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公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9〕10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平顶山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平政办〔2019〕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我市公有住房出售,在坚持政策统一性、严肃性的前提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国有资产安全,本着尊重事实,妥善处理遗留问题的原则,经2019年2月21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已缴纳购房款的平顶山市职工,在公有住房出售时,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我市199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的通知》(平房改办〔1997〕7号)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前租住公有住房并缴纳购房款的,按照单位当时确定的房屋价格出售,但不得低于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
2007年7月1日以后单位腾空的公有住房,一律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二、关于部分产权住房向全部产权住房过渡购房职工已参加过房改并取得部分产权的,参照平房改办〔1997〕7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单位集资房出售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设的原单位集资房(含单位经济适用房和单位安居工程房),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照原批准集资价出售。
超出部分已按照当时市场价缴纳过购房款的,不再补缴;未缴纳过购房款的,按照现评估市场价出售。
四、关于2套公有住房的处理职工租住2套公有住房的,原则上退出1套;确实无法退出的,参照《平顶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放住房二级市场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平住房〔2002〕7号)规定执行。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的通报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动
态考核结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房地产企业
【发文字号】平房[2007]16号
【发布部门】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3.28
【实施日期】2007.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关于2006年度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结果的通报
(平房〔2007〕16号)
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省建设厅统一安排,我局从2007年1月15日至3月28日对全市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了2006年度资质动态考核。
全市参加2006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的物业管理企业共41家。
通过考核,合格企业38家,限期整改1家,注销资质2家,现予以通报。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注销资质证书的企业应立即停止物业管理业务。
未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等级的企业,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附件:平顶山市物业管理企业2006年度资质动态考核结果汇总表
平顶山市房产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河南省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考核情况汇总表
填报城市:平顶山市2007年3月27日。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平顶山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的收存、使用及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下设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具体监管工作。
第四条监管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并接受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中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前预先出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期限,自建设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该项目竣工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止。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直接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申请购房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将购房贷款直接划入相应的监管专用账户。
房地产开发或销售企业不得直接收存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只能用于购买该项目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工程建设的施工进度款以及缴纳法定税费。
在项目竣工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前,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商品房预售资金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条件下,可以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以及支付本项目工程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条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就监管项目的基本情况、监管内容、监管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与监管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68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4〕6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3日平顶山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屋安全应急管理,建立房屋安全预警预报和信息联络体系,健全房屋安全应急基础数据库,摸清房屋危险源,夯实应急工作基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住用安全,依据《平顶山市房屋安全应急预案》(平政〔2013〕42号印发)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安全普查活动并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通过开展房屋安全普查工作,使各级政府准确掌控本辖区内房屋的安全、完损状况以及总量、分布等基本信息,摸清危险房屋底数,夯实应急工作基础,为科学决策、应急处置提供依据,有效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普查范围本次房屋安全普查的范围是市区、县城、乡镇所辖规划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
普查后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并将相关资料输入房屋安全管理软件系统内。
三、方法步骤本次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分步实施。
从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0月20日,整个工作分为3个阶段:(一)准备阶段(2014年12月20日-2015年1月20日)1.房屋安全普查软件的研发及试运行;2.房屋安全普查业务骨干的选调、培训;3.制定切实可行的房屋安全普查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地块划分、房屋编号、人员任务分解、时间安排、现场工作程序、完成目标的保障措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80号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顶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政办〔2015〕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顶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2015年9月30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30日平顶山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序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5〕10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我国不动产产权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是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的基础性工作,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一项物权制度,是将原由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林业、农业等部门承担的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职责统一由一个部门承担,建立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为不动产的产权统一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准确把握上级要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协调联动,强化督导,扎实推进全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0•【字号】平政[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平政〔2009〕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快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7部门联合制发的《关于加强协作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4〕7号)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是建立健全预警预报体系、加强市场宏观调控、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将我市列为全国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体现了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对全国信息系统体系建设的重要作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投入,加快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国发〔2003〕1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重点城市范围的通知》(建办住房〔2008〕25号)要求,我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要严格执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编号:CJJ/T115-2007),以城市为单位,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国土资源、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市场信息以及金融、财税等相关信息,建立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全市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中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我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的通知》(豫建法〔2021〕142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房地产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建房〔2021〕319号)文件要求,我厅于2021年11月份,对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检查。
现将检查有关情况通知如下:一、检查方式和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已取得有效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不超过2%比例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库中随机抽取,同时选取了部分投诉举报多、群众反映强烈的房地产企业也纳入检查范围,共计检查112家。
因疫情管控,此次“双随机一公开”委托各地市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检查人员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企业人员档案、项目档案、商品房销售合同等书面资料、实地走访(暗访)项目等方式开展检查活动。
二、检查结果从检查情况看,多数企业能够依法依规诚信经营,主动接受政府和公众监督,自觉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检查发现,39家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违法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个别企业存在拒不配合检查或处于失联状态。
漯河市友和置业有限公司拒不配合检查,孟津县华强土地开发服务有限公司无法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未接受检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平顶山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施行日期】2006.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制定的《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六年十月八日平顶山市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严肃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1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精神,依照建设部等三部委局《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建住房〔2006〕2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查处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主体诚信、行为规范、监管有力、市场有序的房地产交易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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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房地产开发企业年检
公告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按照豫建住房【2004】58号《河南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照建设部77号令《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标准,平顶山市建设委员会对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2004年度资质年检初审,报经河南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并最终核定年检结果,合格企业72家,限期整顿企业37家,注销自治企业8家,现予以公告。
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特此公告
注销资质企业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