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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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重庆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选编(第一批)

2021年重庆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选编(第一批)

2021年重庆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选编(第一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08•【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重庆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选编(第一批)为发挥典型改革创新事例示范引领作用,有效推动重庆法院改革工作,市高法院组织开展全市法院2021年第一批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评选。

经积极推选报送和精心组织评审,确定发布二审跨域远程庭审等10项改革典型案例。

本批案例编制进一步优化了编写体例,更清晰、明确地反映了各项改革举措的创新之处和实践成效,更有利于创新经验的推广适用。

现将《2021年重庆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典型案例选编(第一批)》予以发布。

目录1.科技赋能助推二审案件远程审理,司法便民首创跨域专网庭审系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建立智慧破产审判体系,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3.建好用好“老马工作室驻院工作站”,深入推进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4.建机制、解难题、搭专区、重规范,积极推进“云庭审”创新实践重庆市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5.立足基层实际,依托信息技术,探索实践“车载便民法庭+在线司法确认”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6.打造送达新模式,助力解决送达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7.尊重特质、突出实绩,构建多层级、精细化的绩效考核机制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8.规范庭前会议运行,释放改革生产力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9.做实在线调解重点工作,推动诉讼服务全面升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10.着力构建“四大机制”统筹推进家事改革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科技赋能助推二审案件远程审理,司法便民首创跨域专网庭审系统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是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

在一审案件在线诉讼蓬勃发展基础上,二审案件在线审理方式创新,是在线诉讼制度发展新的重要领域。

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31•【分类】其他正文2022年重庆法院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1姚某拐骗儿童案——对拐骗拐卖儿童的行为“零容忍”【基本案情】被告人姚某用验孕棒测出怀孕后告知了丈夫甘某。

之后姚某再次用验孕棒检测,结果却显示其并未怀孕。

为了家庭关系以及继续向甘某索取钱财,姚某决定假装怀孕瞒骗甘某。

近预产期时,姚某假称去医院产子离家,后哄骗甘某已产一子,但拒绝甘某探望、见面。

经多方打探,姚某得知某周姓人家有新生儿,遂产生将该婴儿抱回家向甘某交代的犯意。

2021年12月某日,姚某开车到周家,以倒开水为由进入屋内,从婴儿母亲手里骗过孩子欲往车上抱,但被婴儿母亲抱回,姚某未得逞。

2022年1月21日,姚某再次到该地转悠,被婴儿的爷爷奶奶发现,双方发生争执。

因怀疑姚某为人贩子,二老将姚某的车牌号和怀疑事由发到了生产队群里,该消息被广泛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引发恐慌。

次日,姚某再次驾车至周家附近,被村民拦截并报警。

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理由及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收养为目的,盗窃婴儿,其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

姚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姚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姚某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

【典型意义】中央部署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重庆法院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拐卖拐骗儿童犯罪。

拐骗儿童使其脱离家庭的行为不仅触犯法律底线,更是对公众道德情感的挑战,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本案被告人为拐骗儿童,多次踩点,多次着手实施犯罪,在村社乃至整个南川区范围内引起恐慌,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22•【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2023年行政诉讼典型案例目录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2.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巴南区市场监督管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彭某等人诉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商务委员会行政审批案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没收违法所得一案5.丰都县江池镇人民政府诉丰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6.崇某公司诉重庆市应急管理局罚款及行政复议案7.重庆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诉重庆市开州区文化和旅游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公益诉讼案8.四川某教学设备公司诉丰都县财政局行政处罚案9.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诉云阳县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案10.张某会诉重庆市九龙坡区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01.向某贤诉重庆市大足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认定案(行政相对人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而获得利益的正当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关键词信赖利益保护审慎审查告知义务权益告知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待遇基本案情向某贤(1967年11月出生)系大足区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2012年6月,根据《重庆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在其安置时已由相关部门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月数180个月。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4050”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继续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为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标准享受退休待遇,向某贤向大足区社保中心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业务,并根据大足区社保中心指引填写《重庆市个人参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载明其申请补缴起止时间为2018年1月至2023年1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1.11•【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度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目录01.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02.某网贷公司与某实业公司、梅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最高额保证人对债权确定期之后发生的债权不承担保证责任03.曾某与陶某、李某、罗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债务人虚构债务,以自己财产设立担保,该担保行为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担保行为04.某贸易公司与某造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影响合同重大经济利益的数据应当具有客观真实性05.某电子商务公司与田某、周某股东出资纠纷案与争议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清算组成员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清算组决议无效06.杨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以买卖为名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应属无效,所获款项应予退还07.樊某与重庆某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某等公司解散纠纷公司经营出现暂时困难并不必然导致公司僵局,不宜直接司法强制解散公司08.某农业公司与某村村民委员会、某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案“出售-种植-回购”的农产品双重买卖合同中,应当全面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09.重庆某制造公司与李某、黄某等追收未缴出资纠纷案在企业具备破产原因情况下,不得通过账目调整的方式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东的出资款10.重庆市武隆区仙女山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预重整转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运用预重整及重整制度挽救困境民营企业案例一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公司合同纠纷案——网络平台运营方无正当理由删除委托方推广链接,应承担违约责任【基本案情】上海某食品公司是在某网络平台从事速食食品销售的商家。

2020年3月30日,上海某食品公司与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某网络平台旗舰店代运营服务合作协议》,约定上海某食品公司委托和授权重庆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店铺设计与装修、营销推广、产品销售等,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零时起至2021年3月31日24点止。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

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

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三批)01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吕某某名誉权纠纷案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7民初1373号(一)基本案情被告吕某某此前系原告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其因工资支付问题对原告产生不满,于2021年2月10日通过其微信号“apelevip”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以“正告和提请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的配套商和客户停止与被告的业务往来,认为被告存在损害员工和合作配套商及客户利益的行为,且被告的实际控制人岳某某道德品质存在问题,并邀请与被告合作且其利益受到损害的配套商及客户加群聊,共同商议如何应对”为主要内容的信息。

原告认为被告发布的该条信息损害了其名誉权,其法定代表人岳某某于同年2月18日向被告发出《告知函》,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上述不实信息,并及时消除不利影响……”,因被告拒绝删除发布的信息,原告重庆创途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巫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其于2021年2月10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有损原告名誉权的信息,并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一周以上。

(二)裁判结果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且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使用“靠吃员工血汗以及配套商资金苟延残喘维持”、“实际控制人岳某某是一个毫无底线的人!其人品简直不忍直视”、“如此不要脸的行为”、“该公司会用各种各样的借口来从各配套商身上挖一块块血肉”等贬义词句。

被告发布信息的微信系其工作使用的微信(有联系人377名),结合原、被告的关系和被告发布的信息抬头“正告各位同行,以及和重庆东川珈宇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创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岳某某)有任何业务往来配套商、客户注意了,请你们立即终止与其的相关业务往来……”以及结尾“已经进坑的配套商请加群聊,共同商议一下如何及时止损”,足以认定该描述、评价的内容与原告的工作领域相关,足以引起大众尤其是原告的客户对原告产生不信任,对原告的名声和信誉产生怀疑,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3.10•【分类】其他正文重庆五中法院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二:二手车辆销售者隐瞒车辆系水泡车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责任陈某诉李某等人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邹某诉重庆某教育服务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未经协商变更服务内容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叶某与冷某、重庆某健身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五:医疗美容机构因诊疗过错行为造成患者损害应予赔偿孙某诉重庆某医疗美容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六:网购二手商品不属于“不宜退货”情形的,消费者请求“七天无理由退货”应予支持黄某与武汉某日用百货商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开发商交付存在不影响居住的瑕疵房屋,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整改或承担整改费用刘某1、刘某2诉重庆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例八: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骗取贷款,致使消费者个人信用受损的,应承担侵权责任钟某诉徐某、重庆某汽车销售公司、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案例九:生产者食品预包装上未依规标注不适宜人群,应向消费者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邹某诉河北某医药公司、会昌某商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十:消费公益诉讼:切实维护不特定消费主体的合法权益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诉肖某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一家具商家“偷梁换柱”更换定制家具板材构成欺诈,应当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邓某诉杨某、东莞某木业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重庆某家汇市场公司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6月23日,东莞某木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邓某签订《承揽合同书》,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全屋家居产品,板材为南美黑胡桃木。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2.19•【分类】其他正文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01.唐某等虚假诉讼案基本案情曾某与梁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98年在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建设房屋一间,房屋登记在曾某父亲曾某某名下,曾某某于2019年去世。

之后,曾某离婚后与唐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

2020年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将案涉房屋纳入征地拆迁范围。

在拆迁消息公布后,梁某某将曾某诉至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案涉房屋为梁某某和曾某的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后唐某、曾某为占有拆迁房屋款,由唐某提议,与曾某、陈某恶意串通,指使陈某于2021年4月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借条、证人证言等虚假证据,用于证明该房屋于2017年被曾某某以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

陈某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曾某、梁某某返还其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以达到损害梁某某合法权益的目的。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在2021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时,发现该案涉嫌虚假诉讼,遂判决驳回陈某诉讼请求,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此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伙同曾某、陈某,采取伪造证据,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遂依法判决:唐某、曾某、陈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1万元不等。

宣判后,唐某、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禁止通过捏造虚假事实误导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以实现骗财等非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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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17•【分类】其他正文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四批)01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渝0192民初142号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2021)渝01民终8757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抖音”“火山小视频”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的重庆地区代理商。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约定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其代理的“抖音”“火山小视频”等平台上为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服务或其他合法的宣传对象提供广告发布、推介内容发布、链接推广等服务。

广告费用以预付方式支付,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收到的费用按照一定的充值返点优惠比例折算为虚拟货币充入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网络平台账户。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深圳今日头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两方间的合作协议,冻结并清零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平台中充值的虚拟货币,导致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所预付充值的虚拟货币也被冻结或清零。

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请求返还无法正常使用的虚拟货币所对应的费用。

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抗辩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其仅负有代为充值虚拟货币的义务,充值完成后其合同义务即已履行,故不同意返还费用。

裁判结果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互联网广告发布合同》的约定,充值虚拟货币是作为数据推广费用的付款方式,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还负有对数据推广内容的提交、审查等义务或权限。

因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因,导致平台运营方将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充值的部分虚拟货币采取冻结和清零措施,故即使其主要合同义务是充值虚拟货币,但所充值金额因其自身原因而无法正常使用且最终灭失,也应当视为其未全面履行相应合同义务,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返还相应虚拟货币所对应的款项,公平合理,应予支持。

法院遂判决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和律师代理费用。

宣判后,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抖音等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已经形成了由亿万用户和创作者、商家组成的以互利共生为典型特征的应用生态。

因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具有广覆盖、快传播的特点,广大商家、众多广告商遂通过充值的方式购买热度,在抖音、快手等平台上宣传、推广其商品、服务。

但该类宣传、推广方式具有即时性的特点,商家必须精准捕捉消费热点、及时投放推广内容,故互联网应用平台的运营主体或服务主体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平台用户高效便捷使用充值的虚拟货币推广其商品和服务。

本案中,重庆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代理充值网络平台虚拟货币的服务商,因其与平台运营主体间的纠纷导致平台用户所充值的虚拟货币灭失,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02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与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2021)渝01民初308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20年新冠疫情期间,新闻报道重庆一批进口白虾外包装新冠病毒核酸呈阳性。

7月16日,被告重庆某企业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公众号“某策划推广”上发布《重庆已购进口白虾顾客名单》一文,文末附有名单下载链接,该名单内容包括万余名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及其购买日期、购买商家名称和地址、购买数量等详细信息。

几天内,该篇文章阅读次数达5225次,被转载198次。

原告重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认为被告非法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据此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本案支持起诉。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主持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公开赔礼道歉。

二、被告以行为赔偿损失,一年内策划、制作、发布其原创的消费领域公益宣传活动4次以上;如不履行,少1次公益活动则赔偿2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展消费宣传、消费教育、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公益活动。

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对该调解协议进行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被告重庆某营销公司在获取万余名消费者个人信息后,为博取流量,擅自通过网络将之在公众号上公开,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广泛传播,致使众多消费者对个人信息被泄露产生隐忧,破坏消费环境的安全,影响市场交易秩序,违背新冠疫情期间为防控所需对个人信息运用的原则,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协议约定被告以行为填补公益损害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依法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本案系疫情期间涉万名消费者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被泄露侵害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曾入围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的2021年度“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

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以及消费数据管理的迭代升级,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搜集、管理和运用能力得到巨大的提升。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除获取交易对价外,还往往附带获取了大量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这一方面促进了消费便利,推动了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使消费者产生了对其个人信息安全的隐忧,尤其在网络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大环境下,一旦泄密失控,将可能产生严重后果。

本案中,被告通过网络泄露众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具有网络侵权传播迅速、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不仅直接侵害了名单中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打破了社会公众对安全消费环境的信赖,破坏了市场秩序,更违背了新冠疫情期间为防控所需对个人信息运用的原则,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的审理对网络空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起到了较好的教育、宣传和指引作用,促进了网络购物及消费数据信息化管理迭代升级背景下的市场环境优化、市场秩序规范,也可促使新兴自媒体行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典型意义。

03巴将军公司与晓宇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1)渝0103民初34053号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巴将军公司、晓宇公司均系重庆市知名火锅企业。

2021年8月10日,巴将军公司在“百度一下”搜索框输入“巴将军火锅加盟”进行搜索,搜索结果第二条标题为“潼南区巴将军火锅加盟多少钱...”,标题下有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照片以及“渝味晓宇火锅,是一家重庆老火锅,如想了解巴将军火锅加盟信息,请联系渝味晓宇火锅咨询平台”等描述语。

点击此条搜索结果,跳转到晓宇公司网站,页面上方和底部均有“渝味晓宇”标识及晓宇公司的加盟热线电话,该页面自上而下有《潼南区巴将军火锅加盟项目优势在哪里》等标题含有“巴将军”的数篇文章,文章介绍了巴将军火锅的食材、口味等情况,使用了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照片及晓宇火锅菜品的照片。

该页面下方有“巴将军火锅加盟”“李子洞火锅加盟”等重庆其他火锅品牌加盟的文字。

点击“巴将军火锅加盟”,跳转页面排比式罗列“巴将军火锅店加盟怎么样、巴将军火锅加盟有什么优势”等类似文字,页面底部显示“渝味晓宇火锅加盟官网-《舌尖上的中国2》唯一推荐的重庆火锅品牌50强”。

巴将军公司认为晓宇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晓宇公司停止上述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晓宇公司在本企业网站发布大量信息,信息标题及内容中均含有巴将军公司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巴将军”字号,这会使晓宇公司网站链接在相关网络用户搜索带有“巴将军”的关键词时位列搜索结果前列,从而吸引相关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增加其网站点击量。

同时,晓宇公司在上述信息中使用本企业相关的照片、标识、加盟热线电话、宣传语等,会进一步造成影响用户选择、给本企业带来潜在交易机会的结果,也会让相关公众误认巴将军公司与晓宇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导致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在互联网时代,运用关键词进行信息检索已经是每个网民的习惯和必备技能,“流量”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点领域。

网络用户检索关键词出现的结果会根据搜索结果网页中包含的关键词数量、相关性、页面点击量等因素排序,本案即是经营者利用关键词相关性排名搜索规则,将同行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名称大量用于其官网,并在相关信息页面使用本企业相关的照片、标识、加盟热线电话、宣传语等,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

本案较好地回应了“互联网+”经济时代的新现象、新问题,合理界定了新型互联网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行为,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互联网发展时期的重要作用。

本案所形成的裁判观点对于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隐蔽性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行业互联网竞争秩序、构筑健康的品牌经济均具有积极意义。

04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渝0151刑初470号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基本案情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李某在山东省菏泽市成立被告单位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李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等。

2020年9月,被告人岳某入股某科技公司,与李某约定盈亏均分,共同负责软件开发、网站搭建和维护、人员招募、工资发放等事项,同时二被告人将公司营业场所搬至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天安大厦。

在某科技公司运营期间,李某、岳某作为管理人员,通过网络承接业务,购买搭建网络所需的源代码、域名并租用服务器,按照他人要求,安排技术人员搭建、维护具有插针功能和具有秒合约交易功能的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网站,致使包括重庆市铜梁区张某在内的人资金受损。

经查,在此期间,某科技公司获利共计10.68万余元。

李某、岳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网站搭建、维护等技术支持,违法所得10.68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被告人李某、岳某作为某科技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李某、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视为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如实供述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代被告单位退出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对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单位某科技公司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李某、岳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扣押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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