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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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之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两种重要法律思想体系,它们对中国古代的社会制度和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如今,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中,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本文将分别探讨道家法思想和儒家法思想在当代法治建设中的借鉴意义,并分析它们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和发展。

道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道家法思想强调“无为而治”,主张“不以治,无以治也”,提倡以自然为师,强调宇宙、自然规律的无为而治,认为法律应当不偏不倚地顺应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遵循“道法自然”的原则。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道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自然性和普遍性,避免人为干预和过度规制,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尊重和保护个体自由和权利,最大限度地发挥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的作用,实现社会秩序的自然调和和自发协调。

儒家法思想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借鉴意义。

儒家法思想主张“仁政”、“德治”,强调在治国理政中应当注重道德教化和德治之道,提倡以仁爱和道德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社会秩序,重视人的内在修养和自我约束,强调在法治中注重“以德化人、以礼治国”,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

在当代法治建设中,我们可以借鉴儒家法思想,强调法律的道德性和价值导向,注重法律的道德启蒙和教育意义,提倡以法律规范来促进社会公德和社会责任的履行,强调在法治中注重“以仁治国、以礼制人”,实现法律和道德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浅析儒家礼治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礼治思想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

本文将从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以及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一、儒家礼治思想的基本概念与原则儒家礼治思想主张社会按照礼义来管理,以建立稳定、有序、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民众的福利,最终实现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进步。

其核心理念是“仁爱、诚信、和谐、敬治、以礼治国”,这也是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理念。

其次,儒家礼治思想还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仁爱”原则,强调人在应对社会问题上应该满足人性的需求,并牢记对他人的关切与同情。

其次是“中庸”原则,强调人要避免过度的情绪波动,保持内心的平静,以达到思虑明晰的境界。

第三是“忠诚”原则,强调人要履行自己的社会义务,遵守国家的法律,做到不讲求个人私利而考虑大局。

二、儒家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儒家思想对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首先,儒家礼治思想强调“以德治国”,即强调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原则。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道德教育,特别是应注重培养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和法律意识,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其次,儒家思想强调了“德治则治平”,即只有通过道德来规范人心,才能实现社会的安定和平衡。

在当代中国,法律的实施不应该局限于严惩违法者,而更应该注重培育人们的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

最后,儒家思想强调了“以礼制度”,即通过礼仪用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

在当代中国,立法应该注重正义与法治的结合,让人们认知到法律的权威,从而达到法律影响力的最大化。

三、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应用儒家礼治思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应用有很多方面。

例如,法律的规定与立法的普及,应当充分考虑道德因素,以塑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此外,我们应该培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让人们从生活中发现法律,理解法律,突出法律规范的强制意义。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专业毕业论文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姓名:学校:学号:指导教师:定稿日期:内容提要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探析,目的在于说明其对法制建设和对现代化法制建设的意义和作用,激起人们对儒家传统法律思想的重视。

一个民族的法制是这个民族存在、发展和进步的基础,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所在。

关键字:儒学中国法制目录内容摘要 (1)关键词 (1)一、儒家文化的形成 (1)二、儒家文化的精神内核 (1)三、对中国政治和社会形成的影响 (2)四、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2)儒家思想对中国法治的影响中华五千年文明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而中国法律文化的历史长河也是波光粼粼、人才辈出。

在中国的文化历史中,孔子的影响力或许无人能及,当今不仅在中国更在其他国家的“孔子热”、“儒学热”就说明了孔子和儒家文化的影响力啦。

同样,儒家的法律思想是中国法律制度完善和发展的重要助推力。

中国的古代法律道德伦理色彩异常浓厚,儒家思想在秦汉以后一直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法律自身也成为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一种重要体现形式。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自西汉武帝起,至唐代定型,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般都认为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似乎儒术之兴在汉武帝一举手间即告功成,瞬间成为中国古代的正统思想。

而实际上自春秋战国以来在政治上就不得意的儒家,在经历了以法为治的秦帝国后,在汉初仍旧不受重视。

直到汉武帝为儒学开放了上升空间后,儒学基于自身的特点以及统治者的需要等多方面因素,才渐渐得到恢复和发扬,到西汉末期才基本上确立了其正统的地位。

儒家学说地位上升,对作为国家事务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司法实践等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自此开始。

一、儒家文化的形成儒家文化亦称儒家学说初步形成于中国春秋时期,约公元前500年前后。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思想对治理有何影响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思想对治理有何影响

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思想对治理有何影响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众多的思想流派和哲学观念相互碰撞、交流,对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些思想不仅影响了统治者的治理理念与方式,也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民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观念。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思想对治理产生的重要影响展开论述。

一、儒家思想与治理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主张人治、仁政,并提倡君主道德修养与仁德教育。

儒家学说强调家族的重要性,注重礼仪、人伦之道,主张君主以仁爱之心治理国家,对人民宽厚仁爱。

这种思想引导了统治者在治理中注重道德准则,推崇仁义礼智信的行为规范,并通过教育提倡人民的道德修养。

这也使得社会秩序相对稳定,人民生活得到了一定的保障。

二、道家思想与治理道家思想强调“无为而治”,主张通过顺其自然、与时俱进的原则来处理国家事务。

道家追求自由平等,反对过度干涉个人自由和发展。

这种思想对治理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使得统治者在具体措施中更加注重顺应自然规律,倡导宽容和包容,减少对人民的限制和干预。

道家思想也强调智慧和充满智慧的善治,使得统治者在决策中更富有策略性和远见。

三、法家思想与治理法家思想主张法治为主,通过法律、规章制度来约束治理者和人民的行为。

法家思想强调权威和严厉的法律制度,倡导以奖罚分明的原则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法家思想的推行使得中国古代社会的管理更加规范和条理,促进了治理者的责任心和行为的可预测性。

然而,过度的法治也会使得社会权力高度集中,权威过重,限制人民的自由度。

四、墨家思想与治理墨家思想主张兼爱、非攻,倡导无差别的爱和反对战争。

墨家的治理理念强调社会和平与公平,反对暴力与侵略。

这种思想响应了人民对和平稳定的需求,倡导了国家的和谐与同仁心。

墨家思想对治理方式提出了一种道德约束,使得统治者在国家事务中更多地考虑人民福祉和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历史中的思想对治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儒家思想强调仁爱和礼仪,倡导人治;道家思想强调自由平等和顺应自然;法家思想倡导法治和奖罚分明;墨家思想追求社会和平与公平。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探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儒家思想从西汉开始走进了法律领域,替代了法家思想,成为正统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通过长期的渗入,在立法、司法解释等法律领域逐渐展开。

本文首先对儒家思想进行概述和主要内容进行阐述,并总结出法律儒家化的特点,从而分析法律儒家化对现今法律的影响。

法律儒家化;现今法律;影响儒家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占据重要的主导地位,不仅对封建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引领着法律思维的主流,同时对现代法律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儒家思想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培养不断地渗透进社会生活和思想观念中来,形成了具有特色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

现今的法律也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我们应当充分学习并借鉴儒家思想中符合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的优良思想,积极推动法治社会进程。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及主要内容儒家思想强调宗法等级秩序。

儒家法律思想经过继承和发展,形成了许多法律观念,包括“礼治”、“德治”和“人治”等等。

儒家法律思想在封建社会时就已扎根,为当时的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了作用,从而得以持续继承和流传。

主要内容为:1.礼治论儒家认为,礼治应当宣扬“犯罪可耻”的理念,从根本上减少犯罪动机,真正用法治来约束行为,以最终实现“无讼”的目标。

2.德治论(1)德主刑辅,宽猛相济。

德主刑辅强调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之外,更重要的在于对其进行道德教育,规劝民众为善,从源头上根治犯罪。

而宽猛相济是说刑罚与行为的严重程度要相衡,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否则容易失去法律本身具有的价值和意义。

(2)重视道德教化。

儒家思想重视道德教化,这一观念也在法律思想中渗透,也就是说,儒家倡导用礼、德进行教化,且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也成为了法的一部分。

3.人治论人治论强调的是贤人政治。

统治者的道德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等方面有着深刻的影响,若要真正贯彻落实法律的实施,必须提高统治者的道德素质,使其引领社会风俗的善恶。

二、儒家法律思想对现今法律的影响1.“礼治”与现今法的价值“礼治”倡导以民为本,宽惠与民。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论文】

“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仁政”‎与法治——儒‎家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儒家思想‎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其理‎论贯穿了整个‎中国古代历史‎,并继续影响‎着我们的现代‎生活。

儒家倡‎导“以德服人‎”的治国方略‎。

孟子曰:‎“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同‎时儒家否认社‎会是公平的,‎“名位不同,‎礼亦异数”他‎们认为人有智‎愚之别,应有‎贵贱上下之分‎,而贵贱上下‎决定每一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

如‎何维持这样的‎社会秩序?“‎政者,正也。

‎君为正,则百‎姓从政矣。

君‎之所为,百姓‎之所从也。

君‎所不为,百姓‎何从。

”《礼‎记.哀公问》‎所以孟子认为‎“惟仁者宜在‎高位”,并要‎求为政者“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政‎”,由此“治‎天下可运于掌‎上”。

笔者仅‎就儒家的“仁‎政”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影响这一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仁政”‎理论在当初并‎未受到统治者‎的重视。

儒家‎思想成为古代‎中国的治国思‎想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春秋战‎国时期的战乱‎和社会阶层的‎剧变要求哲学‎理论立足于现‎实,而众多繁‎杂的政治理论‎要求思想家们‎合理地解释现‎实以完善各自‎的理论体系。

‎秦王朝的迅速‎解体和汉初分‎封制的弊端迫‎使统治者需要‎加强中央集权‎,此时汉儒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他‎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得到‎汉武帝赏识,‎儒学遂从三教‎九流中脱颖而‎出。

董仲舒把‎儒家思想与阴‎阳家的思想结‎合起来,他认‎为德为阳,刑‎为阴。

两者的‎关系是:‎“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辅也。

‎”“圣人多其‎爱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

”这就是“‎德主刑辅”。

‎先用德礼进行‎教化,教化无‎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经过‎历代儒家学者‎与统治阶层的‎不断交媾,这‎种刚柔相济的‎“仁政”成为‎历代王朝的治‎国之道。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

儒家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的积极影响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历史长期发展演变的结果,是适应特定的历史需求而产生的,因此它必然具有封建社会的特征,带有一定的消极因素,如:如皇权至上、义务本位、特权法盛行等,这些因素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去甚远,但并不能因此而抹杀儒家法律思想中所蕴含的合理内核。

比如,将法律与人、自然、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强调法律与伦理道德的结合,惩罚与教育的互补,保持人与社会、自然的和谐等等,这些对于社会的统一与稳定以及环境保护立法等无疑具有不可忽视的内在价值。

而且,在全球化背景下,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文化交流与冲突中发展,适应着时代进步的要求,对儒家法律思想进行研究,对于我国当前的法治建设仍然很有价值。

标签:儒家化法律思想礼法治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所谓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法律儒家化之开端:《春秋》决狱。

汉武帝时期,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势力逐渐强大,地主阶级的地位得到巩固,同中央发生了尖锐的矛盾。

这种情况下,最高统治集团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此时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既迎合了统治阶级中央集权的愿望,又奠定了儒家在“大一统”中的地位。

《春秋》本是儒家的一部经书, 其文字简单而隐晦,很便于随意的引申附会,用《春秋》的经义解释法律和指导司法实践,很符合封建统治者的需要。

因此,《春秋》成为封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

汉代将儒家思想定为一尊后,亲属相隐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因而这一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相应地变为“德主刑辅,礼律融合”。

(二)法律儒家化之深入:以经注律。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割据混战的时期,同时又是各民族大融合的时期。

儒家与儒家思想对中国影响之研究

儒家与儒家思想对中国影响之研究

“天人合一”原则
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认为人 与天地万物是一个整体。
儒家思想主要概念
“五常”
“三纲五常”
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思想中的五种 基本道德准则。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 常即仁、义、礼、智、信。
“四维八德”
“天人合一”
四维即礼、义、廉、耻,八德即忠、孝、仁 、爱、信、义、和、平。
儒家思想对中国教学方法的影响
儒家思想提倡“因材施教”的教学方法,即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能力水平进行 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影响了中国教育,使得中国教育注重个性化教学和差异化培 养。
儒家思想还强调“教学相长”的教学理念,即教师和学生相互学习、相互促进, 这种教学理念影响了中国教育,使得中国教育注重互动和交流。
02
儒家思想概述
儒家思想发展历程
起始阶段
儒家思想始于孔子,他提出了“仁”和“礼”的 核心思想,为儒家学派的创立奠定了基础。
转型阶段
在汉代,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思想,董仲舒的“天 人感应”理论更是将儒家思想推向了新的高度。 同时,儒、道、墨成为汉代三大思想流派。
发展阶段
历经孟子和荀子的继承和发展,儒家思想逐渐形 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并开始对中国的社会和文 化产生影响。
研究不足与展望
本研究仅从历史和文化的角度探讨儒家思想对中国 的影响,未能全面涉及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应用和作
用。
对于儒家思想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和发展,需要 进一步探讨其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对于儒家思想在现代社会的应用和价值,需要进 一步深入研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适应性和
作用。
研究结论的推广与应用
儒家思想主张“仁政”,推动了以德治国的理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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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

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正统思想中的权威。

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环节,以之为开端,儒家思想在官方的认同和儒学大师的推动下全面贯注到法律中。

中国法律儒家化从两汉发端,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深入发展至隋唐时期最终完成,对中国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儒家思想礼法融合春秋决狱中国法律儒家化中国几千年的法制,沿革清晰,内容丰富,特色鲜明,自成体系,素有中华法系之称。

中华法系从表及里贯注着儒学的精神,中国古代的儒家思想博大精深,包涵着丰富的伦理观和法律观。

礼作为中国法文化的核心,为整个社会规范和行为确立了明确的标准。

自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学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

儒家思想成了封建法律的灵魂,法律成了维护礼的工具,礼成为制定法律、执行法律的指导。

“春秋决狱”是礼法融合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从此,中国法律被儒家思想改造成了,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以“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为形式的伦理法,使中国封建法律最大限度的发挥了其统治效能,[1]对中国法制文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仁义礼智信”,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二、儒家的基本法律观儒家思想中的法律观以“礼治”和“德治”为出发点。

“礼治”是对西周政治传统的继承和发展,以建立家庭为本位的大一统的宗法制秩序;“德治”表现在法律上就是以德服人,先德后刑,德主刑辅[2]。

(一)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儒家思想由“礼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大致包含三方面的内容:第一,重伦理,正名分。

伦理是宗法家族制度下人与人关系的准绳,属于道德规范的范畴。

儒家赋予伦理观以法律的意义,伦理原则与法律融合,既强调法律的根本使命就是维护伦理准则,又直接视违背伦理的行为为违法行为,“出礼则入刑”。

礼是儒学的核心内容,其本质是等级制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

[3]孔子的“正名”,就是要通过立法恢复这种等级名分制的权威,使之“名正言顺”,从而保证伦理原则的约束力。

孟子也宣称:“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4]强调“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5]这是人伦的准则。

荀子则明确强调“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6]这种等级制度就是把“农农,士士,工工,商商”等标志封建主要阶级成分内容纳进礼的内容中来,使得“君臣上下,贵贱长幼,至于庶人莫不以是(礼)为隆正”,[7]并将贯穿着伦理精神的“礼”奉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所谓“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 [8]这种理论经汉代儒家大师董钟舒的加工改造,最终演变为指导古代立法的“三纲五常”。

第二,重家国、倡忠孝。

儒家发扬了西周礼治秩序中的家庭为本位的传统,重视调整家庭内部关系。

孔子一再强调“笃于亲”,认为孝亲是“为仁之本”,百善之先。

孟子进一步阐发道:“孝子之至,莫大于尊亲”。

[9]儒家不仅视“孝”为伦理的范畴,而且将“孝”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不孝即为严重犯罪,自夏朝以来,中国历代统治者都将“不孝罪”入律,隋唐将“不孝罪”列入“十恶”大罪。

《孝经》宣告:“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

儒家倡孝的目的在于移孝忠君,“国之本在家”,[10]父与君是相通的,忠以孝为基础,孝以忠为归宿,通过维护家长制的宗法原则来实现忠君守法,以此达到维护封建统治的目的。

第三,重差等,别贵贱。

等级差别是礼的本质特征,主要作用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11]而“天道”体现的是等级划分,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人不上大夫”,[12]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孔子说:“礼乐征伐自天子出”。

[13]孟子认为:“天下有道,大德役小德,大贤役小贤”。

[14]荀子以为:“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15]由此看来,儒家主张国家法制要以明上下贵贱之分为宗旨,实际上是用法律来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二)由“德治”延伸出的法律观“德”的观念起源于西周,西周统治者在继承夏商时期的天命天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其基本含义是,统治者要提倡道德,重视道德,适用刑罚要宽严适中,不要滥罚无辜。

儒家在继承西周“德”的基础上,又对之进行了改造和补充,将之视为治理国家,取得民众支持的根本途径,这包括宽惠待民和实行仁政两个方面。

此外,儒家还抬高了德的地位,置之于国家法律甚至君主个人权力之上,作为区分“仁君”与“暴君”的准绳。

当然,儒家的“德治”并不完全否认刑法的功用,其实,儒家和法家一样,都认为刑法是必不可少的统治工具。

孔子认为治理国家应该首先依靠德礼,其次才是政刑。

他主张以德礼来指导刑罚的适用,以便使刑罚在适用中做到宽严适当。

他反对不重视德礼而强调刑罚的治国主张,认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儒家深知德刑并用、以德化民的必要性,但也重视两者的不同后果,即德治对人心的影响是积极的,刑罚的后果是消极的,因此,儒家更青睐于德治。

三、中国古代礼法关系的演进及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礼、法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最主要的传统和特征。

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演进过程,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内在规律。

中国古代行为规则体系的核心是礼,其内容主要是规定了在等级秩序中人们的义务性规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

违礼的行为要受到制裁,“出礼则入刑”,这样的制裁既包括道德上的谴责,也包括国家强制力的惩罚,后者则主要是刑、法、律的调整范畴。

对于古代法律的把握,只有将礼与法结合起来考察,才有完整的意义。

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实践的总结,“治之经,礼与刑”,[16]礼与刑,是中国古代法律的最初形式和内容。

中国古代法律就是从礼、刑(法)关系的演进中发展而来。

中国古代的礼、法关系经历了由分立、对立到合一的过程。

夏商周时期礼、法处于分立状态。

礼从氏族时期“事神致福”的祭祀仪式,到阶级社会注入尊君的内容,“尊先祖而隆君”,至周更加系统化,成为“定亲疏,决嫌疑,别异同,明是非”[17]的标准,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18]的根本。

“违礼”行为要受到制裁,甚至要处以“刑”的惩罚。

春秋战国时期,礼与法是对立的。

春秋时期,出现了“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19]的诸侯争霸局面。

社会关系的重大变革反映在法律意识和法制建设上,突出的表现就是“以法治国”、“缘法而治”的法家的兴起。

管仲率先将国君所立的“法”作为一种新的行为规范从礼中分离出来,树立了“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20]的法治模式。

公元前536年,郑国子产把法律铸在鼎上,率先公布了成文法,打破了“议事以制”、“刑不可知”的秘密法状态。

时至公元前445年,魏相李悝总结各诸侯国的立法经验,编篡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成文法运动实现了各种社会行为“皆有法式”、“事皆决于法”。

法的核心是“刑无等级”、“法不阿贵”,旨在打击宗法贵族势力。

维护宗法血缘等级秩序的礼自然被排斥在法之外了。

儒法两家礼、法之争日益激烈,礼、法关系尖锐对立起来。

汉魏以后,礼、法关系又趋于合一。

礼、法作为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尽管存在着对立,但也存在互补的社会调整功能,并非不可调和。

儒家坚持礼,主张德治、人治,但并不反对以刑的力量来维护礼。

荀子提出“有治人,无治法”的同时,更提出“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

法家在理论上也并不完全排斥伦理化的礼。

商鞅认为“为人臣忠,为人子孝,少长有礼,男女有别”是“法之常”。

[21]所以,“以礼义治之者积礼义,以刑罚治之者积刑罚;刑罚积而民怨背,礼义积而民和亲。

”[22]礼、法关系由对立走向结合成为必然。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在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走向合一,儒、法两家由分离到结合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

秦王朝二世而亡,标志着法家治国理论在实践中的失败。

两汉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求助于黄老之术,推行“休养生息”,从原初的以道补法,发展到以儒、法、道三者结合的治世之术,造就“文景之治”。

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过于消极的黄老之术越来越不适应传统的专制政治的需要。

统治者急需树立一种更能有效维护专制政治的权威思想,来实现意识形态的统治,新儒学于是应运而生。

所谓“新儒学”是指西汉硕儒董仲舒在继承先秦儒学思想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新的补充和发展。

他对先秦儒学的内容作了神圣化、神秘化的改造,提出了“天人感应”,将儒家思想推崇为社会、政治乃至家庭生活的最高准则。

同时又吸收法、道、阳阳五行各家及商周以来的天命神权观。

还主张“德主刑辅”,“明德慎罚”,又以“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23]确立了“三纲五常”的绝对准则。

从而使儒学发展为一种有利于建立和维护集权专制统治的精神武器。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理想迎合了大一统思想统治的要求,所以,汉武帝欣然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将儒学上升为官学,儒家思想成为整个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

儒家经义也逐渐被法律化,中国古代法律以新儒学的出现为标志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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