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合集下载

民典法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的处理

民典法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的处理

民典法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的处理当民法典面对合同内容有争议的情况时,就像一位智慧的裁判长,要在纷繁复杂的纠纷中找出真相,定分止争。

合同里的条款像是一个个神秘的密码,一旦有争议,就仿佛密码被打乱了顺序。

有时候,合同的文字表述像一团迷雾,模糊不清。

比如某些用词像个调皮的小精灵,模棱两可,让人捉摸不透其确切含义。

双方当事人就像在迷雾中摸索的行者,各执一词。

一方可能觉得这个词是这个意思,像认定宝藏在东边,另一方却坚称是另一个意思,仿佛笃定宝藏在西边。

这时,民法典可不会坐视不管,它会像一阵清风,吹散这团迷雾。

它会综合考量合同的目的,这目的就像航海者心中的远方岛屿,是整个合同航行的方向指引。

如果合同是为了购买一批特定用途的货物,那么对条款的解释就得围绕这个用途来,不能偏离,否则不就像航海偏离了航线,越走越远吗?还有合同签订时的背景情况,这背景像舞台的布景,为合同的表演提供了场景设定。

如果是在某个特定行业的交易惯例下签订的合同,那这个惯例就像舞台上的潜规则,虽未明文写在合同里,但也得遵循。

例如在某些农产品交易中,有关于货物新鲜度标准的行业惯例,若合同对此表述不明,就得按照这个惯例来判断,不然是不是像演员在舞台上乱了阵脚,不按规则出牌?当事人的交易习惯也在民法典的考量范围内。

这交易习惯像两个人之间独特的交流暗语,只有他们自己最清楚。

如果双方以往的交易都是以某种特定方式进行结算,当这次合同结算条款有争议时,以往的习惯就像一把解开谜题的钥匙,能帮助确定合理的结算方式。

要是忽视了这一点,是不是像弄丢了自己家门的钥匙,进不了家门,导致纠纷无法解决?在处理合同争议时,民法典还注重公平原则。

它像一个公正的天平,不会偏袒任何一方。

即使一方在合同文字上看似占理,但如果其主张会导致严重的不公平结果,就像天平一端过重,另一端过轻,那民法典也会调整。

比如一方利用合同漏洞,让另一方承担过大的风险或损失,这显然不合理,民法典会像扶正天平一样,让双方的利益重新平衡,这难道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必要之举吗?民法典对于合同内容有争议的处理是一套严谨且周全的体系。

民法典合同编的若干问题37条的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若干问题37条的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若干问题37条的解读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民法典合同编第37条的深度解读民法典,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对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进行了全面规范,其中合同编更是其核心部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典》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民事法典,于2020年8月施行。

合同编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编通则为合同编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具有指导性和适用性。

对于合同编通则中的若干问题,需要进行详细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下面就《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阐述。

首先要讨论的问题是合同的成立。

合同编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包括要约、承诺和接受。

要约是一方对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一方对另一方在合同中作出的承诺,而接受则是要约方接受要约方的承诺。

合同的成立实际上是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双方在合同内容、形式和目的等方面的一致意思。

合同编通则对合同成立的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成立,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解释的问题是合同的内容和效力。

合同编规定,合同的内容应当合法、真实、明确,并且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变更、转让、撤销等内容,对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全面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的合同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法律效果。

在实际合同变更和解除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法律规定,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合法性和效力。

还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问题需要解释。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合同,对违约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履行合同和违约处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责任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和适用。

还需讨论合同的无效和撤销问题。

合同编通则规定了合同的无效情形和撤销的条件,对于由于主体资格、内容违法、违反强制性规定等原因导致的合同无效和撤销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具体的实践中,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解释,依法予以处理。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意义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意义
这一司法解释的意义在于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引导,保护当事人权益,统一适用标准,指导合同实践,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它对于建立健全的合同法律体系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 解决争议:
- 解释为民事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有助于解决因合同引起的争议。

- 对合同中一些模糊不清或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做出明确解释,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2. 统一适用标准:
- 通过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合同相关问题的适用标准,增加司法裁判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 有利于形成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商业环境,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3. 保护当事人权益:
- 解释对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明确了合同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增强了契约精神的力量。

- 提供了合同违约情况下的救济措施和赔偿标准,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4. 指导合同实践:
- 为商家、企业和个人提供了对合同相关问题的解释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 促进合同的公平、诚实原则的落实,推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规范化。

5.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
-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解释有助于将法律原则和规定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法律适用标准。

- 为法官和律师在实际案件中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十个重大疑难问题大家好!老师加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疑难问题跟大家汇报一下。

合同编占整个民法典篇幅1/3还多,内容多,涉及的问题多,可讨论的问题也非常多,下面我归纳了十个问题:1是否应设立债的一般规定或债法总则合同编编纂过程中,是设定债法总则还是以合同法总则代替债法总则,这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立法机关最终采纳了不再设立债法总则,以合同法总则来代替债法总则的做法。

这种做法有一定的道理,也有比较法依据。

问题在于采纳这一模式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就只能放在合同法分则的后面,作为两章处理。

这样的体例安排确实明显存在问题,体系上非常乱,怎么在合同后出现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呢?它们为什么放在合同后面,和合同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问题都没有解释清楚,也没有说明两者之间的关系。

我认为,如果不采纳债法总则模式,是不是可以考虑采用准合同的概念,这也是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经验。

准合同的核心就是当事人的意愿,只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就可以作为准合同,它与合同的共同之处在于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但与合同也存在区别,所以把它称为准合同。

我觉得不当得利作为准合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因为它本身是在没有合同的情形下发生的一种债务行为,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愿。

不当得利有两种体系,一种是因违约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放在总则中,这个没有问题。

但是,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怎么安排呢?通常来说,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不好说是准合同。

因此,我认为可以将因侵权发生的不当得利放在侵权责任法中,而因其他原因发生的不当得利,可以按照准合同处理,这种体系比较合理。

当然,如果最后采纳债法总则的立法模式,那就不需要准合同,完全可以在债的体系下规定不当得利。

2先期谈判中的承诺能不能视为合同条款目前合同编第2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前向对方所作的允诺内容具体确定,对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双方有理由相信其为合同内容的,该允诺视为合同条款。

以上规定最初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主要调整以下类似情形:买房过程中,一方向另一方承诺地铁很快修到这个地方,或者周边有多少绿化带。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

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6篇篇1甲方(法律专业人士):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客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背景及目的鉴于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合同法领域面临诸多新的挑战和难题。

为此,本法律顾问团队深入研究民法典合同编相关条款,以期为解决实务中的若干问题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本协议的签订旨在明确双方对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认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编的基本原则合同编遵循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合法性原则。

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和终止过程中,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关于合同订立的问题1. 合同要约与承诺:双方应明确要约与承诺的构成要件,确保合同成立的合法性。

2. 格式条款与解释:强调格式条款应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解释,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和方法进行深入探讨。

四、合同履行的问题1. 履行义务与抗辩权:明确合同履行中的各项义务,包括给付义务、通知义务等,并对抗辩权的行使进行规范。

2. 合同履行中的风险分担: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明确风险分担原则和方法。

五、合同变更与解除的问题1.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明确合同变更的条件、程序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

2. 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对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解除程序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进行详细阐述。

六、违约责任与损害赔偿1. 违约责任的认定:明确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2. 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对损害赔偿的认定、计算方法和范围进行规范,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七、合同编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涉及合同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协调问题,如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衔接。

强调在合同争议解决过程中应综合考虑各部门法的规定。

八、争议解决机制双方因本合同编相关问题产生争议的,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编适用的不足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编适用的不足

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编适用的不足示例文章篇一:《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合同编适用的不足》在当今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无疑是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典。

其中合同编更是规范我们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众多交易行为的重要部分。

但是呢,就像再精美的宝石也会有微小的瑕疵一样,民法典合同编在适用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我有个朋友小李,他是个小生意人。

有一次,他和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

按照合同编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过程看起来很清晰,条款也似乎很全面。

可是啊,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却出了岔子。

合同里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有一定的描述,但是这种描述比较模糊。

就好比说,合同里写着货物要达到“行业标准”,但这个行业标准到底是什么呢?是全国统一的某个标准,还是某个地区性的标准呢?这就像你要去一个地方,别人只告诉你在东边,可东边那么大,你到底该往哪走呢?小李和供应商就因为这个产生了分歧,两个人争得面红耳赤。

小李说:“这合同上写着行业标准,那肯定就是我们这个地方大家都默认的标准啊。

”供应商却反驳道:“我觉得行业标准就是全国通用的那个标准,我这货物按照那个标准是合格的。

”你看,这就是合同编在适用中的一个问题,一些条款的模糊性容易导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再说说格式合同的问题吧。

大公司和小消费者之间经常会用到格式合同。

比如说电信公司的服务合同。

这些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

有个小张,他办理了一个电信套餐。

那个合同密密麻麻的字,他也没仔细看就签了。

后来发现有些服务根本不是他想要的,而且有一些隐藏的收费项目。

小张很生气地去找电信公司理论:“你们这合同里这些条款我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你们怎么能这么坑人呢?”电信公司的工作人员却说:“先生,这些条款都在合同里写着呢,您签了字就表示您同意了。

”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格式合同提供方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可在现实中,这种提示和说明往往做得很不到位。

这就好比你买了个东西,里面有个小说明书,字小得像蚂蚁,你根本看不清楚,结果出了问题商家却怪你没看说明书,这合理吗?还有违约赔偿方面的问题。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啥要有这个解释呢。

咱都知道民法典那可是超重要的,就像生活里的大管家,管着各种民事关系。

可这总则编呢,虽然有了条文,但是有些地方就像雾里看花,有点模糊。

这个解释就像是给总则编戴上了一副清晰的眼镜,让大家能更好地看明白到底咋回事。

比如说,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认定上,以前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这个解释就能让法官或者咱们普通老百姓在判断的时候更有准头。

就像两个人在玩一个规则有点模糊的游戏,现在这个解释就把规则给细化明确了,大家玩起来就更顺溜啦。

二、和我们大学生有啥关系呢。

可别觉得这事儿和咱们大学生八竿子打不着。

咱在校园里也是有很多民事关系的呢。

比如说,咱们参加个社团活动,和社团签个啥协议之类的,这就涉及到民事法律行为啦。

这个解释就能告诉我们这个协议在啥情况下是有效的,啥情况下可能就不算数了。

再比如说,咱们要是在校园里不小心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这赔偿问题呀,也能在这个解释里找到一些依据。

而且啊,咱们以后毕业找工作,签劳动合同的时候,这其中很多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儿,也都能从这个解释里得到启发呢。

咱可是新时代的大学生,懂得这些法律知识,就像给自己穿上了一层保护甲,能避免好多不必要的麻烦呢。

三、解释里的一些有趣点。

这里面有好多挺有意思的内容。

比如说关于监护制度的一些解释。

咱想象一下,要是有同学家里有点特殊情况,关于监护人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这些问题,这个解释就给出了更详细的说法。

这就像是给那些在监护关系里有点迷茫的家庭或者个人,画了一张很清晰的地图。

还有就是关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期限之类的,就像给权利定了个小闹钟,到啥时候该干啥事儿,这解释里都有讲究。

这让我们在维护自己权利的时候,就像拿着精确的指南针,不会在法律的大森林里迷失方向。

四、怎么去学习这个解释呢。

其实呀,对于咱们大学生来说,学习这个解释也不是啥特别难的事儿。

咱们可以先从一些简单的案例入手。

比如说在网上找一些和总则编相关的小案例,然后再对照这个解释去分析,看看自己能不能搞明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关于民法典合同编中若干问题的思考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法治的核心是限制公权,保障私权,这也是民法典的核心价值。

我国民法典也是以民事权利为中心而构建的、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体系。

预计最终的民法典会有共计1300多条的条文,而合同编一编就有500多条,可见合同编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

一、合同法与债法总则的关系1.合同法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合同法总则的体系是按照交易的顺序规定的,规定了交易关系从发生到消灭的全过程。

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我国一直以来只有合同法,而没有债法,民法典不设债法总则编,也是考虑到法律适用的简便,避免叠床架屋,同时也考虑到法官找法的便利程度。

另外也考虑到了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

因此,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我们应当尽量保持合同法总则体系的完整性,使其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而不是把目光过度集中在债编。

2.应当尽可能将债的分类、履行规则纳入合同履行规则之中,从而使合同法总则更好地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

例如,在民法典不设置债法总则之后,如何安排债的分类以及各类债的履行规则,值得探讨。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扩张合同履行这一章的内容,将债的分类规则(如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等的区分规则)以及债的履行规则等纳入其中。

3.有必要在合同编设置“准合同”一节,规定各种法定之债。

在不设置债法总则后,如何安排各类法定之债(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的规则,存在疑问。

有学者主张,应当借鉴英美法和法国法上准合同的概念,对各类法定之债的关系作出规定,并将其置于合同编最后。

所谓准合同是指类似于合同的债的关系,准合同的概念源自罗马法,后来被英美法吸收。

笔者认为,将无因管理、给付型不当得利的规则规定在准合同部分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它们与合同一样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产物,但加害型不当得利是典型的侵权行为,将其规定在准合同之中就有疑问,可以考虑在加害型不当得利的规则之后加一个准用条款,规定其可以参照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制度的完善1.完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规则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一十三条新增规定了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债权人的抗辩。

”从该条规定来看,其规定了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所享有的拒绝权、履行请求权以及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的违约责任请求权,这些都是现行合同法未作出规定的内容。

第三人实际上处于一种类似于债权人的地位。

当然,该条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例如,债务人在不履行债务时,其仅应当向债权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当承担双重责任。

再如,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而言,第三人应当享有拒绝权,也就是说,即便合同约定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但该第三人仍然有权拒绝接受。

2.规定清偿抵充规则清偿抵充是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而且给付的种类相同,如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额时,确定应当清偿哪一项债务的制度。

清偿抵充的顺序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由清偿人指定。

但如果当事人既没有约定,清偿人又没有指定时,究竟应当清偿哪一项债务呢?这就涉及法定抵充顺序的确定问题。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对清偿抵充规则作出了规定,并规定了当事人没有约定时的抵偿顺序,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五十条、三百五十一条吸收了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对清偿抵充规则作出了规定,当然,该规定在价值取向上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即该规则究竟是旨在保护债权人还是保护债务人并不清晰,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

3.规定代物清偿制度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从而使得合同关系消灭的现象。

实践中最典型的代物清偿纠纷是以房抵债问题,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流押契约的效力,二是其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我国禁止流押主要是为了防止高利贷,但以房抵债协议并不当然涉及高利贷,不宜简单宣告其无效,而可以考虑规定债权人负有强制清算义务。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应当严格区分其成立时间而分别认定其效力,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应当认定其属于流押条款,应当是无效的;对于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所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则应当认定其属于债务履行的一种方式,不宜认定其无效,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应当对此作出规定。

4.完善合同保全制度我国合同法已经对合同保全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具体而言:一是明确代位权的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效力的立场,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二十六条采纳了这一观点。

二是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从分编草案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来看,对于这一问题规定得并不清晰。

笔者认为,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后,如果不能实现其债权,则仍应可以向债务人提出请求。

三是代位权和撤销权可否同时行使。

《民法典分编(草案)》(二审稿)第三百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可同时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在其行为被撤销后对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

”该条承认了债权人可以同时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笔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功能并不相同,效力也存在差异,允许二者同时行使将导致二者在制度功能、适用对象、行使范围等方面发生混淆,因此,笔者认为,该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

5.确认情事变更制度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规定对情事变更制度作出了规定,完善了合同履行制度,但情事变更制度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一方面,应当严格区分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

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在可预见性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存在区别,有必要对二者进行区分。

另一方面,应当规定当事人负有及时继续谈判的义务,以及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发生情事变更的情形下,规定当事人负有继续谈判的义务有利于尽量维持合同的效力,符合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目的。

6.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我国同时借鉴了大陆法系中的不安抗辩权制度与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但应当妥当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对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认为,我国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继续保留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制度,并分别确定其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以更好地衔接这两种制度。

同时,应当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间的关系,即在符合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的情形下,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才能构成预期违约:一是债务人未及时提供担保。

二是债务人未及时恢复债务履行能力。

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的上述规定采纳了这一立场。

但有必要规定在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后,债权人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草案有必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三、完善合同解除制度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制度作出了规定,民法典合同编仍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具体而言:解除是合同债务不履行的后果之一,其无法适用于其他债的关系,其主要应当适用于合同。

第一,一般情况下,合同法定解除权应当由非违约方享有。

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权原则上由非违约方享有,有利于贯彻合同严守原则,有利于减少道德风险,符合合同解除的性质,也有利于防止违约方从合同解除中获利。

当然,在例外情形下,如果出现合同僵局,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的,也应当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对此,我国民法典合同编可以考虑借鉴比较法上的司法解除制度,即在出现合同履行困境的情况下,违约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此种情形下,如果债权人拒绝解除,则应当证明其对继续履行合同具有合法利益。

对此,民法典各分编草案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不能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构成滥用权利对对方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对方的请求解除合同,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笔者认为该规定对于打破解除的僵局是必要的。

第二,进一步明确根本违约的条件。

根本违约是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从比较法的内容看,构成根本违约必须造成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害,并且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时,仅使用“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一表述,显然过于简单,根本违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可能导致根本违约认定的随意性,这可能影响合同关系的稳定性,有违鼓励交易的立法理念。

第三,规定当事人就合同解除发生异议时的解决规则。

对此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确定提出解除的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如果没有解除权,则无论对方是否对解除提出异议,则均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效果。

其次,应当考虑如果有解除权的一方在向对方提出解除后,对方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一般可以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但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原因等情况,而不宜简单地认为一旦时间经过未提出异议就发生解除的后果。

第四,完善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制度。

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如果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此时,其仅应当主张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因为一方面,在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选择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解除合同,如果其主动消灭合同效力,则其不应当再对合同的履行享有期待利益,应当无权主张履行利益损失的赔偿。

另一方面,从当事人的本意看,如果非违约方要实现其履行利益,则其完全可以通过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的方式实现,而没有必要选择解除合同。

此时,如果非违约方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认为,其认为合同继续履行对其没有必要,或者其认为信赖利益已经大于其履行利益,此时应当认定,非违约方仅能主张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

四、违约责任制度的完善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违约责任制度,具体而言:1.明确违约责任原则上不赔偿精神损害。

因为通过违约责任救济精神损害可能会破坏交易中等价交换规则。

同时,精神损害通常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通过违约责任救济精神损害将违反可预见性规则。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