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148号)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厦住建工〔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建筑起重机械有关情况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48号各区住建(和交通)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相关单位:根据《厦门市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厦住建工〔2024〕17号)、《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专题行动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23号)和《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2024年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厦住建工〔2024〕39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理念,推动建筑起重机械主体责任落实责任,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质效,有效防控安全风险,市住房和建设局有序开展第二季度市管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总体情况第二季度,按照《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建质安〔2023〕34号),采取站科两级“双随机”执法检查、科室巡查、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等方式深入一线,按照“双随机执法检查与科室巡查对项目全覆盖,专项巡查和监督检测对企业全覆盖、抽查项目机械数与市占率正相关”的原则,落实差异化监管规定,加大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季度,共开展各类检查765台(次),其中,“双随机”执法检查150台(次)、科室巡查496台(次)、专项巡查63台(次)、专项监督检测56台(次)。
对各差异化监管对象开展监督检查86次,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设备28台。
此外,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单位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20份,上半年共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36份(详见附件2)。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厦建工〔2014〕113号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施工、监理、建设单位: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和《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以及市安委办《关于开展双月督查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落实防坍塌专项整治“回头看”等工作,我局决定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制,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提高从业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和技能,提升模板工程施工水平,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模板坍塌等重大事故发生,确保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二、工作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地铁工程。
三、主要内容1.普通模板工程及高大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计计算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按照省住建厅、市建设与管理局《转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执行。
3.是否按照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要求执行。
4.施工现场模板支架搭设是否与方案一致、是否符合方案设计及计算要求,其模板质量、可调U型支托、立柱间距与水平拉杆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础处理与支承垫板或底座等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规范及规程要求。
5.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建设单位等责任主体行为。
四、整治时间专项整治工作从发文之日开始,至2014年10月31日结束。
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将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整治措施做为一项常态化工作,巩固整治成果。
五、整治措施1.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扣件式钢管支撑高大模板工程安全技术规程》(DBJ/T13-181-2013)、《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等技术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建安〔2021〕1号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为推进房屋结构安全专项治理三年行动,强化房屋鉴定管理,规范鉴定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48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2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以下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规定的具有建筑工程专业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同时具有见证取样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三)《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二、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并承担相应责任,严禁迎合委托人,依其主观意愿作出评级结论。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按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签订房屋安全鉴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房屋安全鉴定合同应当明确房屋鉴定的类别。
四、鉴定机构应当公开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为检测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配合鉴定机构开展必要的装修层拆除、基础开挖等工作。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

福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15)福建省质安总站办公室编2011年10月10日/ E-mail:53704368@【质量监督】泉州市质监站开展建筑钢筋质量专项抽检泉州市质监站于8月至9月对所监督工程使用的钢筋质量(包括检测钢筋力学性能、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开展了专项抽检。
共抽检36个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25个、市政工程11个。
共抽检102组钢筋,其中盘卷热轧光圆钢筋16组、热轧带肋钢筋86组。
经检测,力学性能检测合格率为97.1%,钢筋的重量偏差和抗震钢筋的抗震性能指标全部合格。
对钢筋力学性能不合格的热轧带肋钢筋,责令施工单位停止使用并做退场处理及重新采购(新采购的钢筋经抽检合格)。
(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质量监督】福州市质监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10月28日,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召开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通报会,会议由邱杰总工主持,站领导、总工办、各科室科长、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部份保障房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
会上邱杰总工通报了2011年第三季度红色通道项目及其情况,传达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的通知》、《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预拌砼和现浇砼结构工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及2011年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并就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
张奋强副站长传达了《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及社会公共事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就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做了说明。
(福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泉州市质量监督站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于8月中旬起开展受监工程混凝土试件管理专项检查,采取抽查施工现场、检测机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联动机制,主要查阅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台账,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标养、送检及交货检验试件管理等执行情况。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建[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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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整理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时间:2015-04-22??文号:闽建建[2015]23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文明工作,经研究,×3.第一段型钢悬挑脚手架底部及离墙距离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如模板、波纹钢板)隔断防护,铺设牢靠、严密。
二、扣件式钢管架体材质及应用要求(一)架体材料进场时,监理单位应组织各方责任主体对材料材质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抽检,并留存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的记录、资料。
对于不合格的产品,监理单位应责令退场,并做好退场纪录。
1.购买钢管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可调托撑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提供复印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保管单位公章。
2.进入施工现场的钢管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裂缝、硬弯、严重锈蚀等缺陷、进行设计计算确定。
不得使用壁厚小于3.0mm的钢管。
2.高大模板及钢结构等承重支撑工程采用扣件式钢管搭设的,钢管必须采用规格为φ48.3mm×3.6mm的Q235钢管;采用铸造扣件的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15kg、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25kg。
3.扣件式钢管外脚手架及模板工程安装时应将扣件锁紧,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值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安装完成后应按照JGJ130-2011第8.2.5条规定,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抽样检查。
三、安全网使用要求(一)密目式安全立网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永久标识,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米。
(三)建筑物主体结构施工至六层时,必须安装施工升降机并投入使用,便于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上下班和及时清运垃圾。
五、工作要求(一)落实主体责任施工企业要按照文件的要求认真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整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到位,严格把好材料进场关,对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经检测不合格的劣质的钢管、扣件、可调托撑、密目式安全立网等一律清出施工现场,坚决不予使用。
福州市《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

--------------------------------------------------------------------------------------------------------------------------------------------附件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模板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施工质量水平,保证混凝土构件的质量和模板体系的安全,针对当前存在的质量通病和管理缺陷等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采用散装散拆工艺施工的普通模板结构及其支撑系统。
执行本规定时,尚应满足现行国家、地方有关规范和规定。
第三条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结合工程实际,根据工程特点难点、质量、安全目标等进行编制.编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编制依据及工程概况;2、设计方案(含主要构件模板结构、构造大样图及节点细部图,立杆、水平杆及剪刀撑平、立面布置图);3、施工方法与施工工艺;4、质量、安全等技术措施;5、资源配备计划(根据施工进度和质量要求,模板面板、楞木及其支撑体系周转计划和配置套数以及劳力等需求量计划);6、设计计算书。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应依此对专项方案进行审批,并对施工现场是否按专项方案实施进行控制、检查与验收。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进行验收,监理单位应进行抽查.验收内容包括材料规格、表观质量和质量证明文件。
进场的胶合板、型钢、钢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管、螺栓、扣件等主要构配件应有产品标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以及材质的性能检验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明确的目标任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目标(一)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在审批流程上,涵盖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水、电、气、通信、广电网络等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全过程;在工程项目类别上,覆盖房建市政工程、交通工程和水利工程,除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外,都纳入改革范围,既覆盖政府投资工程,也覆盖社会投资工程;既覆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也覆盖装饰装修工程;在办理事项上,既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也覆盖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
到2018年底,厦门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率先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
全省其他市、县(区)学习借鉴复制厦门试点经验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程建设项目“四个一”审批模式,加快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审批流程再优化,审批环节再减少,全流程审批时间再压缩。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其中:政府投资项目减至90个工作日以内,社会投资项目减至70个工作日以内,小型投资项目减至50个工作日以内,装饰装修工程减至20个工作日以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打印下载保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建[2014]36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有效遏制模板坍塌事故的发生,切实消除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等模板制作安装质量突出问题,根据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部署和省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和队伍素质“双提升”行动的通知》、《关于深化建筑施工模板工程等三个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模板工程施工方案和国家、地方规范标准并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常用模板及支撑安装推荐图集》(闽建建〔2012〕13号)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项目施工过程的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检查,发现模板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切实消除模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隐患,防止模板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各级监管部门在检查、督(巡)查中,发现模板工程存在下列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分“可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尚未浇捣或虽然柱墙混凝土已浇捣但梁板混凝土未浇捣),“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柱墙、梁板混凝土已浇捣,无法拆除重建)两种情况分别对工程实体进行处理。
(一)抽查同一单位工程最近一次拆模可实体量测的现浇混凝土结构和已安装的模板工程各1个楼层(一般混凝土分项工程检查柱墙和梁板两个检验批,模板工程检查柱墙、梁板模板工程),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且遇可拆除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本项目所有类似单位工程模板工程局部停工,拆除重新安装;遇无法拆除重新安装模板工程的,必须责令整改,并要求该项目所有单位工程正在安装和尚未安装的模板工程应严格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1.现浇混凝土结构已成型的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同一检验批中有10%或3个构件及以上其轴线位置、垂直度或截面尺寸偏差超过2cm 的;2.同一检验批模板有10%或3处及以上框架梁、柱和剪力墙等主要受力构件的主龙骨或次龙骨缺失,或龙骨采用圆钢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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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
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闽建建[2011]4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年建筑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安办[2011]9号)要求,结合近期督查发现的突出问题,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广使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淘汰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纠正模板支架直接利用钢管横杆和扣件传力的错误做法,严格控制木模板周转次数,提高模板工程质量,确保钢筋混凝土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与安全。
二、整治对象、内容与措施
(一)整治对象
1、施工总承包企业、模板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及工程监理企业。
2、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
(二)主要内容
木模板质量、模板支架、可调支托、立柱间距与步距、立柱接长、扫地杆与水平拉杆设置、剪刀撑设置、基土与支承垫板等。
(三)整治措施
1、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面推广应用扣件式和碗扣式钢管模板支架,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设区市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11年10月1日起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其他区域新开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凡±0.000以上主体结构尚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禁止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
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要求,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中不得指定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不得承诺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在工程开工前应严格编制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和项目总监审查;监理单位应对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进行严格审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及时向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各级监管部门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备案等监管过程中,如发现违规采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报价的,必须责令有关单位及时改正。
2、强化模板工程质量安全控制。
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130、《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等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木模板的周转次数,不得使用烂模或起皮、脱层、掉角、翘曲变形的木模板;木模板制作安装应拼缝严密、棱角顺直;支柱的钢管规格应为Φ48×3.5mm,扣件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mm,碗扣式钢管壁厚不得小于3.5mm;钢管统一按Φ48×3.0mm 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
3、加强违规行为记分监管,并与企业资质动态监管联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模板工程的动态监管,实行差异化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巡查。
对违规使用木立柱和门式钢管模板支架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改正,发现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除要责令其改正和提出处理意见外,尚应对相关责任人和劳务分包企业予以记分。
责任人累计记分达到一定分值后,应按照《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当单个项目责任人或劳务分包企业记分累计分值达到80分、100分及以上时,省厅将按照《关于开展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检查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1]15号)规定,立即对责任人所在单位或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分别实施黄色、红色监管。
三、整治时间与方式
专项整治工作共分四个阶段,从现在开始,至2012年12月31日结束。
(一)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9月开始到活动结束)
施工单位应对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加强模板工程施工过程的滚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
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应督促改正,落实到位。
(二)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点排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全面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多轮次的重点排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本地区在建工程的建筑施工模板工程情况以及县(市、区)监管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三)省厅督查阶段(2011年11月-2012年6月)
省厅将组织巡查组,不定期对全省各地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情况以及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检查督查情况进行督查。
(四)持续巩固阶段(2012年7月-2012年12月)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回头看”,针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总结,归类梳理,完善制度建设,制定长效机制,并使之成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具体记分办法及检查用表另行印发。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建筑施工模板工程专项整治工作是保障施工安全、提高结构质量的重要举措。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动员部署;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将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每个工程项目,组织并督促有关施工企业(包括劳务分包企业)和建设、监理单位开展自查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自查、检查、督查工作。
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滚动检查)整改工作,总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在建工程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台帐,明确改正期限,逐一落实,消除隐患。
日常监督、督查和巡(排)查发出责令改
正通知书、违法违规事实确认书以及记分等监督执法,均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执行。
(三)严肃纠正查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自查整改不认真的,应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应严肃处理,并列入重点排查督查;对排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记分的要严格记分,该停工的要责令停工,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