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

榕房中预[2008]83号近年来,我市房屋建筑出现许多新的建筑形式,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等有关房产测量规范,做好我市房屋面积测量计算和产权登记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具体通知如下:一、落地窗、凸窗、飘窗等,其规划设计及现状均与楼地面处于同一水平标高的,计算面积。
二、地下室设备用房专用的通风井、排烟井,无论其通过地面几层,均只计算地面一层面积。
三、凸出屋面楼梯间、电梯井及设备用房,按屋面层规划设计层数分别计算面积。
四、设计为入户花园、空中花园等建筑形式与阳台相似的,参照阳台计算面积。
五、水池位于地下室范围之内的,计算面积;水池与地下室外墙相连的,视为室外独立水池,不计算面积。
六、与阳台相连,设计或实际建成为放置空调机等设备的构筑物,不计算面积。
七、建在幢内或与本幢相连为多幢服务的设备用房、地下人防用房、结构转换层(避难层)、架空休闲、架空绿化等,应视同套内建筑面积参与所在层、功能区及幢的共有面积分摊。
八、电梯井原则上按自然层计算面积,但规划设计未停靠使用的楼层及缓冲层不计算面积。
电梯井、楼梯间按设计使用功能区进行分摊。
九、低层叠拼复式住宅,其供上层复式单元使用的楼梯,由整幢分摊。
产权各方有合法分摊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
十、裙楼式建筑中裙楼部分与上层多幢塔楼视为“多幢”建筑计算共有面积分摊。
十一、设备用房服务范围不明确的,如配电间、水泵房等,应由建筑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使用情况证明再进行面积分摊计算。
十二、设计为空调机房、配电房、水泵房等设备用房,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仍未安装相应设备,测绘成果按配电房(备用)、水泵房(备用)标注,该部位不作为共有面积进行分摊,且应承摊其他共有面积。
产权各方有合法分摊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
十三、设计为自动扶梯、电梯、货梯等,但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仍未建造或安装到位的,不计算面积。
产权各方有合法面积计算及分摊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办理。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2019年5月

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九年五月前言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福建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践经验,结合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与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直接相关的标准条款,并增加福建省地方标准中的相关内容以及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制定本要点。
由于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局限,编制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都有待提高,特别是往年国家、地方颁布的政策性文件较多,近年来标准的更新也较快,本要点的编制难免有问题与疏漏,在本要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设计处反映,以期要点改版时能补充完善。
主编单位: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主要编写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建筑:施锦华结构:施建日、张开莹、安青元、张志新、郭久栋给排水:陈晓凤暖通:郭筱莹、黄斌、罗林生电气:林洪钟、潘明、黄剑雄、方雅君、张建辉主要审查人员:(排名不分先后)建筑:洪声扬、游志红、吴端伟、李静、张伟建、陈雪文、杨贺明结构:卢伟煌、林功丁、彭伙水、郑卫基、翁锦华、曾志攀、陈国林、胡贤忠给排水:程宏伟、黄文忠、郑朝峰、曹杨、杨昆卫、林榕暖通:林小玲电气:林卫东,陈汉民,洪友白,张诚,陈天铭,陈金銮,林能影,王艺,谢进国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编制说明为了指导并统一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完善和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福建省建科院施工图审查有限公司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我省实际,编制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本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本要点中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8.13
•【字号】闽建〔2020〕6号
•【施行日期】2020.08.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防管理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2020〕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规范本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
反映。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13日。
福建省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一、一般规定:1、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应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多层建筑物自然层的层高在2.2m及以上者,方可计算建筑面积。
2、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和多层建筑物首层的建筑面积,均应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其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以及多层建筑物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层高在2.2m以上者,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有围护外寺的,应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外墙围护的,应按自然层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4、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同一建筑物的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5、设有围护结构(或围栏)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按其底板面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6、设有围护性幕墙的建筑物,按幕墙主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二、计算全面积的范围:1、单层建筑物应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多层建筑物应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商店(仓库、车间)、地下车站、地下泳池、地下指挥部等(包括相应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以外的通风竖井、外墙以外的通风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3、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有围护结构且层在2.2m以上的部位,按该部位的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4、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5、建筑物内的夹层、插层,应按其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计算建筑面积。
6、技术层和检修通道内设有围护结构的办公室、值班室、储藏室等,层高在2.2m以上时,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7、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自动扶梯、六亲不认步道(滚梯),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

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面积管理,适应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房产测量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计算。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面积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房屋面积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房屋面积包括房屋建筑面积,房屋使用面积,房屋产权面积。
第五条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总和,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以上(含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第六条房屋使用面积系指房屋内全部可供使用的面积。
第七条房屋产权面积系业主依法拥有房屋产权面积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章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第八条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1 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多层房屋按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计算。
2 房屋内夹层,技术层,附属层及其梯间,电梯间,阁楼(包括人字形式斜面结构屋内的永久性建筑物)等,其高度在2。
20米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3 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均按一层计算面积。
门厅,大厅内的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计算面积。
4 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排气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层计算面积。
5 房屋天面上属永久性建筑层高2.2米以上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及斜面结构屋顶高度在2.20以上的部位,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6 挑楼,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外围最小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7属永久性结构有上盖的室外楼梯,斜坡道,按各自然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 与房屋相连有顶盖有柱的走廊,檐廊,两房屋间有上盖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9房屋间永久性封闭的架空通廊,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应出入口,层高在2。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公布日期】1984.08.13【实施日期】1984.08.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984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现予颁发,请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直接向省建委反映。
福建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实施办法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精神,为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逐步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市、镇及未设镇的县城或工矿区的城镇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城镇个人建房形式包括: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及当地人民政府所同意其他形式。
凡属自筹自建、民建公助、互助自建所建造的住宅,其所有权归个人所有;其他形式的所有权,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建设及用地标准第四条城镇个人建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的规定,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本城异地住宅)。
但为了设计和审批方便,结合本省实际情况,规定以户为单位,每户建筑面积不得高于以下标准:甲类标准,适用于四口及四口以下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
乙类标准,适用于五口至六口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丙类标准,适用于七口及七口以上之家,每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
第五条对华侨、侨眷、台湾及港澳同胞个人建房可给予适当照顾,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以不超过30平方米为限。
特殊情况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建造别墅式住宅。
第六条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农业户的建房标准,亦按上述甲、乙、丙三类标准执行,为照顾农户生产特需,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但每户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3.09.13•【字号】榕建科〔2023〕161号•【施行日期】2023.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福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强化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通知榕建科〔2023〕161号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在总结前期工程经验的基础上,并结合我市实际工作情况,经询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现将有关《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闽建科〔2012〕37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条款内容明确如下:一、《若干规定》第2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8m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8m及以上。
二、《若干规定》第3条第(4)(5)(6)款中“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12m 以上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是指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的所有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超过12m及以上。
三、《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2)款中“剩下软弱土层的厚度”是指固化后桩基承台底以下除固化软弱外,剩下的所有软弱土层的厚度之和。
四、对于建筑结构的地下室层数和高度,或是桩基承台底以下存在淤泥质土层,淤泥层等软弱土层的厚度不满足《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的,建筑桩基不可使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五、《关于强化桩基工程质量管理的意见》(闽建建〔2022〕2号)已明确“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基础的,应严格执行《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若干规定》的限定条件和处理措施”凡不符合《若干规定》的,不得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管桩或空心方桩。
“对地质与水文条件或周边环境情况复杂的桩基工程”,应在符合《若干规定》的前提下,设计单位对桩基础设计无把握时,可视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桩基础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福建省结构设计暂行规定

附件福建省建筑结构设计暂行规定为了规范福建建筑设计市场,保证建筑结构安全,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下达<福建省建筑结构抗震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编制计划的通知》(闽建科函[2008]106号)的要求,省土木建筑学会建筑结构委员会、省设协结构与抗震专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参照补充新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筑部令第111号)和汶川地震的震害情况,针对我省设计合同出现含钢量、混凝土用量等指标降低结构安全度,预应力管桩存在适用条件考虑不足,结构概念设计方面存在强柱弱梁考虑不足,结构体系布置方面应优先采用二道以上防线等问题,结合我省结构设计经验和工程实践,编制以下规定:1、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合同中严禁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等指标。
[条文说明]:由于设计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业主在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经济指标低于建筑物本身按照规范设计的经济指标,个别设计单位为了取得设计项目,各项指标均采用规范容许的最低限值或者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极个别设计人员甚至不按规范的设计参数取值,弄虚作假编制计算书,压低经济指标,造成结构的安全度的降低,工程存在安全隐患。
鉴于规范给出的规定和构造要求是最低要求,结构设计如果都采用最低限,结构的安全度会大大降低,多数专家认为,设计合同,招标文件中不应含有含钢量和混凝土用量规定指标,但同时又担心设计项目会存在浪费,所以在导向上是不提倡的,因此这一条文作这样规定。
2、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以下条件不应使用:⑴对钢结构和混凝土有强腐蚀性的场地。
⑵地下室或承台周边存在中等或严重液化土层的场地。
⑶建筑结构无地下室(半地下室),且在承台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28m(10层以上)的建筑。
⑷建筑结构有一层地下室,且在地下室周边存在软弱土层,结构高度超过80m(25层以上)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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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设计单位、各建设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
(2007)18号】的文件精神,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建设资源节约型
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规范住宅建筑设计,从2007年9月1日起凡未
取得《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附:闽建设(2007)18号文
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
1、住宅建筑建设时应遵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和《住宅建筑
规范》(GB50368-2005)等相关规范,遵守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方针,执行国家建筑节能、
节地、节水、节材政策,尽可能提高住宅使用面积系数,做到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2、我省属于夏热冬暖地区,考虑通风和建筑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层高不宜小于2.8米,但
不应大于3.2米,首层和顶层层高可适当提高但不应大于3.3米;酒店式公寓(集住宅、酒
店、会所多功能生活设施于一体)层高不应大于3.6米。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
面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通过架空、填充等装饰装修手段规避层高限制。
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的室内净高应严格遵守《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定。
4、户内贮藏室(含衣帽间)层高不应小于2.2米,且该部分面积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
5%;阳台和入户花园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套型建筑面积的15%。
5、跃层式住宅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部分面积不应大于本楼层建筑面积的30%。
6、设计图纸应明确标注各套型基本空间的使用功能,总说明中应明确标注正确的建筑面积。
7、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
面积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