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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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产权管理处。研究提出完善国有产权管理的建议,起草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所监管企 业产权登记、转让、划转、处置等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工作。承担股份公司国有股 权管理工作。监督、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指导所监管企业资产证券化工作。
行政编制
杭州市国资委行政编制40名。设主任1名,党委副书记(专职)1名,副主任3名;总会计师1名;处级领导职 数18名,其中正处长级10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级8名。
其他事项
本规定由中共杭州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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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
杭州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内设机构 05 现任领导
目录
02 职能转变 04 行政编制 06 其他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杭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市国 资委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 党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三)综合法规处。组织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法律事务,指导所监管企业法治建设和法律顾问工作。指 导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生态环保、节能减排、对口帮扶协作等工作。承担指导监督区、县(市)国 有资产监管工作。
4、全面落实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原则,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定位,将依法 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将配合承担的公 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10•【字号】杭国资产[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杭国资产[2009]31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一、各单位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监管范围内企业2008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或自查,填报《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杭州市国资委网站下载),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报告。

二、请各单位将统计表和检查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委产权管理处(请同时将统计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

三、对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我委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联系人:产权管理处田佰辰;联系电话:81951582附件: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检查情况统计表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附表: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注:评估价格是指按转让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评估价格。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03•【字号】杭政办[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3]3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目标,促进我市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加大对各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的核算和管理力度,严禁账外设账、资产账外循环和收入隐瞒不报等行为。

要建立和健全固定资产日常核算、管理和资产报废核销制度,确保账证、账账、账实相符。

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从严审批,加强对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监管要严格控制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

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国有非经营性资产确需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3号)的有关规定,经充分论证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其经营收入应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也不得转入单位食堂、工会、协会。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通知发文单位:浙江省杭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文号:杭国资产(2007)60号发布日期:2007-8-14执行日期:2007-8-14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地提高我市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现就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经济行为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各级人民政府或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二)国有独资企业与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其下属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中的相关事项(一)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方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资产评估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应根据《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杭政办函[2011]357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杭政办函〔2011〕3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2011〕10号)精神,设立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

市国资委是经市政府授权,代表国家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市政府工作部门(特设机构)。

市国资委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向有利于提高竞争力、完善投资环境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性、战略性、公益性产业集中。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市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对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市属经营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受委托起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依法对区、县(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杭政办函[2003]247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08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
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3]24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二00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妥善安置市属国有破产企业职工,确保破产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2〕13号的有关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属国有企业破产专项(周转)资金(以下简称破产周转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2•【字号】杭政办[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06〕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经委拟订的《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杭州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市经委二○○六年六月三十日)为更好地贯彻实施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05〕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凡国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外、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内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本办法所指备案是指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以及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等内容进行的合规性审查。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批。

四、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以及国家级开发区经济行政主管部门。

五、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省政府授权的经济强县(市、区)与杭州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具有同等管理权限〕主要负责办理以下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一)跨区、县(市)行政区域、流域的项目;(二)市域范围内新增用地的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含引进内资项目);(三)市域范围内属于《杭州市产业导向目录》、《杭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导向目录》中规定的限制类项目(未列入审批和核准范围的项目);(四)企业建设标准厂房项目;(五)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六)其他国家、省、市规定需要市级企业技术改造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杭国资产[2009]65号•【施行日期】200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杭国资产〔2009〕65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杭州市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确保资产评估结果的科学、客观、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实施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第三条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的、具有较大资产规模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资产评估报告应当进行专家评审:(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二)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经济行为项目;(三)评估前的账面资产总额在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项目;(四)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国资委负责组建国有资产重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08•【字号】杭国资发[2010]22号•【施行日期】2010.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杭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杭国资发〔2010〕22号)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为确保监事会当期监督工作有效开展,现将《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要充分认识监事会实行当期监督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支持配合工作机制和制度,积极支持和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工作,共同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杭州市市属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监事会依法开展当期监督工作,及时、全面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资料。

第三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防止涉密信息资料泄密。

第四条监事会应当严格遵守企业有关工作制度,恪尽职守,依法监督,廉洁自律。

第二章工作联系机制第五条企业和监事会应当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工作联系制度,明确联系人员和方式,协商确定有关支持配合事项。

第六条企业建立与监事会的工作联系机构,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牵头,办公室、财务、审计、产权管理、投资、人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系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报告、会议通知、财务及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报送,协同配合监事会要求纠正和改进问题的整改落实,以及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工作事项。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8•【字号】杭政办函[2004]13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一月十八日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实施办法(市财政局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八日)为进一步促进和深化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管理,规范处置程序,降低处置成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国有不良资产”是指:杭州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改制或资产授权经营企业组建过程中清理出来的资产质量有重大瑕疵,资产运转处于停滞状态,不能或难以产生现金流量及不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资产。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按规定可以核销的帐面资产所对应的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二是按规定暂时不具备核销条件的实物资产、债权、股权或其它权益类资产;三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不进入其资本金的不良、低效资产。

二、加强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组织领导。

成立杭州市国有不良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国有不良资产的范围,研究国有不良资产处置的政策,协调国有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国资办),主要负责对国有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监管。

三、成立国有资产处置公司(以下简称“处置公司”)。

处置公司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受市财政局(市国资办)的委托,专门组织实施对国有不良资产的处置及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资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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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杭国资产[2009]31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4.10
【实施日期】2009.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杭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
工作的通知
(杭国资产[2009]31号)
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各区、县(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将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浙国资法产[2009]1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应按照省国资委《关于开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对所监管范围内企业2008年度国有产权转让情况进行检查或自查,填
报《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电子表格可从杭州市国资
委网站下载),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纠正情况形成书面检查总结报告。

二、请各单位将统计表和检查总结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09年4月30日前报送我委产权管理处(请同时将统计表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至tianbaichen@ )。

三、对市各有关国有资产营运机构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我委将根据自查自纠情况,适时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

联系人:产权管理处 田佰辰;联系电话:81951582 附件: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日
附表:
2008年度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金额单位:万元
招投标 其他竞
价方式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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