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工、合同制工人、 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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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較

作者:曾文雄

許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農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來源、背景、資格和享受的工資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規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他們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觀念卻是錯誤或誤解的,因為無法區別以上四個名詞的真正意義,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職工社會褔利基金時(含基本養老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基金等),雖然覺得間接勞工成本太高,卻苦無應對方法。

尤其大陸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等規定時,都以為外商投資企業所雇用的全部職工都必須交納上述退休、失業、醫療、住房等褔利費,這增加的用工成本實非當初設廠時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對所雇用的職工必須符合以上四種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農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會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沒有資格享受以上待遇的,茲分別解釋如下:

(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陸計畫經濟體制下的對全民所有制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在國家勞動計畫之內,經由各級勞動人事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錄用的職工。固定工不規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辭退,一分配即定終身,俗稱的吃大鍋就是指固定工,他們享有國家法令所給的褔利待遇。

(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國家統配,企業對其沒有一定的合同約定效力,固定工進了企業即終身甚或退休後仍享受企業的退休待遇,養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積極,無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在此規定中招用的職工稱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他們與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勞動、工作、學習、社會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實行了全員勞動合同制後,固定工也和勞動合同制工人一樣都必須與受雇企業簽定勞動合同,依勞動合同內容享權利、盡義務。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國務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的規定」,該規定明示了農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之內,用於國務院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需要從農村中招用的勞動力的生產崗位和工種,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間與其他職工享有同等的權利,在社會褔利方面則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筆者要指出的是此處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必須是由國家下達的用工指標內才符合農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業、公司自行對外招用的農民工因不屬於國家下達指標範圍,因此不得稱為農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稱為合同工。

(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來大陸出現的一種類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人們普遍把季節工、臨時工統稱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來農村戶口,並與其簽訂勞動合同,這種工人應稱為農民合同工,而不能稱為農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沒有法律依據可以享受與合同制工人與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會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農民合同工雖享有合同中的工資待遇,但其身為農村戶口,沒有用工檔案,沒有離退休待遇規定,在都市工作時用的是「暫住證」而非常住戶口,因此不能享有失業保險、退休養老保險、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業當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納失業保險費、退休養老保險費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張老師曾文雄為大陸法律專業顧問)

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比较

作者:曾文雄

许多台商不知道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合同制工人和合同工四者的来源、背景、资格和享受的工资待遇、褔利待遇等在法令规定上是截然不同的,以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他们即都是合同制工人的观念却是错误或误解的,因為无法区别以上四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因此在遇到地方催交职工社会褔利基金时(含基本养老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基金等),虽然觉得间接劳工成本太高,却苦无应对方法。

尤其大陆自今年1月起公布了「社会保险费徵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关於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和「国务院关於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规定时,都以為外商投资企业所雇用的全部职工都必须交纳上述退休、失业、医疗、住房等褔利费,这增加的用工成本实非当初设厂时所能料想到的,殊不知台商对所雇用的职工必须符合以上四种用工制度中的「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和农民合制工人」方才享有以上的社会褔利待遇的,而合同工是没有资格享受以上待遇的,兹分别解释如下:

(一)固定工:是早期大陆计画经济体制下的对全民所有制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国家劳动计画之内,经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正式分配、安排和吸收录用的职工。固定工不规定工作年限,一般不得辞退,一分配即定终身,俗称的吃大锅就是指固定工,他们享有国家法令所给的褔利待遇。

(二)合同制工人:由於固定工由国家统配,企业对其没有一定的合同约定效力,固定工进了企业即终身甚或退休后仍享受企业的退休待遇,养成了固定工工作不积极,无法管理的地步,因此在1986年7月公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在此规定中招用的职工称為「合同制工人」,合同制工人也是在国家劳动工资计画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他们与固定工享受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社会褔利等待遇。但自1990年起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固定工也和劳动合同制工人一样都必须与受雇企业签定劳动合同,依劳动合同内容享权利、尽义务。

(三)农民合同制工人:1991年7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该规定明示了农民合同制工人是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画之内,用於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用的劳动力的生產岗位和工种,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工作期间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在社会褔利方面则比合同制工人少了一些。笔者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是由国家下达的用工指标内才符合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享受待遇,一般由企业、公司自行对外招用的农民工因不属於国家下达指标范围,因此不得称為农民合同制工人,充其量只能称為合同工。

(四)合同工:合同工是自1956年来大陆出现的一种类似临时工的用工形式,人们普遍把季节工、临时工统称為「合同工」。目前台商大量雇用的外来农村户口,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工人应称為农民合同工,而不能称為农民合制工人,因此合同工是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享受与合同制工人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同等社会褔利待遇的。由於外地农民合同工虽享有合同中的工资待遇,但其身為农村户口,没有用工档案,没有离退休待遇规定,在都市工作时用的是「暂住证」而非常住户口,因此不能享有失业保险、退休养老保险、住房基金等待遇褔利,雇用企业当然也不必為合同工交纳失业保险费、退休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基金了。(台商张老师曾文雄為大陆法律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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