备的成本,促进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解析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64号)4.特定行业小微企业一次性扣除政策。

一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 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 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 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 大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丨月1日后新 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 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人当 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 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4]64号)。

二是轻工、纺织、机 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 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财税 [2015] 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 号)。

5.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设备一次性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 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 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人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相关 规定,需要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享受主体。

只能是名单确定的疫情防控 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购进时间。

必须是 2020年丨月1日新购进。

扣除范围。

一次性扣除的只是购进的设备,而不是所有的固定资 产。

(二)一般加速折旧方法1.六大行业加速折旧。

对生物药品制造税政解析为了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改造, 近年来,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税收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多,出 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 分,也有更新的地方,比如增加了固定资产一 次性扣除政策。

加速折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加速折旧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处理方法,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资产利用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加速折旧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折旧行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加速折旧的定义、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税收政策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加速折旧的定义加速折旧,是指企业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时,采用比直线法更快的折旧方法,使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在较短时间内得到较大比例的扣除。

加速折旧通常采用的方法有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三、加速折旧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法、加速折旧法等方法。

其中,加速折旧法是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逐年递减计算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

3.《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加速折旧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规定。

四、加速折旧适用范围1. 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适用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原材料等。

2. 特定行业根据《关于企业加速折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行业的企业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1)制造业;(2)交通运输业;(3)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5)信息技术服务业。

3. 特定项目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技术先进、环保要求高、创新能力强的项目,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五、加速折旧计算方法1. 双倍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双倍作为折旧基数,逐年递减计算折旧。

计算公式如下:年折旧额 = (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 累计折旧)×2÷预计使用年限2. 年数总和法年数总和法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按照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乘以剩余使用年限与预计使用年限总和的比值作为折旧基数,逐年递减计算折旧。

会计实务: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实施条例》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法的条件:(1)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2)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的。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3、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某制药股份公司2013年利润总额1000万元,当年会计折旧额6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由于制药设备长期处于高腐蚀状态应当加速折旧,经过测算比较,如果该企业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当年可多提折旧费用200万元(税收折旧额800万元)。

总经理是外聘的职业经理,担心多提折旧会降低利润总额,影响自己的业绩。

能否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只降低企业所得税,不影响利润总额呢?总局2014年第29号公告: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1)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的纳税调整:国税发[2003]113号:企业可在申报纳税时自主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同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国税发[2009]81号:企业经过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纳税申报时可选择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政策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引发了人们的争论,什么是加速折旧,加速折旧有什么意义和利弊,本文将给出解答。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2014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11月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这两份文件的出台使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成为了人们讨论的热点,那么什么是加速折旧,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的文件有哪些,加速折旧有什么意义和利弊呢,下面我们对这几个问题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加速折旧加速折旧又称“快速折旧”。

是指企业对固定资产尽快提完折旧,以加速回收投资的一种做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目前最常用的加速折旧方法有缩短折旧年限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限总和法等,目的是使固定资产投入使用的最初几年多提折旧,以后逐年递减而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资。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同产生的财税差异,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应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基本原理是企业所得税费用应以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按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计算暂时性差异,据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二、税法上允许加速折旧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税法政策也允许部分行业、部分情形的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其主要的规定有:(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加速折旧新规定

加速折旧新规定加速折旧新规定加速折旧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未超过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之所以做出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税会差异,尽可能使税收与会计协调一致,方便纳税人纳申报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

但15公告施行后,部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税会差异的处理上存在分歧,公告对这类问题进行了明确。

(一)企业会计折旧年限短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

企业会计折旧提足后,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已没有会计折旧,但由于前期已提折旧按税法规定进行了纳税调增,也就是说,税收与会计之间差异部分已实际进行了会计处理,因此,应当准予将前期纳税调增的部分在后期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减。

这样处理,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基本原则,也与15号公告第八条规定不冲突。

(二)企业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最低折旧年限的协调。

如果企业固定资产采用的会计折旧年限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视同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按15号公告规定应按会计年限计算折旧扣除,不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减。

这样处理,大大减少纳税调整成本,符合15公告的立法精神。

(三)会计上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税会差异协调。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进行纳税调增。

另根据税法规定,企业持有固定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由于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进行纳税调增,并未税前扣除,所以,尽管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已经减少,但此时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未调整,仍可按税法确定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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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关于加速折旧的税法规定
1、国发[1985]118号第四条经合营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企业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办法回收投资。

2、国税函发[1991]502号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合作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收法规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短,且在合作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资产归中方所有的,可由合作企业提出申请,呈报国家税务局批准,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回收投资。

3、国税函发[1991]663号四、设在开发区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用于高新技术开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仪器、设备,需要加速折旧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4、国经贸资源[2000]159号三(二)对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实行折旧政策。

企业使用目录中的国产设备,经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

5、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号第三十四条银行、信用社应按分类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分类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

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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